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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監督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5-15 16:36:0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大氣污染防治監督

第1篇

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是今年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一類項目。環資委提前介入了解情況,先后赴杭州、寧波等8個市開展立法調研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站實地考察,聽取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收到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后,于9月9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機動車排氣是大氣環境中氮氧化物、顆粒物的主要來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現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來,我省各地機動車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達1338萬輛,全省單位路面機動車保有量居全國各省之首。機動車排氣已成為污染大氣環境、影響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體健康的主要環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只作了原則規定,難以滿足我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結合浙江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

環資委認為,條例草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實行環保分類標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主要內容可行,建議將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同時,環資委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職能部門的職責問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個部門,需要建立有效的統籌協調機制,形成綜合治理的合力。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環保、公安、交通、質檢、工商等部門的義務和責任。增加商務部門在組織合格油品、機動車強制報廢行業管理中的職責。另外,我省不少市、縣(市)成立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機構,承擔了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的具體工作。為了明確這些機構的法律地位,建議條例草案第四條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管工作的規定。

二、關于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管理問題。環保分類標志管理是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直接關系到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建議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增加環保標志管理的核心內容或總體原則,提出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的指導性意見,明確環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分工,細化部門之間的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關于執行排放標準問題。據預測到2015年,全省機動車保有量將達1800萬輛,與此相關的空氣污染和交通擁堵問題將對我省可持續發展構成嚴峻挑戰,有必要實行更嚴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對在用機動車制定分階段、逐步加嚴的排放標準和黃標車的認定標準等內容。

四、關于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問題。群眾出行方式的選擇和機動車使用者的駕駛習慣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有重大影響。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的內容。即通過多種形式的媒體宣傳和綠色環保活動,對社會公眾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倡導綠色出行,并鼓勵對機動車違規排放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五、關于對外省牌照車輛的管理問題。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在本省使用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而目前實際情況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機動車在我省境內長期使用卻缺少有效監管,特別是一些外地載貨汽車、掛車、專業作業車,是排氣污染的重點對象。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對在我省營運的外地車輛實行排氣污染監管的內容。

六、關于優化城市交通問題。城市的交通狀況與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有著密切聯系,交通堵塞會增加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加劇城市的空氣污染。公交車、輕軌等交通出行方式,運輸效率高,總污染排放量小。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優化城市交通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緩解城市交通壓力等內容。

第2篇

為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市關于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相關部署,嚴格落實《安徽省2021年應對氣候變化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皖大氣辦〔2021〕3號)、《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宣城市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等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繼續強化建筑施工揚塵治理。嚴格落實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六個百分百”措施;縣級以上主城區內施工現場嚴禁露天(或未密閉)攪拌混凝土、砂漿和灰土拌合,其中市規劃區建筑施工現場禁止攪拌混凝土、砂漿。實現規模以上建筑工地安裝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并與屬地相關部門聯網。

(二)持續提升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質量。根據《安徽省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和《標準》要求,排查和解決標準落實不高、措施不嚴等問題。指導企業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完善內部管控機制。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攪拌站布點規劃和取締無資質攪拌站工作,積極推進綠色攪拌站建設,實現攪拌站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全覆蓋。

二、職責分工

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市市政園林公用建設管理處、市公共重點工程建設處負責各自在建工程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并落實建設單位揚塵防治首要責任;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市規劃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宣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除外)其他在建工程和混凝土攪拌站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開展各自轄區內住建系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揚塵防治專項行動,嚴格落實各方責任

為切實強化當前我市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攪拌站揚塵防治工作,我局決定自即日起至10月8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及混凝土攪拌站等3個專項行動,督促各相關單位嚴格按照《標準》落實責任,確保“六個百分百”等措施落實到位。

1.開展房建工程施工揚塵防治專項行動。其中房地產開發項目揚塵防治專項行動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牽頭,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配合;重點工程揚塵防治專項行動由市公共重點工程建設處牽頭。

2.開展市政工程施工揚塵防治專項行動。由市政園林公用建設管理處牽頭,督促參建各方主體落實揚塵防治責任。對國有投資為主的市政道路,嚴格按照《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標準》要求,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組織編制并上報本項目揚塵防治專項工作方案,并加大對此類項目揚塵污染防治檢查頻次和監管力度。

3.開展混凝土攪拌站揚塵防治專項行動。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牽頭、建筑業科配合,一是對照《安徽省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和《標準》進行全面排查,建立“三單制臺賬”,對照臺賬中問題,限期整改到位。重點解決已建料場大棚規模不能滿足產能需求問題,鏟車作業區無抑塵措施,筒倉和攪拌主機收塵不符合強制性脈沖除塵設施要求,廢水廢渣管控不嚴等問題;企業需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二是進一步提高攪拌站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安裝率,并與屬地有關部門聯網。三是推進綠色攪拌站建設,新建、遷建攪拌站原則上按照綠色攪拌站要求建設,扶持有條件攪拌站改建為綠色攪拌站。四是配合屬地政府做好非法混凝土攪拌站的依法取締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按各自監管職責開展相應揚塵防治專項行動,嚴格按照《標準》要求,督查建設單位在開工和拆除前組織編制并上報揚塵防治專項工作方案實際落實情況;施工單位揚塵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監理單位揚塵防治監理責任落實情況。對揚塵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項目,要加大監督整改力度;對屢改屢犯、消極整改、拒不整改等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將專項行動總結書面和電子版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二)做好差異化管控,開展秋冬季揚塵防治攻堅行動

秋冬季靜穩氣象條件,不利于空氣擴散,重污染天氣頻發,是全年大氣污染防治的關鍵期。為切實做好秋冬季建筑施工揚塵防治工作,根據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控形勢實施差異化管控,我局決定自2021年10月9日至2022年3月20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秋冬季揚塵防治攻堅行動。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標準》落實,確保工地封閉圍擋、易揚塵物料覆蓋、土方開挖除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口設置沖洗設施、渣土運輸密閉等措施落實到位。持續提升建筑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質量,對違規施工單位和企業,責令停工,并依法處罰。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按各自監管職責開展相應秋冬季揚塵防治攻堅行動,并于2022年1月1日前上報攻堅行動階段性總結,于2022年3月25日前上報攻堅行動總結,階段性總結和行動總結均需將書面和電子版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三)實行重污染天氣期間分級分類管控,強化部門聯動

結合《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重污染天氣建筑揚塵防治應急預案》和本地實際,強化部門聯動,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協調聯動,在屬地大氣辦統一指揮下,互通工作信息,做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分級分類管控,在重污染天氣管控時嚴禁“一刀切”。注重獎優罰劣,差異化管理,對揚塵治理成績突出的工地,優先推薦申報文明示范工地、省市優質工程等。

(四)提高建筑施工揚塵防治信息水平

積極推動“智慧工地”建設,推廣和應用先進的揚塵防治技術和設備,發揮科技在揚塵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現場文明和智慧化施工、信息監管水平。規模以上建筑工地需按要求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鼓勵試點超標預警,遠程控制施工現場降塵設施聯動自動降塵措施。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裝的視頻監控系統對車輛沖洗情況應可進行核查,視頻監控資料需保留1個月,供監管部門核查和倒查。

