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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

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19 16:20:0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

第1篇

一、多元化的業務結構和穩健的經營模式

目前,作為一家集證券、基金、期貨、直接投資為一體的證券控股集團,興業證券已具備經紀業務、投資銀行、客戶資產管理、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與衍生品、基金管理業務、期貨業務及直接投資等多元化的業務板塊,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業務結構和穩健的經營模式,在未來的市場變化中將有助于減少業務的波動,增強綜合競爭力。

二、良好的客戶基礎與品牌效應

在全國實現戰略網點布局,通過差異化的客戶細分和產品品牌吸引目標客戶群。針對目標零售客戶,公司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快速、方便的技術平臺,為客戶提供包括交易、資訊、產品、賬戶管理、業務咨詢與服務投訴等綜合。截至2010年6月末,個人客戶證券賬戶數達到143.61萬戶。針對機構客戶,公司通過產品模塊化、服務定制化的機構業務發展策略,構建可復制的專業投資服務模式。截至2010年6月末,機構客戶證券賬戶數達到8,600戶。公司在證券行業中屢獲殊榮,品牌深入人心。

三、立足海西,面向全國的業務發展布局,在海西經濟區具備良好的區位優勢

目前興業證券在福建省內設立了28家證券營業部,占興業證券全部營業網點的半數,交易量市場份額位居福建省第一。2007年以來,興業證券在福建省市場交易量份額一直維持在20%左右,穩居證券公司在福建市場占有率第一位,來源于福建省的買賣證券手續費收入占比均高于60%。目前福建共有境內上市公司66家,公司為福建上市企業累計服務36家;在扎根福建市場的同時,興業證券立足于沿海經濟發達省市,面向全國,不斷擴大業務的覆蓋范圍。興業證券作為海西經濟區最大的創新試點證券公司,將在海西經濟區發展中獲得得天獨厚的優勢,有望比競爭對手更能及時把握海西經濟區發展的契機。

四、突出的經紀業務發展能力

產品銷售能力突出。建立了證券營業部+銀行網點+其它非銀行渠道相結合的多層次營銷渠道,有效地彌補證券營業部數量偏少的不足。在市場低迷時期,公司全力通過銷售低風險國債產品、各類開放式基金等方式,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取得顯著成效,開放式基金銷售量出現爆炸式增長,曾創下單只基金產品銷售10億元的記錄;2009年券商累計代銷公募基金1,738億元,公司銷售69億元,占比達3.97%,現在公司保有基金等產品超過100億元。在自有集合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方面,公司共計銷售達45.02億元,占銷售總量的80%。

市場份額大幅增長,部均經紀業務高效。在沒有收購其它券商營業部的情況下,公司買賣市場份額實現大幅增長,從2000年的0.93%增長到2010年上半年的1.55%;托管資產A股市值份額從2000年的0.26%增長到2010年上半年的1.19%,增長了3.6倍;2009年,協會公布的股票基金交易量市場排名位居行業第20位,2010年上半年市場排名穩中有升。2009年部均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排名公司位列上市公司第4,部均交易量近幾年來連續多年位居行業前10名。

五、優秀的證券投資管理能力

公司優秀的證券投資管理能力體現在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及基金管理業務等多方面,尤其是通過資產管理業務與基金管理業務將證券投資管理能力轉化成了專業化的客戶服務能力。

2003年到2009年期間,證券自營業務遠遠跑贏大盤:實現累計收益率635%,年復合收益率為33%,同期上證綜合指數累計收益率為141%,年復合收益率為13%。公司對證券投資的風險控制能力優秀,權益類高風險的證券投資占比逐年下降,并正在積極開展諸如ETF套利交易、股指期貨對沖風險等低風險投資業務。

第2篇

從目前已經公布的中外合作券商、基金項目來看,有關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意向已先行一步,有十余家境內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與外資金融機構簽署了基金技術合作協議,或協商建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目前境內外券商的合作領域看,大都選擇了新興的基金業務,只有湘財證券、長江證券和銀河證券將與外方合作領域定為投資銀行,南方證券與德國商業銀行的合作領域定為資產管理

中外證券機構合作意義深遠

經過十余年的高速發展,中國證券市場的漸進性開放已經具備充分的可行性。中國的證券與基金行業發展到目前階段,不僅在規模上需要進一步提高,更重要的是提高內在的管理和服務水準,而循序漸進的對外開放是提高的必由之路。當行業自身的推動力已經不能更好地促進行業高速成長的時候,引進外資機構不失為一條加快發展的有效之舉。

對中方合作者的意義改變治理結構

外資參股首先意味著所有權的改變,合資證券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將會改變。公司治理結構的改變將從根本上推動境內券商的兼并重組,沖擊證券公司業務品種單一、資本金小且經營模式趨同的現狀。隨著外資先進的投資管理技術與理念的運用,中國的券商將有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學習國際證券市場的運作模式,最終外資參股公司的收益和風險控制水平都會提高。

具體而言,在發展戰略與業務結構方面,合資公司將在我國證券與基金業中率先建立一種新的盈利模式。外資參股有利于其通過境外券商的業務渠道拓展國際市場,為境內券商參與國際證券市場的競爭引路。從證券業發展的國際潮流來看,業務和收入的多元化是其重要趨勢。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理財等業務收入在境外券商的財務報表中所占的比重很高,而在境內券商中,這部分利潤的比重通常較低。隨著傭金下調、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券商依靠壟斷經營獲取超額利潤的特權已失。在市場主體日益多元化的趨勢下,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不能繼續依靠既有的經營模式獲利,而需要尋找新的利潤源泉。可以預見,外方在新興業務方面的優勢將是合資機構產生利潤的重要來源,中方與外方股東的組合將有助于推動和促成合資機構的戰略與業務轉型。外方擅長運用現代管理技術,例如ERP、CRM、CreditReporting等技術支持手段有效整合資源,實現其戰略意圖。輔以合作中方對本地市場的認知,則合資機構在戰略管理上的優勢相當明顯。境內最早的中外合資券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的發展就是一個例子。中外股東的組合既為中金公司提供了全球資本市場的管理理念,證券分銷經驗與網絡,直接投資管理經驗,又儲備了境內渠道與網絡。

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多家機構看好的合作項目有重要的優勢。外方在基金產品設計、基金銷售手段、人員培訓等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支持,可以為跨境基金服務提供技術、渠道和經驗。中方在境內基金發行和營銷方面可以提供自己的客戶源和適應本土游戲規則的營銷網絡。

