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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14 15:11:5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服務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律服務論文

第1篇

如果被執行人為夫妻二人,則可以直接執行夫妻的財產,而不管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這種情形比較簡單,所以在此不再論述。當生效依據上記載的義務人僅僅是夫妻一方時,執行中就面臨許多問題需要解決。首先,該債務雖然在生效法律文書中僅僅為夫妻一方負擔,如果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明確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時,是否可以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可以,其程序如何設定?其次,夫妻一方債務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夫妻財產?再次,對夫妻財產的處理過程中,如何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及共同財產以及家庭財產?

一、法律文書沒有明確為個人債務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除法律文書確定其為個人債務外,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是該規定尚出于征求意見的階段,還不具備現實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將上述《征求意見稿》發送到地方各級法院,其意圖自然是讓各級法院在執行實踐中探索試用,待條件成熟后再正式賦予法律效力。可見,上述《征求意見稿》事實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一個傾向性的意見。至于其合理性,需要各級法院在執行中先行摸索,總結規律。

各地法院對上述意見的看法不一。有的法院認為,上述規定僅僅是征求意見稿,沒有法律效力,在執行中不應適用。其理由為,無論是審批還是執行,均應依法進行,每一個程序都應有法律依據。對于沒有法律效力的《征求意見稿》,法院在執行中不應適用。否則,于法無據,法院追加被執行人時沒有生效法律的支持,是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也有法院在執行中開始大膽適用上述規定,經審查符合一定條件的,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從而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另一方財產。

本人認為,如果各個地方法院均不去探索適用,上述《征求意見稿》將永遠是征求意見稿,永遠不會具有法律效力。個別法院及法官出于自身保護的考慮,執行中對新方法新規定不做探索,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如果所有法院都這樣的話,司法的改革和完善將成為一紙空文。即使《征求意見稿》暫時沒有法律效力,但仍有物權法、婚姻法及其解釋可以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規定說明,夫妻對財產所得的約定,只是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該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除非該第三人知道此約定。現實中,第三人往往無法獲知夫妻雙方有財產歸屬的約定,如果以該夫妻內部約定約束第三人的話,第三人在交易中的風險就實在太大了。當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有約定時,對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就應當以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或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清償。既然是以共同財產清償,說明該債務雖然是夫妻一方對外所負,但只要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與配偶有財產約定,該債務的義務人就應為債務人夫妻雙方,也就是說可以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既然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夫或妻一方所負債務,如果該債務進入執行程序的話,法院就可以應債權人的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具體追加的程序,一般應由債權人提交追加申請,法院不應主動以職權追加。因為是否追加被執行人,是債權人的權利,法院應尊重其在執行程序中的意思自治。當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時,法院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聽證。執行法官應將案件轉交專門行使執行裁決權的法官組織聽證,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聽證過程中提交證據,以證實該債務為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依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被執行人或其配偶應當提交雙方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以及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如果被執行人或其配偶提交了上述證據,經質證及法庭審核,認可該證據,則應依法駁回債權人的追加申請。如果被執行人或其配偶無法提交上述證據,則法院應當依法裁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對于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上訴到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的維持或駁回裁定為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果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則原執行法院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夫妻的共同財產。

執行工作中,經常有被執行人的配偶對追加不服,其理由是婚姻法第十九條僅僅是規定了“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就不應適用該條規定而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法院僅僅因為當事人無法提供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有關于財產約定的證據而作出追加規定,是錯誤的理解和適用了婚姻法的規定。本人認為,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分別財產制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優先于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而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約定的效力,婚姻法規定的很明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約定,該約定才對其產生效力,而其效力就是一方對外所負債務有其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反言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約定對第三人沒有任何效力,該約定就只是成為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對第三人不產生約束力。既然該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對第三人來說,該債務人與其配偶之間所適用的就是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

如果梳理一下,就會發現婚姻法第十九條的邏輯是,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歸屬作出約定。約定的內容是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約定的當然效力,對夫妻均具有約束力。約定的擴張效力,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在債務履行中對第三人具有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條僅僅規定了夫妻約定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對第三人所產生的效力。事實上,該款省略了其余兩種情形約定的規定,而該兩種情形,約定財產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是可以很簡單得從第三款中推理出的。如果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歸共同所有,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權利義務相平衡的原理,該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自然應由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為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卻由夫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的話,對第三人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第三人知情的前提下,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由夫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則夫妻約定財產部分歸各自所有,另一部分歸共同所有的,自認是以夫妻約定所確定的一方的財產清償。當然,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既包括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也包括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占的財產份額。

上述“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的規定,既可以是尚未經有權機關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也可以是已經取得生效法律文書支持的債務。在債權人向債務人行使債權時,其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向債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行使,也可以在生效文書確認

二、法律文書明確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不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事實上這種情況極少出現,至少本人從未發現哪份生效文書中確認某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與其配偶無關。但如果確實有生效文書這樣確認債權了,則說明該債務具有人身屬性,該債務應當責任自負,與其配偶無關。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既不能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被執行人,也不能直接執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但這只是問題的表明,執行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到底哪些財產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來區分,還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區分。區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主要是確認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將其個人財產與其配偶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區分。如果依據物權法關于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規定,則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動產以占有為準,法律規定登記可以對抗他人的動產不登記就不發生對抗效力。那么,無論在夫妻之間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是一方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第三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就為該夫妻一方所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就為夫妻雙方所共有。動產夫妻哪一方占有就歸夫妻哪一方所有。對于特殊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就為夫妻一方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就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如果依據婚姻法來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同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就應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來區分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的,則還要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兩種區分方式均存在缺陷。