(五)加強清單管理制度和首要責任落實

一是建立健全揚塵防治“三單制臺賬”(問題清單、措施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實施清單動態管理。各類建筑工程(含市政道路)開工前要嚴格落實《標準》主要措施,相關監管部門強化現場督導,定期開展檢查,監管部門負責建立轄區內“三單制臺賬”,按月更新“三單制臺賬”。二是督導建設單位定期檢查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工作方案,檢查“六個百分之百”等揚塵措施落實情況。壓實建設單位揚塵防治首要責任,嚴格檢查建設單位落實揚塵防治工作方案和揚塵防治費支付情況,對未落實揚塵防治措施的新開工項目要暫緩開工。

(六)深入開展《標準》宣貫,強化《標準》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一是積極開展《標準》宣貫、做好“六個百分之百”實際操作層面上的具體解釋工作。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做好宣傳,對照《標準》邊查邊改。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全面推進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創建高標準的項目或企業,樹立典型引路,適時開展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攪拌站企業揚塵防治觀摩活動,使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和廣大從業人員人人知曉,提高揚塵防治意識。二是開展《標準》宣貫督查工作,把《標準》實施落到實處。

(七)推廣新型綠色建造方式

加快我市裝配式基地建設,堅持質量安全和宜裝配則裝配原則,因地制宜選擇適合本地區的鋼結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等裝配式建筑技術,穩步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培訓宣貫

2021年是大氣污染防治“十四五”開局之年。各單位要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強化對揚塵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實現揚塵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要認真組織,深入到企業和施工現場宣貫《標準》和《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用好農民工培訓學校,對照《標準》邊學邊改,使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和廣大從業人員人人知曉,提高揚塵防治行為自覺。

(二)嚴肅監督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

為切實加強揚塵防治工作開展,強化責任落實,我局將適時開展督導檢查,實行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暗訪暗查相結合,對按照《標準》評定為不合格的建筑工地要加大監督整改力度,對揚塵防治不到位、不履行職責的建設、施工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加強信用監管。對屢改屢犯、消極整改、拒不整改等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對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監管人員將嚴肅追究責任,倒逼各方責任主體認真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三)及時更新臺賬,認真做好信息報送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及局屬相關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做好信息報送工作,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及混凝土攪拌站等各類報表統一改為季報(詳見附表),每季度次月3日前報送。2022年1月4日前報送全年工作總結。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及真實性將納入市級督查內容。信息和工作總結請發至電子郵箱(地址:xcsjgj@sina.com),聯系電話:0563-3023220。

第3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集中整治市區燃煤鍋爐、窯爐、大灶煙塵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凈化處理、工業廢氣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等為重點內容,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體系,綜合治理大氣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和諧發展。

(二)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大氣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到2012年底前,市區環境空氣良好天數占全年的天數比例持續保持在90%以上,空氣中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優于國家二級標準,酸雨保持零記錄,灰霾和光化學煙霧污染明顯減少,重點企業全面達標,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下降,區域空氣質量大幅改善,達到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指標要求。

二、重點工作和整治標準

(一)工業污染防治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制定的產業政策,在“十二五”產業發展規劃中充分考慮大氣污染物消減要求,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在城市建成區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業;對市區特別是運河沿岸的水泥企業、磷肥企業,以及春虹集團等大氣重污染企業,按計劃完成搬遷工作。

結合企業技術改造,淘汰能耗高、污染嚴重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推進城市和工業園區集中供熱、供氣工程建設,在2012年底前,供熱和供氣管線長度每年比上一年遞增10%以上;鼓勵發展背壓式熱電聯產和余熱、余壓發電綜合利用;開展鍋爐煙氣脫硫、脫硝和高效除塵綜合防治工作,2012年底前,10噸以上燃煤鍋爐完成煙氣脫硫和脫硝治理工作,今年底前保留在用的鍋爐煙塵排放必須穩定達標。

(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建立機動車排氣監管信息網絡體系,成立監管中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管。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和管理,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納入車輛初檢、定檢、路檢、年檢及機動車過戶轉籍檢驗內容。對初檢排氣超標的車輛,不予核發牌照;對定期檢驗排氣超標的車輛,不予辦理簽章手續;對過戶轉籍檢測排氣超標的車輛,不予辦理轉籍過戶手續;對未經排氣檢測或檢測不達標的機動車輛,不予年檢。強化機動車尾氣排放標志發放工作,對無綠色環保標志的車輛,采取限制行駛區域、行駛時間和尾氣強制檢測處理等交通管制措施。

對公交車、貨運車和大賣場班車冒黑煙現象進行集中整治,對尾氣排放不達標車輛,要加快更新改造步伐。加快老舊車及“黃標車”淘汰進程,限制高污染、高能耗機動車的銷售和使用。年底,全市機動車環保檢測率達80%以上。

加快推進國Ⅳ車用汽油供應和新車注冊登記執行國Ⅳ排放標準工作,年起全面實施。同時,嚴格執行省級車用燃油質量標準,201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三)城市揚塵污染防治

建立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機制,全面推行“綠色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拆遷和建筑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及物料堆場作業揚塵。實行建筑施工揚塵防治方案報審制度及揚塵控制責任人制度;加強渣土運輸管理,嚴禁非密閉渣土車、帶泥車和撒漏車輛進入城市道路;推行高效清潔的城市道路清掃作業方式,實施道路灑水降塵。加強城市各類綠地建設,控制城郊結合部未開發建設裸地揚塵,強化城鄉綠化的滯塵防塵功能。加強港口、碼頭、車站等地裝卸作業及物料堆場揚塵防治,防止風蝕起塵。

(四)燃煤鍋爐、窯爐、大灶煙塵污染整治

加快實施管道燃氣工程,擴大清潔能源使用量和使用范圍。積極推進市區集中供熱工程建設,今年供熱主管線在去年的基礎上再延伸10%,同時,在主管線兩側500米范圍內,集中式住宅小區要開通支線管線,增加供熱用戶,其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所有四噸以下燃煤鍋爐和茶水爐,年底前要一律拆除。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業企業要按照環評批復要求,落實集中供熱措施。市區(建成區)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之外的所有小浴室,今年底前要停止使用燃煤鍋爐,一律改用熱水供熱;以煙煤為燃料的茶水爐禁止原煤散燒;市區建城區內所有建筑工地、學校、機關單位等食堂使用大灶的,一律禁止以煙煤為燃料。市區內以煙煤為燃料的現有窯爐,在關停并轉退出市區之前,要制定燃料替代方案和煙塵治理方案,年底前整改到位,煙塵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五)秸稈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

堅決落實全面禁燒的工作要求,堅持“以堵促疏、堵疏結合、以疏為主”的方針,加大實時監測和執法力度,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行為,防止秸稈下河污染。大力推進秸稈機械化還田,鼓勵利用秸稈發電、秸稈氣化(沼氣)、固化成型及炭化、食用菌生產、工業原料、草編織等技術,全面實施各類秸稈綜合利用工程,扶持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綜合利用項目,鼓勵、支持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的各類科技研發,完善相關獎勵政策。到2012年底,全市稻麥秸稈機械化還田面積占總面積43%以上,秸稈綜合利用率達85%以上。