其次,合資機構在管理技術、研究與人才交流上存在潛在優勢。外方的管理技術經驗是境內同業規范化發展的方向;外資證券機構通常都擁有龐大的研究部門,其研究方向比較全面和貼近市場;合資機構的品牌與資金優勢則有利于吸引人才,尤其是海外人才的加盟。

對外方合作者的價值獲取更高收益

作為新興資本市場的中國證券市場,有持續高速增長的中國經濟作后盾,具有強大的市場潛力,也具有融資方便等特點。對外資證券機構而言,可以分散風險,通過區域投資獲取更高的單位風險收益。

站在外資公司的角度上看,他們希望參與中國的大市場,分享中國經濟持續高增長的成果。但在證監會公布“兩規則”之前,外資要想進入中國的證券領域沒有任何渠道。“兩規則”出臺后,參股中國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將成為外資進入中國市場的主要途徑。今后,通過合資公司的形式,外資能夠慢慢接觸和了解中國市場,并獲得投資中國的機會。由于外資在資產管理業務等方面比較成熟,合資機構在資產管理業務方面的互補性將強于競爭性,因此將受到外資股東的重視。而大量外資企業在中國證券市場的上市已經是必然,這無疑會為那些熟悉外資機構的外方證券、基金公司提供大量潛在的客戶和巨額的利潤空間。

合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治理結構、組織結構、決策制度方面的挑戰

外資參股將會改變境內券商所有制單一的本質缺陷,新的股權結構將對經理層形成有力的約束和激勵機制,進而對公司的組織結構、決策制度、業務戰略等產生深刻影響。但是新的股權結構的劃分正是合資雙方談判中遇到的主要阻礙,因為中外雙方在事關切身利益的股權比例上存在較大的分歧。有報道稱,擺在眾多外資金融機構面前的關鍵問題是:中方合作伙伴在出讓手中公司股份時要價太高。作為變通的方式,很多外方合作者在談判時要求把政策進一步開放后外方的股份、權益、管理職位等納入附加協議。

股權比例的確定將最終取決于合資雙方各自的戰略意圖、合作意愿以及實力。在確定外資股東的持股比例時,中方的首要考慮因素是,能否吸引到愿意與境內券商在業務上開展充分交流與合作的較有實力的外資股東。而不論外資參股的具體比例是多少,對中方而言,集團化和國際化應當是證券機構做大做強的發展思路。實施證券集團化戰略,組建外資參股的證券業務子公司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以此為平臺推進人才、機構和業務的國際化。并在中方處于控股地位的階段,借助合資公司的平臺迅速成長起來,以更快更好地實現證券業與國際資本市場的接軌。

組建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將現有境內券商改組為證券集團,證券集團下設投行、資產管理等業務子公司;其次分步拿出部分子公司與境外券商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目前法規允許成立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和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內券商應當依據自身的業務優勢成立子公司,再根據自己的特長去尋求國際合作方。這種強強聯合的合資方式有利于改變境內券商沒有單項業務特長的現狀,在國際證券市場上初步建立相對競爭優勢。

中外合資證券機構組織結構的設立,首先要符合現代企業制度三權分立的組織原則,在此基礎之上考慮中外企業經營理念的差異和對權益的要求。例如,對股權較為分散的證券公司而言,為維護控股股東的權益,可以考慮采用董事分批改選制,以防御惡意收購者通過大幅度更換董事會成員取得公司控制權;而應慎用累積投票制,以減小非控股中小股東對董事會人選的發言權。此外,合資證券機構組織結構的設置應當充分體現其業務特性,發揮其國際融通的特長。

業務戰略的合作與競爭是股權之爭的焦點

業務戰略的合作與競爭是合資機構股權之爭的醉翁之意所在。合資機構的業務與中外雙方股東的業務戰略存在既合作又競爭的關系。因此,合資機構對業務領域的選擇,將不僅取決于單項業務的盈利能力與市場深度,而且受制于雙方股東各自對該項業務的既有戰略與控制力。中外雙方可以達成優勢互補,而非激烈競爭的那些業務將是開展合作最成功的領域。

基金管理、資產管理和投資銀行業務這三個領域,不僅是目前國內證券市場最具贏利前景的業務,而且是中外雙方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形成優勢互補的領域。

基金管理與資產管理在境外證券集團的財務報表中占有重要比例,而我國券商的這兩項業務規模尚小,在券商經營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但是這兩項業務在中國極具潛力。自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財務公司等獲準進入股票市場以來,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的市場空間得以體現;在社保基金、商業保險基金行將入市的背景下,定向募集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管理都具備極大的市場潛力。因此,中外合資證券機構可考慮開拓基金管理與資產管理業務來培育自己的核心利潤增長點。中外合資的背景有利于其運用國外先進的投資管理技術,并結合中國市場特定的運作機制、風險收益特性等,設計開發出富有競爭力和盈利能力的產品與管理模式。在中國資本市場尚未實現完全的對外開放,外匯流動仍然實行嚴格管制的前提下,中外股東在資產管理與基金管理業務上基本不存在競爭壓力,而是可以在優勢互補的基礎上合力培育合資證券機構的業務特長。

中外合作對投資銀行業務是雙贏。一方面,隨著中國經濟的外向型發展,越來越多的“航空母艦”在海內外上市,大宗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與交易,中國企業通過重組并購走向世界,這將為合資雙方提供“中內外外(中方主導國內企業、外方主導國外市場)”的合作空間,也將為外資企業在國內的融資業務方面提供“外內中外(外方主導外資企業、中方主導國內市場)”的合作方式。

境內證券機構的風險控制方式亟待健全

目前境內券商在業務操作控制、授權批準控制和實物安全控制等方面有較高的管理水平,而在內部稽核控制、組織結構控制、風險的評估與執行等方面仍存在較大的差距。境內的基金公司由于成立較晚、運作較為透明,所以通常擁有更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因此,面臨對外開放挑戰的境內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亟待建成與國際接軌的風險控制體系。

