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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稅收征收的方式

稅收征收的方式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12 09:15:0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稅收征收的方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稅收征收的方式

第1篇

    (二)預繳稅款

    對于按規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繳納“三稅”的納稅人,應在按規定預繳“三稅”的同時,預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于月度終了后在進行“三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四)稅款繳納

    對于以一個月為一期繳納“三稅”的施工企業,應當在繳納當月全部“三稅”稅額時,同時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全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三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三稅”相同。比如,某施工企業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規定應當就其工程結算收入在B市繳納營業稅,相應地,也應當在B市繳納與營業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預繳稅款

    對于按規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繳納“三稅”的納稅人,應在按規定預繳“三稅”的同時,預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于月度終了后在進行“三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第2篇

    關鍵詞:房產稅;房地產市場;社會公平;宏觀調控;監管

    2011 年2 月,備受爭議的房產稅在重慶、上海開始征收。至此,關于房產稅的種種猜測畫上了句號。然而關于房產稅的影響從始至終就沒有停息過,對其功過利弊,見仁見智。支持者認為,實施房產稅可以有效的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擠壓房地產泡沫、實現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同時也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這也是國家推出房產稅的初衷,有的人甚至把他作為國家調控房市繼加息、限購之后的“最后一招”,是解決與規范房地產健康發展、維護民生的“治本之策”。

    那么,房產稅真果真是如有些人所說的那樣的“靈丹妙藥”?事實上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統一體,是一分為二的,房產稅的開征對經濟的影響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許多消極影響也是必須重視的。

    一、對房價和房地產市場均衡發展的消極影響

    一種觀點認為,開征房產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產的保有成本,從而減少房屋的空置率,打擊與抑制對住房的投機性需求,穩定了人們的預期,可以有效緩解供求矛盾,最終達到抑制房價上漲、實現房地產市場的均衡和健康發展之目的。在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下,開征房地產稅對房價及房市也可能會產生消極影響。

    眾所周知,商品價格的取決于市場供求,是買賣雙方競爭的結果。我國房地產市場長期處于供不應求的不均衡狀態。從今后的發展趨勢來看,這種供求矛盾有可能加劇。從需求角度來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作為生活水平重要標志的住房,人們對其需求將日益增加。從當前引發房價上漲的因素來看,對房屋的投資性需求也將有所增加。由于金融、資本市場不完善,投資渠道狹窄;儲蓄存款作為主要的投資方式,相對于高物價實際利率為負;而股市又是處于風雨飄搖的狀態中,許多2007 年入市的資金現在仍未“解套”。房地產就目前來講是公認的相對風險較小而收益很高的“暴利行業”。正是在這種預期的驅使下,大量資本源源不斷的涌入到這個黑洞中,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均未奏效就是鮮明的例證,各地“地王”頻現就是最好的說明。前期國家為應對金融危機實施的相對寬松的貨幣政策,對拉動房地產的需求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再從供給角度來看,按照傳統經濟理論土地的供給是一定的,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國家嚴格控制土地的使用,城市可用地是絕對減少的。這樣,供不應求的格局將更加突出。

    在這樣一種供求失衡的格局中,房地產稅的實行并不能有效解決這一對突出矛盾。首先它并不能有效抑制對房地產的需求,特別是有效打擊抑制房地產的投機行為。以重慶房產稅征收方案為例看,當前全國住房的市值以百萬億計,而所征收的房產稅款只有區區十億多,這樣的稅制對市場的調節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對于一種“暴利”的投機更起不到任何的有效的制約。

    有人還擔心,此番政府開征房產稅又會成為開發商提高房價的借口。由于房產稅是在流通或者交易中征收的稅種,在當前房地產市場處于賣方市場、供求失衡的狀態下,發地產商會以提高價格的方式把房產稅轉嫁到普通民眾身上。這無疑會推高房價,加重普通購房者的負擔。還有部分經濟學家敏銳的看到,由于房產稅的實行,會推高房租價格。這對于當前國家通過廉租住房解決房價上漲和低收入者住房的政策是相悖的。

    二、對社會公平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

    支持者認為,房產稅的開征作為一種社會收入再分配,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然而,這只看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事實上,房產稅的開征最終也可能不利于社會的公平。

    以上海房產稅征收方案為例,明顯的特點是只對增量征收,而不對存量征收,即只對新購住房征收房產稅,而不管在征收之前有幾套房、有多大面積。這樣的方式承認了現有社會不公平的合理性,是對既得利益者的偏袒。許多學者指出,這是“對稅收公平原則的最大褻瀆”,是對新購房者的懲罰,根本無法降低住房的空置率。 

這勢必會迫使更多的購房者和投機者在政策實施前出現集中交易的行為,現實也證實了人們的這種擔心。

    宏觀政策的實施要兼顧經濟效率與公平,但在不同時期又要有所側重。就目前來看,國家政策的導向是在保證經濟穩步發展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會公平,也即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時力求“把蛋糕分好”。而社會公平從一個側面來說就是要合理確定分配政策,處理好國家和居民的利益關系。在國民收入分配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是過分注重國家,突出表現為國家財政收高于經濟增長速度,而居民收入的增速則低于經濟增長速度,這是社會分配不合理的一個方面表現,使得人民未能真正充分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經濟發展不一致。國家為扭轉這一格局,采取種種措施在國民收入分配時提高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剛出爐的“十二五”規劃提出由原來的“國強”到現在更加注重“民富”。而在人民普遍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形下開征房產稅,無異于政府與民爭利,減少居民收入,使得本就已經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