(六)其他大氣污染源防治

各地都要落實餐飲服務業污染防治監管措施,切實抓好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加強市區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制定餐飲服務業布局規劃,調整和整治散亂的餐飲攤點燒烤時產生的油煙污染問題。年底前,市區所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和規模在10桌以上的飯店,完成油煙凈化處理。對城區下水道、排水溝進行整治,防止惡臭擾民。

加強市場監管,嚴格執行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制度,規定燃放時間,劃定燃放區域,規范燃放行為;逐步消減并最終淘汰制冷劑、發泡劑等消耗臭氧層物質;全面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溶劑,實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禁止將焚燒后能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作為燃料使用。

三、實施步驟和進度安排

共分三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成立實施藍天工程行動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全市藍天工程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分解落實相關任務,并組織開展宣傳,營造整治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各地、各相關部門圍繞工作總體目標,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分解落實年度工作任務,組織開展各項整治工作,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

(三)考核驗收階段。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各相關部門實施藍天工程情況進行考核。

四、年大氣污染專項整治行動安排

(一)整治內容

1.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工業布局,嚴把建設項目準入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制定的產業政策,積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嚴格控制新上高能耗、高污染項目,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產業發展。尤其是在市區建城區及其近郊,要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石化、有色、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業。對運河沿岸的水泥廠、磷肥廠、熱電公司以及春虹公司等大氣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改造計劃。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

2.開展鋼鐵、建材、紡織等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達標整治。按照節能減排工作需要,結合企業技改,淘汰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生產線、產品、設備和工藝。

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水務局、供電公司、環保局。

3.繼續推進市區集中供熱、供氣工程建設。大力推行熱電聯供,供熱和供氣管線長度要比去年增長10%以上,在供熱主管線兩側500米范圍內,集中式住宅小區要開通供熱支線管線,增加供熱用戶,進一步擴大清潔能源使用量和使用范圍。

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規劃局、供電公司。

4.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對化工、印染、鉛蓄電池等重點污染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組織實施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工作,逐步淘汰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產品。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工商局。

5.規范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和管理。貫徹執行《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納入車輛初檢、定檢、路檢、年檢及機動車過戶轉籍檢驗內容,積極開展機動車排氣環保檢測,進一步提高機動車環保檢測率。集中整治公交車、貨運車和大賣場班車冒黑煙現象。對無綠色環保標志的車輛,采取限制行駛區域、行駛時間和尾氣強制檢測處理等交通管制措施。對在用機動車尾氣排放經檢測超標的,要及時改造;不符合制造當時標準且無法修復的,要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予以報廢。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質監局、農機局、工商局、物價局。

6.開展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專項整治。全面推行“綠色施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件按平面布置分類分規格存放;施工場地100%實現圍欄作業并逐步淘汰磚砌圍欄;對易產生揚塵的大堆物料,能灑水的應按時灑水壓塵,不能灑水的必須覆蓋;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嚴禁直接拋灑建筑垃圾。強化對拆遷現場監督管理,所有拆遷工程必須灑水壓塵后方可施工,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拆遷工程。加強港口、碼頭、車站等地裝卸作業及物料堆場揚塵防治,防止風蝕起塵。加強城市各類綠地建設,控制城郊結合部未開發建設裸地揚塵,強化城鄉綠化的滯塵防塵功能。年底,市區建城區基本消滅施工揚塵污染問題。

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城管局、林業局。

7.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揚塵污染。制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劃定揚塵污染控制區。加強渣土運輸管理,嚴禁非密閉渣土車、帶泥車和撒漏車輛進入城市道路。年底,中心城區所有施工工地內要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或設備,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逐步消滅工地車輛帶泥上路現象。推行高效清潔的城市道路清掃作業方式,提倡機械化灑水清掃除塵。一般的交通道路鼓勵采用機械化灑水清掃,減少道路揚塵。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0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一般每日沖洗清塵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每天必須進行清掃保潔。遇有大風沙塵天氣,要延長道路清掃保潔和灑水壓塵作業時間,增加作業頻次。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安局。

8.燃煤爐、窯、灶煙塵污染整治。年底前,市區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所有四噸以下燃煤鍋爐和茶水爐全部拆除,供熱管網覆蓋范圍之外的所有小浴室,禁止使用燃煤鍋爐,一律改用熱水供熱,茶水爐禁止燃燒煙煤。建城區范圍內以煙煤為燃料的現有窯爐,要制定燃料替代方案和煙塵治理方案,或制定退出城區的關停并轉工作計劃。城區內所有建筑工地、學校、機關單位等食堂使用大灶的,一律禁止以煙煤為燃料。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城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教育局。

9.禁止露天焚燒垃圾污染大氣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焚燒垃圾、樹葉及廢棄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違規行為。規范垃圾處置,城鄉結合部生活垃圾要逐步推行“戶集、村收、鎮(街道)運、縣(區)處理”運行模式,安全處置各類垃圾。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環保局。

10.禁止秸稈焚燒,推進綜合利用。堅持堵疏結合,積極引導鼓勵農民采用秸稈粉碎還田、秸稈漚堆造肥等各種綜合利用技術,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市農委、公安局、城管局、農機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安監局。

11.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在城市改造和建設開發中,合理規劃餐飲業布局,按照城市環境功能區要求,規劃和建設相對集中的餐飲業商業經營區域。新建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與居住層相鄰接的樓層)新建、擴建餐飲業。對市區所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和規模在10桌以上的飯店,年底前,要完成油煙凈化處理和地溝油等廚余廢棄物整治工作,防止惡臭擾民。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責任單位:市規劃局、藥監局、工商局、環保局。

(二)時間安排

1.準備階段:年9月—10月31日。由市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指揮部辦公室統一指揮、協調調度;各部門制定各自整治工作方案,分解落實相關任務;組織宣傳發動,營造整治氛圍。

2.實施階段:月11月1日—年12月底。各部門圍繞工作目標,結合各自職責,組織開展各項整治工作,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

3.考核階段:年1月20日前,市創模辦組織有關部門對今年實施的藍天工程行動計劃完成情況,進行階段性考核,考核結果將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布,并列入創模工作考核之中。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是藍天工程的實施主體,負責編制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規劃,組織開展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逐年確定具體工作目標和任務,狠抓責任落實。市政府成立藍天工程行動計劃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召集人,相關部門及豫區和城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州工業園區和市軟件與服務外包產業園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定期研究部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二)加強宣傳發動。各地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廣泛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動員和引導公眾參與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積極開展節能減排、倡導綠色消費等環保實踐活動,逐步形成綠色的生產生活方式。定期公布區域空氣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同時,還要加強正反典型事例的宣傳曝光,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營造出強烈的宣傳氛圍。

(三)加強監測預警。按照省環保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開展灰霾污染監測,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PM10)等三項常規指標基礎上,增加細顆粒物(PM2.5)、臭氧、揮發性有機物、黑炭等指標。合理規劃布局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構建包含農村、鄉鎮和主要城市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監測隊伍建設,增加監測預警設備,配備必要的監測人員,開展業務技能知識培訓,提高人員素質。組織開展大氣復合污染成因及綜合防治技術專項研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

第4篇

重慶市主城區塵污染防治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主城區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塵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設、建(構)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綠化建設、物料運輸與堆放、清掃保潔、采(碎)石取土、餐飲經營、工業生產等活動中產生的揚塵、粉塵、油煙、煙塵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主城區的塵污染防治及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主城區是指本市城鄉總體規劃所確定的主城區域范圍。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主城區塵污染防治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制。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含主城區域內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具有塵污染防治職能的新區、開發區、園區等管理機構,下同),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塵污染防治目標。