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是券商執行風險控制目標的最大阻力,內部人控制的法人治理結構是追求短期利益的主要原因。引進境外股東將有助于優化合資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與風險控制成本相匹配的是公司的長期競爭力與市場信譽,而非當期經濟效益。所以,風險控制引起的顯性和隱性成本不應當根據短期內的損益情況來約束,而應配合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來規劃。境內券商更應當在風險評價和控制手段方面發揮外方的優勢,通過運用VAR分析法、場景分析法等評估方法,在運營中加強對日常事務的監管與稽核,及時通過預測宏觀的政治、經濟發展動向來定期評估與制定風險控制策略。在風險控制的執行手段上,學習境外券商通過運用充實資本金、提高資產流動性、用衍生產品規避風險、合理配置資產結構等措施,綜合提高風險防范能力的經驗。

外資進入短期影響不大

“兩規則”的出臺,將對證券、信托類上市公司的外部環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并進而推動其二級市場走勢;也將對銀行類上市公司的市場預期,起到積極作用。但由于在中外合作中涉及的股權結構、業務戰略等利益十分復雜,所以合資影響的實際兌現仍然有假時日,短期內不會造成大的沖擊。

有利于提高券商的業務水平

按照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留給中國證券公司“練好內功”的時間僅有五年。未來五年是中國證券公司發展中關鍵的五年,通過設立中外合資證券機構,引進境外券商市場化的運作機制、先進的管理技術、創新能力和管理經驗,重建境內券商的管理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業務拓展能力和創新能力。例如,目前我國券商很少涉足海外業務。我國許多面向國際市場的投資銀行業務只能拱手讓給境外券商,如H股及紅籌股業務以及在國際市場發行債券等,境內券商都未能承接。面對國際化發展趨勢,境內券商迫切需要學習國際金融機構先進的管理技術與經驗,提高風險控制水平,中外合作為之提供了契機。

有利于促進證券公司集團化的發展

近年來,通過增資擴股和擴大資產規模,境內證券公司的總資產規模已由1996年的1590億元增加到2001年的3000多億元。但是與境外大券商動輒上千億美元的資產相比,境內券商的資本與資產規模還是太小,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較差。與境外同業競爭的壓力,使得境內證券機構在再次增資擴股之際,考慮通過兼并重組、戰略聯合和集團化運作等方式,實現資本、資產規模的乘數遞增。《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已經將控股公司作為中國證券公司集團化的方向,因此“兩規則”的出臺將會加快證券公司集團化的發展,拓寬境內證券公司的發展空間。

將對市場中長期資金供給產生重大影響

首先,中外合作資產管理、基金管理業務將直接吸引增量資金入市。境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運作時間不長,規模普遍較小,管理經驗與風險控制水平都不能與外資機構相提并論。因此,外資參股證券機構對市場的號召力不容忽視。其獨特的品牌與信譽、規模優勢以及成熟的運作經驗,將吸引增量資金進入市場。其次,外資參股證券機構的設立,將通過推動境內機構的重組與改革進而間接改善證券市場的中長期資金供給。中外合作證券機構的運作會對境內券商及其他投資機構產生經營壓力和推動作用,境內證券機構的資本資產規模將可能通過兼并重組進一步擴大,從而對整個市場的資金面提供支持。將引進新的投資理念

引進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就引進了境外先進的投資管理技術與經驗,引進了成熟市場的投資理念。金融服務行業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海外企業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的主流投資理念將同國際證券市場理念趨于一致,市場開始樹立真正的投資觀念。這已為亞洲其他地區證券市場開放的歷史所證明。

博弈復雜化、合資機構可能本土化

目前我國正在超常規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正從莊家對中小散戶的博弈快速轉變為機構對機構、機構合規資金對機構不合規資金的博弈。從機構投資者控制的股票市值與資金實力看,2002年我國證券市場開始進入機構博弈時代。新的投資理念行將樹立,證券價值的重新定位醞釀著新的市場機會。隨著“兩規則”的頒布與實施,國際股市成熟的理論和技術在成長期中國股市的適用性將不斷被檢驗,機構投資者將在不斷的研究和試錯中本土化。

前景展望

入世五年之后,我國將允許外資獲得證券類機構50%以上的控制權。隨著資本市場逐步走向成熟,對外資的開放程度必然加大。這一階段,中外券商將在相對平等的條件下競爭。

中外證券機構在中國入世的前三至五年內的合作過程與合作成果如何,直接影響到入世五年后外資證券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方式與程度。外資參股證券機構的成功取決于兩個要因的成立:一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有限度開放;二是中外股東在業務戰略上的優勢互補。從目前券商、基金合資談判的過程與進度來看,實踐中的進展速度估計達不到議定書中所承諾的時限。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合資雙方如何協調合資機構的發展戰略和管理權限,如何形成業務優勢互補,如何分配投資收益;其次是中國證券市場目前的市場環境、交易制度、市場結構、立法與監管能否適應國際化運作的要求;第三是如果中國證券業有厚利可圖,那么中外股東勢必都十分強調自己的控股地位,談判的進度與合資后的磨合會相對艱難,海外大的證券機構寧可選擇QFII或獨資券商的方式;而如果中國不能在三至五年的有限度開放時期內建成符合國際慣例的證券市場綜合環境,那么外資對境內證券行業將在較長時期內采取靜觀待變的態度。

第3篇

一、市場細分是各國券商發展的必然趨勢

從成熟國家證券業發展的情況來看,隨著自由競爭和進入壁壘的降低,金融服務價格下降,證券行業平均利潤率下降,導致券商并購和整合力度加大,行業競爭格局向寡頭壟斷演進,一些券商通過挖掘和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從而獲得市場超額利潤,券商經營模式的分化現象日益明顯。美國券商在業務收費完全自由化后,市場競爭加劇,并促使美國券商不得不為尋找新利潤來源而重新調整發展戰略,由此便產生了券商經營模式的分化現象。目前,一些世界著名的券商同時出現了兩種發展趨勢:一方面,為客戶提供的金融服務十分廣泛,已經拓展至投資、融資、保險以及資產管理、財務顧問等各個領域,同時,這些券商通過設立子公司將風險隔離,有效防范各項業務風險在公司內部擴散并危及整個公司的生存,呈現出多樣化、集團化、國際化特征,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其具有的比較優勢各有所長地向專業化、差異化、特色化經營方向發展,傳統的三大業務也隨之出現專業化和細分化趨勢。

