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09:33: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財產損失會計處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我公司是一家從事印刷業的企業,1997年12月,公司新購置了一條生產線,購置成本為560000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率為固定資產原價的5%,預計使用年限為6年。但是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為10年,為此,我公司在每年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均按照稅法規定的年限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了納稅調整。2004年6月,由于該設備已經超過實際使用年限,無法正常使用,公司按規定進行了報廢處理。請問,我公司已經調整的折舊差額是一次性稅前扣除,還是按剩余4年分期稅前扣除?如何進行稅收和會計處理?
答: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你公司每年已經提取折舊的金額為:560000×(1-5%)÷6=88666.67(元),6年合計已提取折舊532000元;而按照稅法規定,每年可以稅前扣除的折舊金額為:560000×(1-5%)÷10=53200(元),6年中,合計可以稅前扣除的折舊金額為319200元。按此計算,你公司從1998年~2003年,每年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5466.67元(88666.67-53200),合計調增212800元(35466.67×6)。該數額正好等于你公司已經提取的折舊額與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金額之差(532000-319200)。也就是說,你公司的問題是這部分已經調增的212800元應納稅所得額能不能確認為財產損失、該如何進行稅收與會計處理的問題。
如果該項固定資產沒有報廢,仍然在2004年以及以后3年繼續使用的話,那么,每年還是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3200元,4年合計調減212800元(53200×4)。
但是,由于該項固定資產實際已經在2004年度報廢,確實屬于發生了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和《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后,應確認為財產損失。但是你公司須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財產損失,不得在不同納稅年度人為調劑。
因此,經稅務部門按規定審核批準后,你公司可以一次性在2004年度稅前扣除。如果你公司所得稅會計采用的是應付稅款法核算,則直接將減除212800元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相應的所得稅金額后,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額”;如果你公司所得稅會計采用的是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由于平時每年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時借記“遞延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因此,當年一次性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時,除當年正常核算所得稅外,還要與前面對照調整賬務,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
關鍵詞:災后重建;會計師事務所作用;損失認定;資金籌措
四川汶川大地震的災后重建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很多事情需要統籌協調,科學安排。本文就作為中介機構的會計師事務所如何在災后重建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進行探討。
一、災后重建中企業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財產損失價值的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3號)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企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在稅收政策的基礎上,企業需要盡快全面清理地震災害財產損失,提供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二)不能償還債務的認定
中國銀監會于2008年5月23日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發出緊急通知。通知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通知明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核銷貸款過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債務人無財產清償證明的,可依據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作為核銷呆賬的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財金[2008]28號)規定:“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根據上述規定,在明確呆賬貸款核銷政策的基礎上,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的企業需要盡快全面清理地震災害財產損失,提供包括借款抵押資產在內的財產實際損失情況,及時向金融企業等債權人提出核銷貸款申請。
(三)重建資金的籌措
在銀根緊縮和汶川地震的雙重影響下,受災企業資金空前緊張,災后重建融資困難突出。據統計,六個重災市州中小企業恢復重建大約需要資金超千億元。截至2008年6月30日,四川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向災區發放的貸款中,恢復重建貸款只占百億,相對于所需資金的千億元而言只是一個零頭。四川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明確企業籌措重建資金的金融扶持措施包括:開啟綠色授信通道;增加重災區再貸款、再貼現限額;創新信貸產品;放寬機構準入條件;支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建設;扶持地方金融機構;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
這些政策無疑給受災企業帶來了解決資金問題的希望,企業需要盡快準備相關資料,提供有一定水準的恢復生產和發展經營的前景證明材料以申請資金。
二、會計師事務所在企業災后重建中的作用
(一)協助企業進行財產損失價值的認定
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后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具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損失鑒定材料。一般情況下,受災地區的主管稅務機關會根據監管要求到“現場取證”,但受限于人手、時間等無法全面參與企業財產損失清理工作。因此,稅務機關會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財產損失鑒定報告審批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在這個過程中,中介機構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二)協助銀行對企業不能償還的債務進行認定
豁免地震受災企業的部分債權是災后重建的第一步。但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管舉措,豁免債權將會變成利益分贓。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有權利仔細審核損失情況,但卻可能出現其工作人員與企業內外勾結,趁核銷過程進行抽逃廢債。因此,地震損失到底有多少,到底該核銷多少債權,應該充分利用外部中介機構的審核結果。
(三)協助企業籌措重建資金
地震給很多企業帶來了巨大損失,但并不一定都是毀滅性的打擊。有的企業經營情況和市場前景都不錯,地震使它們遭受損失,經營暫時停頓,但只要有足夠的資金支持災后重建并幫助周轉,這些企業很快就可以恢復原來的生產規模和盈利水平,甚至可能通過重建升級原有生產能力、優化產品結構等而取得更好的發展機會。財政、金融機構、風險投資者等方面均有可用于企業災后重建的資金,但是需要企業提供有相當說服力的恢復生產和發展經營的前景材料。受災地區很多企業目前尚不具備災后恢復重建方案、項目計劃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的制作能力和經驗,這就需要中介機構發揮專家優勢作用,協助企業做好相關材料,爭取外部資金。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報告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在財產損失價值的認定方面
為了降低風險,作為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擔地震相關工作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堅持財產損失認定原則,從嚴把握,做到界定準確、數字真實、證據充分;事實不清不核銷、程序不全不核銷、責任不清不核銷。由于在現行文件中,對地震損失的界定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在執業過程中,注冊會計師要注意與企業、稅務、財政等方面加強溝通與交流,準確把握政策。注冊會計師還要綜合各方面意見,盡可能使專業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滿足各種需求。
(二)在對企業不能償還債務的認定方面