如果僅僅依據物權法來區分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僅僅在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具備效力,對第三人不具備約束力。而現實是,夫妻之間出于各種考慮,其共同財產往往登記在一方名下,即使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也可能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另一方名下。如果強制以物權法的關于所有權的歸屬原理來劃分夫妻財產的話,有過多干涉夫妻內部財產劃分的嫌疑。而且,夫妻財產及財產權益除物權之外還有債權、知識產權等等,該種劃分方式未能涵蓋上述財產權益。再者,嚴格按照物權法的原理來劃分夫妻財產,會經常造成事實上對夫妻一方權益的侵害。也會增加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制造虛假債務而侵害另一方權益的情況發生。如果僅僅按照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來劃分夫妻財產的話,第三人的權益往往被侵害。第三人往往無從知道債務人是否已婚,更不清楚其配偶為何人,也談不上清楚債務人夫妻財產,而在執行程序中適用婚姻法的規定,則可能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為被執行人個人財產的標的突然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問題的焦點在于如何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以及與夫妻一方產生債務關系的第三人,更進一步則可歸結為如何確立夫妻財產權屬對外的公示性以及夫妻雙方能夠行使的權的限度。雖然婚姻法用三個條文規定了夫妻財產制度,但這些規定都是直接約束夫妻雙方的,對第三人并不直接具有約束力。如果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且第三人知悉該約定,則約定對其有約束力。如果第三人不知悉該約定,則約定對其沒有約束力。在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的情況下,在第三人眼中,該對夫妻所適用的就是夫妻法定財產制。同樣,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話,也應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問題是,對于夫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其往往無法清楚的區分夫妻所有的財產中哪些是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情形所得,哪些是婚姻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所得。第三人所獲知的僅僅是上述財產的外在公示形式:登記或占有。而當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務關系時,如果對第三人適用的是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的話,那么其之前所面對的財產公示形式將只是一種水中月、霧中花。這樣一來,第三人的利益無從保障,市場的交易安全無法保障。如果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夫妻一方擅自將登記在自身名下的或自己占有的財產,轉讓第三人,應用善意取得原理,第三人如果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價款的話就可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同樣,夫妻一方可以惡意造成一些債務,善意第三人仍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上述兩種情況下,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將被侵害無疑。為了交易安全,第三人的利益一定要保護;為了家庭穩定,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也一定要保護。折中的方式為,強化財產公示效力的同時,限制夫妻雙方的權。即,夫妻之間財產的歸屬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以及第十九條前兩款的規定,夫妻財產對外的歸屬效力以其對外的公示形式為準。夫妻之間僅僅對日常家事具有權,對于對外較大的舉債等活動,原則是僅對行為人發生效力。這樣,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應作修改,應將該款去掉,并在第十九條之后增加一條,為第十九條之一,“夫妻無證據證實第三人清楚某財產為本法第十七條還是第十八條所規定的財產范圍的,該財產以其登記或占有形式對第三人具備效力。”“夫妻共同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上述規定生效的話,對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區分將相當容易,對夫妻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分也將變得相當簡單。

第2篇

【關鍵詞】校車服務;服務合同;法律問題

一、校車運輸合同的含義、特點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乘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的地點,乘客、托運人或者發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因而,校車運輸合同即:承運人和乘客之間達成的,由承運人以校車為運載工具將乘客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運費的合同。作為運輸合同的一種,校車運輸合同具有運輸合同的一般共性,其主要表現在,它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在校車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以承運乘客為條件收取運費。而乘客在享有司機提供運輸服務的這一權利的同時,負有履行支付相應運費和有關費用的義務。一般來講,運輸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只要雙方達成運輸的合意(主要表現為購買車票),合同即告成立。

二、校車客運合同的內容

由于平時乘坐校車只需要買票或者充值就可以乘坐,并沒有直接的書面形式合同需要再簽訂。我認為在這里并不是不存在合同,只是這個合同的內容我們基本默認了,只需要有車票或者電子消費憑證這樣一個證權文書就行,這一點應該跟機票在某種意義上是一樣的。因此要確定合同的內容就只能根據我們平時的交易習慣和當事人有關約定來確定合同的內容。事實上,這類合同的內容具有相當的確定性,鑒于校車的重復經營,當事人雙方對于合同的內容都已有相當的了解,并不需要每次對合同內容進行重申。可以認為,校車的客運合同是只有幾項內容空缺的格式合同。這份格式合同由承運人提供,除乘客一欄空缺外,其他條款都已經確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們可以看到在實踐中,經常有承運人和乘客就車輛狀況、行程時間、發車時間等相互之間其他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因此,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就是必須的,法律也明確要求公開性,此類合同同樣需要將所有信息于公共范圍內進行公布。根據我國運輸合同的一般慣例,我們認為,該類合同中兩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應默示地包含以下內容:

(一)乘客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乘客來說,其主要的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自己安全、及時地送到目的地。至于其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和行業慣例,乘客的主要義務應包括支付乘車費用和相關費用的義務、危險品聲明與告知義務和不干涉駕駛義務,這個義務就校車來說沒有特殊性,每個乘客都需要遵守,這不僅是為了維持乘車秩序,更是為了保障所有乘車人員的安全所應盡的義務。

(二)承運人的權利和主要義務

承運人的主要權利是收取運費。其義務則相對復雜,我國合同法對于客運合同的營運人的義務規定并不明確,結合具體實踐來說,我們認為,校車運輸合同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 謹慎駕駛義務:關于此義務校車的客運合同與一般客運合同有的謹慎駕駛義務沒有特殊性。鑒于校車運營是有專業團隊,因此應該建立起對司機投訴的長效機制,對于開“斗氣車”、服務態度差的司機應給予罰款等經濟處罰。

2. 按照約定路線運行義務: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乘客、貨物運送到約定地。在校車運輸過程中,除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客同意等情況以外承運人必須遵照日常生活水平習慣或地理上或者雙方約定的路線,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將乘客送到目的地。至于有些時候校車不按既定運輸路線行使而造成時間損耗的情況如何處理,關于這一點合同法暫時沒有相關明確的規定。

3. 提供適載適量車輛義務:關于適載即承運人的車輛必須處于良好狀態,適合于進行運送乘客的客運經營業務。當車輛出現以下任一問題時,即應該被視為車輛不適載:如發動機有故障、車輛的剎車失靈、方向盤不靈活、車門難以正常閉合、玻璃晃動有可能脫落、車內衛生狀況不佳等。當出現這些問題時,即使雙方已達成客運合同的合意,乘客亦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即拒絕繼續乘車,并且,不論車輛是否啟動和行駛,都可以無須支付運費或其他費用。這里就出現一個比較常見的現象,因為校車的封閉狀況,加之有的同學把食品帶上車使用,導致車內空氣狀況極端惡化,從而使其他同學坐校車成為一種煎熬。因此司機應要求乘客不能帶散發氣味的食品上車,為乘客提供一個良好的車內環境,是司機應履行的義務。

關于提供適量的車輛的義務,鑒于校車運營不同于完全市場化運輸的特殊性,其應備足足夠的車輛和司機,以保障同學和老師對于校車出行的需求。校車運營時間還應符合學生及老師的生活習慣,既要滿足老師早晨上課和出行,也要滿足學生外出交流和活動。但現實中,因為承運方和乘客之間的運輸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他的大部分內容都是有承運方單方面決定。作為乘客的學生,因為校車在學校里幾乎是一種壟斷地位,很多情況下都“被校車”。校車運營的時間和數量應根據實際情況有一個更加合適的安排,比如可以就搭乘人數、頻率統計,盡量制定出合理的班車時間和發車頻率,在進行統計、取得老師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更好地服務于大學師生。