為數不多的現代化大型投資銀行占據證券市場主導地位,成為行業龍頭與支柱;摩根斯坦利和高盛長于包銷證券,以二級市場自營業務和并購中介業務為主,偏向高風險與高收益的私人資本投資業務;雷曼兄弟公司擅長固定收益證券的交易;所羅門兄弟公司的特長是商業票據發行和債券交易;美林證券的專長則是項目融資、產權交易以及固定收入的資產管理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即使是以綜合服務為主的大型投資銀行在業務發展上也各有特色。同時,這種市場細分又使各券商證券研究也形成了不同領域的研究特色。例如,怡富證券、匯豐證券、巴克萊、ING霸菱證券和華寶證券對于藍籌股的研究遙遙領先;兆富證券、怡富證券、摩根建富等精于研究小型上市公司;而里昂證券、浩威證券和霸菱證券則擅長于研究中國B股市場。他們靠自己的品牌贏得了客戶的信賴,也獲得了良好的經營效益。

在國外成熟市場上,券商出局現象也時常發生,其關鍵在于其核心競爭力沒有形成或者喪失。據深交所提供的數據,1971-2001年,美國共有299家券商破產,平均每年7家,僅2001年就達12家。在亞洲,香港百富勤、日本三洋證券、山一證券等一大批券商也在亞洲金融風暴之后相繼被兼并。能夠生存下來的券商均具有鮮明的業務特色或經營特色,它們機制靈活、業務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實力雄厚。

國際

資本市場發展經驗表明,券商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站穩腳跟并持續發展,關鍵是要通過市場細分,揚長避短,找準自己的定位,打造核心業務,從而實行專業化、特色化經營,以突出某一項業務來發掘新的利潤增長點,并在特定領域樹立起各自公司的品牌。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各券商為求得生存,以客戶為導向進行市場細分是一種必然趨勢。

二、市場細分是我國券商發展的現實選擇

券商發展模式有兩種選擇,一種是粗放式經營,一種是細分化經營。我國券商已經歷了十幾年的發展歷程。由于整體上仍處于成長期,在2001年前幾乎所有證券業務都有較高的利潤率,券商資金利潤率在2001年以前在30%以上,大大高于其他行業,因此絕大部分券商均走上了以規模擴張為主的粗放式經營道路。這種模式使絕大多數券商的生存之路維系在股市的系統風險之上。券商之間也未擺脫低水平、低效率的競爭格局,加之長期以來證券市場一直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因而導致券商之間的非價格競爭較少,各券商沒有市場細分,經營范圍類似,業務品種趨同,業務結構雷同,所服務的客戶及所運用的手段也大致相同,沒有形成自己獨特的經營特色,證券業務差別化的影響和作用不明顯。

具體來說,傳統的投資銀行業務基本上只是利用發行通道為企業發行證券。特別是并購重組、資產管理、財務顧問等業務沒有得到重視和發展,使得券商廣義投行業務的細化程度和差別化程度較低。

經紀業務也是主要依靠交易所的席位為投資者提供交易通道,傭金收入雖然是券商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但“靠天吃飯”,對投資者的市場細分不夠,提供投資咨詢的層次不夠,投資咨詢基本只發揮了吸引客戶來營業部交易的功能。

資產管理和自營業務前幾年是券商重要的收入來源,但沒有形成個性化的投資風格和特色。在2001年下半年股市連續下跌,而市場監管趨于嚴格的情況下,大多數券商的這塊業務成了致命傷。

隨著證券市場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和證券市場規范化發展進程的加快,證券市場化程度在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也在增強,制度保護逐步被削弱,行業進入門檻降低了,新的競爭者的加入使市場競爭進一步激化。適應市場細分需要產生的網絡經紀公司、金融財務公司以及合資券商、境外機構投資者等,不僅會分羹券商的傳統業務,還在向傳統業務的上下游業務滲透,市場的細分和投資者需求的變化,為新的競爭者加入培育了生存的土壤,傳統業務的生存發展受到挑戰,開拓市場的難度加大,2001年以后券商資金利潤率出現大幅度下降。我國證券行業競爭也出現了新的變化:一是證券市場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二是證券服務的競爭正在由硬件服務向軟件服務轉變;三是證券交易由以營業部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轉變;四是競爭方式由資產規模的競爭向高效管理、人力資本的競爭轉變;五是競爭領域從傳統的通道業務向非通道業務擴散。這表明我國證券市場已由粗放經營時代進入到市場細分時代,要適應這種新的變化,只有按照國際慣例并結合我國國情,依據市場需求勇于創新,不斷開拓業務領域,為客戶提供差異化、個性化服務,樹立專業化、特色化服務優勢,爭取在部分領域和行業中建立自己的品牌,才能在競爭中取勝。

三、推進我國證券市場細分的條件已經具備

2001年以后,由于我國證券市場持續低迷,我國券商粗放式經營的問題開始暴露并逐漸惡化,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中國證監會從去年開始首先實行了監管細分,引導券商向差異化方向發展。根據不同風險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將國內券商分成A、B、C、D四類,對不同市場主體實施不同監管方法、給予券商不同的發展空間,為證券市場細分和實現差異化經營創造了條件。

特別是中國證監會對券商引入了風險準備制度,將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分為兩個層次:一是規定凈資本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及其標準,使公司業務范圍與其凈資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風險準備,即規定券商應根據業務規模計算風險準備,以實現對各項業務規模的間接控制,同時配合對部分高風險業務規模直接控制,建立各項業務規模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將凈資本和風險準備掛鉤以后,會鼓勵券商對不同業務進行凈資本配置,為券商發展自己主要業務創造空間。比如偏重投行發展的券商,就應適當收縮資產管理和經紀業務,為投行業務配置更多的凈資本。在新的機制下,券商的自主性將更強,差異化的優勢也會體現得更明顯。

中國證券業協會積極協調解決影響證券市場細分化的路障,通過各種途徑為券商差異化經營營造良好的環境。

上交所也將個股板塊差異化,還將對部分板塊放寬漲跌幅限制、推出T+0和權證等措施,積極推動市場細分,為券商差異化經營創造了條件。

主辦投行模式的興起,有利于券商將其主要精力放在項目研究、業務創新等方面,通過進一步細分投資銀行市場,形成自己的業務特色,從而確定和發展自己在某些行業和為某種類型客戶提供某種投資銀行服務上的優勢。

經紀業務在傭金自由化、網上交易盛行、通道壟斷權喪失等沖擊下,一些券商根據自身的特點逐漸在經紀業務上采取特色化的競爭戰略,特別是網上交易的興起,使券商間業務差別化程度迅速提高。