    再從房產稅對收入差距的影響來看,能否真正有利于社會公平也是很值得懷疑的。正如《人民日報》(2011.01.17)撰文指出的,房產稅可能會誤傷中低收入家庭。主要是因為房產稅不同于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不是依據個人的所得或營業額來征收,而是依據房屋估價這種不動產來繳納的。對于非營業性住房來講,不動產是不能直接變現的,這就需要人們用其他收入來繳納房產稅,這對于掙錢能力較弱的中低收入者來講無形之中增加了一筆不小的負擔,而對于掙錢能力較強的高收入者或者是可以賺取高額利潤的投機商而言影響則甚微,對于無房的中低收入者而言,這無疑是雪上加霜。這顯而易見是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經濟學家郎咸平把房產稅看作是“從民眾身上割肉”,不僅沒有法理依據,也有損社會公平,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極易產生腐敗。

    三、房產稅實施的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

    一是關于房產稅的合法性問題。稅收具有法制性和固定性,“有稅必有法”,任何稅收征管及其變化,都要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稅收行為以調整稅收關系,這樣稅收才具有合法性。而從目前來看,房產稅并未有一部真正有效力的、成文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整與規范,即使是作為試點,也應納入到法制的軌道,否則依法治國就會只成為一句口號。

    二是評估機制不健全,使得在房產稅在試行過程中實際操作受到了制約。稅基的確定對于稅收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為它直接決定著納稅的多少、居民的切身利益。對于房產稅來講,涉及到對房產的估價、面積的測量等。而目前我國獨立的、富有資質的評審機構嚴重匱乏,從屬于政府的評審機構作為利益相關方,會影響到評審結果的客觀公正性。普遍認為的可行方案是依據市場價格估價,然而市場價格一方面經常變化,另一方面又會由于區域差別大,操作起來困難重重。

    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和制度保證,這一措施的出臺又可能產生各種各樣的逃避稅行為。在實施房產稅的地方已經出現了隱匿個人房產、虛假過戶和假離婚的事情,以期達到逃避稅行為,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不少,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又不能很好的解決這些問題。

    總之,對于房產稅實施的消極影響必須有全面而清醒的認識。一方面要認識到,隨著時代的發展,為解決民生、實現社會公平,對個人住宅開征房產稅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決不能因噎廢食,因為有困難和消極作用的存在就裹足不前;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房產稅影響面廣、意義重大,必須審慎對待。要把握適當的時機,采取正確的措施以趨利避害。這就需要國家完善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加強監管,發展生產,增加人民收入,通過試點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穩步推進,才能達到調控目標,實現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統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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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立范.物業稅的4個關鍵問題[j].城市開發,2007,(19).

[3]俞文源.對我國開征物業稅的難點分析及政策建議[j].經濟研究導刊,2008,(01).

[4]江培忠.物業稅的開征與房地產市場[j].全國商情(經濟理論研究),2008,(01).

[5]韓顏良,張濤.試論房產稅計繳的幾個關鍵點[j].科技信息,2009,(25).

[6]宋哲,李天劍.房產稅的改革與影響分析[j].科技信息,2010,(24).

[7]李夢娟.物業稅設計的若干基本問題[j].稅務研究,2010,(04).

第3篇

關鍵詞:蒸汽;凝結水;熱電廠;水處理

蒸汽廣泛應用于電力、供熱、石油、化工、制藥、冶金、食品、紡織、印染、建材等國民經濟行業,是現代人類生產生活中的一種主要二次能源。有數據表明,目前我國蒸汽供熱系統的熱能平均利用效率只有30%左右,節能潛力約為8000萬噸標準煤。因此,節能降耗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手段。長期以來,人們比較注重鍋爐的節能,而對同屬蒸汽供熱系統的凝結水系統卻重視不夠。蒸汽在用汽設備中放出汽化潛熱后,變為飽和凝結水。該凝結水的熱量與凝結水的壓力和溫度成正比,可占蒸汽總熱量的20%、30%。所以凝結水的回收利用是蒸汽供熱系統節能的一項主要措施。但是,對于負責提供區域工業蒸汽的熱電廠,由于電站鍋爐對給水的品質要求比較高,所以要想安全可靠的回收利用凝結水,必須有可靠的凝結水處理系統。因此,蒸汽凝結水處理系統是熱電廠供熱蒸汽凝結水回收的關鍵環節,必須予以高度地重視。

1 熱電廠供熱蒸汽凝結水的品質

蒸汽在換熱設備中轉換成凝結水,應該是品質良好的蒸餾水。這與實際熱電廠回收的凝結水品質有很大出入,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1.1 空氣

蒸汽系統停運后,殘存在系統中的蒸汽冷凝成凝結水,體積減小,在系統中造成負壓或真空,所以大量的空氣從漏氣處進入系統。

1.2 二氧化碳

凝結水中的CO2主要是由于鍋爐水中含有的碳酸鹽或重碳酸鹽在爐內壓力和溫度的作用下分解產生的。其化學反應式如下:

Na2CO3+H2O=NaOH+NaHCO3

NaHCO3=NaOH+CO2

1.3 氧化鐵、氫氧化鐵及碳酸氫亞鐵

從鍋爐出來的蒸汽都攜帶有一定量的水滴,使蒸汽在凝結后呈堿性。因而,凝結水可以迅速溶解沿途管道和設備中的鐵銹(氧化鐵)。凝結水中的氧和二氧化碳也同時引起了管道和設備的腐蝕,同管道和設備中的鐵反應,生成了氫氧化鐵、氧化鐵、碳酸氫亞鐵。因此,造成凝水懸浮物和鐵離子超標。

1.4 油污

如果熱用戶使用蒸汽原動機、汽錘等動力設備,則凝結水有可能被油污弄臟。

1.5 其它雜質

主要是熱用戶的換熱設備存在泄漏點,使蒸汽或凝結水同熱用戶的原料、半成品或熱媒接觸造成了凝結水污染。新安裝的蒸汽或凝結水管路沒有進行認真的沖洗和吹掃,也是造成其它雜質進入凝結水系統的原因。

由于,熱電廠的凝結水可能含有以上雜質,因此對熱電廠回收利用的凝結水進行監測和處理是必需的。

2 熱電廠凝結水的預處理

由于凝結水內含有懸浮物等雜質,為了降低凝結水精處理系統的負擔,必須對凝結水采取預處理。

2.1 過濾器

主要用于除去系統中的懸浮物,對汽包爐的熱電廠常用的有覆蓋過濾器、濾芯式過濾器、電磁過濾器、由陽樹脂填充的過濾器以及近幾年出現的自清洗過濾器等。其中,覆蓋式過濾器中的復合雙層膜過濾器采用具有微孔(吸附能力很強)、化學穩定性好的粉狀物。通過機械阻留、吸附、重疊、架橋作用,對凝結水雜質進行去除。該設備的除油率>90%,除鐵濾>80%,并有操作簡單、可靠、耐高溫(最高可達120℃)、占地面積小和運行成本低等優點。

在確定過濾器型式之前,要對各熱用戶的用熱工藝做充分調查,做到有的放矢。如果凝結水的含油量不高的情況下,自清洗過濾器是很好的選擇。

2.2 換熱器

凝結水溫度一般都在80℃以上,而用于凝結水精處理的樹脂耐溫則多在80℃以下。為了保護樹脂、回收凝結水余熱,應采用換熱器將凝結水中的熱量傳遞給去除氧器的系統補充的除鹽水。換熱器可采用板式、列管式。

2.3 緩沖水箱

由于凝結水流量存在一定的波動性,因而采用緩沖水箱配合變頻凝結水泵來調控給精處理系統的流量,從而保證了通過混床的凝結水流速,解決了瞬時流量大于處理量為用戶系統造成的波動。

3 熱電廠凝結水的精處理

混床是熱電廠凝結水精處理的主要設備。在混床前還應設置一級保安過濾器,以防系統故障。

3.1 混床流速

混床流速的選擇要兼顧混床截污能力、離子交換情況和樹脂的老化磨損問題。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混床的運行流速一般x用80-120m/h。在此流速下,大孔樹脂的壽命為5-8年。

3.2 混床樹脂

凝結水混床一般選用大顆粒的大孔徑樹脂。但樹脂的顆徑越大,其離子交換反應的速度就越低。因此,樹脂的選擇要綜合考慮以下幾方面:

3.2.1 樹脂粒度

通常陽樹脂顆徑為0.67-0.99mm,陰樹脂的顆徑為0.54-0.99mm。大于1mm的粗顆粒效果不好。對陽樹脂中細顆粒的比例應嚴格控制,否則會造成分離困難。對陰樹脂中的細顆粒比例不必控制,因為它對去除懸浮物有利。

3.2.2 樹脂要有足夠的機械強度,耐磨性好、不易破碎。

3.2.3 陰陽樹脂混合比例

(1)對于H/OH型混床陰陽樹脂比例為1:2。

(2)對于NH4/OH型混床,當冷卻水為淡水時,陰陽樹脂的比例為1:1;當冷卻水為海水時,陰陽樹脂比例為3:2。

第4篇

【關鍵詞】房地產稅;實施;經濟發展;影響

要分析房產稅的影響首先必須了解什么是房產稅,為什么要開征房產稅,以及房產稅如何征收。

1 房產稅的基本概念及其目的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從性質上看,房產稅屬于保有稅,即針對不動產保有行為的一種征納。

從房產稅所具有的特性來看,房產稅具有兩個目的:一、有利于籌集地方財政收入。房產稅屬于地方稅,征集房產稅可以為地方政府籌集市政建設資金。二、有利于加強房產管理。房產稅是調節房地產市場的工具之一,可以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2 房產稅的計稅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第一、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30%) ×1.2%

第二、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l2%)

2.1 房產的計稅余值

按稅法規定,對于企業自用房產,應以房產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

所謂房產的計稅余值,是指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自然損耗等因素后的余額。

這里所說的房產原值,是指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固定資產”賬簿中記載的房屋的原價。,凡是在企業“固定資產”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均以房屋原價扣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的計稅余值。按照規定,企業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產的原值。

2.2 租金收入

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出租的房產,應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據。房產租金收入是指企業出租房產所得到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于以勞務或其它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當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按規定計征房產稅

房產稅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它的實施關系著整個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同時,房產稅的開征也有力地影響著社會公平。