在地震損失清理工作中,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有多報損失的動機,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應主動向企業宣講政策,加強溝通,在損失界定和取證方面得到客戶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注冊會計師一定要參與現場從始至終的清理工作,一方面要輔導企業人員做好攝影、照相、測試、技術和質量檢驗、損失情況記錄和簽字確認等取證和資料收集工作;另一方面要嚴格監督取證過程,認真、及時復核各項財產損毀率和預計修復費用的合理性,并解決相關人員在損失認定方面的分歧事項。
企業地震財產損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存貨等。對于完全損毀或滅失的財產,取證工作比較簡單;對于部分損毀、修復后尚可正常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以及部分損毀、整理或返工后尚有利用價值的存貨,損失取證工作及損失金額的認定相對復雜。對于部分損毀財產的損失鑒定工作,中介機構要充分發揮專家團隊的作用,由建筑工程師、設備工程師等專業人員提供損失咨詢意見。對于非常重大、專業性極強并已經超出企業和中介機構鑒定能力的財產損失,中介機構還應該協助企業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如危房鑒定、車輛報廢鑒定等。地震財產損失金額的確定以直接損失為宜,間接損失由于相關證據收集困難、計算準確率較差,可以提請關注等方式表達咨詢意見、不宜發表鑒證意見。除了注意損失金額確認之外,取證程序合規性、手續完整性、證據充分性也不容忽視,需要中介機構嚴格把關,將這次企業地震財產損失鑒定做細、做實,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三)在協助企業籌措重建資金方面
會計師事務所一方面要協助企業籌措重建資金,另一方面,還應該輔導企業加強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資金,持續為受災企業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在災后重建的漫長過程中,在做好財務工作的基礎上,中介機構能夠幫助企業分析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完善各項資產管理制度,落實后續的整改措施和建章立制工作等。通過災后重建工作的有序開展和順利實施,受災企業不僅能夠恢復到災前的生產能力,而且還有通過深化管理和提高競爭力加速發展的潛力。
(四)在賬務處理方面
1.損失的賬務處理。
一般情況下,企業發生地震災害損失后應當及時清查核實,作為當期損益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方法進行核算。但是,介于本次地震災害損失重大,筆者認為,應該允許企業自行選擇會計處理方法,既可以計入當期損益,也可以核銷所有者權益。應該注意的是,無論計入損益或者權益,都應當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如企業董事會、股東大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決議程序等。如涉及國有資產,還應當報國資、財政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2.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式。
受災企業在地震發生至正常生產期間如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本次地震災害發生至今,很多受災企業處于停產恢復階段,固定資產損失尚未清理完成,無法及時、準確地判斷各項固定資產是報廢、可修復或者基本完好。筆者認為,企業可以在清理損失期間暫停對相關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待生產正常后再根據實際情況對固定資產恢復計提折舊。
【主要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2008-6-29.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2008-5-19.
[3]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3號).2005-8-9.
[4]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財金[2008]28號).
一、根據匯算清繳后賬務調整的原則,舉例說明賬務調整
(一)調增調減利潤的會計賬務處理
(例1)某企業1999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利潤總額為600000元,所得稅為198000元。調增當年度利潤190000元,其中年終多結轉在產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19000元末轉為營業外收入,職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調減利潤101000元,其中少攤待攤費用11000元,少提福利費9000元,補交營業稅39000元,生產費用誤記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舊11000元。其他還有企業購買國債利息收入20000元,滯納金2000元,被沒收財產損失20000元,工資總額超支23000元,贊助費支出20000元,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60000元。
1.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調增利潤會計處理
借:生產成本 49000
預提費用 85000
固定資產清理 19000
應付福利費 37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90000
2.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調減利潤會計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1000
貸:待攤費用 11000
應付福利費 9000
應交稅金營業稅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計折舊 11000
(二)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的納稅調整
按照會計方法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收法規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或虧損)之間存在著和時間的差異,由此導致的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都應作納稅調整。例1中,國債利息收入、滯納金、被沒收財產損失、工資超支、贊助費支出都屬永久性差異,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屬時間性差異,由此兩種差異引起的納稅調整,一般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調整的差異額與會計利潤合并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只作納稅調整,而在賬務上不作調整。
(三)企業虛報虧損的賬務調整
國稅總局國稅發[1996]162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對在申報虧損的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現企業虛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調減其虧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33%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并視情節,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例2)某企業1999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借方余額120萬元,企業申報虧損也為120萬元,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
(1)若企業少記收入40萬元存入小金庫中,稅務部門的處理結果是企業調減虧損,處以視同所偷稅款13.2萬元(40萬元×33%)一倍的罰款。
(2)若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末作納稅調整130萬元,扣除賬面虧損120萬元,實為盈利10萬元,處理結果是企業補繳所得稅,并處視同所偷稅款42.9萬元(130萬元×33%)一倍的罰款。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調整:
1.調減虧損后仍為虧損。
(1)調減虧損
借:銀行存款 4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0000
(2)交納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132000
貸:銀行存款 132000
2.調減虧損后為盈利。由于工資超支屬永久性差異,不需作賬務調整,但該盈利實為應納稅所得額,應補繳所得稅3.3萬元,罰款42.9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1)補繳所得稅
借:所得稅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貸:銀行存款 33000
(2)交納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429000
貸:銀行存款 429000
(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處理
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在上表現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借方余額,不論是用當年的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只要扣減年初俐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借方余額就能進行處理,因此不必進行會計賬務調整。
(例3)某公司上年度發生虧損15萬元,按規定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當年實現利潤總額59萬元。當年應納所得稅14.萬元[(59一15)×33%].
