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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關于拆遷的法律法規

關于拆遷的法律法規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04 16:40:2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關于拆遷的法律法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為切實貫徹省廳和市局的通知精神,認真做好此次專項法制宣傳活動,縣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長為組長,股、室、鄉鎮管理所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宣傳活動工作組。對從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間的專項宣傳活動進行了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制定了宣傳工作方案,明確人員,落實責任。

二、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圍繞以《黨的十報告》、《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管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征地拆遷等政策為主要內容,制定了專項法制宣傳活動工作方案。明確專人負責此次的宣傳活動,綜合協調此次宣傳活動,分區域、定重點進行宣傳,并將具體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人。同時,加強與教育、科協、廣電局和鄉鎮等部門的協作,在縣城區和鄉鎮進行宣傳,在廣電局開通的《土地》欄目進行宣傳,在縣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上,開設了政務公開、政策法規、收費公開和國土專題等。結合農村實際,依托鄉鎮司法所、勞務所及相關部門,利用社區和村級陣地的黑板報、宣傳欄開展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活動。在鎮、村兩級召開座談會和培訓會:著力宣傳黨的十涉及土地法規的問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管理法》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政策進行宣傳講解,讓民工們真正了解自身的權益保護、維權措施,以及如何解決權益糾紛,在鄉鎮的部分村組送發土地法律法規和征地拆遷政策的知識小冊子,充分了解相關知識。

第2篇

一、始終圍繞中心,把握普法教育重點內容

1.強化黨的十精神的學習宣傳。堅持以黨的十精神統攬、指導、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進一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增強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識。

2.加強憲法意識和憲法權威的學習教育。貫徹落實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加強憲法學習宣傳,廣泛普及憲法知識,提高全民的憲法意識,進一步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良好氛圍。

3.及時宣傳普及新頒布或修訂的重要法律法規。結合實際,2013年全縣公民中重點開展憲法、民事訴訟法、精神衛生法、社會保險法、省審計條例等“四法一條例”的宣傳普及。我局通過采取安排自學、集中培訓、舉辦講座、組織考試和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切實提高新頒布或修訂的重要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實效。

4.繼續深入學習宣傳房地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繼續加強對《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強化市場主體遵紀守法、誠實信用的理念,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商品房預(銷)售過程的監督管理,堅決打擊捂盤惜售、囤集房源、哄抬房價、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等欺詐行為,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減少消費糾紛,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5.結合法制宣傳教育,深入開展依法治理。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要圍繞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市場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活動。要積極探索推進行業依法治理的實踐形式,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公共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二、立足于深化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局依法執政管理能力

6.加強對領導干部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執政、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熟悉房地產管理相關各項法律法規,熟悉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業依法治理的相關制度,不斷提高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規范決策、管理和服務行為。

7.加強干部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培養干部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組織好干部年度法制學習培訓和考試工作。同時將對干部學法用法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列入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干部要依照有關規定參加通用法律法規的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年度考核、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

8.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全力的能力。行政執法人員應熟練掌握和運用與執法工作相關的公共法律法規和房地產專業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程序執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9.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學法的目的在于守法和用法。嚴格依法辦事是最生動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實踐。堅持把學法、用法、守法相結合,深入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依法治理。

三、立足于堅持服務以人為本,對不同對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0.推進“法律進機關”活動。緊緊圍繞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這一中心學習任務前提下,依據制定普法行事歷日程,安排全體職工集中學習,組織不少一次集中法制學習。

11.推進“法律進小區”活動。配合社區中心工作,利用舉辦各種宣傳活動的機會,組織“法律進小區”宣傳活動,動用干部職工,在小區設立咨詢服務臺、懸掛宣傳橫幅、制作展板、現場答議、免費發放宣傳資料,為群眾送上了形式多樣的法律法規宣傳套餐。

第3篇

一、注重業務、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

鎮國土所根據工作業務性較強,針對自身知識結構及履職能力方面的缺漏,每周二下午組織全所工作人員開展集中和自學等不同形式的學習,在工作之余,擠出時間進一步學習《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閱讀《國土資源報》,并且研究上一周工作的問題,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效促進自己開展各項工作。做到針對用地戶提出的國土業務問題給予滿意回答。

二、嚴格執法監察、保護耕地,合理分配土地資源。

1、我所進一步認真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力度。對耕地保護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制止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認真開展衛片執法工作,對2017年度部級衛星遙感發現的違法用地,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進行整改查處。

2、嚴格土地管理,我所對本轄區準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動態巡查,出動巡查車70余次,主要對4個石場,1個磚廠,3個火山灰場及違章建筑和非法用地進行監管。對本轄區內不在規劃區外非法建筑(林地、耕地)和改變土地用途的,每周動態巡查不少于三次,并且對違法案件及時上報到縣局執法監察科和大隊,配合縣局各科室完成執法,并對其下達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第一時間向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匯報,及時處理。

三、加強規范不動產登記,完善檔案。

上半年,我所始終堅持規范服務程序,實行陽光操作,不動產權產籍,涉及到所有權人的切身利益,為了保證服務質量,理順產權產籍手續,仔細調查產權來源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認真負責好資料的收集、填寫、整理、歸檔工作,建立健全各種工作臺帳,嚴把資料審核關,貫徹落實責任追究制。核發不動產權證120本,房屋他項權證書抵押辦理13本,協助法院及司法部門調檔查詢25余次,出具各項查檔證明2000余份,注銷他項權證書42本。在檔案管理中認真嚴格按照《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電子登記簿,辦理所有登記前必須查閱登記簿,充分發揮登記簿公信力和公示力的作用。日常檔案及時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裝訂,不堆積、不拖延,上半年共整理不動產籍檔案80余份。

四、是立足本職,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在過去的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法規政策,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管理,認真執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我所對所轄區內農村空閑房屋和閑置宅基地進行了初步調查,調查農村空閑房屋和閑置宅基地大約為428戶左右,在結合危房改造項目中,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申請宅基地的建房戶及時受理申請,進行現場勘查、放線和用地審核,上報資料嚴格把關,在鎮政府審核后,報縣局審批。