3 征收房產稅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3.1 在短期內,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必將抑制商品房的投資和投機需求

政府有關負責人表示,試點征房產稅開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總結試點經驗,適時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國推開的改革方案。條件成熟時,在全國范圍內征收、這必將影響部分購房者投資房產的意愿,甚至開始拋出投資投機性住房。

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無論是自住房購買者還是投資者都會更加謹慎。未征收房產稅前,住房持有成本低,很多買得起房的人都會多買房子囤起來,等房價高的時候再賣出去。征收房產稅后,住房持有成本增加,購房者就會考慮到可能承擔的風險,很多人在買房時就會量力而行,在房產投資上也更加謹慎。

3.2 征收房地產稅不會影響房地產業的發展

雖然國家為了房地產的健康發展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一定程度上可能會抑制商品房的投資,但是,與此同時,由于國家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步伐,所以,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措施并不會影響房地產業的發展,恰恰相反,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措施不僅會加快穩妥的解決居民的住房問題,而且會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的發展。

3.3 對個人住房征收房地產稅將加大我國地區間稅收分配差距,從而影響到地區間經濟協調發展

我國由于地區間的經濟發展存在差距,各地區房地產銷售價格有顯著差異,基本趨勢是越發達地區房價越高,地方政府征收的房地產稅就越多,課稅GDP增加更加明顯,這將加大地區間稅收分配差距,影響地區間經濟協調發展。

因此,我認為房產稅應該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按不同的稅率征收。

4 征收房產稅對社會公平的影響

從房產稅征收的對象來說,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一是有利于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斷拉大。這種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體現。房產稅是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產稅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二是有利于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我國人多地少,需要對居民住房消費進行正確引導。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通過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導購房者理性地選擇居住面積適當的住房,從而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轉貼于

住房是居民財產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居民的財富可以分為三個部分:當期收入、動產和不動產。房地產差不多占了資產總額的一半。眾所周知,有錢的人住的房子大,理應多交稅,窮人住的房子小,甚至沒有房子,他們理應少交稅或者不交稅。

近年來房價暴漲,住宅的價值也隨之攀高,戶型越大漲得越快。如果沒有相應的稅種,貧富差距可能會越來越大。向房地產衍生的資產性收入征稅是完全合理的。

當前,中國的貧富差距居高不下。根據世界銀行《世界發展報告2006》提供的近年來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的測量指標,在127個國家里,中國與幾個拉美和非洲國家并列于第95位。收入不平等程度高于中國的只有29個,其中27個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國家。亞洲只有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兩個國家的不平等程度高于中國。非常遺憾,中國被列入少數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國家。

值得特別關注的是,近年來貧富差距非但沒有縮小,還在繼續加大,這說明我們的稅制亟待改革,其中房產稅缺位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開征房產稅的目的恰恰就是要幫助低收入家庭,通過開征房產稅提高地方政府轉移支付和改善公共福利設施的能力,縮小貧富差距。此外,征收房產稅還可以讓廣大民眾分享房地產(包括土地)升值的好處,有助于促進社會公平。

第5篇

關鍵詞:最優商品稅 最優所得稅 中國稅制

一、最優稅收理論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談及最優稅收理論,首先要對“什么是最優稅收”進行概念上的界定。歷史上諸多經濟學家對稅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倍受關注的當數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提出的平等、確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則,以及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的四項九目原則等等(1)。而對當代經濟學家來說,由于效率與公平問題業已成為經濟學探討中的兩大主題,因此,理想的稅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馬斯格雷夫(2)所提出的三大標準的框架內,即:(1)稅收公平標準(盡管公平對不同的人來說意義各不相同);(2)最小行政成本標準;(3)最小負激勵效應標準,即稅收效率標準。

困難在于,對一個特定的稅種或某個稅收政策建議來說,往往只能滿足其中的某一標準而無法滿足其他標準。比如,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易于滿足稅收公平標準,卻會對勞動供給產生負激勵;增值稅總體上對勞動供給不會產生負激勵,但卻很難符合稅收公平標準。

最優稅收理論文獻對最優稅收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現代經濟分析方法,運用個人效用和社會福利的概念,在賦予各個標準不同權重的基礎上,將這些標準統一于惟一的標準之中。

在現代福利經濟學中,社會福利取決于個人效用的高低,以及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當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遞增時,社會福利下降。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福利可以反映稅收公平的思想,即導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稅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會福利蘊含了稅收公平標準。

就稅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標準來說,較高的稅收行政成本意味著更多的稅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務方面,從而使個人效用和社會福利降低。同樣,就最小負效應激勵標準來說,如負效應激勵大,工作積極性就會減弱就會扭曲經濟,使人們的效用水平和社會福利水平降低。

于是,馬斯格雷夫意義上的最優稅制的三大標準就可以轉化為社會福利的不同側面,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用統一的標準加以比較和衡量,也就是說,能夠帶來最大社會福利水平的稅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上便是最優稅收理論的主要思想之一。由于很難將稅率與稅收行政成本之間的關系加以模型化,所以上述思想并非總是貫徹始終。經濟學家們往往在其分析中忽略稅收行政成本問題,多把最優稅收理解成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稅收。然而,忽略稅收行政成本的最優稅收理論畢竟是一個重大的缺陷。(3)