二、查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對查出應補(退)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財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很不統一,主要有這樣幾種意見:
(一)通過似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這樣處理如不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發生額進行,在應納稅所得額時容易發生差錯。所以此辦法不規范。
(二)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這不符合所得稅會計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費用支出的屬性,又將企業應付的所得稅看做是企業與國家之間的一種分配關系,回到了所得稅是利潤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亦不可行。
(三)通過“所得稅”科目核算。這種處理符合所得稅會計改革的精神,根據具體會計核算和稅收政策可選擇運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會計法。
現按例1資料作會計處理如下:
1.計算應補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794000(600000+調增利潤90000一調減利潤101000+納稅調整105000)
應納所得稅262020(794000×33%)
應補所得稅64020(262020一已提所得稅198000)
2.補交所得稅的差異分析
(1)在應補交的所得稅中屬于凈調增利潤補交的,有29370元
[(190000一101000)×33%]
(2 )屬于納稅調整永久性差異補交的有14850元
[(一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屬于納稅調整時間性差異補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工補交所得稅會計賬務處理
(1)補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44220遞延稅款 19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020
(2)上交所得稅
關鍵詞:納稅籌劃 企業經濟效益 稅收政策
俗話說:“逃稅者愚,偷稅者蠢,避稅者智,籌劃者高。”隨著國家稅收政策的不斷調控,納稅籌劃工作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是越來越大。財務部門在如何增收節支,開源節流,加強內部管理,提升整體素質方面,不斷探索、開拓電力市場可持續發展的新路子。本文就一些實例來分析納稅籌劃的重要性。
一、把握稅收政策脈搏、進行合理籌劃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稅收收益,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稅收政策的脈搏,重復利用好稅收政策法規資源,通過合理避稅來最大限度的減少稅收成本,謀求合法的經濟利益,成為每一位財務工作者應該關注的問題和具備的素質和技巧。
從筆者單位處理的一項固定資產進行分析。為了盤活資金,筆者單位的一棟老辦公大樓準備處理,如何進行處理,是銷售還是長期出租?如果銷售,已有買方同意出價300萬元購買。但經過多次討論,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筆者就針對出售與長期出租展開了一番籌劃:若長期租賃,租金是300萬,到期此項資產無償歸租入者,但涉及的稅金有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建與附加、印花稅等,合計稅負為17.5%,需要負擔的稅費是53.1萬元。如果直接出售300萬,該樓原值是500萬,累計折舊260萬。所涉及的稅負有營業稅、城建附加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合計應負擔的稅費是29.35萬元。從以上計算可得出,不論從資金的使用上,還是從稅收的負擔上,出售方案會給企業創造更大的利潤。通過以上對比分析,筆者單位在此項交易中合理節稅23.75萬元。
二、納稅籌劃是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的有效途徑
首先,從2006年增值稅的檢查說起,市國稅局提出,筆者單位增值稅的稅負低于其他市,且從收入、成本、線損都沒有查出影響增值稅的原因,最后關于增值稅稅負低的問題,決定對供電公司實行增值稅評估。征得國稅局機關的同意,由筆者單位自查原因,通過查資料、實地調查、詢問,了解到影響稅負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縣的躉售電價高于其他縣,而農業用電量所占比重很大,工業發展非常緩慢,主要企業均處于停產與半停產狀態;本次調價中,居民生活用電沒漲,而其他幾項均調增0.044元,電費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電量的前提下,銷售收入相對較低,購電成本較高,由此產生的稅負也較低。
其次,從處置積壓存貨的審批問題上分析,筆者單位有一批長期積壓造成貶值的材料,賬面價值50萬元,經估算變賣價值20萬元(不含稅),如果處置,則將形成30萬元的損失。該損失稅前扣除是否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在這個問題上,經查閱資料,咨詢稅務機關,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在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在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該筆業務符合規定,處置變賣資產形成的損失不用審批,只需報稅務機關備案后,納稅人就可以自行申報扣除,所以筆者單位排除了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以及人為的管理責任,并在稅務機關備案后處置了該項資產。如果不通過調查,就會按照非正常損失處理,就應當進行進項稅轉出5.1萬元,變賣該批存貨需繳增值稅3.4萬元,合計就繳納增值稅8.5萬元;如果不用審批的情況下,也就是一筆正常的銷售業務,購買該批存貨包含的進項稅就不用轉出,只需繳納變賣該批存貨的增值稅3.4萬元,從損失的最終反映看,影響利潤5.1萬元。
從以上例子可以得出,進行合理避稅,應該以現行的稅法及相關法律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的稅負彈性進行合理避稅,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使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
三、從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談納稅籌劃對經濟效益的影響
不同會計政策選擇下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會形成不同的納稅方案。企業納稅籌劃的目標是減輕
稅收負擔,爭取稅后利潤最大化。
首先,對于廣告費、招待費的處理影響會計利潤情況: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以上費用按規定比例扣除,按稅法規定超過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是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問題,有的把這些超支的費用調到應付福利費,擠占福利費,有的調到了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里,這樣做企業無疑是提前納稅,不僅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而且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此舉并不是企業最佳選擇,沒有起到籌劃的效果,所以作為會計人員要按照客觀性的原則,真實準確的記錄每一筆業務,與稅法有差異的地方,也是在納稅時調表不調帳,不能影響企業報表與賬簿的真實性。納稅籌劃,除依法運用各種手段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外,還可以通過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等途徑實現納稅籌劃的目的里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企業應選擇有利于企業的會計政策,以獲得遞延納稅。
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新辦法的“亮點”
(一)匯算清繳的主體為納稅人
即參加匯算清繳的對象為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對無論盈利和虧損、是否在減稅、免稅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匯算清繳的風險全部轉嫁到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像以前一樣承擔“納稅人保姆”的職責。
(二)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
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結清稅款手續,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與匯算清繳合二為一。納稅人在申報匯繳期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允許其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從而增加了優化服務。
二、要注意國稅發(2005)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幾個“關鍵點”