第3篇

[摘要]在現代服務業加速發展的階段,旅游業在原有生活核心業態的基礎上,受到生產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信息服務業、創意服務業的明顯影響,從而引致旅游業內部結構和能級提升,出現了高增值性、高層次性、高功能性、高技術性、高知識性的新特點。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新增長態勢表現在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節事旅游、咨詢旅游的興起。

[關鍵詞]現代服務業;現代旅游業特征;生產者服務增長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能級提升勢在必行。近幾年,我國政府不失時機地提出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其政策導向不斷強化,建設步伐日益加快,正在對產業經濟的諸多部門產生持續而深刻的影響,旅游業同樣面臨著這一不可回避的形勢。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分析現代服務業與旅游業的關系,探討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動力機制、要素特征以及新的增長態勢。

一、旅游業與現代服務業的關系

現代服務業是我們國內的提法,先后在黨的報告和政府文件中正式使用,但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我國國民經濟統計體系中也沒有確認現代服務業的界定范圍。提出“現代服務業”這一概念,有著特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它實質上反映的是在我國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過程中對于服務業發展的一種新認識。一般認為,現代服務業是在工業化比較發達的階段產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術和現代管理理念發展起來的、信息和知識相對密集的服務業,與傳統服務業相比,更突出了高技術含量、高人力資本、高附加值的特點。相當于20世紀90年代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劃分的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又稱戰略業[1]。也有人認為,現代服務業主要是生產業,即為生產、商務活動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其可包括金融業、保險業、房產業、經紀業、廣告業、律師業、租賃業、通訊業、物流業、咨詢業、會展業、后勤業等眾多行業[2]。根據以上界定,旅游業是否屬于現代服務業是有爭議的。有的認為,旅游業是一個勞動密集型產業,高科技和知識性含量較少,受信息革命的影響,部分行業采用了一些信息網絡技術,但從總體上看,旅游業并不具備現代服務業的特性。其次,旅游業發展成為大眾性的產業,至少是19世紀中下葉,并不算新興產業,應該屬于傳統服務業。有的認為,旅游業是一項綜合產業,它涉及的行業很多,其中有一部分是依托現代新技術、新業態、新方式發展起來的,如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等,應該屬于向社會提供高層次、高知識產品的現代服務業。同時,旅游業也屬于信息密集型產業,旅游活動的組織和進行,高度依賴信息源和信息流,特別適合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的應用,因此,是符合現代服務業特征的。

旅游業與現代服務業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需要作深入的辨析。

首先,旅游業從屬于服務業,一直都是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眾所周知的。如同服務業的產生與發展是有歷史階段一樣,旅游業在形成期就是一個集吃、住、行、游、購、娛等要素于一體的相互關聯的傳統產業集群。旅游產業的部門(行業)結構中最基本的構成形式,包括旅游交通、旅游游覽、旅游住宿、旅游餐飲、旅游購物、旅行社和休閑娛樂等部門,顯然應該歸之于服務業中比較初級的生活服務業。隨著半個世紀以來旅游業的迅猛發展,旅游業進入到成長期,一方面,旅游業的原有基礎部門需要得到現代化的改造和提升,以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如傳統的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業面臨著現代管理理念和運營方式以及高科技和信息化的洗禮,有一個逐步轉型的過程。另一方面,隨著工業化后期的產業延伸和擴展,現代企業制度的普及和生產職能外包,旅游業的服務對象也擴大到了生產者,出現了許多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公務旅游、節事旅游、拓展培訓旅游和旅游咨詢、旅游規劃與策劃、旅游信息服務等新興業態。因此,旅游業不能簡單和籠統地劃歸為傳統服務業或現代服務業。旅游業是依附著服務業的發展而發展的,同樣有一個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過程,必須進行動態分析。

其次,旅游業是綜合性極強的產業,除了傳統的核心業態之外,旅游業是眾多相關產業交叉重疊的行業部門,與其他產業部門關聯度很高,如需要通訊、電力、金融、保險、物流、中介、設備、環衛、地產等產業部門為其提供生產資料和要素服務。尤其在現代服務業加速發展的階段,旅游業更是受到生產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信息服務業、技術服務業、創意服務業的明顯影響,出現了產業融合的趨勢。產業融合是在工業經濟時代高度產業分工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原來形成的產業固定化邊界進行一定程度調整的結果[3]。現代服務業的迅速崛起,導致產業之間更多的相互滲透與融合。產業融合必然引致旅游業內部結構向更高層次升級,優先發展生產者服務,從而真正納入現代服務業體系。

旅游業正處在由傳統服務業向現代服務業轉化的過程中,目前,旅游業總體上依然包含了傳統服務業的內容和現代服務業的元素,有著顯著的二元結構特征,即當先發的或傳統的產業部門還在發展的時候,后發的或現代的產業部門就出現并發展了。以發展的眼光看,旅游業的現代服務業特征會愈益凸顯,旅游業部分或整體轉型升級為現代服務業的趨勢還將進一步顯化。我們要以積極的態度,精心培育和加快發展現代旅游服務業。

二、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動因與要素特征

現代旅游服務業的發展,本質上來自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社會分工的專業化需求。旅游業是二戰以后發展起來的產業,在中國是與改革開放伴生的。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和提高,可支配時間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加上旅游交通、通訊工具的革命,大眾旅游得以興起,這是旅游業成為一個新的產業的主要推動力。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增長和工業化程度的提高,旅游業繼續以其迅猛的發展勢頭,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和大力扶持,成為世界經濟中頗具生機和活力的強勁產業。旅游業從面向大眾的生活服務業向新興的生產服務業轉變,是社會化分工的必然產物,因為只有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企業才會將其運營活動的一部分職能外化,從而導致諸如會展旅游、獎勵旅游的興起。現代旅游服務業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商務活動(公務活動)的功能強化與職能外化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是“服務內部化”向“服務外部化”轉變的結果。因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利用現代旅游服務業來完成這些職能,在效益和成本上能優于企業或社會組織自身來完成。其次,服務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消費需求的多樣化又從市場的角度提出了對現代旅游服務業的要求。現階段旅游者的經濟實力與消費水平普遍提高,享受型

消費和發展型消費傾向非常明顯,因此,如何及時向旅游消費者提供快捷、方便、靈活、周到、健康、舒適的高技術含量和高知識含量的旅游服務,便成了傳統旅游服務業升級換代的市場驅動力。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特別有利于對偏重生活服務業的旅游業傳統供給方式的改變,無論是以設備為基礎的旅游服務,如自動查詢和預訂系統、分時度假交換系統、旅游電子商務;或以人為基礎的旅游服務,如導游服務、飯店服務、餐飲服務、旅游交通服務等;還是作用于人的有形服務,如旅游接待服務、登記和結賬服務等;作用于物的有形服務,如飯店的行李寄存服務、洗衣服務等;作用于人的無形服務,如旅游信息服務、旅游教育服務等;作用于物的無形服務,如旅游保險和貸款服務、旅游匯兌支付服務等,無不滲透著現代新理念、新技術和新運營方式的改造和影響,這是提升傳統旅游服務業素質的必然途徑。