資產管理業務將會更多地從客戶交易行為的特點、投資偏好、期望的投資目標等角度出發來對客戶進行細分,進行針對性的服務。

風險投資的發展也將促進券商采取差別化發展戰略。風險投資是技術創新和金融創新相結合的產物,無論是在組織設立方式、產品設計、介入風險企業的程度、開展服務的方式等方面都將越來越多地體現出各券商的個性差異。

隨著證券行業內并購重組的加速,近年來,我國券商在市場細分和差異化經營方面做了大量嘗試。目前,招商、國泰君安等券商集合理財產品規模處于領先地位。中金公司除了發行短期債券集合理財產品之外,還開始介入外匯集合理財產品,中金公司和廣發證券邁出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創新的第一步。中小型券商則力爭在網上交易、證券自營、企業債承銷等方面做出特色。目前,網上交易市場份額主要集中在華泰證券等少數優勢券商。在鞏固市場占有率的同時,大部分券商也加快了業務差異化競爭的腳步。中信、國泰君安、國信、招商證券等創新類券商基本將業務定位于全面服務型券商。通過便捷的交易通道,標準化的金融產品和覆蓋面較廣的業務布局為各類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中金公司則將自身業務定位于為高端機構客戶服務。中信、國泰君安等老牌券商在債券發行承銷業務中鞏固了自己的優勢,還有一些中小券商在自營業務、投行業務、經紀業務做出了特色,有的券商甚至利用其信托平臺開展產業投資。據報道,國海證券、華西證券等券商針對特定地區提供特色服務、形成了地域優勢,東吳證券則憑借自己在蘇州當地經紀業務的壟斷優勢,使企業債市場業務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可以說,經過前期監管部門對券商的綜合治理,大部分券商通過整改使風險得到釋放,一些券商在解決生存問題的同時,在證券市場細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積累了經驗,為推進證券市場細分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四、大力推進市場細分,提高我國券商核心競爭力

券商的核心競爭力主要取決于券商的資金能力、研究能力、銷售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產品創新能力,其中核心是創新能力。如何通過細分市場,形成自己的經營特色,打造核心競爭力,是券商創新能力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細分還處在萌芽狀態,要大力推進市場細分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需要在認識上對推行市場細分給予更高的重視,在政策制度上提供更大的空間,在人才培養和儲備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在市場細分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超前的研究。目前,可重點從以下方面推進證券市場細分:

一是券商定位細分。根據我國券商分化重組的具體情況,目前一部分具備條件的券商可根據自身情況,定位為全面服務型券商,在突出某項業務特色,發揮自身競爭優勢的同時,通過與國內的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組建成金融控股集團或證券服務零售商,以便捷的交易通道,標準化的金融產品和覆蓋面廣泛的業務布局為各類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另一類可定位為專業服務型券商。這些券商可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為特定客戶提供專業化服務。如有的券商可以專門從事收購兼并業務,有的可以專門發展企業債券業務,有的則可以向專業型的做市商、經紀商方向發展;有的可重點進行股票投資服務,有的則可以進行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服務,從而確立自己的市場根據地,形成有專業特色的券商。一些中小型券商還可通過市場分割,定位在一個或幾個地區、一個或幾個行業,在某些特定業務領域,為特定客戶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務,在某一細分市場實行專業化和特色化經營,樹立競爭優勢。

二是證券客戶細分。目前大多數券商80%的利潤來自其20%的客戶群,券商就是要通過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特點、投資偏好、期望的投資目標等角度出發來對客戶進行細分,找準核心客戶群,從而有針對性的個性化的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形成核心競爭力。有的券商通過致力于服務高端機構客戶,有的券商則可重點發展個人投資者等,有的可以專門發展

電子商務,為網上交易客戶提供一對一的專業化服務,從而形成自己專門的客戶群。如中金公司就將客戶群定位在大型機構客戶。這種客戶細分和定位選擇,看似放棄了部分市場,但通過有針對性的特色化服務,可以吸引更多相同偏好的人群轉換門戶,實則因其不可替代性真正在市場中占據了難被取代的一席之地,從而夯實了市場根基,鎖定了相應的市場。

三是證券業務細分。證券市場客戶的需求豐富多樣,不同的客戶對于證券業務的需求也不盡一樣。因此,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而相應進行業務細分就成為一種必然。目前,需要通過研究細分推動證券業務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細分:(1)拓寬傳統的業務領域。如,傳統的投資銀行業務僅限于證券承銷,國內券商的投資銀行業務收入大都來自于發行承銷收入,而現代化的投資銀行業務除了證券承銷業務外、還可大力發展財務顧問、兼并與收購、咨詢服務、項目融資、公司理財等廣義投資銀行業務;(2)用新的技術手段提升傳統業務。如,引入網絡、強化研究咨詢實現服務增值等;(3)開辟全新的業務領域,發掘潛在市場。目前在財富管理,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與交易,資產證券化,國有股、法人股的全流通,金融混業經營等方面券商都有較大的業務開拓空間。

第4篇

關鍵詞: 銀證合作;發展現狀;對策建議

一、我國銀證合作的發展現狀

(一)為銀證合作提供政策依據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

為了支持資本市場的發展,提高我國金融業的競爭力,近年來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旨在促進銀行業和證券業合作、規范發展的政策和規定,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管理規定》以及《開放式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2004年2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隨后陸續出臺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和《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等規范性文件。

(二)銀證合作關系不斷深化

近年來,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合作關系進一步深化,兩大行業之間的資金開始有序流動。截至2010年3月,我國共有14家銀行上市募集資金,其中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大型國有控股銀行。同時,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外部分工型業務合作取得長足發展。銀證雙方利用各自的專業優勢,設計跨市場的金融產品,進行業務的分拆、組合和相互,通過發展新業務或將現有業務進行交叉形成新的分工合作關系。截至2007年底,證券行業已經基本全行業實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存管制度,客戶保證金全部委托商業銀行進行獨立存管。基于第三方存管業務基礎上,銀行業與證券業在聯合拓展客戶、共同營銷“大小非”客戶和為客戶提供更加優質服務的合作關系逐漸深入。商業銀行銷售證券類理財產品取得了很大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一對多”基金專戶理財等產品通過商業銀行的銷售規模得以迅速擴大。銀行業與證券業在理財產品方面的推廣和資產托管業務合作不斷向前發展。