(一)分清程序是前提
企業財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和經審批扣除兩種。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該《辦法》共列舉了八種情況,一目了然,注意參閱。
(二)把握時間是關鍵
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時間緊迫。
(三)出示證據是保證
企業的財產損失必須客觀真實,并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真實性。否則,稅務機關審核不過關,企業只能“啞巴吃黃連”,這就要求企業在發生財產損失之后要保存、收集和取得有效的證據。
三、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應注意的“重點”
結合最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等文件,新申報表在內容上作了較大調整。比如,涉及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目扣除的計算基數統一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投資收益不再進行還原計算,工會經費計提基數調整為計稅工資總額、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不再設置當年支出比上年增長10%的前置條件等。
舉例:某生產家電的內資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元)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產品的單位成本90元,假如不考慮各種流轉稅,企業無尚未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增值稅稅率都為17%。
2006年度企業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通過經銷商銷售產品15萬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累計注明不含稅價款3600萬元,稅額612萬元;零售2萬件,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金額累計561.6萬元。
注:上述業務會計上記入“主營業務收入”,稅法上填入申報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3600+561.6/1.17=4080(萬元)
會計上記入“主營業務成本”填入申報表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15+2)×90=1530萬元
2.公司2006年作為福利給職工發放自己生產的家電1000件。
注:根據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13.08萬
貸:庫存商品9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8萬(0.1×240×0.17)
稅法上應視同銷售,將24萬的收入填入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將9萬填入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
3.全年共發生產品運輸、裝卸、包裝、展覽、廣告等銷售費用700萬元,其中廣告費支出400萬元,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款已付。
4.全年共發生財務費用222.2萬元,其中:
(1)支付給經銷商完成2005年銷售額度和及時回款給予的銷售折扣200萬元,此折扣以企業與經銷商的協議和自制現金折扣計算單作入賬依據。
注:200萬元無正規發票,不可在稅前扣除,應填入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
(2)2006年8月1日,因缺少流動資金,從關聯方企業取得借款3000萬元,期限3年,年利率為1.2%,8-12月份“財務費用”科目列支關聯方借款利息15萬元,金融部門的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0.72%。
注:稅法規定,向關聯企業借款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則稅前可扣除的利息為:5000×50%×0.72%×5/12=7.5萬元,超支部分為15-7.5=7.5萬元,應填入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
(3)2005年9月1日,該公司從工商銀行取得貸款1000萬元,公司將這部分貸款用于長期股權投資,2006年度財務費用中列支這部分借款利息7.2萬元。
注: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投資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勿需進行納稅調整。
5.全年共發生管理費用469.14萬元,其中:
(1)業務招待費60萬元。
(2)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80萬元。
(3)工資總額160萬元。工資采用計稅工資制。其中,2006年1-6月份職工平均人數100人,6-12月份職工平均人數為110人。上半年計稅標準為800元/人。
(4)按工資總額160萬元相應提取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累計28萬元。
6.2006年8月發生意外事故,損失庫存的外購材料40萬元(不含增值稅),10月份取得保險公司賠款15萬元,財產損失已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同意在稅前扣除。
會計處理:
發生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46.8萬
貸:庫存商品4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萬
賠償時:
借:營業外支出 31.8萬
銀行存款15萬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46.8萬
根據2005(國稅發)第13號令,年終匯算清繳時,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31.8萬的財產損失可在稅前扣除。
7.2006年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境內分回稅后投資收益60.8萬元,已按24%交納了所得稅。
注:申報表第2行=10+60.8=70.8萬元,不再進行還原處理。
8.11月份,轉讓9成新小汽車,轉讓價為5.5萬元,賬面原值6萬元,已提折舊1萬元。
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5萬
累計折舊1萬
貸:固定資產 6萬
取得收入:
借:銀行存款5.5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5.5萬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0.5萬
貸:營業外收入 0.5萬
注:新申報表將0.5萬元填入第5行其他收入中,這與舊申報表完全不同。新申報表的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已基本與會計上接軌,這樣的變化進一步方便了納稅人的核算,稅收與會計的收入差異變小,只需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余額加上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即可。
9.通過民政局向災區捐贈自產家電,成本價為0.9萬元,公允價值2.4萬元,捐贈扣除比例3%。
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1.308萬元
貸:庫存商品0.9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408 (2.4×17%)
稅法上應視同銷售,將2.4萬的收入填入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將0.9萬填入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
報表填列: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計算如下:
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3600+561.6÷1.17+24+2.4=4106.4(萬元)
第2行投資收益:10+60.8=70.8(萬元)
第5行其他收入:0.5萬元
第6行收入總額合計:4177.7萬元
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17×90+9+0.9=1539.9(萬元)
第9行期間費用:222.2+469.14+700=1391.34(萬元)
第11行其他扣除項目:31.8萬元
第12行扣除項目合計:2963.64萬元
第1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1214.66萬元
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71.49+44.68+6.4+1.12+200+7.5
=331.19(萬元)
廣告費扣除限額=4106.4×0.08=328.51(萬元),調增400-328.51
=71.49(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4106.4×0.3%+3=15.32(萬元),調增60
-15.32=44.68(萬元)
計稅工資6×800×100+110×1600×6=153.6(萬元),調增160
-153.6=6.4(萬元),三費調增6.4×0.175=1.12(萬元)
利息及折扣調增200+7.5=207.5(萬元)