二、最優商品稅

最優商品課稅問題的現代分析最早起源于拉姆齊(ramsey,1927)的創造性貢獻。根據對完全競爭市場中的單一家庭經濟的分析考察,拉姆齊指出:最優稅制應當使對每種商品的補償需求均以稅前狀態的同等比例下降為標準。這是拉姆齊法則的標準闡述。通過對用來推導拉姆齊法則的經濟施加進一步的約束,即假定課稅商品之間不存在交叉價格效應,鮑莫爾和布萊德福特(baumol and bradford,1970)推導出逆彈性法則:比例稅率應當與課稅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例。這一法則的政策含義是十分明顯的,即生活必需品(因為它們的需求價格彈性很低)應當課以高稅,而對奢侈品則課以輕稅。但這樣一來,就暴露了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內在的不公平性。

為改變拉姆齊法則置分配公平于不顧的境地,理所當然應當對其加以適當的糾正。戴蒙德和米爾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率先在最優商品稅率決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慮,并且將拉姆齊法則中的單個家庭經濟擴展至多個家庭經濟中。他們指出:在需求獨立的情況下,一種商品的最優稅率不僅取決于其需求價格的逆彈性,而且取決于它的收入彈性。這意味著,對許多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較低的商品來說,應當將實行高稅率的分配不公問題和實行低稅率的效率損失問題進行比較,最有意義的改變應當是使那些主要由窮人消費的商品數量減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蛘哒f,基于公平的考慮,對于高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無論彈性是否很高也應確定一個較高的稅率;而對低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彈性很低也應確定一個較低的稅率(4)。

值得重視的是,對拉姆齊法則的修正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對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窮人特別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齊法則行事。其次,盡管有人辯稱商品稅無須承擔收入分配職能,收入分配問題只應由所得稅解決,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事實上,出于顯示身份、自尊、習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現實中確實存在著不少收入彈性高而價格彈性低的商品(如鉆石、名畫、豪宅等)這就提供了通過對這些商品課稅以改進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來,有關最優稅收的研究開始出現一種把理論分析應用于實際數據的趨向。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最優稅收理論所推導的稅收規則僅僅表明了最優稅收結構的一般情形,它們并沒有明確的指導意義。其次,稅收理論分析的目的在于提供實際政策建議,為此,稅收規則必須能夠運用于數值分析,最終的最優稅收值應可以計算。最優稅率的數值分析體現了執行上述計劃在技術方面取得的進展。

目前有關最優商品稅的數值分析仍處于起步階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針對數目較少的商品組別的分析上,而且還沒有哪種數值分析的答案能夠完全推廣到一般的情形。從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導意義的結論主要有兩個:一是最優稅收能夠通過對生活必需品實行補貼而實現有意義的再分配;二是對公平問題的關切越強烈,商品稅率就越不是單一稅率(5)。

三、最優所得稅

談及所得稅問題,我們立即面臨有名的“做蛋糕”與“切蛋糕”之間的權衡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所得稅是為滿足公平目標而有效實施再分配的手段;另一種觀點認為,所得稅的課征是對勞動供給和企業精神的一種主要抑制因素,特別是當邊際稅率隨著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時候。最優所得稅理論旨在分析和解決所得課稅在公平與效率之間的權衡取舍問題。

關于最優所得稅的主要論文出自米爾利斯(mirrlees,1971),他研究了非線性所得稅的最優化問題。米爾利斯模型在所得稅分析中的價值在于它以特定方式抓住了稅制設計問題的性質。首先,為了在稅收中引入公平因素,米爾利斯設想無稅狀態下的經濟均衡具有一種不公平的所得分配。所得分配由模型內生而成,同時每個家庭獲取的所得各不相同。其次,為了引進效率方面的考慮,所得稅必須影響家庭的勞動供給決策。此外,經濟要具有充分靈活性,以便不對可能成為問題答案的稅收函數施加任何事先的約束。米爾利斯的模型是集合上述要素的一種最為簡單的描述。

米爾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的一般結果是:(1)邊際稅率應在0與1之間;(2)有最高所得的個人的邊際稅率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個人按最優狀態工作,則他們面臨的邊際稅率應當為0.毫無疑問,第二點結論是最令人感到驚奇的。不過,這一結論的重要性也許不在于告訴政府應該通過削減所得稅表中最高所得部分的稅率,以減少對最高收入者的作用;其重要性更在于它表明最優稅收函數不可能是累進性的,這就促使人們必須重新審視利用累進所得稅制來實現再分配的觀念。也許說,要使得關注低收入者的社會福利函數最大化,未必需要通過對高收入者課重稅才能實現,事實上,讓高收入承擔過重的稅負,其結果可能反而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由于米爾利斯的非線性模型在分析上十分復雜,其結論也只是提供給我們關于政策討論的指導性原則。為了得到最優稅收結構的更詳細情況,有必要考察數值方面的分析。米爾利斯根據他所建立的模型,計算出完整的最優所得稅率表。從結果看,高所得的邊際稅率的確變得很低,但并未達到0.同時低所得的平均稅率均為負,從而低收入者可以從政府那里獲得補助。托馬拉(tuomala,1990)所做的數值分析則進一步表明,接近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可能遠不是0,這意味著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為零的結果只是一個局部結論。從政策目的上看,基于米爾利斯模型所得出的重要結論有:(1)最優稅收結構近似于線性,即邊際稅率不變,所得低于免稅水平的人可獲得政府的補助。(2)邊際稅率相當低。(6)(3)所得稅實際上并非一個縮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