現代旅游服務業的形成和發展,是現代經濟社會中的新生事物,我們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綜括現代旅游服務業的要素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高增值性

由于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具有高技術性、高知識性和高人力資本等現代服務業要素,因此決定了在同樣的產出水平下,無形智力投入較高而有形資產投入較少,其增值途徑除了直接創造價值外,還有降低經營成本、提升經營效益、增加無形資產等間接途徑和作用。如現代企業的一些非核心業務的外包,使旅游業為生產者提供第三方會展、商務等專業服務成為可能,從而形成某種經營功能的規模化效應,促使企業經營成本的大幅度下降。又如旅游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和信息服務,可使企業的經營效益大幅度提高,創造可觀的價值。再如會展的策劃和營銷、旅游廣告的宣傳運作,致使企業的品牌聲譽和社會形象得到明顯改善,無形資產的價值也就隨之上升。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服務半徑大于傳統旅游服務業,對經濟的拉動更為廣泛和顯著,因此,具有更高的增值性和附加值。

2.高層次性

如同世界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服務業是產業經濟高度化進程中的必經階段,現代服務業是服務業內部結構中的優化升級。現代旅游服務業則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旅游業內部結構的進一步優化升級。不可否認,旅游業從一開始就是以普通的勞動密集型服務為主,屬于技術含量比較低端的生活服務業。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旅游業總體上不斷趨向高端化,然而,傳統的服務業態畢竟長期占主導地位,旅游業內部存在著明顯的低質結構,亟待調整改變。以生產業為核心的現代服務業快速發展,為旅游業的內部結構調整和高度化發展帶來了機遇,如會展、獎勵、商務旅游的高端性是毋庸置疑的,以此為契機,現代旅游服務業自然登上了一個更高的臺階。現代旅游服務業的高層次性還表現在服務對象轉而成為生產者主體,如企業和社會緝織職能外包的旅游消費者,無論是會展和獎勵旅游者還是其他商務旅游,在中國都是極具成長性的高端市場主體。

3.高功能性

如果說工業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產出經濟”,那么,服務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則是“功能經濟”。因此,相比較而言,服務業更注重服務功能或效用而不是物質數量。現代服務業的作用更是表現為其在為現代經濟和社會活動服務中的特定功能。如會展旅游、獎勵和培訓旅游等,應是企業的內部職能,現在卻可以委托旅行社或專門的會展公司來做,獨立為一種專門的服務業。隨著某種經濟或社會活動中某項局部功能的需求不斷擴大,使得專業化運作的成本優勢和規模效應得以體現時,該功能就會從營運主體中分離出來,形成專業的服務機構,為需要該功能的營運主體提供服務。以會展、獎勵旅游為主的現代旅游服務業即具有這樣的專業分工帶來的強化功能,體現為生產者服務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很大效用,使企業或社會組織越來越對其產生一定的專業依賴性。

4.高技術性

現代服務業是依托高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起來的,同樣,現代旅游服務業也是需要高水平的專業技術支撐的,特別是在新經濟時代,以互聯網為核心的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極大地推動了旅游產業的發展。“信息技術革命對旅游產業的管理有著深刻的影響,因為信息是旅游產業的血脈。”[4]如旅游活動的組織和進行,旅游企業的經營管理,本質是對各種信息資源的收集、整合及判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游業是信息資源密集型和信息技術依賴型產業。一方面,現代旅游服務業是由信息技術與專業知識催生的,如會展、商務旅游等,另一方面,信息和網絡技術也在不斷地改變著傳統旅游服務業態,如旅游飯店的現代化設施和網絡預訂系統、旅行社現代管理運營流程、旅游景區或主題公園開發建設的高科技項目等。其次,高技術性還反映在先進的經營管理技術得以廣泛運用,推動了旅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與現代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

5.高知識性

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是知識密集型產業,比起傳統的勞動密集型服務,更需要高人力資本的投入。這是因為對現代旅游服務業所發揮的特有功能只有具有較高文化素質的經營管理者才能有所認識,同時,企業的一部分內部職能之所以會進行外包,除了降低經營成本之外,就是因為這些職能需要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才勝任。現代旅游服務業強調的就是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文化體驗,這已貫徹到整個旅游活動的前、中、后各階段。如對旅游網站和咨詢服務或導游服務的評估,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看能否提供高知識含量的服務。至于為生產者服務的會展旅游、獎勵旅游或商務旅游更是知識和智力密集的高端服務產品,是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新亮點。

三、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新增長點

當前,我國旅游業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新的高端生產力正在積聚,新的業務增長點逐漸形成,出現了旅游產業高度化發展、融合化發展、專業化發展的趨勢。最能反映這一狀況的就是代表生產業的旅游新業態的興起。

1.會展旅游

會展產業起源于歐洲與北美,如今已毫無疑問地成為最具活力的全球性產業之一。盡管我國會展業只是在改革開放后才逐步出現,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特別是申辦2008年奧運會和2010年世界博覽會成功之后,我國會展業更以年平均20%的增幅迅猛發展,成為中國經濟的新亮點。會展旅游是會展業與旅游業的結合,是由于會展活動的舉辦而產生的一種旅游活動形式,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會展旅游是以會議和展覽為目的的旅游,屬于公務或商務旅游的范疇,這是典型的為生產者服務的被用作進一步生產的中間服務。在中國,會展旅游是新興服務業,一些大型旅行社或旅游企業已從原來主要為市場終端旅游消費者服務,轉向中間服務的會展旅游業務,紛紛成立專門的旅游會展公司。連最大的旅游網絡商攜程有限公司也在傳統的機票、酒店、度假業務之

外,新增了集團服務。上海最近還專門成立了旅游會展推廣中心,以爭取更多的國際會展。所有這些都說明,會展旅游正在成為我國旅游新業態。

2.獎勵旅游

獎勵旅游是從廣義的會展旅游中脫穎而出的專項生產。它肇始于國外發達國家,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國內企業界和旅游界的青睞和重視。獎勵旅游是現代旅游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高級產品形式,也是服務經濟與生產業日益成熟的表現。獎勵旅游的對象不是家庭或個體消費者,而是現代企業的集體生產者,因此它屬于生產或生產者服務范疇。它不同于最終消費,而是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到生產過程之中,從而產生新的使用價值。獎勵旅游作為“生產性”旅游,由企業或其他組織出資購買,經常是一種豪華的、由旅行社全部代辦的綜合包價旅游,是現代旅游業介入發展生產力和促進經濟增長而拓展的新業務,有其不可估量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我國,隨著不少大型外資企業紛紛涌人,獎勵旅游也逐漸被人們所熟知,現今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和較大規模的民營企業也開始以獎勵旅游的方式來作為對員工的激勵和褒獎,因此,開展獎勵旅游業務的旅游企業和專業公司越來越多。但我國獎勵旅游還只是初露端倪,作為當今世界旅游業發展的一個新走向仍需要大力扶植[5]