行政監察、環境保護、政務督查等部門(機構)應當加強對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塵污染防治規劃、年度目標及任務分解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塵污染防治監測,并每日公布相關信息;

(三)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對塵污染防治情況巡查、督辦、考核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生產經營企業固定場所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政、公安、交通、水利、發展改革、國土房管、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市和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塵污染防治資金投入,保障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塵污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承擔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設立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受理檢舉和投訴。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條 工程建設、建(構)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綠化建設等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塵污染防治義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塵污染防治方案,編制塵污染防治預算,在開工前分別報市政管理部門和對本工程塵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施工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地周圍按規范要求設置不低于1.8米的圍墻或者硬質密閉圍擋;

(二)對工地進出口及場內道路予以硬化,并采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

(三)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溝,對駛出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

(四)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防止泥漿外流,廢漿應當用密閉罐車外運;

(五)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漿、灰膏等易揚撒的物料以及48小時內不能清運的建筑垃圾,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閉圍欄并對堆放物品予以覆蓋;

(六)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

(七)禁止從3米以上高處拋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揚撒的物料;

(八)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

第十條 房屋建設施工應當隨建筑物墻體上升,同步設置高于作業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網。

建筑垃圾應當在申請項目竣工驗收前清除。

第十一條 市政工程建設以及維護施工需要開挖的,應當分片或者分段開挖。

廢料和棄土應當于當日清運;當日不能清運完畢的,應當進行覆蓋。

第十二條 拆除建(構)筑物應當對裸露泥地進行覆蓋、簡易鋪裝或者綠化。

第十三條 未開工或者停工的建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綠化;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第十四條 綠化建設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待用泥土或種植后當天不能清運的余土以及48小時內未種植的樹穴,應當予以覆蓋;

(二)對行道樹池進行綠化或覆蓋;

(三)綠化帶、花臺的種植泥土不得高于綠化帶、花臺邊沿。

第十五條 適宜綠化的裸露地,責任人應當在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綠化;不適宜綠化的,應當硬化處理。

責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裸露地在機關、企事業等單位的,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裸露地在居民小區內的,該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裸露地在道路兩側、河道兩岸等公共區域的,該道路、河道管理者為責任人。

第十六條 易產生塵污染的露天堆場、倉庫,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地面進行硬化;

(二)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閉圍欄并對堆放物品予以覆蓋;

(三)在貨物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確保正常使用;

(四)在進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五)及時清除散落物質,保持堆放場及道路清潔。

現有露天堆場、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整改。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應當采用具有吸塵降塵功能的材料鋪設路面。

連接主城區城市道路的未硬化路口,應當進行硬化。

第十八條 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第十九條 運輸建筑垃圾、泥漿和易撒漏揚散物質,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定的密閉運輸車輛。

市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的運輸建筑垃圾、泥漿和易撒漏揚散物質車輛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按照規劃設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城區道路、居民社區相連接部分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出口及場內道路予以硬化并按控塵規范要求進行灑水或者沖洗;

(三)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四)對非作業區進行綠化或者鋪設防塵網。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采(碎)石區域內,不得從事采(碎)石生產。

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限制采(碎)石區域內,不得擴大采(碎)石場生產規模;現有的采(碎)石生產應當配套建設、使用塵污染治理設施,達標排放。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主城區、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無公共煙道的綜合樓、住宅樓內新建、擴建餐飲、加工、維修等產生油煙、廢氣、異味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火電廠和機立窯、濕法窯、立波爾窯、干法中空窯等水泥生產線以及其他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業設施。

現有的機立窯、濕法窯、立波爾窯、干法中空窯等水泥生產線應當按照產業政策要求予以淘汰。

現有的燃煤火電廠以及其他污染大氣環境的工業設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無煤區銷售、使用燃煤。禁止在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基本無煤區新建、擴建產生煙(粉)塵的燃煤設施;現有的,應當限期轉產或搬遷。

第二十五條 工業生產排放的煙塵、粉塵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控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房管、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塵污染防治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房管、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塵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市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在大氣污染預警與應急處置預案中納入塵污染預警與應急處置內容,并根據大氣環境污染預警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 企業因塵污染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后拒不改正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將企業不良行為信息納入企業聯合征信系統并依法公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履行,費用由負有綠化或者硬化責任的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塵污染的,處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關閉,限期恢復植被,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履行,費用由負有恢復植被責任的單位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市主城區以外區、縣(自治縣)的鎮、街道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范圍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主城塵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同時廢止。

粉塵污染的危害在8小時內,車間粉塵濃度平均低于1(毫克/立方米)時,對人體無害,濃度在1~3(毫克/立方米)范圍內,有一定危害,高于3(毫克/立方米)時,有較大危害,最高允許值為10(毫克/立方米),目前實際上大多數木工車間、人造石車間達不到這個要求。

粉塵不會直接傷人,但對呼吸道和眼睛等器官會造成很大危害。粒徑大于10微米的粉塵在空氣中停留時間較短,在呼吸作用中可被有效地阻留在呼吸道上,不進入肺泡,但由于木粉塵中含有木焦油,這種物質由各種酚類和烴類組成,并含有致癌性較強的物質,長此以往,工人會部分的患有支氣管炎、哮喘和肺氣腫等,甚至致癌。

粒徑小于10微米以下的木粉,會直接進入人的肺部組織,沉淀于肺泡中,有可能引起肺組織的慢性纖維化,甚至導致肺心病、心血管病等一系列病變。

第5篇

關鍵詞: 農村環境污染 防治 法治化

一、我省農村生態環境現狀

貴州省委書記趙克志2014年1月15日在貴州省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開幕式上講話強調:貴州在工作中要守住兩條底線:一條是發展的底線,必須加快發展;一條是生態的底線,保護好青山綠水。貴州廣袤的農村地區環境成為維護生態底線的最基本保障。然而,目前貴州省的農村污染治理情況并不容樂觀,如何從法治的角度解決農村環境治理問題是當前貴州省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

目前,貴州省主要是通過排污許可和污染物的總量控制對工業和城市的點源污染進行防治,而對農業面源污染沒有管理監測和控制,致使農業面源污染的危害日益凸顯,成為導致耕地退化、農村和農業內部環境惡化,影響江河湖泊水質、飲水安全、農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及對外貿易等的主要因素,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威脅我省的環境安全。數據顯示,和2012年相比,貴州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基本處于下降和持平趨勢,但農業源的污染對我省環境造成的壓力進一步增大。

(一)農業生產造成的農業面源污染日益嚴重

在貴州農村地區,由于長期不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及其他農業化學物質,農業面源與點源污染相比,面源污染的時空范圍更廣。《2012年貴州省環境狀況公報》統計顯示,2012年全省化學需氧量排放量332986噸,同比下降2.96%,其中工業和生活源排放量同比下降5.69%,農業源排放量則同比上升13.26%①。貴州每年化肥施用量近百萬噸,利用率低于35%的全國平均水平;廢舊農膜殘留每畝平均達2.5公斤,部分高寒地區農膜的使用量更大,如威寧縣年使用量超過一千噸,絕大部分農膜沒有回收處理。由于回收率低和難于分解,直接破壞耕作層結構,造成耕地退化和作物減產。