斯特恩(stern,1976)根據一些不同的勞動供給函數、財政收入的需要和公平觀點,提出了最優線性所得稅模型。他得出的結論是,線性所得稅的最優邊際稅率隨著閑暇和商品之間的替代彈性的減小而增加,隨著財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評價而增加。這意味著,人們對減少分配不平等的關注越大,則有關的稅率就應越高,這一點是與我們的直覺相符的。另一方面,最優稅率與勞動供給的反應靈敏度、財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價值判斷密切相關,假如我們能夠計算或者確定這些參數值,我們就可以計算出最優稅率。因此,斯特恩模型對最優所得稅制的設計具有指導意義。

四、最優稅收理論的政策啟示

由于最優稅收理論標準模型是在嚴格的假設條件下得出的特殊結論,因此,它所提供的仍然只是“洞察力”,而不是具體的政策建議,不能被當作一般規則來使用。最優稅收理論的已有進展可以為我們提供如下的政策啟示:

1.我們需要重新認識所得稅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討累進性所得稅制的合理性。傳統的觀點認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稅具有商品稅不可比擬的優越性;甚至于在實現效率方面,所得稅也較商品稅為優。只是由于所得稅在管理上的復雜性,才導致商品稅的廣泛采用。然而,米爾利斯(mirrlees,1971)基于其理論模型所做的數值分析表明,所得稅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們設想得那么好。這一認識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們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稅的公平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稅和所得稅在實現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話。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慮,我們是否應該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稅種,如財產稅、遺產與贈與稅等?

對累進個人所得稅制,不僅在微觀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觀經濟波動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優所得稅的理論探討和數值分析都表明:最優稅收函數不可能是累進的。最高收入者的邊際稅率不應最高而應為零;除端點外,最優稅收結構應當近似于線性。另外,根據弗里德曼的負所得稅方案和米爾利斯的最優所得稅的數值分析結果,負所得稅方案不僅在實現公平方面有其誘人之處,而且在把效率問題同時納入稅制設計的范疇中時,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稅制改革應綜合考慮效率與公平兩大目標。最優稅收理論的重要貢獻之一是把效率與公平問題納入經濟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確難免會發生沖突,但是,效率與公平目標之間也并非總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爾利斯的最優所得稅模型就向我們展示了這一點。我們有必要,也有可能通過對各種稅收的具體組合,達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競爭經濟是最優稅收理論標準模型的主要假設條件之一,這種假設條件適合于市場機制發揮較為充分的西方發達國家,卻可能不適合差異很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其主要目標應當是掃清影響經濟發展的障礙,動員各種資源提高經濟增長率,這與發達國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標之間存在區別。因此,在借鑒最優稅收理論進行稅制設計時,在公平和效率的選擇方面要與西方國家有所差別。從模型設定上,這意味著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會福利函數在選擇形式上的區別。

4.如果要在實踐中實行最優稅收理論所推導的各種規則,可能需要對財稅制度進行大幅度的改革,但這不太現實?;谶@一考慮,許多國家選擇的是漸進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漸增減某些稅種和調整某些稅率。另外一個富有啟示性意義的結論是,改革過程中可能產生暫時性的無效率。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會一帆風順。

參考文獻:

1.鄧力平:《優化稅制理論與西方稅制改革新動向》,《稅務研究》1998年第2期。

2.黃春蕾:《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最優稅收實證理論發展述評》,《稅收研究》2002年第1期。

3.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鄧力平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

4.加雷斯。d.邁爾斯:《公共經濟學》,中譯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米爾利斯(mirrlees,j.a),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unincome  taxation,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1.

6.張馨、楊志勇等:《當代財政與財政學主流》,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參見張馨、楊志勇等:《當代財政與財政學主流》,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章。

(2)參見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鄧力平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

(3)將稅收行政成本標準納入最優稅收理論體系的規范和實證分析的最新進展,參見黃春蕾:《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最優稅收實證理論發展評述》,《稅收研究》2002年第1期。

(4)參見鄧力平:《優化稅制理論與西方稅制改革新動向》,《稅務研究》1998年第2期。

第6篇

隨著我市城鎮建設的發展及市區部分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市區建成區和各建制鎮、工礦區域范圍在不斷擴大。原確定的市本級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征收范圍及標準,已不符合城市發展的現狀。為適應我市城鎮發展需要,保證國家稅收政策的嚴肅性,體現稅負的公平性,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浙政發〔2004〕8號)的規定,經浙江省地稅局批準,市政府決定調整市本級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及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具體調整內容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1.征收范圍:市區建成區(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區區域)、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太湖旅游度假區、區政府所在地和各建制鎮、近郊區、工礦區均列入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其中建制鎮的征收范圍僅限于鎮政府所在地。在劃定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征收標準:按土地等級劃分為四級:

一級地段, 5元/平方米;

二級地段, 3元/平方米;

三級地段, 2元/平方米;

四級地段, 1元/平方米;

(二)房產稅

1.征收范圍:凡列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2.計稅依據和稅率: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的,稅率為1.2%;房屋出租的應按租金收入計算,稅率為12%.