五、征費工作

積極開展工作,根據縣局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及時督促各企業和采礦點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年租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時完成縣局下達的各項工作安排和收費指標。

六、地質災害防治和礦產管理

在每年的地質災害高發期,實行24小時值班安排專人看守,遇到地質災害及時啟動地質災害預案,發現災情及時向縣局,鎮委,鎮政府匯報。按時對采礦許可證進行年審檢驗。

七、土地糾紛的解決和拆遷工作

對本轄區內的土地糾紛及時調解處理,做到細心講解,熱情服務,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調解,做到了零上訪。積極配合政府做好拆遷各項工作,圓滿完成拆遷各項任務指標。

八、加強自律,廉政勤政

第4篇

為了做好東高線(高速公路連接線)、石龍線及東邊線改建工程征地動遷工作,維護被征地動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參照《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高速公路征地動遷補償(細化)標準>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動遷的原則和內容

1.認真貫徹遼寧省和*市人民政府公路建設指導方針,堅持“政治動員、行政協調、政策傾斜、經濟補償、各方支持”的原則,依法征地動遷。

2.征地動遷內容為公路設計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土地、建筑物(含構筑物,以下同)和各類設施。

3.征地動遷涉及的土地、建筑物和各類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東港市實際,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二、征地動遷補償標準

1.東高線改建工程涉及的土地征占、房屋等建筑物和各類設施拆遷,補償標準參照《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高速公路征地動遷補償(細化)標準>的通知》執行。

2.石龍線、東邊線改建工程屬于縣級公路大修項目,涉及的土地征占、房屋等建筑物和各類設施拆遷,按照東港市縣級公路大修改造相關政策執行,原則上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及農場自行承擔。

三、部門責任分工

公路改建工程征地動遷工作由市交通局負總責,相關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負責工作配合。

市交通局負責征地動遷數量的核定以及補償費用的發放工作。

相關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占、建筑物動遷、動遷戶宅基地安置、回遷房屋水電設施配套等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工程用地、動遷戶宅基地的審批和核量工作。

市人武部負責協調解決工程建設涉及部隊所屬土地、設施的征用和動遷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工程水利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施工。

市林業局負責工程施工中林木手續辦理工作。

市城建局、廣電局、東港供電分公司、農電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等部門負責按照公路建設規劃設計要求,對各自所屬自來水管線、有線光纜、通訊光纜等設施自行動遷改造,由市交通局補償適當成本費用。

市局負責配合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做好工程征地動遷的接待和社會穩定工作。

市公安局、綜合執法局、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負責工程征地動遷秩序維護和其他相關配合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公路建設是公益事業。加快公路建設步伐,提高公路建設水平,對改善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服務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對公路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服務和服從于公路建設大局,積極為工程建設創造寬松、便捷、和諧的環境。

第5篇

[論文摘要]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是城市建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這不僅關系到拆遷人、被拆遷人的利益,還關系到城市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以“重慶釘子戶”事件法律分析為例, 可以看出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存在嚴重缺陷, 立法不完善和制度設計不合理。由于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即涉及到公法,又涉及私法領域,同時它又具有鮮明的公權力色彩,牽涉到很多行政法上的問題,其本身有一定得復雜性,因此這個問題還需要很深的法理探討,本文主要從行政法的角度就該問題的行政法學現狀進行一些討論

2007年4月2日, 備受矚目的重慶“最牛釘子戶”與開發商達成拆遷安置協議, 那像孤島一樣聳立多日、被賦予多重意義的“標志性”房屋隨即在挖掘機的轟鳴中倒塌。至此, 廣受關注的“最牛釘子戶”事件落下帷幕, 但這個事件留給我們的思考卻沒有停止。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安土重遷”是一個影響了中國人幾千年,根深蒂固的觀念,中國人追求安居樂業,不到萬不得已不愿輕易搬遷,房子,是中國人觀念里非常重要的一個東西。而當房主的房屋所有權與公共利益、城市的規劃建設或者開發商的某些商業利益相沖突的時候,就出現了社會中一種并不少見的現象—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在這個過程中,往往由于補償或者安置工作等問題,出現“釘子戶”。那么, 如何定性城市房屋拆遷?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公權力在其中又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公權力介入后如何做到從行政法角度保證公正等等都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性質及其實行程序中公權力介入概述

城市房屋拆遷, 到底屬何種性質的行為? 是民事行為, 還是行政行為, 還是二者兼具? 對此有各種傾向和爭論,大部分的觀點認為是兩者兼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傾向于是民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其中的準許、裁決、強制拆遷又是明顯的行政行為。一些學者將拆遷定義為: 因城市建設的需要, 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由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現有城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 并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法律行為⑴。從這個定義看行政色彩居多,因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房屋的拆除權并不僅僅基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自愿協商達成的民事合意產生的民事權利, 而是基于政府的行政權力。公權力的介入,在其中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第3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1、拆遷計劃管理2、拆遷人從政府處得到土地使用權3、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拆遷4、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5、協議不成,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裁決 6、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復議和訴訟7、進入強制拆遷。

這個過程中,從拆遷人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開始,就有公權力的進入了。被拆遷人雖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但卻是在使用國有的土地。由此 ,房屋拆遷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改變。這個過程是通過國家先從被拆遷人處收回土地的使用權,然后再轉移給拆遷人來完成的,是一種行政征收過程。其次,補償協議達不成時,政府主管部門可以進行行政裁決,對裁決不服還涉及行政復議,同時,司法機關訴訟裁決后,在強制拆遷的階段,房屋管理部門,即政府機關又往往是實際拆遷主體⑵,由此看來,政府的公權力幾乎貫穿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整個過程。

政府的公權力介入,房屋所有人成為實質上的弱者,甚至很容易受到公權力的侵犯,因此,如何從行政法角度對公權力進行規制,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顯得十分重要的問題。

二、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問題

關于城市強制拆遷具體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從這些法律文件看來,在房屋強制拆遷的立法方面存在兩個主要問題:

1、與立法法沖突

《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在關于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法律文件中,最高位階的也只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此看來,關于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設置,是明顯不符合《立法法》的規定的。

2、與上位法沖突

權力來源于法律的授權, 權力的合法性也來源于法律的規定。然而《管理條例》中第16 條和第17 條的規定明顯與《民法通則》、《合同法》、新修訂的《憲法》的規定相沖突⑷。

首先,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2條第3款對征用權作了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物權法》也對國家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做了相關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嚴格限制在“為了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僅僅限于公共利益⑸,是否又涉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濫用呢

其次,《民法通則》第4 條、《合同法》第4 條都強調了協議中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按照法律效力的等級, 國務院在制定《管理條例》時理應不得與上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內容相抵觸。但是《管理條例》居然規定給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強制拆遷權力,完全背離合同自愿平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等相關規定,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授權,其合法性何在?