(二)農村生活排放的垃圾污染嚴重

一方面,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的生活垃圾在量上不斷增多,而且由以前可被分解的蔬菜葉等變成了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廢舊電池和金屬等。另一方面,貴州大部分農村地區污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不到位且方法非常滯后。很多村寨沒有專門的排水管網,雨污合流,生活污水亂潑亂倒,污水橫流現象突出;生活垃圾大多數未經無害化處理就在村寨周邊隨便堆放,生活垃圾在雨水的淋溶作用下,將有害物質帶入地表水或地下水體中造成對土壤、水體和大氣的污染,導致嚴重的環境污染。

(三)農村畜禽養殖或散放散養污染嚴重

由于畜禽養殖業迅速發展,零散養雞戶在農村非常多,畜禽養殖布點上存在隨意性和畜禽糞便、養殖廢水處理措施不到位,給農村居住環境和飲用水源地帶來了污染隱患。畜禽養殖業污染,目前貴州畜禽糞便年排放量已大大超過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而處理率僅30%左右。

(四)鄉鎮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大氣、水、空氣和土壤等污染嚴重

由于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處理率也低于工業污染物,鄉鎮企業所排放的廢氣、廢水和廢渣等已經成為影響貴州農村環境問題的最主要因素。

二、我省農村環境污染現狀成因的法律分析

(一)立法層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空白

長期以來,我國的環境監管的重點在城市和工業污染防治上,對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防治監管重視不夠。目前,我國雖然制定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但是這些法律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控規范得非常空泛,無具體操細則。例如在對農村生活垃圾的問題上,《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第49條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我國尚無系統的針對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的法律環境保護法律或法規。現有的各層級法律法規中也存在立法空白。針對農村環境污染方面,如有關農村循環經濟立法、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我國法律至今無作出專門規定。再次,我國現行立法是以城市化的工業社會為背景,針對環境污染主要立足于“末端控制”和“點源控制”的指導思想原則,局限于對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治理,對農業面源污染的控制所起作用相當有限。環境污染問題的區域性特別明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環境污染狀況制定符合本地的地方行政法規。例如,廣東、湖北等省相繼出臺了農村環境保護地方法規。貴州省尚未針對農村出臺專門的地方法規,僅在2009年出臺了《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對農村環境的規制僅是原則性的規定。

(二)農村環境執法不嚴及執法水平不高

1.環境執法存在執法不嚴的狀況

近年來,貴州農村環境執法取得較大進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村環境質量。但實踐中部分地區還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和限制環境執法現象,有些地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為了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經濟利益,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支配下,往往選擇寬容本地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的做法,從而犧牲本地區的環境利益。在全國環保專項行動督察組2013年抽查的貴州省,就發現,由于有關部門項目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還很普遍;某些部門明知建設項目的手續不全,不符合國家行政審批手續,仍采取默許的態度對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某些地區對重點污染問題缺乏有效的辦法和措施,監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甚至個別地區根本沒有對策,聽之任之;某些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未能正確履行自身職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污染嚴重的企業,取締關閉的決心不大;在對污染治理設施的監管上,環保部門雖加大力度,但仍存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等。

按照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省、市級政府建立環境專門機構,工業較集中的縣、鎮一般也設立專門機構或由有關部門兼管,甚至在較大的工礦企業也設有環保科、室與環保專職人員。這意味著環境執法機構不僅包括國家及地方各級環保主管部門,還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其他部門,如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等。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主體林立,執法權力和執法責任分散,管理權限分散,缺乏有效協調,不利于集中執法統一行使權力,反而造成執法混亂。

2.執法隊伍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貴州農村行政執法人員大多數未受過高等教育,法律專業的培訓也很少,素質不高,執法水平低,這導致在農業執法過程中常常有違反法定程序的執法,適用法律條文不當和法律文書書寫不規范等現象屢見不鮮。

三、貴州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法治化對策

(一)創建農村環境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農村環境管理制度

為了彌補現有環保法律、法規對農村環境規治的不足,應逐步制定和完善有關農村環境的法律法規體系,圍繞農業生產污染防治、農村工業污染防治和農村聚居環境污染防治系統地制定《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建立相配套的農村環境單行法律規范,如《農村清潔生產促進法》、《土壤保護法》等方面法律,在其中規定目前我國環境立法尚未規定的公眾參與制度、建立農村生態補償制度、農村環境產權制度,等等。

貴州省應盡快制定旨在預防和治理全省農村環境污染的《貴州省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條例》。鼓勵使用有機肥料,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對發展綠色農業的產業進行扶植,并給予優惠政策。另外,貴州省應在全面把握本省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分別出臺省級、市級、縣級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

(二)強化貴州農村環境執法評估方式

1.完善基層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為了避免地方政府的政績觀影響阻礙環境執法的有效進行,應考慮完善基層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各個部門政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效地制止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促進基層政府職能的轉變。同時,環保部門應定期對農村環境問題進行定量分析,獲得科學數據,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的標準體系。

2.增強農村環境執法力量

應把我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職能范圍內的眾多執法機構歸并成為一個綜合執法,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管理,有利于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提高執法效率。同時,要不斷提高各級農村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并加強領導、群眾及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使其能夠在農村中和諧而有效地依法推進農村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生態農業的建設工作。

注釋:

①2012年貴州省環境狀況公報

參考文獻:

[1]蔡守秋主編.環境與資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第6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宜居的基本理念,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防范環境風險;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先導,加強綜合治理和環境監管,優化發展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提高人民群眾幸福指數;重點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打造生態亮點,努力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縣。

二、主要目標和指標

(一)環境經濟指標

1、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低于水平,縣城清潔能源使用率要高于水平。

2、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低于水平,污水再生利用率達到25%以上。

3、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低于水平。

(二)污染減排指標

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確保比削減1.5%。

(三)環境質量指標

1、大氣環境。縣城環境空氣質量年優良天數率穩定在全年天數的85%以上。

2、地表水環境。南甸河西岳村橋斷面COD濃度不高于50毫克/升,崗南水庫主要水質指標穩定保持在國家地表水Ⅱ類水質標準。

3、建成區聲環境。建成區區域環境噪聲達標區覆蓋率達到80%以上。

(四)環境建設指標

1、森林覆蓋率凈增量達到市考核目標要求。

2、縣城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0%以上。

3、縣城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達到85%以上。

4、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達到90%以上。

5、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五)環境監管指標

1、全縣未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無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國控、省控企業按要求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

2、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100%,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達到90%以上。

3、環境監察、監測、應急、宣教及信息標準化建設達到上級要求。

三、重點工作任務

(一)大氣污染防治

1.嚴格煤炭管制。

工信局、環保局負責,繼續加大優質低硫煤推廣力度,確保年內完成推廣使用優質低硫煤炭任務。加強對低硫煤經銷企業及用煤單位的日常監管,禁止燃用和銷售含硫量超過1%的煤炭。

2.開展二氧化硫減排

(1)環保局負責,加強對所有10噸/時以上鍋爐和年燃煤量5000噸以上窯爐的重點監管,對所有煙塵和二氧化硫自動監測設施進行定期嚴格比對,對不能達到比對要求的自動監測設施要督促企業限期進行維修或更換,保證自動監測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2)環保局負責,對西柏坡電廠實行周報告制度,確保脫硫設施綜合運行率達到95%以上,確保自動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可靠。