(三)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較大發展

隨著政策環境的調整,這幾年各種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了很好的發展。成立于1979年10月的中信集團,已發展成為最為典型、具有較大規模的跨國公司集團,控股或擁有的子公司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期貨等各類金融業務。1995年8月,中國建設銀行與美國摩根斯坦利投資集團等5家機構聯合發起成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資的投資銀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建行以控股42.5%成為第一大股東。自2005年建信基金、工銀瑞信基金等銀行系基金相繼登場。2008年3月18日,農銀匯理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至此,國內五大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都擁有了控股的基金公司。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融證券、信托、銀行、資產管理、企業年金等多元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緊密、高效、多元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創辦于1983年5月的中國光大集團現已發展成為以經營銀行、證券、保險、投資管理等業務為主的特大型企業集團,中國光大集團在境內有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光大金控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金融業競爭的新形勢,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實施銀行業和證券業之間的股權聯合,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合作逐步向縱深發展。

二、推動我國銀證合作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共同開發利用信息資源,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

在經營過程中,證券公司和銀行都需要了解有關客戶資料,包括客戶的資信、客戶的需求等。而商業銀行和券商的目標市場存在一定的重疊。如果銀行和證券公司各自對同一對象進行調查研究,就要付出雙倍的費用,銀行、證券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分工合作,降低銀行、券商信息收集成本。所以信息共享應成為銀證合作的主要內容之一。銀證信息合作的具體內容包括:共同研究金融市場的某些重大問題;證券公司和銀行合作建設互聯網站;銀證聯手進行金融業務創新。銀證合作能夠形成合力,為客戶提供更加綜合的、高附加值、全面的品種服務,有利于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從而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實現各自效益最大化。一方面,銀行適當地參與證券市場,拓展其在批發業務和中間業務的發展空間,分享證券公司掌握的有關上市公司信息資源,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提高貸款決策質量,并有利于其多元化地運用資產和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從而建立和維持一種風險相對分散的資產和負債組合。同時,商業銀行通過兼并、收購或其他方式融入投資銀行業務,可以擴大規模,獲取利潤。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也可以利用銀行的網點資源、龐大的客戶資源及支付清算系統提高其市場資源利用能力;利用長期貸款、抵押融資及發行債券等方法解決其融資難題。此外,金融人才的同質性使銀證雙方的人員優勢互補,大大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

(二)繼續完善法律法規,改善銀證合作的法律政策環境

金融體制的類型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隨著金融企業內控水平的提高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制也會發生一些變化。從長遠來看,隨著技術更新、金融產品市場化和金融市場國際化的飛速發展,我國金融體制可能向混業經營模式演變;從中短期來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制仍將繼續存在,但是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在分業環境下的合作程度將會進一步加深。

金融體制的類型是一個動態的演變過程,因而決定金融體制的金融立法也不應當是不可改變的。隨著世界經濟金融一體化的加速,為了適應提高金融業國際競爭力和國家綜合國力的客觀現實需要,金融業經營的法律和政策環境也應當順應歷史的潮流,進行相應的變革。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93年銀行法》到《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正是金融立法的變革推動了美國金融業的經營模式的轉變。我國金融模式的演變是一個長期過程,現階段金融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原則應該是有利于我國金融機構在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下加強相互協調與合作,提高金融系統的運行效率。金融法律和政策對金融機構業務合作和產品創新的管制應當進一步放松,為銀證合作留下足夠的法律政策空間,可在一定程度上放開銀證雙方進入對方業務的限制,減少銀證合作的政策性風險,逐步允許銀行經營風險較小的證券業務(如承銷、財務顧問、資本運作等),允許證券公司經營商業銀行的一部分中間業務(如擔保、簽證、項目融資等)。

(三)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深層次合作關系

我國金融機構的分業合作缺乏穩定性和持久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合作雙方沒有產權聯系,合作中協調難度較大。解決這一問題的思路就是推動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之間建立產權聯系。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監管模式不允許金融機構之間相互控制、滲透,現階段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之間建立產權聯系的主要方法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在純粹性金融控股公司中,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等金融業務子公司相互之間并不參股,但均由控股公司參股或控股,因而不同金融業務子公司之間相互間接建立了產權聯系。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不同類型的金融業務子公司在控股母公司的協調下互動,信息、人力資源和其它投入要素可以相互流動,在市場和分銷網絡上可以買現協同效應。相對于沒有產權聯系的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公司治理結構有效而健全的利益集合體,主要通過獨立的子公司進行跨業經營,為銀行和證券的合作提供組織上的保證。這種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分業合作效率更高,合作的穩定性和持久性更強。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明顯的規模經濟效益,可以在一個金融服務機構內,為客戶辦理所有的金融交易,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金融控股公司的內設“防火墻”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規避不同子公司間的風險傳染,防止證券業經營風險轉移到銀行系統。

(四)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積極推出創新產品

我國銀行和證券行業應當不斷利用現代金融工程技術,聯合設計適應不同投資者需要的金融產品,提高原有金融產品的質量和檔次,才能夠提高金融合作的效率。監管層也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合作進行產品創新。要在持續的業務創新中提高銀證合作的層次和水平。商業銀行的業務應逐步向資本市場的邊緣業務、部分核心業務甚至衍生業務拓展。首先,可以探索證銀融資產品創新,證券公司可以作為一般性公司從銀行獲得不動產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還可以通過對證券公司主辦存管銀行的帳戶進行處理,進行帳戶質押融資;其次,通過一定的契約安排,證券公司可以從商業銀行為自己作為主承銷商的擬上市公司提供搭橋貸款,這種契約安排既可以保證企業對資金的需求,又可以保障銀行信貸的安全性,銀行的搭橋貸款是證券公司爭取主承銷地位的重要手段;此外,證券公司可以與商業銀行合作,通過不斷創造衍生金融產品,規避金融風險;證券公司還可以與商業銀行合作,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對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進行優化;最后,證銀還可以在委托資產管理方面進行創新,滿足客戶的多元化需求。