三、城市房屋拆遷程序中的公權力介入引發的實際問題

1、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行政許可—拆遷許可證的核發

整個拆遷程序中,拆遷人從政府部門得到土地使用權之后,接著就是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這實質上是一個行政許可行為。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在這里值得質疑的是,首先,在拆遷人從拿到土地使用權到申請拆遷許可證中,完全沒有被拆遷人的參與,僅憑相關文件和資金證明就可以拿到拆遷許可證。由于涉及到被拆遷人的財產權,被拆遷人屬于利害關系人,法律制度卻剝奪了其參與權,,完全是政府有關部門和拆遷人合議,實在有失公正。同時這又是一個連環套,拆遷人在被拆遷人完全沒有參與的情況下拿到拆遷許可證后,才去跟被拆遷人談判,而此時拆遷人的拆遷許可證已經到手,由此在談判一開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談判砝碼明顯懸殊。拆遷人背后有政府公文的支持,被拆遷人實際上處于弱勢地位。

2、 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的行政裁決、復議和訴訟

拆遷雙方對拆遷事宜達不成一致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政府主管部門裁決,法律卻規定裁決主體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雙方達不成協議,首先要提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才能訴訟,也就是說當拆遷協議達不成,行政裁決是必經的第一步。這第一步就有不公正因素在里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就是頒發拆遷許可證的機關,既然已經給拆遷人頒發了許可,它就不大可能在裁決中做出對拆遷人不利的裁決, 那樣的話等于在一定程度上變相否認最初其做出的行政許可行為,嚴重影響其公信力。所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裁決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令人質疑。

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服產生的糾紛,經過此程序就變成行政糾紛,只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這更是一項不合理、不合法的權利救濟程序。在這之前的一系列程序中,公權力介入已經給整個過程增加了很多不公正不合理的因素,而在此時,最重要的解決糾紛的的過程中,拆遷人居然得以逃脫出來,取而代之的是強勢的政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出面替拆遷人抵擋。被拆遷人本來在拆遷協議中與拆遷人尚且是平等的協商雙方,還有談判的可能,但是當糾紛的解決意味著拆遷人卻要面對強大的行政主體,能得到滿意解決的可能性大打折扣。本來是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卻變成被拆遷人、拆遷人、政府三方面,不僅僅涉及民事,還包括行政糾紛,實際上對被拆遷人不太有利。

3、 司法權介入,能否真正保護被拆遷人利益?

當房屋拆遷過程存在糾紛已經到了需要司法權介入(即行政訴訟)來進行裁決之時,實際上公民權是否確實遭到侵犯就處于一個不確定的階段,需要等到司法的裁判結果才能下定論。那么這個時候爭議焦點,即房屋所有權也應該處于不確定狀態,拆遷行為按理不應該貿然繼續進行。但是,對于爭議期間,拆遷是否停止執行,《管理條例》卻給了我們否定的回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也就是說,只要拆遷人已經給與拆遷補償或者安置用房,即使被拆遷人不服、不接受,提起了行政訴訟,房屋強制拆遷這一實質性的行為仍然不停止執行,即“不管最后結果對不對,先執行了再說”,這實在是讓房屋拆遷中對被拆遷人利益的保護有走過場之嫌,試想,一個暫且還存在著爭議的行為法律卻在爭議期間給予默許,等于是在一定程度上變相支持這一行為。且不說司法裁判被拆遷人的勝算有多少,即使司法的最后判決是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的話,其利益實際上已經不能完全保護了,因為房子已經被拆了,只能從經濟補償等其他方式去實現。

司法權往往是社會中公民利益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我們在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制度中卻看到,司法權被虛設、被回避了,司法權介入之后拆遷行為依舊我行我素,這最后一道防線也顯得十分脆弱,實在是有些悲哀。

4、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的“多面手”?

在整個房屋強制拆遷過程中,我們看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異常地活躍,最開始核發許可證的部門是它,而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拆遷協議達不成要進行行政裁決時,裁決主體是它,房屋所有人在裁決期間沒有拆遷,它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甚至在實際操作中,其本身就是拆遷主體。用一個比喻形象地說,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但是這場“運動會”批準者,而且在操作過程“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擁有一個“多面手”的角色是不合適的。在強制拆遷的利益博弈中,公權的享有者和行使者是政府有關部門, 主要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相信政府是“大公無私者”的想法是非常幼稚的, 我們不應該忽視或回避政府的“經濟人”特性。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不僅擁有自己的合法利益, 而且還在積極的謀求種種非法利益, 如尋租和設租利益等⑹。

很明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被賦權過多,權力過于集中,得不到有效監督,被拆遷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證。

四、對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制度的改進及完善的建議

1、嚴格控制公權,保護私權—對公權力介入進行必要限制

在房屋強制拆遷過程中, 各相關法律條文對公權與私權進行法律上配置實際上傾向于公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均規定了公權的優位權, 對私權的重視和保護完全不夠。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問題,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需要通過“控權”來實現, 即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是控制行政權力。因此,我們需要對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的公權力介入進行必要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建設部頒布的2004 年3 月1 日開始實行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從程序方面規定了很多有利于被拆遷人的制度規范,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對被拆遷人權益的關注和保障。這應該是行政法在“控權”,保護公民私權的一個典范,但是,這些規定在調和公權與私權的沖突上是遠遠不夠的, 因為《規程》只是作為《管理條例》的配套法規, 法律效力不強。我們希望在《憲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控制公權, 并對私權提供實在的保護。