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1545.85萬元
第18行免稅所得:10萬元
第19行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19.2萬元(60.8/(1
-24%)×24%)
第20行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1.31萬元(因為1545.85×3%>1.308)
第21行:40萬元(80×5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的有關規定,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數額直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21行“加計扣除額”中,取消附表九)
第22行應納稅所得額:1513.74萬元
第23行適用稅率:33%
第24行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499.54萬元
第25行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19.2萬元
第28行境內、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480.34萬元
一、事業基金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包括滾存結余資金形成的一般基金和對外投資形成的投資基金兩部分。
1、一般基金的界定和會計處理
首先,應按清查、審計結果,在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后,對報廢、毀損等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貸記相關資產科目,對盤盈等原因造成的資產增加作相反會計處理。其次,根據資產評估的確認結果,對資產評估增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對資產評估減值作相反會計處理。
2、投資基金的界定和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其實只是增加了“事業基金”,減少了“固定基金”,對凈資產總額并不產生影響。會計處理為:借記“對外投資”,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同時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事業單位用貨幣資金、材料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事業基金總額也未發生變化,只是事業基中“一般基金”轉為“投資基金”。會計處理為:借記“對外投資”,貸記“銀行存款”或“材料”等科目(不考慮相關增值稅);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因此,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中,對投資基金的界定和會計處理需分別參照固定基金(后述)和事業基金中“一般基金”的界定方法和會計處理辦法。但對轉企改制基準日形成的投資收益,不論是以固定資產投資,還是以貨幣、材料等投資,都應確認為其他收入轉入事業單位凈資產,作如下會計處理:借記“對外投資”,貸記“其他收入”;然后借記“其他收入”,貸記“事業基金”或“結余分配”。
二、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持有固定資產所占有的基金,它源于事業單位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事業間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固定資產價值,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一般情況下,因固定資產入賬后不需要提取折舊,故事業單位購置入賬的固定資產在沒有報廢、毀損的情況下,其固定資產、固定基金的賬面價值是不變的,不會因為固定資產使用磨損而使固定基金隨之減少,而這必然就導致了事業單位虛增資產總額、虛增凈資產。對此,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過程中,應依據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對固定基金作出界定和會計處理。
1、對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標準的,按其價值大小及用途分別轉作“原材料”或“低值易耗晶”等,借記“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同時,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
2、對報廢、毀損、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規定審批程序批準后作報廢處理,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
3、對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取得的變價收入轉入專用基金,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對清理報廢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損失作相反會計處理。
4、盤盈及資產評估增值固定資產,按評估重置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按凈值貸記“固定基金”,差額貸記“累計折舊”。
5、對于改制基準日需要轉讓的固定資產,按轉讓收入凈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同時,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
6、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租人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其他應付款”,實際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則根據每次支付金額相應增加“固定基金”,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固定基金”;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顯然,在未付清最后一筆租賃費之前,實際上把固定資產價值分別反映在負債和凈資產中,負債“其他應付款”反映應付未付租賃費,凈資產中“固定基金”反映實際已經支付的租賃費。所以,在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基準日,對融資租人固定資產應根據租賃合同規定,租賃期滿是否能取得固定資產所有權,如能取得其所有權,則應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尚未支付的固定資產租賃費轉入“固定基金”,借記“待攤費用”,貸記“固定基金”;不能取得其所有權的,則應沖回已增加的“固定基金”。
三、專用基金
專用基金是指按規定從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及結余中提取的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和修購基金等。其中,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基金主要用于職工福利及醫療保險支出,在轉企改制中,應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轉入負債類科目“應付福利費”中核算,因而不列入轉企改制后的凈資產。修購基金主要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購置與維修,應納入轉企改制后的凈資產。
四、結余
結余是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事業結余、經營結余。上述結余在按規定計算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后,一般轉入“事業基金”或作“結余分配”,在轉企改制過程中,分別構成事業單位的凈資產。
關鍵詞:企業關停;稅務處理;會計處理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事。此次事故造成近一千人死傷,多人失蹤;多棟建筑物及上萬輛汽車及集裝箱損毀,經濟損失慘重;2015年12月20日深圳市光明新區渣土受納場致七十三人死亡的特大山體滑坡安全事故;及最近的江西豐城電廠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導致七十四人死亡的特大安全事故。一年來各級政府加強城市管理,清除安全隱患,引起危化企業的大面積被關停。危化企業關停的稅務處理及賬務處理與一般企業關停有顯著不同,主要包括危化企業涉及員工安置、資產處置及政府補償款方面。