3.商務旅游

是指有別于會展獎勵旅游的一般商務旅游活動,是建立在商務活動基礎上的以專業人士為主的一種具有工作性質的專項旅游形式。商務旅游成本由公司而非個人支付,因此,它仍然屬于生產者服務范疇。商務旅游客戶具有逗留時間長、往來頻繁、消費水平高等特點,相對大眾旅游屬于高端旅游客戶群體。由于現代商務活動涉及面廣,技術含量高,專業知識密集,旅游企業要向商務目標客戶提供系統的全方位服務,不僅含有傳統旅游服務內容,如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還包括咨詢、設計、管理等更多更全面的增值服務,特別是融入電子商務技術,一系列商務流程都能通過網絡業務方式來實現。以最大限度滿足商務旅游的企業或組織的個性化要求,提供量身定制的專業旅游產品。近年來,中國國際旅行社、康輝國際旅行社、錦江國際集團先后與美國著名旅游集團運通、羅森布魯斯、英國BTI合作,借鑒國外較成熟的商務旅游運作方法和模式,開辟我國極具成長性的商務旅游市場。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的商務旅行及相關費用高達103億美元。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活動日益增多,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商務旅游必將有更大的發展。此外,為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的公務差旅提供專業化管理,也是商務旅游業務發展的趨勢之一。

4.節事旅游

在國際旅游研究中,節事活動專指以各種節日和盛事的慶祝和舉辦為核心吸引力的一種特殊旅游形式。節事旅游大多屬于政府或社會服務性質,如國際旅游節、國際藝術節、傳統節假日慶典、重大體育比賽等。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內容都同企業化運作和生產者服務有關,或者說是對生產者服務的一個有效的必要的補充。與常規旅游活動相比,節事活動吸引旅游者為某一觀看或慶祝目的從各地短時間內聚集到旅游目的地,具有旅游團體規模大、停留時間長、消費水平高等特點,使得舉辦活動的城市或地區旅游設施和文化場所的綜合利用率大幅提高,產業聯動效應十分明顯,對一個城市或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進步產生很大的影響。近年來,我國各地積極開發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地方和民族節事活動,吸引了國內外很多旅游者。隨著杭州休閑博覽會、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的成功申辦,我國節事旅游的發展前景更加廣闊。

5.咨詢旅游

咨詢旅游是指近年來異軍突起的旅游項目規劃、策劃和設計類的創意產業。它是為了滿足企業與社會組織職能外包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專業性生產者服務。當前,旅游經濟正在成為公認的注意力經濟、形象力經濟和創造力經濟。加快和全面提升中國旅游的規劃與策劃水平,已成為中國建設旅游強國、實現中國旅游業新的跨越的當務之急。旅游業歷來被稱為“點子”產業、“注意力”產業和“創新”產業。特別是在新經濟時代,過去偏重以資源、資金、設備等有形資產投入為主的旅游業,現在知識、智力、管理、創新、品牌等無形資產開始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決定著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勝負存亡。旅游業越來越需要以智力來貫穿策劃、規劃、設計、投資、開發、運營、營銷、管理等各個環節。隨著全國各地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和旅游景區的加快建設,以文化創意見長的我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會組織,紛紛成立專門的旅游規劃發展研究中心或旅游咨詢公司,承接大量全國各地的旅游發展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業作為現代旅游服務業中的新增長點,正以前所未有的勢頭迅猛發展。

[參考文獻]

[1]孔德芳.訪現代服務業發展科技問題研究組組長胡啟恒[N].科技日報,2004—06—29.

[2]晁鋼令.服務產業與現代服務業[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9.

[3]周振華.現代服務業發展研究[M).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5.189.

第4篇

尊敬的各位老師,各社團負責人,同學們大家下午好:

很榮幸大家能夠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來參加第十三屆“星火”杯社團辯論賽的決賽現場,我僅代表第十三屆法律服務中心全體成員向各位的到來致以最誠摯的敬意和最熱烈的歡迎。

社團辯論賽在科大已經有十二年的歷史了,在十二年的風風雨雨中,法律服務中心與各兄弟社團攜手共進,一同為科大最盛大的活動之一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十二年里,無數能言善語者在這里披荊斬棘,笑傲科大,無數懷揣著激情與熱血的有為青年在這里掛帆滄海,一騎千里,在自己的大學生涯中劃上最輝煌的一筆。也有無數黯然失落者,在這里收獲了友誼,收獲了跌倒失敗的艱澀和從頭再來的勇毅。

一年又一年,時間又來到了第十二屆社團辯論賽的決賽現場。作為第十三屆法律服務中心主任的我,當年也和大家一樣,在這個舞臺上盡情展示自己,并一舉拿下了第十屆社團辯論賽和第一屆院系辯論賽的雙料冠軍。而如今,三年已過,辯論賽冠軍已不是法律服務中心的特有標簽。

法律服務中心專注辯論賽已經有十二年了,在十二年里,我們看到辯論賽由弱變強,由小范圍推廣到全校。這是法服人的驕傲,也是法服人前進的不竭動力。雖然,辯論賽的過程中未做到盡善盡美,在處理問題的時候,也會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但是,法服人也在精益求精,一步步的改變自我,完善自我,踏踏實實,力求為同學們呈現最真實的辯論舞臺。而在這期間,各個辯論賽競相舉辦,在科大已經形成了一種良好的氛圍。應科學院辯論賽,環境與安全學院辯論賽,電子學院辯論賽。辯論賽,已如一團星星之火,大有燎原之勢。

第5篇

【關鍵詞】應用型人才;獨立學院;法學學科;發展

近年來,高校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形勢堪憂,而獨立學院(及民辦高校,下同)法學畢業生就業狀況則更遜一籌,這固然與高校擴招密切相關,但就獨立學院畢業生就業不景氣而言,與獨立學院法學教育不能很好地匹配社會對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無關聯。完全將這種狀態歸因于法律人才供大于求,有失片面。中國正處于市場經濟深入完善、民主法治不斷健全的過程中,此時斷言法律服務市場人才已經飽和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當前和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社會需要高素質應用型法律人才,那些既有法學理論素養,又有法律實踐技能的法律人才決非就業市場上的棄兒。他們不僅能滿足社會需求,還可能創造出社會對法律人才的新需求,因此,即使只為提升畢業生就業率的緣故,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也應著眼于培養面向社會需求的適用法律人才,并由此確定學科發展方向。