我個人認為,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公權力介入的調整要考慮的最重要的一點是:要對“公益拆遷”和“私益拆遷”清晰界定,公益拆遷中,公權力的介入是為了公共利益,應該以規范為主,限制為輔,而在私益拆遷中(比如房地產開發),公權力的介入要嚴格限制,行政主體應該是處于一個協調的中立者的身份,不應該作為一方主體參與進來,更不應該偏重于哪一方,因此,對這方面的公權力介入,要以限制為輔。

2、 修改有關強制拆遷的相互抵觸的法律條款

強制拆遷的法律條文,出現了相互抵觸,其中,下位法對上位法有所超出,具體表現在我上文已經詳細闡釋的兩方面:一、法律法規配置不合理,發揮實際作用的現行法規位階太低,不符合《立法法》的規定;二、明顯與上位法沖突。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兩個明顯超出上位法的地方:首先是對于憲法修正案中對征用權的規定“限于公共利益”范圍有超出,然后對于行政主體在此過程中的賦權違背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關于“平等、自愿、公平”等相關內容。

有關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需要予以糾正。法律條款之間的相互沖突、法律法規系統本身不相一致,不僅影響了法律效力的發揮, 還給行政權力的非法侵入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有必要對這方面的與上位法相互抵觸的法律條款做出修改,保證法律系統的一致性。

3、 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中聽證制度的貫徹落實

程序的公正能夠保證實體的公正,其獨立的價值。城市房屋乃居民安居樂業的根本,屬于重大的財產利益,應該保證被拆遷居民在這個過程中的話語權。

程序公正需要對程序法加以深入細致和完善。這方面我認為非常值得探討的,具有代表性,在現實生活中也很具有操作性的,在于房屋拆遷中的聽證制度的貫徹實施,這也是我在完善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主要想談的一點。

現行規范性文件中也設置了聽證程序,但是這不是一個必經的程序,所以應該在行政法規中規定強制拆遷必須有聽證程序,以被拆遷人申請而啟動。更為重要的是,保證聽證為最后的裁判提供依據,被拆遷人提出的合理意見被政府所接受。而不能只是例行一個程序,對最后的結果不產生絲毫影響。

實際上,在本文開頭的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一案中,當事人也申請過聽證,但當事人的說法是“聽證會就像過場一樣,是為了聽證而聽證,并沒有按照程序來,沒有安排我的答辯,后來我抗議后才給了我時間⑻。”由此可見,房屋強制拆遷這一塊的聽證制度,走過場、當事人提出意見難、聽證意見難落實等現象仍然很嚴重,需要很大程度的完善。

我提出的這方面建議主要有四個方面:

①擴大城市房屋拆遷的聽證范圍

從目前來看, 中央及各省市的拆遷管理法中主要針對糾紛裁決和強制拆遷這兩種行為舉行聽證, 其他環節中尚未設計聽證程序。各地在房屋拆遷立法中應擴大聽證范圍,注重聽證效力,讓聽證這種各方意見集中地方式更多、更有效地運用在解決問題中來。

可喜的是,建設部 2005年 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就對房屋拆遷工作中的聽證制度做出了比較合理而詳細的規定⑼,是在房屋拆遷聽證制度上的一個重大突破和探索。

②代表產生制度的完善

參與聽證會的代表身份是聽證會能否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為“ 聽” 證,主要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 聲音” ,利害關系人能否參與到聽證程序中來并充分發表其意見與建議是實現聽證制度價值的核心問題。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僅規定了參加聽證會的代表要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然而規范性文件中的這種粗略規定, 在實踐中就很難操作,甚至會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使聽證會流于形式。因此,對于聽證會代表選拔制度,需要加以細致規定,尤其是應具體規定相應代表的數量、標準和比例, 在此基礎上將自愿報名的產生方式擴大化, 同時提高參加代表的基本知識和技術常識⑽。

③聽證意見的落實,防止聽證流于形式

聽證程序流于形式, “ 聽而不證”的現象非常嚴重。這幾年, 為了糾正這個問題, 建設部頒布了城市房屋拆遷聽證辦法, 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都必須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這種明確規定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規定和過去那種暗箱操作相比,引人聽證程序無疑是一大進步。但是如何保證聽證會上能平等地收集各利益方的意見,經過合法的聽證程序取得的聽證筆錄應怎樣被賦予相應的效力,聽證過程和后續意見處理的監督仍需要具體法規加以詳細規定。

④聽證信息的透明、公開及信息的平等性

在拆遷聽證中信息的披露也是影響聽證制度能否取得成效的關鍵。現行的問題一方面是信息不夠完全,真實,另一方面是聽證會上拆遷人、被拆遷人、政府的信息不對等。

因此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信息要真實、完全, 材料要易于理解和掌握。二是信息資料應提前發給代表并通過相關的媒體予以公開, 以便與會代表能夠提前做好準備, 為其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一種比較周全的制度安排。

總之,強制拆遷在現實生活中糾紛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沒有正確處理好公權力介入的問題,對適用行政強制程序進行拆遷的公權力使用過多過濫,因此常常會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同時,一方面大量本該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問題都以行政方式解決,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壓力。另一方面,行政權在拆遷中適用過廣,行政強制的適用不合理增加了腐敗和投機,容易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強制拆遷中行政行為的研究,嚴格廓清和限制其適用條件和范圍,落實在立法和執法方面,應該進行精微的制度設計,杜絕現實生活中假借公權力介入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限制行政權力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公權力和公民權利兩者平衡,具體在房屋強制拆遷中,對公權力的介入加以行政法上的規制,讓被拆遷人有話語權,其個人利益能得以保護,達到公權力、公共利益和被拆遷人公民權利的平衡,才是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的行政法規所要追求的目標。

參考文獻:

[1] 王怡. 論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強制權[ N ] . 南方周末,2003 - 09 - 11 , (11) .