(五)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機構與金融企業的交流

不斷發展的銀證合作,要求監管機構進行制度創新,提高監管水平,實現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兩個目標。加強銀行監管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的密切配合和協調,逐步形成高效、協調運作的金融監管機制,促進我國銀行業與證券業協調運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和資金運行效率的提高。應在條件進一步成熟的情況下,進行監管機構創新,聚合銀監會的銀行監管職能、證監會的證券監管職能、以及保監會的保險監管職能,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對商業銀行、證券業、保險業實行統一的監管,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效能,強化風險控制能力。監管的法制化建設同樣刻不容緩,要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監管機構有法必依,能夠按照程序性規定實施規范監管。通過建立自銀行、證券公司到行業協會再到監管機構的溝通渠道,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與溝通作用,確保銀行、證券公司的業務開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尤其是對于創新型業務與交叉性型業務,由于其所獨有的創新性和前瞻性,很容易走進政策與法律的敏感地帶,從而受到監管部門的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講,銀證合作業務的廣泛開展,絕對不僅僅是銀行和證券公司兩者之間事情,監管機構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有必要在相關業務的發展初期即給予必要的政策指導和法律規范,盡量避免由于事后監管所造成的大量資源浪費和給客戶帶來不便。如果監管機構能夠提前加強與銀行、證券公司的溝通與交流,讓創新型業務按照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方向發展,就可以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

(六) 建立適當的資金管道,實現銀行與資本市場的資金互動

我國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少,外源資金更少,融資渠道狹窄易誘發證券市場的支付性風險。就目前來說,我國證券公司和銀行可以利用的融資渠道主要有增資擴股,股票質押貸款,發行金融債券,特種信用貸款融資,票據融資,證券回購,以客戶的證券作抵押的信用交易,參加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上市融資等9種,其中 7種是與銀行直接發生的交易關系,其中4種就是銀行貸款。因此,建立有效的融資機制的關鍵是要打通銀行和資本市場的資金通道,為證券公司建立合法的融資渠道,銀行信貸資金應當成為實現銀行與資本市場的資金良性互動的重要媒質。當然資金互動不是無條件的,打通銀行與資本市場資金循環渠道要設立風險防范機制,建立風險防火墻,堅持一個原則:商業銀行作為投資主體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是必須絕對禁止的,否則它會使資本市場的風險沒有約束地傳導到商業銀行體系中來,這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是災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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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一.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有關問題

1.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類別問題

根據中美、中歐簽署的關于中國加入WTO減讓條款,在中國加入后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這意味著,從合營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將不同于我國現有的法律對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業務規定。《證券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分類頒發業務許可證。

從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看,難以確定其分類與歸屬。筆者認為,應當將中外合營證券公司歸類為綜合類證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證券法》對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劃分,主要依據兩點,一是資本金規模,綜合類最低為五億元人民幣,經紀類最低為五千萬元人民幣。二是業務范圍,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夠從事經紀業務,且公司名稱中必須包含“經紀”字樣。而綜合類證券公司可從事經紀、承銷、自營等多種業務。從業務范圍來看,是否只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是區分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重要標準。

從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看,雖不能從事A股的經紀與自營,但可從事B股及H股的承銷、交易等業務。其從事的業務范圍,要大于經紀類證券公司。而且,隨著加入WTO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原則的實施,中外合營公司的A股的業務也將納入其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因此,從現在和長遠來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應當歸屬于綜合類證券公司。

2.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和審批問題

在中外合資證券公司設立和審批中,由于《證券法》和中美、中歐協議在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上存在明顯的區別,所以在審批設立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操作障礙。筆者認為,對于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審批,可以采取許可制。即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由中國證監會對進行審批,其許可經營的業務范圍由證監會批準。

首先,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證券公司必須經證監會審批。據此,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也必須受《證券法》這一條的約束。

其次,對于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則可以不受證券法關于證券公司分類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盡管證券公司的業務上實行了經紀類和綜合類的劃分,但具體的業務范圍仍然要由中國證監會核定。因此,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合資證券公司在經營范圍的申請上,也須經過證監會的核定。筆者認為,對于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的申請,不僅要依據證券法核定,而且還要符合中美、中歐協議的要求。所以,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應在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據中美中歐協議,對其具體的業務范圍審批實行許可制。結合前述的合資證券公司應屬于綜合類券商的結論,其之所以不能從事A股的經紀業務是因為不符合中美中歐協議的要求。這樣,在《證券法》和中美、中歐協議下,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問題就得到了很好的解決,證券法和協議的某些沖突之處得到了回避。

在我國的臺灣地區和日本,證券公司的業務是實行的許可制。在未來修改《證券法》時,應當廢除綜合類券商和經紀類券商的劃分,而代之以不同證券業務經營的許可制。這樣可操作性就更強,實際上也更便于分類管理。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

十數年來,我國的證券公司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伴隨證券公司資本規模的增大和業務的擴張,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也從簡單轉向日益復雜化。一方面,隨著業務從單一的買賣證券、股票的承銷上市發展到投資咨詢、以網上交易為主的證券電子商務、資產管理、兼并收購等新興業務,事業部制的內部組織結構(或者叫作管理體制)在證券公司內建立起來;另一方面,隨著證券業務從單一區域走向全國市場,證券公司之內的分公司、區域管理總部也紛紛建立起來,區域性的證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國化;第三,伴隨著業務發展,風險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導致了做業務的“前臺”和負責監管的“后臺”的分離,在證券公司內部逐步建立起來了行使監察、管理、服務、支持等職能的后臺部門。證券公司組織結構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證券公司各項業務的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又產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比如決策效率低下、機構職能重疊、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脫離等。因而,完善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探索適合與證券公司發展相適應的內部組織結構,對于解決證券公司存在的組織結構難題,將有重要意義。

1.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優化

在探討證券公司的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從現代管理學的角度,對公司組織結構的一般性問題——組織結構形式的演變與優化進行分析。這對于更為清楚地認識證券公司組織結構的問題將有較大幫助。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有很多種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線職能制,后來又發展為事業部制,再后來又從事業部制中演生出超事業部制結構、矩陣制結構、多維制結構等多種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方法。

1)直線職能制(U型結構)

直線職能制又被稱為U型結構(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將公司按照職能的不同劃分成若干個部門,而每一部門均由公司最高層領導直接進行管理。直線職能制實現了高度集權的組織結構。

2)事業部制(M型結構)

事業部制即M型組織結構(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種分權式結構,即在其總公司之下的各事業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利潤中心。由多樣性經營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說是M型組織機構發展的基本動因。事業部的劃分往往按產品、地區或國家來進行,各事業部一般都采用U型結構。