一、被關停企業員工安置涉及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因企業關停,辭退企業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每滿一年,被搬遷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最高支付月份數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不滿六個月的需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辭退,且員工工資不得超過當地工資標準的三倍,工資標準超過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不予補償。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被拆遷企業應對發放的員工辭退補償款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員工收到的辭退補償款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免于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部分,除以職工在企業工作的年限,以其商數作為個人所得額的月計繳基數,查找相應的稅率算出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再乘以工作年限得出本次補償款扣繳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最高年限為十二年,辭退員工在被關停企業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仍以十二年作為商數計算。如深圳市2015年度在職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為81,034元,三年平均工資為243,102元,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超過此限額部分才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被關停企業支付員工補償款時,收到政府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專項應付款;支付員工辭退工資時,直接借記專項應付款,借記應繳稅金(個人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
二、被關停企業資產處置涉及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一)資產處置的總原則
根據財政部相關文件規定:凡是涉及被關停企業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須將其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清理費用及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轉入固定資產清理會計科目核算,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其中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涉及增值稅業務的,還需繳納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對應拆遷固定資產的報廢清理,及購置新的機器設備的運輸及調試安裝直接發生的費用可以核銷專項應付款,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因為搬遷而被政府收回的,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無形資產;發生的清理費用也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發生的員工辭退補償支出,也是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
(二)土地收回的處置處理
在當地政府收回土地時,應聘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被收回的土地評估,當被關停企業收到補償資金超過原購土地的評估值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也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原作為資產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即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三)房屋建筑物及無法搬遷的生產設備的處置處理
一般情況下,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應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被關停危化企業的房屋建筑物及無法搬遷的生產設備進行評估,經被關停危化企業確認評估值;然后才能將原有的房屋建筑物以及無法搬遷生產設備進行清理變賣,需將固定資產清理的凈支出或凈收入并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會計科目核算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然后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資產清理完畢,最后將專項應付款的差額轉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根據目前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被關停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是否還應報送資料到稅務機關進行專項審核,視財產損失的性質而定。
三、被關停企業收到政府補償款及使用涉及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清產核資,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加上成新率確定評估價。一般由當地政府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對被關停企業的動產、不動產及未來收益進行評估,評估報告作為當地政府與被拆遷企業商定經濟補償的一個重要依據。企業危化經營場地被關停,企業如果繼續經營,應通過政府補償款另選場地購置固定資產。
(一)通過清產核資收到政府補償款時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并不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也無需繳納增值稅;特別是被關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時收到的補償款,被關停企業只要將土地交給當地政府時,只要當地政府出具的是縣級(含)以上地方政府收回發放的土地使用權證的正式文件,不論被關停企業收到的補償款是當地政府的財政補償資金、拆遷公司的資金還是其他來源的資金,該行為均屬于被關停企業將土地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
(二)政府補償款使用時的處理
1.購買恢復生產所需固定資產
用以購買或建造企業恢復生產所需的房屋建筑物、無法搬遷的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時,可以從搬遷收入中抵減這些建造、購置費用、技術改造費用的補償費用,其差額轉入應納稅企業所得額。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時,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當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時同時應借記固定資產,貸記資本公積(累計折舊);其差額借記專項應付款或營業外支出,貸記營業外收入或專項應付款。
2.用于技術改造
被關停企業在收到補償款時,因產品升級改造及轉換生產經營方向,沒有將補償收入用于購置固定資產進行生產原有產品,而是將補償款用于其他方面的技術改造及生產費用的開支,也可在收到的補償款中抵減,差額部分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時,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當企業購置固定Y產時同時應借記固定資產,貸記資本公積(累計折舊);其差額借記專項應付款或營業外支出,貸記營業外收入或專項應付款。
3.購買土地等
被關停危化企業利用收到政府補償款購買土地、建造廠房、購置設備及安裝調試費用,(1)如果政府補償款被稅務機關定性為不征稅收入,則此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累計折舊;(2)如果被關停企業收到政府補償款,根據相關稅法需要并入企業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則此類固定資產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可以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購置固定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計提折舊時,借記管理費用或生產成本,貸記累計折舊;年終結轉收到的政府補償款,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企業在第五年末核銷專項應付款還應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4.搬遷
根據相關規定,搬遷企業在規劃搬遷的五年內,收到的補償款可以不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稅額,可以在專項應付款會計科目內掛賬,用以抵減購置的固定資產及相關費用。從規劃搬遷第六年起,企業應將已經收到的補償款及未來收到的補償款并入當期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四、結語
以上從員工安置,資產處置及政府補償款三個方面對被關停危化企業涉及的稅務及會計處理進行探討,在具體進行稅務和賬務處理時,還需企業的會計人員與稅局的主管專員進行溝通討論,以規避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1]關會生.關停企業的資產管理亟待加強[J].黑龍江財會,1999(02).
[2]張田芳.民營企業關停中若干財務問題探索[J].浙江財稅與會計,2000(07).
[3]余坤和.企業破產清算的賬務處理[J].財會月刊,2013(22).
[4]項威華.企業清算各方的所得稅處理[J]. 新經濟,2016(15).