[2] 彭宗超, 薛瀾, 闞珂.聽政制度透明決策與公共治理[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 秋風. 拆遷中的政府角色[N] . 南方周末, 2003 - 10 -23 , (11) .

[4] 季衛東. 法治秩序的建構[M]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81.

[5] 楊春慧試論聽證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J]引自法律教育網chinalawedu.com

[6] 魏振瀛. 民法[M] .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7.(第三版)

[7] 王兆國.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 的說明[N] . 人民法院報,2004 - 3 - 9.

[9] 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被強制拆遷.新浪新聞news.sina.com.cn/z/cqzndzh/

[10] 在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貫徹以人為本-閔凡群-《法制與社會》2007年09期

注釋

⑴ 趙紅梅. 房地產法論[M ].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5, 143頁

⑵《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⑷參見《管理條例》第16 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決”; 第17 條規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 由房屋所在地市、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⑸參見《管理規定》第2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⑹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公權”與“私權”的沖突與和諧,劉任平,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中圖分類號: D922. 18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27575 (2005) 01-01 01-04

⑻參見《新京報》對“史上最牛釘子戶”的采訪實錄

第6篇

(一)執法對象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較為普遍

城市行政管理是城市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城市行政管理的目標應該是實現城市的有序、健康發展。但是城市行政管理目的的實現決不能建立在違法行政管理基礎上。城市行政管理執法活動中對執法對象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犯都是違法行政管理的典型表現,這種侵害有時甚至表現為暴力侵害。在執法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些執法人員對執法的對象態度惡劣、侮辱執法對象的人格的現象,不時地在新聞媒體上還會發現執法對象的人身受到執法主體的暴力侵犯這樣的新聞。執法對象的合法生產資料被查扣或者沒收甚至直接予以破壞則更是常見。

(二)執法主體的執法手段變味與立法目的脫離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離不開立法目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也同樣有自身的立法目的。即城市管理要追求使城市得以有序、合法的、和諧的發展,立法目的的實現離不開執法活動。執法實踐中執法手段的運用要始終以立法目的的實現為中心。而現實中的執法手段往往與立法目的脫離。主要表現有以下兩種形式:第一,部分城管人員在執法時一律采用強制手段迫使執法對象停止經營。對執法對象的生產資料一律扣留、沒收或者直接破壞,以追求其短期執法目標的實現。第二,一些地方的城管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標,一味收繳罰款,對相關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加以引導也不加以制止,繳了罰款違法行為就可以繼續。不管是第一種手段還是第二種手段,都不能實現上述立法目的,甚至阻礙立法目的的實現。執法活動與立法目的脫節是現行城市行政執法活動的又一特征。

(三)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中不注重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作為規范行政權,體現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為過程,是實現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國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以及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活動的程序要求較為嚴格,相關執法主體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程序與效率往往是兩個很難兼顧的法律價值,通常行政執法主體以犧牲程序價值來追求更高的行政管理效率價值。殊不知犧牲程序性要求的同時更有可能犧牲的是公平和公正。《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機關做到“三公開”,即依據公開、身份公開、處罰公開。但由于部門利益、管理不善和監察機制的缺失,在當前的城管工作普遍沒有做到“三公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法機關應當告知和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執法實踐中這些權利得不到保障也較為普遍。這些都為行政執法活動中違法行為的出現埋下了隱患。行政程序得不到應有重視是現行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活動的另一個顯著特征。現行城市行政管理活動的上述特征,有的本身就是違法行政行為,有的則為違法行政行為的萌芽提供了溫床。如執法手段與立法目的脫離可能會導致執法機構或執法人員為實現短期目標而不擇手段,甚至暴力侵犯執法對象的人身及財產;不注重行政程序會導致隨意執法、任意執法等違法行政行為。違法行政管理行為是引起執法矛盾的重要因素。近期在城市拆遷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惡性案件就是最好的例證。可以說,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矛盾是和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一起誕生的。接下來針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矛盾形成的深層次原因進行分析。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矛盾的形成原因

城管執法中的違法行為問題,實際上是當今紛繁復雜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各種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從客觀上看,城管執法機關更是被推向了矛盾的風口浪尖上。通過深入的剖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矛盾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執法依據的不確定性

任何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符合職權法定原則。職權法定原則是指各級政府所有職能部門的行政職權都必須由法律、法規授權做出規定。我國目前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法律規定的內容一般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不強,而根據法律制定得相關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則具體的多,可操作性較強。我國現行行政法體系中作為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較少。缺少確定的可操作性強的執法依據,執法主體在實際的城市行政管理活動中可能是無法可依,部分地方政府會自行出臺相關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命令作為城市行政管理的依據。但是往往這些非規范性法律文件自身是否合法都是個疑問,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出現行政執法活動中的矛盾則不可避免。

(二)部分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不懂法或知法不守法

作為行政執法的主體,應當首先做到懂法、守法,只有自身做到懂法并模范守法才能在城市管理過程中正確公正地執法。恰恰相反,現實中執法主體自身不懂法,或者知法不守的行為并不鮮見。由于執法主體自身的法律知識和守法意識的欠缺,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變成了必然。權益被侵犯的執法對象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過程必然會與執法主體發生沖突。

(三)城市行政管理與個人生存權的沖突

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和社會轉軌時期,經濟發展不平衡帶來了城鄉差異,大量的農村人口、城郊失地人口流入城市;大量的企業改制和房屋拆遷問題又導致了大批下崗職工、房屋拆遷戶的涌現。這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城市居民以及流入城市的大量農村勞動人口構成了城市的弱勢群體,他們大多文化水平低、知識技能單一、謀生能力不強。無法從事一些綜合性的、高技術含量的職業,只能從事一些最簡單的商品買賣活動,維系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在得不到國家社會保障救濟的情況下,攤販經濟幾乎成了他們生存的最后希望。然而現代高速發展的城市追求的更多的是市容、市貌等外在形象以及投資環境等。因此,城市行政管理利益與個體生存權益之間的碰撞便不可避免。