一、我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社會需求分析

從不同的視角出發,可以對人才進行多重分類。在我國,一種通常的分類是以社會服務面向為視角,將人才分為:學術性人才、工程型人才、技術型人才與技能型人才四種。后三種又可歸于應用型人才之中,與學術型人才相對應。學術型人才面向學術研究、教學與理論創新;工程型人才將理論適用到實踐中去,解決實際問題;技能型人才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因而具有對特定活動的熟練操作能力和技巧;技術性人才是從技能型人才中分化出來的,與技能型人才的純粹操作能力相比,更強調其在科技領域、高科技領域具有相當的智能知識和能力。較難區別的是工程型人才與技術型人才,如果確有必要區別,那么,前者側重于規劃、組織與解決較大問題的能力,后者側重于智能性操作。

對于高等學校的分類,意見比較一致且對政府決策和高校影響比較突出的是在借鑒卡內基分類的基礎上提出的研究型、研究教學型、教學研究型、教學型的‘四分法’理論”。這種高校的分類方法之所以被廣為接受,主要在于它能較好地揭示各高校在培養人才上的不同社會職能,但因這種分類中暗含的等級特征,及現實中引致的盲目攀比而受到詬病。高校的分類法則確有改進的必要。即使那些研究型的大學也不會完全著眼于培養研究型人才,它們培養的畢業生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并不為著日后去從事科研或教學,它們的法學院培養的法律人才有很多是從事法律實務的。可以肯定的是,現階段我國的獨立學院——它們定位或被定位為教學型或至多為教學研究型大學——在法律人才培養方面,高度統一的目標是為社會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這些獨立學院也很期望跨入到研究型大學的行業,提升辦學檔次,以便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然而,現有的辦學條件包括國家對獨立學院較為固化的政策,不能支撐它們的追求,所以,獨立學院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標是極為現實的選擇,這種選擇雖包含無奈,但也不失為正確,因為社會更多需要的是應用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學術研究型法律人才,如果法學院都去追求培養學術型人才,最終必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及人才供需間的嚴重脫節。

社會更多需求的是應用型法律人才,獨立學院其實也是朝著這個方向去塑造自己的學子的。但是,為何法學畢業生的就業率不理想,獨立學院法學畢業生就業率更低呢?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兩個原因可能更具決定性。第一,獨立學院法律人才的培養與社會的結構性需求不相吻合。各培養單位對法律人才的社會需求現狀并非沒有認識,而是在有相當認識的情況下,緣于具體操作上的差誤,導致了供需對接上的錯位。第二,獨立學院并未培養出眾多的能拉動中端法律服務市場的適用人才。即使大中城市目前對法律人才需求呈疲軟狀態,也不能被看作法律服務市場已經飽和,真正的問題是,學校培養出來的人才普遍缺乏運用法理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連勉力維繼都談不上,更不用說創造出法律服務的社會需求、撬活中端法律服務市場了。按照人才分類“四分法”觀點進行分析,具有在中端法律服務市場就業潛力者應是工程型法律人才。法律工匠般的技能型人才無法承擔創造性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重任,點對點似的技術型法律人才雖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不乏解決單個問題的能力,但終因缺乏綜合性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訓練,不具有上手快、適應性強、可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基質,還是缺乏中端市場的就業競爭力。

二、獨立學院法學學科的發展方向

1.拓展生存空間保活力。縮小辦學規模,無異于擠壓生存空間。各獨立學院需維持法科學生一定的招生規模,使一套專職教學隊伍基本的教學量能得到滿足,否則,法學專職教師會逐漸流失,最終喪失學科發展的基本條件。此外,在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低谷時期,教師既需要有緊迫感,又需要有責任心,應把自己從事的工作當做一項事業來做。

2.圍繞社會需求調結構。所謂法律人才需求過剩,只是一種假象,是結構性的過剩。有三種結構性過剩比較突出,一是運用法學知識處理法律問題的工程型法律人才較為缺乏。這些法科學子中的翹楚者,即使是去大都市謀求一份職業,也并非難事,倒是那些通過機械記憶法條進行學習者,即使通過司法考試,就業時也往往難遂其愿,偏偏他們又占據多數。二是在大城市扎堆尋求就業機會,不愿到西部或鄉鎮去。三是課程結構失調,一些課程學后用不上,與法律有關的非訴業務知識課程又不常開設。對第一類失調的調整,可在咬定培養工程型法律人才的目標下,在有限的教學時間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好教學改革、司法考試、法學理論教育、法學實踐教育幾者之間的關系或矛盾,在與司法考試具有緊密聯系的課程上,考慮司法考試點多面廣的特點,以講授知識點為主,以討論、提問等方法為輔,以提高單位時間攝取知識的效率,并盡量避免學生為通過司法考試而單純機械記憶法條的現象。同時,強烈倡導在法學主要核心課程學習完畢后,專門開設一門案例分析課,最好是將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各訴訟法等不同部門法的相互交織的真實或虛擬的案例串通起來,融會貫通,在課上充分貫徹學生主導,教師指導的教學改革思想,充分錘煉學生分析處理案例的能力及口頭表達能力,兼收復習、鞏固所學知識之效。也可以將各部門法單獨開設案例課,因它對教師知識的廣度要求較低而易于實行。這種做法的好處在于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不會遷就理論上的部門法劃分,單個部門法的案例訓練,沒能給工程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以真正的幫助。對第二類失調的調整,很簡單,就是招生法科學生時向西部傾斜,中東部的生源一般可能因為西部更艱苦而不愿到西部去工作,但有理由相信,西部的生源如果沒有更好的就業預期,他們是不恥回到自己故鄉工作的,其中還會有甘愿回去的。對第三類失調的調整,可以采用課程替換的方法,合并或壓縮一些課程,強化或新開一些課程。