二、有關實施要求

(一)各區政府、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做好本通知的落實工作。未列舉具體范圍的其他鎮、工礦區,要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鎮政府所在地、工礦區的行政區域圖。

(二)地稅部門應嚴格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及時為有關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體工商戶變更稅種登記,組織稅款入庫。

(三)本通知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本級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征收范圍及標準的通知》(湖政發〔2001〕84號)同時廢止。

附件:湖州市本級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標準表

 

級別

級別范圍

單位稅額

由下列路線圍成的區域:環城東路—承天寺巷—威萊大街—月河街—所前街—江南工貿大街—勤勞街—勞動路—益民路—人民路—苕溪西路

5元/平方米

由一級地區域以外與下列路線圍成的封閉區域:龍溪港—龍舌江—二里橋路—環城南路—橫渚塘河—西苕溪—二環西路—陵陽路—新塘港;南潯由下列線路圍成的一級地域:南西街—長湖申航道—南林路—人瑞路—外環東路—年豐路—和興路—科園路

3元/平方米

由一、二級地區域以外的建成區(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區區域)、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太湖旅游度假區;近郊區(318國道外環線以西與湖州建成區結合部);東部新區(東起織里世紀大道,西止318國道外環線,南起長湖申線,北止申蘇浙皖高速公路);南潯一級地以外的區域;織里、菱湖、練市、雙林鎮

2元/平方米

第7篇

關鍵詞:寧夏;內陸開放;向西開放;先行先試;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8-000-02

2012年9月國務院批復了《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規劃》,同時,國務院副總理在2012寧洽會暨第三屆中阿經貿論壇開幕式上宣布,同意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設立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這是寧夏對外開放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件大事,寧夏成為我國內陸地區第一個開放試驗區,全國第一個以省為單位的試驗區,是一種專題類開放試驗區,是國家向西開放的橋頭堡,既有改革任務,又有開放任務,主要探索內陸地區建設開放型經濟的經驗?!秾幭膬汝戦_放型經濟試驗區規劃》中國家給予寧夏很多支持政策,其中包括財稅政策。即“加大對試驗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逐步縮小地方標準財政收支缺口;中央財政繼續對試驗區貧困地區扶貧貸款進行貼息,繼續對符合條件的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產業貸款給予貼息”?!秾幭膬汝戦_放型經濟試驗區發展規劃》明確提出“創新體制機制,鼓勵先行先試。”那么,如何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中的作用,加快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步伐,稅收政策在哪些方面先行先試,是需要我們研究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內陸開放條件下寧夏現行稅收政策現狀及不足

當前,寧夏稅收政策的運用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上,寧夏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鼓勵現代農業發展、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現代服務業發展、鼓勵節能減排、對特定項目扶持、對自治區專項戰略扶持等六個方面的稅收優惠。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對降低企業負擔、優化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寧夏地區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內陸開放條件下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

(一)基于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寧夏受益較少

寧夏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如屬于鼓勵類的新辦工業企業或者新上工業項目,除享受西部大開發的優惠稅率外,給予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即從第一個獲利年度開始計算,第一、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四、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由于西部自身經濟基礎薄弱,經濟發展相對滯后,加之企業規模、資金、技術等限制,盈利水平較低,尤其是中小型企業虧損面大,大多數西部企業難以享受到所得稅優惠。據統計,西部地區貨物勞務類稅收占80%以上,企業所得稅只占10%左右。2013年寧夏地稅系統為各類納稅人落實西部大開發、招商引資減免稅優惠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3.29億元,僅占地稅當年減免稅額的12%。可見,寧夏并未從西部地區以企業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獲得更多的利益。

(二)以直接減免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培植寧夏稅源

寧夏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減免形式主要是稅率、稅額式的直接減免,如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執行15%的優惠稅率,對會展業等現代服務業經營困難的可給予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優惠等。這種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缺少稅前扣除、加速折舊等稅基式間接優惠,不但不利于培植寧夏稅源,而且還會帶來寧夏稅收收入不穩定以及政策難以普遍執行到位等弊病,背離國家政策制定的預期效果,影響寧夏提高企業經營能力。

(三)缺乏內陸開放的針對性,難以形成富有吸引力的稅收政策“洼地”

目前寧夏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是現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匯總,既沒有體現出建設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先行先試”的特殊性,也缺乏對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四個戰略定位”的針對性,在廣度和深度上,都遠不足以支持其所承載的區域和國家戰略目標,需要中央額外、適度、有序地加大稅收政策傾斜的力度和空間,從而增強寧夏內陸開放的吸引力。

二、推進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的發展離不開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要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寧夏內陸開放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必須緊緊圍繞“向西開放”和“內陸開放”這兩個著力點,緊緊抓住“創新體制機制、鼓勵先行先試”這個突破點,積極向中央爭取突破性稅收優惠政策,推進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發展。

(一)實施著力于向西開放的稅收優惠政策

試驗區的重點是開放,而寧夏開放的重點是“向西開放”,寧夏應把面向中東阿拉伯國家和國際穆斯林地區作為內陸開放型經濟的主攻方向。按照《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家向西開放的戰略高地”的定位,應實施著力于向西開放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8篇

2010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向全市教育系統發出了“關于轉發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學、幼兒園保安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嚴格執行由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學、幼兒園保安服務管理規定》。通知強調中小學、幼兒園必須聘用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員或自行招用有資質的保安員,從事校園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并要求各中小學、幼兒園按門崗數配備保安員。白天學生在校期間,每個門崗至少配備2名保安員在崗值勤;夜間無寄宿制學生的學校至少配備1名保安員值勤;寄宿制學校至少按普通學校保安員的雙倍配置保安員。學??梢愿鶕嶋H情況,擴充保安員人數。