(四)城市的公共服務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人民對生活質量追求的也不斷增高,城市公共服務的發展速度緩慢,無法跟上城市發展和人們追求高質量生活的腳步。社會有較大需求,政府又不能滿足。這就為一些在經營形式或方式上違反法律規范的小商小販的出現提供了條件。比如,為方便民眾生活需求,政府應當在繁華社區修建作為配套設施的集貿市場,但是,在追求土地利益的最大化的背景下,一些公益公用項目可能會被商業開發項目代替。經營場所的缺失造就了不法商販的出現。城市公用交通設施的不健全給黑摩的、黑出租、無牌無保障的其他交通工具的出現創造了條件。為了生存,小商販們不得不違法違規經營,做起了“走鬼”,與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展開了“游擊戰”。

(五)部分行政相對人素質不高

從暴力抗法的行政相對人的構成來看,他們大多來自社會的下層,因此他們的文化水平相對較低,法制觀念也相對較弱。他們往往意識不到自身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仍停留在“我又沒有殺人放火,不就擺擺攤子,有嘛影響”的錯誤認識,這正是為何屢次再犯,屢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暴力抗法后,他們大多也認識不到已經觸犯刑律。面對城管人員的執法,他們會誤把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行為當成是針對他們個人的個人行為,所以有的會采取暴力的手段進行“私力救濟”,希望能搶回被罰沒的財物;有的以為武力可以起到威懾作用,使執法人員放棄執法而得以逃避處罰;有的因為一時之氣,基于報復的心態而對執法人員進行人身攻擊。

三、化解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活動中的矛盾一些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城市行政執法活動提供科學依據

依法行政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城管執法不能僅靠“政府令”來實施。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城市化水平并不高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城管工作是一門新興學科,加快立法進度才能改變城管工作缺乏法律依據的現象。盡快制定行政法典,完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針對行政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制定相關配套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制定適應自身條件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真正實現城市行政執法活動有法可依。另外還要對現行部分地區存在的與法律法規不符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清理,盡力確保執法依據的科學性。同時,還應當提高立法水平,認真研究城管工作的規律和發展趨勢,使法律法規既便于執行,又有一定的超前性。當然在進行城管立法時,應當確立立法價值應服從倫理正當性的原則,必須堅持弱勢群體生存權優先的原則。城市管理針對的主要是弱勢群體,如:下崗職工、失地農民和其他種種原因而生活困窘的城鄉下層民眾等等;因此我們在立法中針對利益沖突的衡量與取舍時,應該考慮到上述這些因素,盡量為弱勢群體的利益多做考慮,與市容市貌的整齊整潔、道路的通暢等相比,生存權應該給予優先考慮。

(二)加強對市民進行法制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提高市民素質

城市行政管理活動目標的實現和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參與是分不開的。公民文明意識的提升,為更好的實現城市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重視城市居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其法制意識,提高文明素質,使廣大居民盡可能的理解和支持城管執法工作。要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做到執法主體、執法程序、處罰標準、違法事實、違法依據、處罰內容公開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范城市行政執法程序,確立程序價值

第7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用;問題

目前,我國正在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在1979年,我國的城市化率為18.19%,到1981年就升至20.16%,1995年又升至29.04%。到2002年,我國的城市化率已經達到37%,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顯示,我國的城市化率為42.99%。在推進城市化進程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一些農民土地和房屋被征用,用作修橋、修路等公共設施建設或是這些土地被用買給開發商進行住宅建設。在這個過程中由于農民本身知識能力的有限、政府管理上的漏洞、市場機制、社會心態等原因,產生了農村土地征用的種種問題。

一、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目前農村土地征用態度不統一

對于農村的土地征用問題不同人有不同意見,這主要根據土地承包者依賴土地的程度所決定的。農民對于土地的征用在全國各地都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1)同意土地被征用,但就補償標準不認同;(2)根本不同意自己的土地被征用;(3)

無所謂的態度。在農村普遍存在一種“土地是生存之本”的觀念,同時也有不少村民以種地為生,特別是農村的一些種糧大戶,他們每年種地收益達幾萬元甚至是十幾萬元。一旦土地被征用,那么他們的現狀被打破,他們便失去了自己的工作也失去了自己生活的來源。僅僅是征地的補償款不能滿足他們對工作的渴望。也有些村民有從眾心態,他們在自己的土地和房產被征用時抱著一種“隨大流”的心里,即別人動,我也動。另外,這些村民的主要生活來源不是以自己的土地為生,甚至有些人的生活圈也不僅僅局限于本村,生活軌跡逐漸向城市地區擴展。

(二)被征用土地農民的意見不能得到充分的表達

當農民的土地被征收或房屋被動遷之后,這些人就自發的形成了一個利益集團。這個利益集團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證自己獲得應有的損失補償并以集體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愿,這個集團對動遷方具有監督作用。但是這個集團又受到知識水平、個人素質、思想統一性差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使該組織的組織結構松散、缺乏有效領導。這樣的利益集團在表達自己意愿的時候,往往不能充分的表述,甚至是在談判的過程中發生沖突甚至是。另外,從利益集團的角度來看,在農村存在的利益集團的主要類型有特殊性利益集團和廣泛性利益集團。特殊性利益集團包括:強勢權利精英:農村干部或指在村委會任職的人員;新興富裕階層如農村的企業家、宗族集團、黑惡勢力集團。廣泛性利益集團包括:普通農業勞動者利益集團、農民工人利益集團、農民雇工利益集團。從利益集團劃分角度來看,被征用土地的普通農民無疑是以弱勢群體,他們的意見表達和利益訴求受到了所謂“地位”的限制,不能充分的表達。