3.開展氮氧化物減排

環保局負責,6月底前完成河北西柏坡發電有限責任公司3號機組低氮燃燒技術改造;10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機組脫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的報批工作,年底前開工建設。

4、優化供熱結構。

住建局、鎮負責,加快熱源和供熱管網建設,10月底前完成西柏坡電廠熱電聯供橋西供熱建設。拆除橋東燃煤供暖鍋爐,停用橋西集中供暖鍋爐,形成西柏坡電廠余熱供暖覆蓋縣城建成區。

5.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住建局、交通局負責,按照“垃圾無積存,道路、庭院、樓房、車身、樹葉無塵土,工地圍擋、拆遷灑水、砂土覆蓋、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邊綠化的工作標準,進一步開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塵、庭院保潔工作。

6.加大重點監管區域粉塵污染綜合整治力度

(1)工信局、環保局負責,對全縣煤炭儲運和洗煤企業粉塵污染進行集中整治,完善提高有組織源和無組織源的污染防治問題,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環保局負責制定相關治理標準,并監督實施。

(2)住建局負責,向建筑施工單位明確拆遷、建筑揚塵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的監督檢查。

(3)住建局負責,做好渣土運輸監督管理,確保渣土運輸無遺灑。

(4)交通局、交警隊負責,對無證拉渣土車輛進行查處。

(5)環保局負責,對全縣16家石灰加工生產企業實施限期治理,在6月底前完成除塵設備的安裝;廠區道路的硬化、綠化、美化;物料堆放實現棚化、倉化等治理任務。

7、加大機動車尾氣防治力度

公安局負責,加大路檢抽查力度,對尾氣超標車輛,實行限期治理。

8、加強秸稈禁燒

各鄉鎮、環保局負責,嚴格落實秸稈禁燒各項制度,力爭在夏秋兩季不著一把火,不冒一股煙。

(二)水環境整治

1.加強水源地保護與管理

(1)環保局、發改局、住建局負責,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設立直接排污口。

(2)環保局及相關鄉鎮負責,6月底前制訂下槐鎮、西柏坡鎮、溫塘鎮入庫生活污水環境綜合治理方案,并通過專家論證,10月底前按照方案進行實施,確保改善入庫水質。

(3)水務局、環保局、公安局、交通局、畜牧水產辦及相關鄉鎮負責,取締崗南、黃壁莊水庫內吸鐵船及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運輸船和打漁船。

(4)公安局、交通局、環保局負責,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內及上游地區油類和危險化學品運載、裝卸和儲存設施的監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滲漏、防污染措施。

2.強化重點流域和排污企業監管

(1)環保局負責,加強對重點流域涉水企業的監管,定期公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企業名單。

(2)環保局、工商局負責,嚴格執行排水單位排污許可制度,對未辦理排污證或排污證未年檢的單位,工商局不予辦理和年檢營業執照。

3、開展化學需氧量減排

環保局、農牧局負責,10月底完成縣昌盛奶業、縣金鑫乳業沼氣發電減排項目,并通過驗收。

4、開展氨氮減排

環保局、農牧局負責,10月底完成縣昌盛奶業、縣金鑫乳業沼氣發電減排項目,并通過驗收;

環保局負責,6月底前完成柏坡正元化肥合成塔蒸氨工程,并通過驗收。

5、加快重點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

西柏坡鎮、溫塘鎮負責,年內完成西柏坡鎮、溫塘鎮污水處理廠開工建設前的準備工作。

6、規范縣城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

住建局負責,規范縣城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工作,加強縣城污水管網建設,確保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80%以上。

環保局負責,對縣污水處理廠實行周報告制度,掌握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加強對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確保污水處理廠中控室正常運行;進水口、出水口COD自動監控裝置和流量計正常運行;自動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可靠,數據保存達到要求。

(三)噪聲污染防治

環保局、公安局負責,鞏固縣城環境噪聲達標區建設成果,確保全縣噪聲達標區覆蓋率穩定在80%以上。

公安局負責,加強社會噪聲管理,規范集會、娛樂、裝修等噪聲污染行為,為廣大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1.衛生局、環保局負責,加大醫療廢物管理力度,確保全縣境內醫療廢物統一集中收集,運送到有醫療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

2.環保局負責,加大危險廢物產生企業的監管力度,實現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促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完善危險廢物貯存和標識,制定突發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預案,對產生、儲存和轉移全過程監控,確保產生的危險廢物,全部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集中處理。

3.環保局負責,加強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轉移、處理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管,督促污水處理廠建立污泥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污泥產生量、轉移量、處理處置量及其去向情況,污泥運輸參照危險廢物管理,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

4.住建局負責,按照“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體系,實現城鄉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理達到33%以上。

(五)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

環保局負責,加強對重金屬企業、涉重金屬企業生產全過程監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污染物達標排放。并督促企業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演練,防止發生次生環境污染事件。

(六)輻射防治工作

環保局負責,加強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管,確保放射性廢物、廢源安全收貯和處置率100%;建立檔案,實現放射源動態管理;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七)異味污染防治

環保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畜牧水產辦負責,在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它防護措施;禁止在敏感區域及縣城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烘干、晾曬畜禽糞便;禁止在人口密集區、旅游景區和其它敏感區域范圍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八)清潔生產審核

環保局負責,強力推進縣敬業焦酸有限公司等8家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確保12月15日前完成評估驗收工作。(名單見附件2)

(九)環境監管與能力建設

1.環保局及相關鄉鎮負責,年底前完成西柏坡科技工業園區、回舍循環工業園區、南甸鋼城園區的規劃環評工作。

2、環保局負責,環境監察大隊按照《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東部三級)要求,完成環境監察大隊標準化建設,并通過省環保廳驗收。

3、環保局負責,住建局、國土局、財政局、鎮配合,完成“縣環境監測執法業務用房”的項目選址、設計等工作,爭取上半年開工建設。

(十)環境監測與能力建設

1、環保局負責,加強重點河流和入河排污口水質監測,及時掌握轄區內主要河流進、出境斷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質狀況。滹沱河、冶河出入境斷面及主要入河排污口每月至少監測1次。

2、加強農村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監測點部位每季度監測一次。

3、增加大氣降塵監測點位。建成區設置3個降塵監測點,降塵監測點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降塵監測每月一次。

4、加強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確保達到三級站建設標準。

(十一)生態環境建設

1.農工委、環保局、相關鄉鎮負責,完成西柏坡鎮省級生態鎮創建工作;完成溫塘鎮北馬中村、孟家莊鎮石板村省級生態村建設;完成西柏坡鎮西柏坡村、下槐鎮下槐村、古月鎮古月村3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示范村建設。

2.林業局負責,10月底前,完成市下達的森林覆蓋率凈增量目標任務。

3.環保局、國土局負責,積極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編制新建和改擴建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并確保保證金繳納率達到100%,生產礦山達到80%。

4.農工委、環保局、財政局、相關鄉鎮負責,完成國家、省、市年度資金支持的“以獎促治”、“以獎代補”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十二)、環境宣傳教育