稅收籌劃作為一種減少稅收負擔、節約稅收支出、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有效方法,自然成為企業的必然選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加人WTO后,社會各界逐漸認識到稅收籌劃的重要作用。于是,從事納稅籌劃的隊伍日益壯大。
在當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化、國家法規建設日趨規范化的時代,如何做到詳細研究國家財稅政策,充分挖掘各項有利因素,積極做好稅務籌劃,使企業在完成作為納稅人應盡的義務的同時稅負減少、利潤達到最大化,對企業提高競爭力、生存力是至關重要的。
稅收籌劃實質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稅收籌劃人員必須要具有綜合素質,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并全面了解、熟悉企業整個投資、經營、籌資活動,從而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最有利的決策。
稅收籌劃首先面臨的難題是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雖然會計制度與稅法同屬規范經濟行為的專業領域,但二者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且存在諸多的差異。會計要素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在核算內容、涉稅事項處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處。而這些差異必然會加大稅收籌劃人員理解和執行具體政策規定的難度。
從內容上看,稅法規范征稅行為和納稅行為,體現社會財富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制度注重會計核算行為規范,要求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從處理方法看,會計制度規定必須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中選擇一種作為會計核算基礎,且一經選定,不得隨意更改。而稅法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既要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和稅務機關有征收當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征收管理方便,即稅法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從制定目的看,會計制度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投資人、債權人、企業管理者、政府部門等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可能性,其所提供的基礎性會計資料也是納稅的主要依據。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的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對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
在資產要素中,二者存在入賬價值、折舊與攤銷、收入處理、減值準備等方面的差異。1、資產入賬價值的差異。會計處理通常按實際支出或實際價值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而稅法上除按實際支出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外,還強調按完全價值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如企業在接受投資、接受捐贈時取得的固定資產及盤盈的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均按實際價值入賬,稅法上則要求按完全價值入賬;又如以債務重組方式或非貨幣易方式取得的資產,會計處理一般按原資產的賬面價值入賬,而按稅法要求一般應按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市場價值入賬。2、資產折舊與攤銷的差異。會計處理通常強調加速折舊與提前攤銷資產,而稅法則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條件。如固定資產折舊,會計上規定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殘值估計、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等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而稅法上卻明確規定,企業的會計處理如與稅法規定不一致,計稅時應按稅法規定調整;又如待攤費用,會計上規定如果待攤費用的項目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全部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則強調要按規定期限如實攤銷;又如無形資產,要是合同和法律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會計處理攤銷期限沒有超過十年,稅法則規定攤銷期限不得少于十年;還有待處理財產損失,會計處理強調期末必須處理完畢,稅法則強調應報經批準后處理,未經批準不得處理。3、資產收益處理的差異。如投資收益,會計上對與投資相關的收入要求區分不同情況,有的作為收回債權處理,有的作為收回投資成本處理,有的作為當期損益處理,視情況而定;而稅法一般都要求作當期投資收益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納稅。4、資產減值準備的差異。如發現資產減值或貶損應計提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而稅法上只承認壞賬準備,對其他的各項減值準備均不予承認;即使是壞賬準備,對估計的方法、比例與范圍也作了較明確的限制性規定。
在負債要素中,二者存在預計負債、放棄債權、借款費用等方面的差異。1、預計負債的差異。包括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商業承兌票據貼現、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等很可能產生的負債。會計上要求企業應按照規定項目和確認標準,合理地計提各項很可能發生的負債;而稅法則堅持實際支付原則,不予確認可能發生的負債。2、放棄債權的差異。會計處理對債權人主動放棄的債權或者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債權,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應按賬面價值轉為資本公積,增加所有者權益;而按稅法規定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并按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3、借款費用的差異。包括借款利息、匯兌損益和其他借款費用。會計處理僅限于購建固定資產的借款費用,而稅法則包括購建固定資產、購置無形資產和借入資金投資的借款費用;會計處理強調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為標準劃分借款費用資本化或費用化,而稅法則以資產“交付使用”為標準劃分借款費用資本化或費用化;會計處理強調必須按實際投入購建固定資產的借款金額和規定的利率計算確認應資本化的借款費用,而稅法對此沒有明確要求。
在所有者權益要素中,二者在處理接受資產捐贈、轉增資本業務上存在差異。1、接受資產捐贈的差異。會計上規定內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和非現金資產捐贈,要按確認的價值直接作為資本公積入賬,分別記入“接受現金捐贈”項目和“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項目,外商投資企業按確認的價值先記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期末再按規定計算應納所得稅并結轉資本公積;而稅法則沒有明確內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是否應納稅,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明確規定接受時不納稅,待接受的捐贈資產出售或清理時再按規定計算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捐贈都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轉增資本的差異。會計上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只需按確定的金額直接轉賬,而稅法則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稅所得的部分,要求企業按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額并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在收入要素中,二者主要存在收入、銷售額、應稅收入、收入確認等方面差異。1、收入的差異。會計上的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而稅法上的收入在計算流轉稅時與會計上的收入口徑基本相同,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屬于廣義的收入概念,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內容。2、銷售額的差異。會計上的銷售額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價款,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而稅法上的應稅銷售額包括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部分包括代墊款項和代收款項等多方面的內容。3、應稅收入的差異。會計上的商品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收入,稅法上的應稅收入既包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還包括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行為確認的應稅收入,如現行增值稅規定的八種視同貨物銷售行為應確認的應稅收入,以及會計上大量的非貨幣易和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按稅法規定應確認的應稅收入等,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也有視同銷售的規定。4、收入確認的差異。會計上規定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四個條件同時存在,勞務收入的確認應區分當年和跨年勞務、勞務的結果能否可靠計量、勞務的成本能否補償等情況,而稅法上通常根據交易的結算方式確認應稅收入或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就沒有顧及會計上的確認標準。