(三)征地程序不規范

征用土地的過程往往是:通知拆遷信息――進行實地的現場資產核對――談遷即告知與被征用土地的農戶利益補償――下達征地的時間限制――土地被征用,在這個過程中,被征地的農民完全處于一個被動的地位。而且在征地的過程中,由于工作人員的個人素質、文化水平、工作經驗的不同,在工作中如果某一環節出現了不順暢或者是被拆遷戶與拆遷工作人員的意愿相違背的情況,往往會出現強拆和暴力拆遷的情況甚至成為引發全體性事件的導火索。農地征用問題在當前農村較為普遍,調查表明,近11%的農戶的土地曾經被征用。從調查結果來看,農地征用的社會效益較為低下,有47.7%的被征地農戶具有較強的相對剝奪感,他們明顯意識到自己在征地過程中遭遇了不公平待遇。由于征地過程的不規范也常常出現在公有的土地被賣之后農民才知道的現象。這樣不規范的征地流程還造成了征地或拆遷的工作人員利用農民的消息不對稱和手里的特權在征用土地過程中的尋租現象。

(四)農村土地征用補償不合理

在土地的征用過程中,土地補償是農民主要關注的問題。具體的補償標準主要由4部分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在實際的征用過程中,這樣的標準往往與農民心中的利益損失標準。比如對被征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一般糧食作物只賠一季的產值,果樹只賠一年的產值。這樣一來一年期的果樹和三年期的果樹在補償上相同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同時這些標準也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和經濟條件的變化顯得過低。比如在安置補助費上,3年前租一個單室房間要300元,而現在則需要500元,而標準還沒有變,這樣對農民無疑又是一個損失。另外,在補償問題上,也出現補償的多重標準問題。即對一些比較難纏的人給予補償的標準就提高,對于所謂的老實人則采取另一種態度和標準。

二、原因分析

(一)村委會不能真正代表農民的態度

農村的土地是屬于集體土地的,但在管理上是私人管理,利益相關者也是個人而不是集體,這樣的所有制沖突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使村委會――全體村民的代表與個人的利益形成矛盾體,村委會不會因為村中個別人的土地被征用問題代表這些農民去進行意見表達和問題協商。另外,從權力使用的角度來看,在農村土地被征用時,往往征用的主體是上級政府部門或者是村委會的招商引資。在這樣的力量對比中,村委會首先會選擇服從上級主管部門或是投資單位,村委會站在了與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對立面,而農民相對的變成了弱勢群體。這時村委會的態度只能代表村委會中個別人的意見,而不是被征用土地農民的真實聲音。在我國農村除了有一部分土地被分配給村民管理和經營外,還有一部分土地的管理權掌握在村委會手里。這部分土地有時是村委會負責管理,但大多數情況下村委會通過某種形式將這些土地承包給村里的個人來經營。對于這部分土地其實是出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所以有時候這部分屬于全體村民的土地在被村委會使用――如建房、建廠、租賃甚至是出賣,村民都不知道具體的情況。

(二)搭便車的心理導致在利益維權上沒有形成穩固的利

益集團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被征用農民思想不同,形成的利益集團結構松散,缺乏信息溝通而后管理,同時人們還存在一種從眾的心理,即“隨大流”,這樣的心態,在集體利益受到損失的時候維權的力度不夠。另外在利益選擇過程中也存在用腳投票的現象,即當一方給予的條件與自己的意愿相同的時候,一些人就會投降另外一個利益集團,這樣也使得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在表達集體利益時出現不統一的現象。同時被征地的農民也意識到,自己的集團能量與其他利益集團相對比,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在這個利益博弈中明顯出現這樣的情況:如果與征地方相抗衡,可能獲得更合理的利益或得不到應有的利益;如果不與之相抗衡,可能獲得應得的基本利益或者少于應得利益。在這樣的利益博弈中被征地者往往害怕失去基本利益,兩害取其輕的選擇思維讓被征地農民的群體不能團結在一起。

(三)信息傳播的不透明

首先,從信息的傳播途徑上來看,在農民的土地被征用時,這些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就形成了一個利益集團,這個利益集團往往在整個動遷過程中處于弱勢的地位,信息傳播一般限于集團的內部傳播,口口相傳。在傳播的過程中,又由于個人的想法不一樣,可能存在不真實的信息。他們從政府或者開發商處獲得信息時,處于在信息鏈末端,他們通常都是最后一個知道確切消息的人群。而自己的信息反饋和意見表達往往又會因為信息傳播的時間和傳播的環節而造成信息的失真和延誤等問題。其次,從選擇權上來看,在政府征用土地或者是開發商想要購買土地時候,通常情況下都是購買主體先選中位置,進行規劃,然后再與村民進行談判。這樣的談判是一種強迫性比較強的通知,村民基本不存在選擇權,只能選擇被動的接受。另外,在農民的土地被征用時,對于補償款的標準沒有準確的衡量,政府部門對于標準的制定沒有采取公開透明的聽證會制度來衡量和制定。標準上的“盲區”使應該是農民掌握的信息沒有被掌握,這造成了農民信息的缺失。

(四)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在關于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建設中,我國還有很多路要走,更是有很多的漏洞需要相關人士去填補。從目前來看,關于土地征用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并施行。但是對于具體的實際操作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比如:當地政府既是監督者也是實施者。對于土地征用過程中的權責劃分不清,對于違法亂紀的現象懲處力度不夠。同時也《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表示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來征收土地,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這個公共利益的定義和范疇就是由征收土地的政府或者是開發者來解釋。公共利益在實際操作中概念模糊。另外法律對征收土地一方缺乏具體的法律約束,比如權限、責任、義務等。法律上的漏洞和缺失造成了農民的合法權力缺失,使農民維權路徑受阻。

(五)政府管理上的缺失

在征用農村的土地的過程中,政府的管理往往出現“承包”的方式,雖然有所謂的“動遷辦”,但是在征用土地的過程中,政府對于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方法缺乏有效的監督,政府中的上級主管部門主要關心結果而對過程存在忽視。在征地的過程中,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對征地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控制不足,對相關信息掌握的不夠全面和透徹。這往往也成為征地過程中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另外,政府對于征地的多用途審批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管理。征地的目的各有不同,有政府的公共設施建設征地、房地產開發的征地,也有招商引資的征地,這樣的征地目的是為了服務于百姓,也是為了提升被征地地區的經濟實力,但是在具體的項目評估過程中,缺乏科學合理的評估手段,項目的具體效果如何和具體的后果卻往往被忽略,甚至有出現浪費土地資源的現象。