2014年7月18日,針對學校安全保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為適應新形勢下的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聯合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及制訂并頒布了《上海市中小學、幼兒園保安員護校工作規范》(滬教委青〔2014〕18號文件),再次強調了學校保安服務必須由專業保安服務公司提供服務,并對學校保安員應具備的素質、配備人數、崗位職責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浦東新區教育局于2014年8月18日,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浦東新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浦教辦2014第12號文件),要求浦東新區各級各類中小學、幼兒園嚴格執行“滬教委青〔2014〕18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對保安員配備、裝備的配置、保安服務費的組成、依法保障保安員的合法權益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兩個《通知》,對規范全市和浦東新區學校安全保衛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導性的作用。至此,中小學、幼兒園的保安服務工作,基本扭轉了過去嚴重存在的學校保安服務跨行業經營、從業單位多而雜、個人掛靠保安服務公司違法經營、無序競爭和低價惡意競爭、從業單位侵害保安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嚴重等現象,逐步走上了社會化、專業化、制度化的健康發展的軌道。

一、關于對學校保安員的技能要求

對學校保安員應當具備的素質,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綜合性課題。這需要對保安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職業資格培訓、法制理論的培訓等,以培養保安員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和道德觀,掌握作為保安員應當具備的各種職業技能。除此之外,《通知》對學校保安員應當具備的技能作出了新的規定,要求“學校保安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和TC卡,并應當參加公安部門組織的校園保安崗位專業輪訓考評,考評合格且在IC卡中予以認證后方能上崗”?!锻ㄖ分兴Q的專業輪訓,就是指學校保安員的專項技能培訓。

為此,2014年八九月份,按照《通知》規定,公安部門要求各學校保安服務從業單位組織在崗的學校保安員進行了一次地毯式的“學校保安員專項技能培訓”,并進行了考試,學校保安員“防處突發事件”的技能得到了增強和提高。

各學校保安服務從業單位,應當以這次培訓和考試為新的契機,除強化對學校保安員的崗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外,應當進一步加強“防處突發事件”的培訓和演練,以進一步提升學校保安員防止和處置突發事件、反恐防暴等的能力。

當前,經過對一些從業單位在學校提供的保安服務進行檢查的情況分析,一些從業單位沒有在內部建立對學校保安員的專項培訓機制,缺乏長效培訓和管理機制,甚至個別從業單位以缺人不缺崗的形式,惡意減少保安員的人數以增加盈利,在不同程度上對學校的安全防范埋下了隱患。對此,學校應當履行對保安服務公司的監督責任,通過責令整改等的方式,督促保安服務公司改進和提高服務質量。

二、疊加保安員數量,通過增加校門口保安力量確保學生出入學校的安全

從通報的國內外學生遭遇暴力侵害案件來看,大部分發生在校門口,案件發生的時間大部分是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同時,校門口又是各類人員、車輛、物資等出入的必經之路,如果校門口安全管理混亂,就極有可能發生各類無法預測的案件,埋下安全隱患。因此,校門口是學校安全保衛的重點部位,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是安全保衛的重點時段。為此,《通知》規定各學校必須加大對學校門口的安全保衛力度,通過疊加保安員人數的方式,強化對校門口的安全守衛,確保學校師生出入學校時的人身安全。

《通知》要求每一個學校門崗,必須滿足學生在校期間有2名保安員提供安全守護服務,履行對外來人員、外來車輛等的控制,禁止未經詢問、請示確認、查驗身份證件和隨身或隨車輛攜帶(裝載)的物品等作業流程的人員或車輛隨意出入校門。同時,為了加大在重點安全保衛時段的保安力量,《通知》要求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疊加2名保安員,會同2名日常保安員一起,在門口執行安全守護任務,強化護校職責。日常保安員由1人持長橡膠保安棍、1人持短橡膠保安棍分別站于校門內兩側。疊加的保安員由1人持長橡膠保安棍,另1人持圓盾牌和短橡膠保安棍分別站于校門外兩側。

自從2014年《通知》以來,經過檢查,各學校均十分重視此項工作的落實,校門口安全防范的力度得到了明顯的加強和提高。但經過檢查發現,個別學校的門崗依然存在不按規定配置人數的現象,對此,應當予以整改。

三、落實制度建設,加快制度化、規范化服務和管理的步伐

浦東新區教育局和浦東公安分局于2011年聯合制訂了《浦東新區學校保安服務管理實施辦法》(浦教辦2011第24號文件),填補了學校保安服務進入社會化服務后無相關制度的空白,開始走上了制度化建設的軌道。對規范學校保安服務從業單位的經營行為和管理責任,起到了十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要使學校保安服務真正走向制度化、專業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務和管理、監督的制度建設體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對學校安全保衛的日常指導、檢查和考核的力度,要制訂并完善相關的考核管理體系和制度,確保學校保安服務圍繞著“滬教委青〔2014〕18號”和“浦教辦(2014)第12號”二個通知的要求,開展各項工作。作為保安服務需求單位的學校,要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雙方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對保安服務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行為的監督,做好對保安服務公司的選擇,確保選擇制度健全、管理規范、依法經營、誠信服務且具有《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提供保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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