3.立足長遠發展樹品牌。獨立學院法學教育開展的時間不長,還沒有積累品牌效應。現實是:在研究生錄取上,在就業市場上獨立學院的法科畢業生遭受到了歧視。這當然與獨立學院畢業生在招生就業上整體受到歧視有關聯。歧視不可怕,可怕的是懷有甘愿受歧視的宿命論。須知,新生事物在它誕生之時,往往是弱小的,會受到排斥和冷落,但當它像一顆新芽在頑石的夾縫中奮力頂出,面向陽光茁壯生長時,誰也不能小視它的生命力。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可以開獨立學院之先,培植其品牌成長,化品牌劣勢為品牌優勢。第一,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第二,既觀照目前,又立足長遠。固然,在教學中一味專注理論授受,全然不顧對學生實踐技能培育的自殺式做法實不可取,但不重視甚或忽視給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法學理論的栽培、法治精神的滋潤也難免有短視之嫌。學生所習得的一定的法律思維、法學理論和法治精神,正是法科畢業生職業生涯的起點,并讓他后勁十足、終身受用,為此,畢業生也才有取得成就的原始資本,也才能為母校帶來良好的聲譽。第三,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品牌要依賴各獨立的教學單位來樹立。這明顯存在兩面性,一面是共利,樹立品牌對各方有利;一面是競爭,各教學單位相互競爭不可避免。兩者統一于有序的競爭。即無序競爭,則兩敗俱傷,良性競爭,則彼此得到完善,在各自贏得社會聲譽的同時,也使整體贏得社會聲譽。

4.勇于革新傳統求實效。法科的學生,四年的學習時間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國外的法學教育多是分為理論學習與技能訓練兩個階段,時間在六年左右。為了節約成本,我們在四年的時間里,要完成這兩個階段的任務,太難了。但現實中的畢業論文寫作與畢業實習兩個項目,卻形式遠遠大于內容,慷慨地揮霍掉了可觀的時間。如果,通過大力治理,仍不能使它們回歸本原,那么不如大膽地對它們進行革新。對于畢業論文寫作,寫作的資料搜尋、謀篇布局、格式安排等可放在法律文書寫作中講授,畢業論文可以由幾篇書面案例分析代替,學生可選取在案例分析課上寫作的三篇質量較高的案例分析,經過修改潤色后集結成畢業論文,論文答辯代之以案例分析答辯。對于畢業實習——真正能為學生提供極短期職業訓練的一個機會——宜組織集中實習,不宜分散實習,以便于學校對學生進行監控和指導。可惜的是要求實習的學生多,能接受學生實習的單位少,能夠將學生接納進去實習已屬不易了,如何能去苛刻地要求實習單位真心地去指導學生呢?于是,學生花幾個月的時間僅學會了法律文書的整理、歸檔、裝訂技術就不足為怪了。如果是這樣,還不如由有實踐經驗的教師或者聘請有經驗的律師來校對學生集中進行職業訓練更好一些。

5.建立密切聯系促合作。建設好獨立學院法學協作機制這一組織,爭取提升該組織的規格,以它為合作和交流平臺,商討共同發展對策,適時開展學術交流,做出幾件富有意義的事。當前,該組織可以爭取創辦一份正式的法學學術期刊,為獨立學院法學教師學術成果的發表提供便利。可以組織各成員單位的學生開展辯論賽,組織教師進行教學比武,通過媒體宣傳報道擴大影響。還可以廣泛收集多媒體教案,著手建立試題庫,為一線教師提供服務。

參 考 文 獻

[1]何美歡.論當代中國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2]霍憲丹著.法學教育:從社會人到法律人的中國實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

[3]嚴雪怡.再論人才分類與教育分類[J].職業技術教育(教科版).2003(1)

第6篇

論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叉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上困難、生理上殘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點,即物質保障的現實性、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并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蘊含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總而言之,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會出現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孔子從愛護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良能”,是指天賦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積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基于各種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世界各個民族都具有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中華民族在這方面更為突出。中國古代不僅有系統的倫理思想體系,而且有較完整的教育體制,向國民灌輸尊老愛幼等倫理道德的觀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把尊老愛幼與治國平天下聯系起來。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給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的公證提供法律援助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第7篇

 

一、全面開啟人民群眾的法律智能,提高司法行政公信力

 

面對社會法治程度不斷提高,而人民群眾獲知的法律知識相對不夠對等,而影響對黨和政府公信力正確評價,以及在實際生活中缺乏自覺認識和維護自身權益等問題,采取多種形式,致力于開展法律知識普及,很好地發揮了一方面約束規范公職人員的公務行為,另一方面,使人民群眾逐步走上學法知法用法的軌道。

 

1.堅持基礎物質保障到位。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普法教材和宣傳資料是最基本的基礎物質保障。五年來,縣司法局共投入資金52萬余元。訂購領導干部、公務員等《法律知識讀本》5100冊;自行編印“六五”普法宣傳讀本四種10萬冊,《人民調解員讀本》1萬冊,《依法治國宣傳叢書》3種5萬冊,普法掛歷9萬張。全面滿足了普法工作的需要和“六五”普法規劃的落實。

 

2.堅持領導干部帶頭學法。要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領導干部首先要以身作則。組織全縣機關干部開展《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知識大獎賽;開展“法治中國的地方實踐”論文征集活動;在全縣黨政機關和司法、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每月一法”刊授學習活動;組織機關、單位公職人員參加“六五”普法網上法律知識考試,提高領導干部、公務員法律素養。

 

3.創新法治宣傳教育形式。突出以各種“紀念日”、主題“宣傳周”、“宣傳月”為重點,廣泛開展集中宣傳活動。五年來,共組織開展“法律廣場”宣傳活動70多場次,共計發放《憲法》、《刑法》、《勞動法》等30余部適用法規宣傳資料10萬份;發送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公證律師、土地、禁毒、計生、維權、安全生產、交通安全、稅收等內容的宣傳資料30多萬份,為群眾解答法律咨詢6400多人次。?開展“法律大集”宣傳活動170場,法律走進邊遠村屯送法宣傳143場。發送“六五”普法宣傳冊7萬冊,普法掛歷4萬張,“依法治國宣傳叢書”3萬冊,各類法律宣傳資料10萬份。解答群眾法律咨詢7900人次,30多萬人受到教育。

 

二、全力服務社會穩定大局,提升司法行政公信力

 

1.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 專項活動。五年來,全縣組織縣、鄉(鎮)、村(居)、屯四級人民調解員、及人民調解信息員,多次深入1616個自然屯,采取普遍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做好土地林地、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共排查糾紛近萬件,調處成功率達到93%以上。僅2015年全縣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5478件,同比上年增長39%,真正做到了大事不出鄉鎮,小事不出村,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2.認真做好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加強特殊人群管理。社區矯正人員和兩放人員是維穩工作中的重點人,做好這兩種人的穩定工作是維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目前全縣在矯社區服刑人員400多人,安置幫教人員600多人。近年來,共為2名社區服刑人員和10名兩放人員辦理了低保。2015年由司法局投資5萬元建立了省級規范化的過渡性安置基地——賓縣永和蔬菜有限公司過渡性安置基地,當年安置5名刑釋解教人員。

 

三、加大維護人民群眾的權益和公義,提升司法行政公信力

 