三、解決農村土地征用問題的對策思考

(一)充分的做到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是解決溝通不暢的一條重要途徑。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在獲得充分的信息后能夠增加對征地行為的理解和支持,增加政府的可信度。減少錯誤的負面信息對農民的誤導和農民對政府的誤解。在征地的過程中,很多的產生都是由于被拆遷戶與拆遷人員之間沒有進行合理而有效的溝通,導致信息不暢,從而產生矛盾甚至激化矛盾。信息閉塞、溝通渠道不暢成為土地被征用者在溝通問題上的瓶頸。對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信息公開化,建立土地評估體制。作為市場經濟體制,我國的資源配置不能局限于計劃經濟手段,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征地補償的標準不能搞一刀切,工作應該因地制宜,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的情況,對土地的價格和潛在利益進行系統的評估,同時對評估的結果進行聽證,充分聽取村民的意見,對于土地損失的補償標準應該采取公示的形式進行信息公開,這樣才能夠使被征用土地者滿意。

(二)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

現有的法律法規在農村的集體土地被征用問題上有很多漏洞,規定的不夠詳細,各地方政府應該出臺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盡量做到細化。另外要從法律層面上構建合理的群眾維權制度。建立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是解決農村征地問題的必由之路。從法律層面規定征用土地的范圍和標準,明確規定土地的征用條件、程序和補償標準。用法律法規來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到損害。同時還要建立被征用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農民被征用了土地之后不得不選擇另謀出路。同時也可能因為住房的變更使被征用土地的農民缺乏生活保障。那么政府就必須建立一個有針對性的扶持機制和保障機制來幫助這些農民重新定位和就業。

(三)政府要加強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的監管力度

在農村土地征收的問題上,政府應該從源頭開始進行監管。其中包括項目的審批,工作人員的安排、征收的具體流程、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安置等等。土地征收涉及到農民的根本利益,不能簡單的為了一個年度的工作業績或者是暫時的地區利益就盲目的進行土地征收,政府有關部門要對項目嚴格把關。對于工作的階段性成果進行考察,并設定違法舉報方式,建立群眾監督機制和信息反饋機制。政府也應該設立第三方監管,可以委托一些比較大的機構參與土地征收過程,這樣可以做到更加公正合理。

(四)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政府要給予法律援助

農民要積極的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農民本身要加強自身的學習,對自身所擁有的權力和義務有所了解,增強法律意識。同時政府對農民要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在征用土地進時,政府可以委派一名法律工作者以公立的態度來進行雙方之間的溝通和協調。這樣既增強了被拆遷者或土地征用者的法律意識,同時又幫助了利益集團中的相對弱勢集團的利益訴求。這樣的法律援助也可以再當農民認為自己的土地補償款不合理時,通過合理的途徑和方法為自己維權。

參 考 文 獻

[1]曾平,劉愛華.城市化和利益集團視角下的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投入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0(5):105

[2]邵琨.農村利益集團扭曲與基層建設[J].烏魯木齊職業大學學報.2010(4):18~19

[3]袁柳天.諸城市農村土地流轉的實踐與思考[J].企業導報.2010(7)

第8篇

“走,咱們找王歡評理去!”陜西省西鄉縣城關鎮西關社區的居民王興華、李杰為宅基地邊界的劃分問題爭得不可開交。吵了半天,兩人決定找王歡給評判評判。王歡是社區的遠教站點管理員,因為對人熱心,又把遠教這個“百寶箱”用出了名堂,所以居民們都信任他。聽了王、李二人的糾紛后,王歡并沒有急著說誰對誰錯,而是從遠教平臺上挑選了一部處理宅基地糾紛的法律課件放給他們看。看完課件,剛剛還爭得面紅耳赤的兩人也平靜下來。王歡趁熱打鐵,結合課件中的案例和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開導。一番交談過后,王興華、李杰當場握手言和。像這樣利用遠程教育化解群眾糾紛的事,在王歡的工作中屢見不鮮。他常對居民說:“我一定為大家管好遠教‘百寶箱’,保證你們隨到隨用。”

西關社區位于老城區內,這里的房子有些還是土坯房,街道狹窄臟亂,一到下雨天,房子漏雨,馬路成河,社區居民做夢都想改變居住環境。可是一涉及拆遷問題,神仙也作難,社區工作人員都不愿意接這個燙手的山芋。為了解決拆遷難題,王歡搬出了遠教“百寶箱”。他從遠教平臺上找到關于拆遷政策宣傳的課件,在社區遠教廣場的戶外LED顯示屏上滾動播放,讓群眾從實實在在的例子中吃透拆遷政策,感受拆舊建新后帶來的喜人變化。

雖說王歡在拆遷工作前期做足了準備,但還是遇到了“釘子戶”。社區居民王遠志提出要分給自己四間臨街門面房,而他要拆遷的房屋本來就不臨街,明顯不符合規定。見社區不能滿足自己的要求,王遠志干脆把門一鎖,去了外地,并揚言不答應條件就別想動他的房。眼看著開工日期一天天臨近,王遠志的房子又剛好位于一期工程當中,怎么辦?王歡多方打聽,得知王遠志去了西安的女兒家,于是便坐了五個多小時的長途大巴趕了過去,找到王遠志后,給他講法規、講政策、講感情。在王歡的耐心開導下,王遠志終于答應按照政策規定領取拆遷補償。在簽訂了拆遷協議后,王遠志好奇地問:“小王,你上學是不是學的法律專業,怎么懂這么多法律知識啊?”王歡笑了:“我啊,全靠遠教‘百寶箱’,那里面是學啥有啥。”王遠志若有所悟:“真這么牛?看來我回去以后也要在這‘百寶箱’里淘些寶貝!”

(作者系陜西省西鄉縣委組織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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