在費用要素中,二者存在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方面差異。1、營業成本的差異。會計處理按實際發生額計列工資及相關費用,而稅法則規定納稅人的工資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計稅工資及按計稅工資計提的相關費用扣除。2、營業費用的差異。會計處理對廣告費、宣傳費和傭金支出等項目按實際發生額列支,而稅法上有的規定明確不得扣除,有的規定按限定標準扣除。3、管理費用的差異。會計處理對業務招待費、保險費、差旅費、會議費等項目按實際發生額列支,而稅法上有的規定扣除限額,有的強調必須有相關證明方可扣除、否則不得扣除。4、財務費用的差異。會計處理一般按實際發生額列支,稅法上通常只能按合理的標準并依據相關證明扣除。
在利潤要素中,二者主要存在應納稅所得額增加項目和減少項目二個方面的差異。1、應納稅所得額增加項目的差異。會計處理對贊助費、捐贈支出、罰款罰金、滯納金支出及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等項目在營業外支出中按實列支,而稅法則對這些項目或是明確不得扣除,或是規定只能按限定標準扣除。如捐贈支出,會計處理按實際捐贈價值列作營業外支出;而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規定,需要先區分貨幣捐贈與實物捐贈、公益救濟性捐贈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直接捐贈與間接捐贈、限定比例內捐贈與限定比例外捐贈后,再確定是否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是否準予所得稅前扣除及準予扣除的數額。2、應納稅所得額減少項目的差異。會計處理對已計入利潤總額而按稅法規定可以免予征稅或不需征稅的項目,如“三廢”產品利潤和國債利息等單項免稅或不征稅項目、其他單位分得不需征稅的稅后利潤、所得稅前追加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所得稅前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等項目。這些項目按稅法規定均可在會計利潤中依法扣除后再計算征收所得稅。
在現實生活中,稅收籌劃沒有固定的模式和套路,稅收籌劃的手續與形式也是多樣的。因此,在稅收籌劃過程中,應把握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選擇最合適的稅收籌劃方法,不能生搬硬套。每個企業都可以通過對稅收法規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選擇使用對企業有利的稅法條款。
于是,業內人士提出要充分利用現有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以及現有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首先,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的籌劃。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計提的折舊越多,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企業的收益也就會越大。會計上可用的折舊方法很多,加速折舊法就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節稅計提折舊法,雖然國家對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都規定了一個期限,但企業可選擇最低折舊年限來增加每年提取的折舊額,以達到延期納稅或少繳稅的目的。前期多提折舊,還能使固定資產投資盡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資產投資風險。又由于資金存在時間價值,這樣做也就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同樣,無形資產攤銷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對沒有明確規定攤銷年限的資產應盡量選擇較短的攤銷年限。
其次,八項減值準備的籌劃。目前稅法對各項準備允許扣除的數額并無具體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及時靈活地計提各項準備,以增加計稅時的可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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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稅的籌劃。經常發生運輸費用的企業,在采購材料時應盡量與國有的運輸部門發生業務以取得正規的運輸發票來進行抵扣,增大進項稅額以減少應納增值稅額。辦理代墊運費的銷貨企業,必須認真負責地按規定辦理產品托運手續,以滿足代墊運費的核算條件即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必須是開具給購貨方并要銷貨方轉交給購貨方的,以免從購貨方取得的運費收入作為價外費用并入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加企業的稅負。有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應努力擴大出口產品的銷售額,因為該部分銷售額執行零稅率,并且盡可能地采用“免、抵、退”方式,這樣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稅等地方稅可以節省下來,增加企業的稅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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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資獎金的籌劃。企業的工資獎金應在各個月份均勻發放,這樣就能少繳一部分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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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本費用的籌劃。企業要弄清楚稅法允許扣除的費用與財務上允許列支的費用的關系,使成本費用能夠充分有效地列支。如很多稅前扣除項目如各種財產損失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方可扣除,未經批準不得扣除,企業年末要檢查有關扣除項目是否履行了報批手續,在確保費用有效列支,增加企業稅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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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籌劃。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應選擇后進先出法計價,以降低期末存貨余額而提高本期銷售成本,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應選擇先進先出法計價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統籌安排使用資金的難度。此外,企業在壞賬損失的處理及研發成本、借款費用、遞延稅款、合同收入等的確認方面都存在不同的會計原則和處理方法可供企業進行納稅籌劃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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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術開發的稅收優惠。企業要合理使用技術開發費,使之呈波浪式增長,即每隔一年技術開發費就比上年增長10%以上,就增加了扣除額,縮小了稅基,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另外,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內的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關鍵設備可一次性攤銷進成本,這一點應引起企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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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在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地區設立子公司,使企業整體稅負最小化。如果該子公司設在國外,則一定要將其設在與我國已簽訂互不重復征稅的國家或地區。在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征收中,國家規定了一些特殊區域及其所屬的房屋可以免稅,如醫院、學校、幼兒園、存放危險品的區域等。如果可能的話企業應盡量使用這些優惠條件,以擴大免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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