1.公證工作以服務民生和社會穩定為目標,擴大公證業務服務領域。公證處每年辦理各類公證案件300多件,公證處還完成了多起幫助農民工這個弱勢群體討薪的工作,避免了矛盾激化傳升的不良后果,促進的社會穩定。

 

2.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全縣法律惠民工程項目已經成為弱勢群體主要的維權手段,每年法律援助案件都以兩位百分比數據上升,受援群眾不斷擴大。避免了“纏訪、鬧訪”的現象,正確引導當事人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訴求,使群眾“訪政府”變為“司法行為”解決。

 

3.法律服務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經濟社會的重要服務手段。該局致力建設一支優秀的法律服務團隊,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第8篇

一、難點綜述

第一,難就難在西部經濟發展落后,人民生活貧困,經濟環境上制約了公證行業的發展。公證制度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而建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在生態環境極為惡劣的西部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商品經濟落后,市場機制尚在初步建立,人均收入較少,生活條件艱苦,有的地方人們尚在貧困環境中度日。在這樣的條件下發展公證事業,可謂舉步維艱。可以想象,在農民靠天吃飯,風沙 肆虐無忌,資源尚未開發利用的大西北,公證行業難有較大的發展。公證賴以發展的前提條件是人民生活富裕及大量剩余產品的出現,財富的積累,商品經濟活動的頻繁及其統一市場和要素市場的形成。

第二,難就難在人們缺少法制傳統和法制意識,缺少公證習慣。作為公證制度,是現代政治文明極力提倡的,是市場經濟國家極力推行的法律制度。而在西部地區,歷史上就缺少法制 傳統 ,特別是在民商事務中,人們根本沒有形成諸如用公證手段來證明經濟交往和民商事務的傳統與習慣。尤其是在改革開放之前,西部地區的人們尚不知道公證為何物何事。雖然公證制度在縣以上行政區建立近二十年,但由于諸多條件的限制,公證作為法律制度在人們的心目中遠遠沒有放在應有位置上。

第三,難就難在西部地區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少數民族對公證更是缺少了解。以回族為例,習慣上,回族群眾之間的糾紛多以阿訇調解,其預防措施遠非公證法律制度能夠調整的。在回族聚居區,回族群眾信阿訇不信公證的現象是極為普遍的。

第四,難就難在由于經濟落后和傳統觀念而制約的公證業務開拓難,收費更難。人們交不起費用,這是經濟落后的大環境使然,傳統觀念上公證意識淡薄,因而形成了辦了公證也不交費現象。辦公證,只能是法律援助。如果收費,就不辦公證,倒 成了較為普遍的現象。

第五,難就難在業內同仁在公證體制改革的認識上并不統一。首先在集中力量發展西部地區地市級及較好的縣級以上公證處,將其辦成規模化的公證處,甚至走聯合的道路,以省府或中等以上城市為依托,下決心組建幾個能夠抗御風險,公證業務和公證收入有保障,公證法律服務隊伍高素質的公證處。對于這樣的思路,業內同仁在認識上并非一致。為了達到長期吃皇糧的目的,談到開拓業務,多數人并不積極;談到公證體制改革,更是談虎色變;談到撤處設人專搞法律援助類的公證,更是沒有思路。凡此種種,對西部公證事業整體發展極為不利,如果不近早解決,西部地區公證行業在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形勢下,將失去很多機遇。對此,不能不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重視。

二、觀點及對策

根據中央確定的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重點,抓住機遇,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在用足用活政策上發揮職能作用。中央確定的西部大開發戰略,所強調的就是要用市場規制指導西部開發的實踐。公證等市場中介組織就是要利用自身優勢,搶抓機遇,來展示行業特有的職能作用。一是在基礎設施建設上發揮公證職能作用。因時因地制宜,抓住交通城鎮建設項目開展公證法律服務,積極辦好招投標及其合同公證。二是在調整產業結構中發揮公證職能作用。在貧困地區和生態環境惡劣的地區抓住退耕還林草及種植業大幅調整的機遇,跟蹤提供公證法律服務,辦好“四荒”承包及土地開發利用的合同協議公證。三是抓住中央對西部電力,原煤,天然氣,石油等資源開發的機遇,發揮公證職能作用。瞄準國計民生的重點項目開展公證法律服務,辦好招投標及其合同公證。四是抓住各地啟動要素市場的機遇,面向市場發揮公證職能作用。為建立公信機制提供公證法律服務,辦好各種法律事實,法律行為及其法律意義的文書公證。五是在推進改革開放的大環境中展示公證職能作用。以國際慣例和堅持真實合法原則為基礎,在招商引資,對外交往過程中提供公證法律服務,辦好民商事務和涉外公證。

2、加大法制及公證業務的宣傳力度。一是發揮行業優勢,開展宣傳活動。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公證員協會組織,全方位多角度開展公證業務宣傳,宣傳國務院公證暫行條例,宣傳自治區公證條例,宣傳公證適用的法律法規。二是發揮大處優勢,開展宣傳活動。通過印發公證業務知識,開展法律咨詢等形式,廣泛開展公證業務的宣傳與灌輸。三是借助大眾傳媒,開展宣傳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載體,寫論文,編案例,刊短評,登雜議等等,以多種多樣的形式宣傳公證,普及公證,讓廣大群眾和法人運用公證來維護合法權益,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在依法治理中發揮公證的積極作用。

3、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地開展公證體制改革。原則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批準的司法部關于公證體制改革的方案組織實施。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公證機構改革,不搞一刀切。總的思路應是:在政府的扶持下,本著有利于經濟發展,有利于改善群眾生活,有利于發展公證事業,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在公證機構的設立上應體現以中心城市為軸心,以地市中等城鎮為基點,以縣區中小城鎮為網絡,在業務發展上實現上下互促聯動,展示服務功能的目標。 由此設想:老少邊窮地區的縣級公證處應編在司法行政機關序列,以法律援助的形式辦理公證業務;地市級中等城市的公證處,應該擴大發展規模,開拓公證業務,按照司法部改革方案,先向事業單位過渡;省級公證處和省府市級公證處應發揮中心城市在市場,信息、文化等方面具備的優勢,加大改革力度,擴大發展規模,提高服務功能,推進強強聯合。減少內耗和不正當競爭的因素。筆者認為,西部地區的公證體制改革,應當吸取律師體制改革的教訓,不宜把公證處一步推向市場。因為公證的業務性質不同于律師工作性質,只要公證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這一職能不變,公證機關就帶有國家行政權力色彩,人為地將它劃成某一類,其結果可能是適得其反。不僅會搞亂公證人員的思想,而實際上還會造成公證人才流失。這是業內同仁不愿看到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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