1、環保局負責,加強環境宣傳教育能力建設,提高環境宣傳教育隊伍的工作水平。

2、環保局負責,加強環保宣傳教育活動。以“4•22”地球日、“6•5”世界環境日等重大紀念日為契機,廣泛開展環境宣傳教育,不斷拓展環境宣傳教育渠道,豐富環境宣傳教育內容,創新環境宣傳教育形式,擴大環保知識受眾面。

3.宣傳部、文廣新局負責,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報道,在電視臺、《通訊》開辟環保專欄,廣泛宣傳環保工作,倡導居民開展低碳生活。

4.環保局、文明辦、教育局、住建局、旅游局、衛生局負責,抓好綠色單位創建工作,年內創建5家縣級“五綠”單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調度指揮,定期組織召開例會研究解決階段性重大問題,聽取各成員單位工作匯報,指導工作的開展。各鄉鎮、各部門也要將環境保護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二)強化問責機制

一是強化一票否決機制。繼續將環保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對各鄉鎮和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達不到任務要求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單位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二是強化責任追究,監察局、環保局要認真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嚴肅黨紀、政紀,對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務完不成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處理。三是健全工作機制。建立“月調度通報”、“季講評總結”工作機制。有關鄉鎮和部門要明確一名聯絡員,每月將工作進行匯總,并報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整理后以“簡報”形式印發;辦公室每月調度一次工作開展情況,每季度對工作進行一次講評和總結。四是強化聯合督查機制。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向縣人大和縣政協及時匯報環保工作,并會同監察局和縣委、政府督查室,采取明察和暗訪相結合的方法對各鄉鎮各部門落實環保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和監察,對重要的環境問題要跟蹤督辦,到期要賬。

第7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系列部署要求,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重點,以實現環境監管執法規范化、全面化、效能化、智慧化為準則,促進區域環境安全,為建設生態提供堅實保障。

二、目標任務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全面覆蓋,明確職責、責任到崗”的網格化監管原則,將環境監管觸角向下延伸,做到環境監管不留死角、沒有盲區、消除隱患,確保排污單位得到有效監管、環境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突出環境問題得到穩妥解決、環境秩序得到有力維護,環境質量不斷提升。

三、網格劃分及職責

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將全鎮劃分為鎮級、村(居)級和鎮區網格。根據黨政同責原則,鎮黨委政府為責任主體,按照鎮級負責監管,巡查小組負責巡查的原則,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環境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

(一)鎮級網格

全鎮轄區范圍為省定三級網格,鎮長為網格長。設立7個監管工作組,分別由鎮園區辦牽頭工業污染監管、能源總量監管、企業節能和淘汰落后產能監管;鎮公安派出所牽頭機動車污染監管;鎮村建辦牽頭建筑揚塵監管、鄉鎮環境衛生監管;鎮水利站牽頭水資源監管;鎮農技中心牽頭農業污染監管;鎮城管隊牽頭城區環境衛生監管;鎮環保辦牽頭畜禽養殖污染監管。由各分管領導牽頭分管單分別擔任各監管組組長。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本級網格運行管理,構建職權清晰、分工協作、運轉高效的環境監管機制;指導、監督村(居)和鎮區網格的建立、運行情況和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2.負責對本網格大氣、水和土壤等環境質量有效監管,嚴防較大以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環境事件的發生。

3.本級網格重點監管對象名單,負責其日常監管,督促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

4.負責調處突出環境問題、重點環境與污染糾紛等,及時調查核實鄉鎮和特殊網格上報的環境違法線索,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5.負責整合負有環境監管職能的部門監管力量,定期召開環境監管專題會議,分析環境監管執法形勢,確定、下達階段性環境監管重點任務。

6.為村(居)網格和特殊網格(鎮工業園區)提供環境監測等技術支持。及時將建設項目審批等環境管理信息下發到相關屬地。

(二)鄉鎮級網格

我鎮為單元劃分為省定三級網格區域,網格長由鎮長擔任。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巡查工作組,配備4人以上的專門巡查人員。工作職責:

1.負責本級網格運行管理。

2.確定重點巡查對象,對網格內有環境影響的各類建設項目和污染物排放、生態紅線區域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燃煤鍋爐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工地道路揚塵污染、畜禽養殖污染、焚燒垃圾和秸稈煙塵污染,以及其他廢氣、廢水、廢渣污染等,開展日常巡查和現場監管,及時制止、處置各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涉嫌環境違法的,及時向鎮級網格報告。

3.調處各類環境初信初訪和矛盾糾紛。

4.督促落實鎮級網格下達的環境問題整改要求。

(三)特殊網格

鎮工業園區為特殊功能區域,單獨設置網格,黨委政府的分管領導為網格負責人,配備4人以上的專門巡查人員。工作職責:

1.負責本網格運行管理。

2.負責對重點監管對象的日常監管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

3.調處網格內的環境與污染糾紛。

4.接受鎮級網格的指導、督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村(居)、單位要高度重視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具體抓。要將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做好網格管理人員的選擇使用,明確相關工作要求,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位,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明確部門職責

鎮環保辦

1.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信息工作。

2.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總量控制、企業環境行為監管等環境保護制度,并組織和監督實施。

3.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和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等專項規劃。

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建設。

5.負責本區域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本區域內環境監測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各類污染源的監督管理。

7.負責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報政府批準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本區域環境污染事故,協調處理污染糾紛。

8.參與制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制度。

9.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指導和推動本區域環境科技進步和環保產業發展,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管理。

10.協調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協調相關部門對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聯合監管,落實污染源監管責任。

11.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區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12.負責落實產業政策,嚴格限制類、禁止類、淘汰類項目審批。

13.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14.組織擬訂全鎮應對氣候變化、發展循環經濟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

15.負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16.組織實施煤炭總量控制工作。

鎮園區辦

1.負責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產業轉型與升級,嚴格技改項目備案,依法淘汰落后產能。

2.推動工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

3.參與編制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

4.推進全鎮新型工業化和工業產業轉型與升級。

5.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

6.加強煤炭經營監管,推廣使用經過洗選的優質煤炭。

7.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作為企業負面信息納入鎮信用信息目錄。

鎮公安派出所

1.依法偵查污染環境刑事案件,辦理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

2.負責機動車環境準入管理,執行禁鳴區規定,查處駛入限行范圍、時段的黃色環保標志機動車。

3.負責劇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丟失、被搶、被盜,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交通、火災、爆炸和泄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5.負責對比鄰居民住宅商業店鋪、家庭住戶、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以及移動污染源的防治,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鎮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1.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回收過期失效藥品的監督管理。

2.負責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打擊購買使用餐廚廢棄油脂等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

3.負責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管,根據環保部門的抄告意見,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4.加強對市場車用燃油質量監管。

5.對擅自從事小餐飲經營服務的,或在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建筑物底層和內部設立產生油煙、噪聲、異味污染以及安全隱患的餐飲、加工、娛樂、賓館等經營場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6.負責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減少因產品質量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

7.負責對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環境監測計量器具配置、周期檢定、使用情況的計量監督管理。

8.負責有機溶劑產品監管,執行國家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9.負責燃煤鍋爐、容器等特種設備監督管理,參與因鍋爐等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調查處理。

鎮水利站

1.組織劃定河湖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加強分區管控。

2.組織實施水產養殖業和漁業船舶節能減排項目。

3.指導水產養殖污染治理,依法處理在河、湖泊、水庫違法圍欄圍網養殖等行為,負責依法查處漁業水域內非法養殖和非法捕撈行為,加強對境內水域漁船拆解的管理,防止出現環境污染。

4.負責依法對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鎮國土所

1.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和監管,做好生態用地供給等工作。

2.配合環保、農業等部門開展受污染土地修復工作。

3.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編制各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等,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鎮財政所

1.負責編制政府年度環境保護預算,將重大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項目優先納入財政預算計劃,統籌安排環境保護資金。

2.根據環境保護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組織研究和實施相關財政政策,將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作為有關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鎮公路站

1.負責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實施碼頭、船舶及交通干線污染治理。

2.對職責范圍內船舶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推進船舶油氣動力改造。

3.負責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開展交通專項規劃、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4.負責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編制實施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

5.負責對機動車維修單位使機動車達到排放標準的維修工作進行監管,開展汽修行業污染整治。

6.負責與水源保護區相鄰屬于交通管養的事故多發公路路段防撞措施的環境保護監督落實。

7.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

8.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

9.會同和協助相關部門處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對機動車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鎮水利站

1.實施水生態綜合治理、大力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城市污水收集與處理(包括收集管網、處理廠、污泥)、湖泊保護、水資源保護等水務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開展相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2.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執行河湖泊排污口設置許可、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等制度,合理調度水資源,保證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態用水需要,組織實施河道清淤。

3.組織開展地下水保護和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負責全縣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管理,加強對農村飲用水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4.監督、檢查、考核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維護,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污泥處理處置單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監管。

5.負責湖泊的保護、管理、監督,依法查處違法填占湖泊等違法行為。

6.負責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實施截污工程,管理截污設施。

7.做好全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工作,開展飲用水源地巡查和監管。

8.參與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鎮農技中心、獸醫站

1.依法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管理,負責制訂農業、畜牧業專項規劃及農業生態建設規劃,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

2.推進農村能源結構調整和生態農業建設;依法對農藥、化肥、農膜和動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及土壤環境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和監測。

3.負責指導農作物秸稈及其他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參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4.組織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加強分區管控。

5.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組織實施畜禽及其他農業節能減排項目,實現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減少畜禽養殖污染;負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工作。

6.負責依法對農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編制、實施林業發展規劃,加強對全市林業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及全縣造林綠化、森林資源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利用等工作。

8.負責監督落實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

鎮安監所

1.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2.參與因安全生產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鎮村建辦

1.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完成城市道路、橋梁、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2.負責編制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加強綠化保護和公園噪聲監管。

3.參與指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規劃、建設。

4.負責實施老舊小區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收集小區污水接入城區污水管網。

5.負責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6.負責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場粉塵整治工作。

7.負責把環境保護列為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城鄉規劃重要內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8.在編制規劃過程中,嚴格執行基本生態紅線管控要求。

9.負責調處因規劃引發的各類環境糾紛和。

鎮城管隊

1.負責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垃圾、皮革,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露天燒烤的指導、督促、監管工作。

2.負責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收集、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管,負責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業管理,生活、餐廚、建筑垃圾處理場(廠)及飛灰暫存和處理場規劃、建設、特許經營。

3.負責城區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對運輸垃圾、渣土、土方和工程渣土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

4.負責禁止小區住戶私自將污水接入雨水管網。

鎮村建辦

1.牽頭組織好農村集中居住點的規劃和建設工作,確保各項環保設施規劃到位、建設到位。

2.實施村莊環境綜合整治行動計劃,完成環境整治任務的自然村莊達到省市規定要求。

鎮園區辦

1.負責招商引資的產業引導。

2.負責督促加油站、油庫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穩定運行。

3.促進綠色流通發展,推進再生資源回收流通領域節能減排工作,防止產生污染。

鎮文廣中心

1.負責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場所,不予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2.協助環境保護部門督促廣播電臺、電視臺落實電磁輻射設施的申報登記及污染防治工作。

鎮衛計中心

1.負責飲用水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飲用水水源污染突發事故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2.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貯存、處置過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實施監督管理,對醫療廢水處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3.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做好醫療衛生機構的核與輻射裝置環境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

4.會同相關部門就環境污染事故對公民健康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調查,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對患者進行診療。

鎮供電所

1.負責執行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2.負責督促輸變電企業落實輸變電工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措施。

3.負責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

鎮園區辦、農商行

1.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對銀行的授信管理,嚴格依法依規管控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貸款,嚴格執行企業環境信息行為等級信貸政策。

2.實施綠色信貸,支持企業污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

鎮中、小學

1.負責普及中小學生環境保護教育。

2.負責組織實施“綠色學校”創建活動。

3.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

鎮園區辦

1.鼓勵引導企業加大環境保護技術研發力度。

2.加強環境保護技術研究,推動水環境治理、廢棄物資源化、大氣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核心技術取得突破。

3.開展產學研活動,為企業解決技術難題,推廣應用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鎮監察室

負責對鎮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實行再監督,對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環境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鎮司法所

1.負責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推進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全民教育。

2.指導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領域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

3.加強對環境保護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鎮黨政辦

1.指導、協調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2.研究提出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職能配置和調整意見,并協助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

3.加強鎮環保監管能力建設,配齊配全各網格監管人員。

鎮紀委

1.負責對環境保護財政預算和支出情況的審計監督,監督有關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開展領導干部環境保護離任審計。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各村(居)及有關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績效考評;開展政府環境履責合規性審計、政府環境履責績效審計以及政府環境履責財務審計。

鎮統計站

1.負責將環境保護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

2.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及時提供數據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領導干部環境保護經濟責任審計和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

3.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統計,嚴厲查處統計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三)規范運行機制

1.建立督導檢查機制。鎮級網格要對鎮和特殊網格的運行進行督導檢查,及時發現網格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進行督導落實。

2.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12345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微信平臺等媒體的作用,暢通舉報平臺。完善舉報辦法,多渠道掌握違法排污信息,對反映的環境違法案件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定期邀請鎮人大代表,對環保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向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要積極宣傳網格化監管體系的成效和典型經驗,及時公開曝光環境違法行為和案件。

3.建立考核評價機制。鎮級環境監管網格每半年對本級網格運行情況進行自評,對下級網格進行評價,研究改進措施,評價結果逐級上報。鎮政府將對鎮和特殊網格的考核結果進行排名,兌現獎懲。

(四)強化保障措施

1.提升監管能力。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盲區的原則,將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人頭。各村(居)要重點做實本級網格,加強環境監管隊伍建設,增設生態文明建設管理辦公室和生態環境保護中心兩個機構,要利用現有資源和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本級網格配備不低于4人的專門巡查隊伍。組織開展網格監管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履職能力。支持基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網格監管所需的車輛和裝備,保證網格監管工作順利開展。

2.夯實監管基礎。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監管機制,突出加強基層環境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完善環境監管信息平臺,著力提高整體監管效能和水平。結合環保大檢查,整合現有污染源數據庫和移動執法系統,完善“一企一檔”環境管理基礎臺帳,逐步建立要素齊全、數據準確、動態更新、信息共享的數字化監管信息平臺,提高網格化監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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