M型組織結構是一種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組織創新形式,它將日常經營決策權下放到掌握相關信息的下屬部門,總部只負責制定和執行戰略決策、計劃、協調、監督等職能,從而可以解決大規模企業內部諸如產品多樣化、產品設計、信息傳遞和各部門決策協調的問題,使企業的高層管理者既能擺脫日常經營的繁瑣事務,又能和下屬企業保持廣泛的接觸,同時也降低了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為現代企業廣泛采取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然而,這種組織結構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問題,這主要表現在:

a.總部與分部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增加。因為分部不僅有決策權,還有相對獨立的利益。分部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總部隱瞞某些真實情況,如隱瞞利潤等,總部難以確知各分部的情況,尤其是在一個大型的組織內部。

b.由于允許各事業部之間開展競爭,分部之間由于利益的相對獨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類似于市場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傳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實信息。

c.由于企業的高層管理者通常以利潤來衡量各分部的業績,就容易導致分部產生本位主義,只顧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視長遠的整體利益,從而影響各分部之間的協作。通常,總部為了協調上述矛盾,只能多設置一些中間管理層次和中層管理人員,不僅增大了監控成本,還會使企業的中間管理層膨脹,損傷了組織的運作效率。

3)矩陣結構

矩陣結構的概念是在人們對以工作為中心和以對象為中心的組織結構之優、缺點的爭論中產生出來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在軍事與宇航領域發展起來的項目管理的概念。矩陣制結構即在原有的直線職能制結構基礎上,再建立一套橫向的組織系統,兩者結合而形成一個矩陣,它是U型結構與M型結構的進一步演變。這一結構中的執行人員(或小組)既受縱向的各行政部門領導,又同時接受橫向的、為執行某一專項功能而設立的工作小組的領導,這種工作小組一般按某種產品或某種專業項目進行設置。

矩陣組織結構有以下優點:

(1)小組的領導負責項目的組織工作,行政領導無法干涉專業項目方面的事情。項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專業性都大大提高了。

(2)項目小組可以不斷接受新的任務,使組織富有一定的靈活性。

(3)矩陣組織結構可集中調動資源,以高效率完成項目。

(4)矩陣組織結構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縱向聯系與橫向聯系更好地結合起來,可以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了解與其合作。

(5)對各部門的專家,有更多的機會提高業務水平。

矩陣組織結構的缺點是:

(1)項目經理與部門經理之間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績效可能會發生爭執。

(2)矩陣組織結構中成員受橫向與縱向的雙重領導,破壞了命令統一原則。

(3)雙重領導可能使執行人員無所適從,領導責任不清,決策延誤,項目小組成員對小組的工作任務缺乏熱情。

4)多維制結構

多維制結構又稱立體組織結構。多維即多重坐標,在這里指組織系統的多重性。多維制結構一般包括產業部門、職能機構、按地區劃分的領導系統,即成為三維結構。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劃分的組織系統,則成為四維結構,依此類推。但一般不會超過四維。多維制結構可以看做矩陣結構的擴展,因此可能存在與矩陣制類似的,由多重領導所帶來的缺陷。

2.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組織結構的優化

權變理論(contingencytheory)認為,企業管理沒有什么普遍適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論和方法,而應該根據企業所處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權宜應變,靈活掌握。權變理論將企業看作是一個開放的系統,究竟應采用何種組織結構,應視企業具體情況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適用的結構模式。當然,采取何種組織結構還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作決定。證券公司雖無統一的結構模式但其設計是有原則的。(1)服從公司的發展戰略。證券公司選定的服務領域、服務對象與服務方針對其組織結構有重要影響。(2)適合公司的發展階段。證券公司要選擇適合自己發展階段的組織結構。(3)動態調整組織結構,使其適應公司成長的需要。

1)事業部制的特點——以中金公司為例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大都采用事業部制的內部組織結構。這也是國際大型投資銀行所普遍采用的內部組織結構。以業務為劃分的事業部是獨立的利潤中心。由于不同的事業部的服務對象存在著利益沖突,通過事業部之間的“防火墻”,保證了證券公司經營上的公正性,同時也有效地避免了風險在不同事業部之間的擴散。

以我國現在唯一的中外合資證券公司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簡稱“中金公司”)為例,在其內部的業務部門就劃分為投資銀行部、投資顧問部、銷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資銀行部主要向國內的大型企業、跨國公司和政府機構提供國際標準的證券承銷和金融顧問服務,包括:企業重組改制、股本和債券融資、兼并收購、公司融資和項目融資等。股本融資項目包括國內與國際融資。投資銀行部特別重視與客戶建立長期的戰略伙伴關系,為客戶提供長期的、廣泛的高增值服務。對于每一位客戶,投資銀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況和需求以及其所處行業的競爭環境的基礎上,為客戶尋找最恰當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幫助客戶實現目標。

中金公司投資顧問部從事企業上市前的股權投資,包括對企業投資結構的設計以及投資后的管理。投資顧問部的創業投資是長期的投資。投資顧問部通過與被投資企業管理隊伍的緊密合作協助被投資企業完成發展戰略,從而與其建立起穩固的伙伴關系。除投入資金外,投資顧問部還努力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支持,幫助企業改進管理體系,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使企業達到國際標準。

中金公司銷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從事國內和國際資本市場股票與債券的一級市場銷售與二級市場的代客與自營交易。銷售交易部擁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為中國國債市場和企業債市場的積極參與者。銷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務對象為機構投資者,如國內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及大型綜合性企業。銷售交易部為客戶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寫的高質量的有關宏觀經濟、行業以及上市公司投資潛力的分析報告,提供及時的市場信息與投資資訊建議,以及執行客戶的交易指令。在國內資本市場上,銷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場分析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體系,為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準的經紀人服務。在國際資本市場上,銷售交易部已創下"中國通"的品牌,為投資中國股票的客戶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準確及時的市場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設有研究部,為基金經理和公司客戶提供及時、可信賴的經濟分析及行業和企業研究資料。

從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門設置來看,其內部組織結構是典型的事業部制。這種事業部制充分發揮了專業化和風險控制的優勢,使得公司的戰略目標的實現得到保障。

2)證券公司事業部制存在的問題

(1)本位主義。

事業部制是一種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組織結構。公司總部往往發揮統一決策協調關系的功能,而各事業部則在某一特定的業務領域(比如經紀、承銷)發揮決策和執行的功能。證券公司內部的各事業部實際上是不同的利潤中心。由于各事業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義往往與事業部制聯系緊密。

這種本位主義對于公司總部的統一決策和關系協調的職能的發揮有嚴重的制約作用。在許多證券公司中,我們都可以發現各事業部各自為戰、各行其是的現象。要解決統一決策及關系協調問題,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間層次的機構。這樣導致管理層次增加,決策效率下降。

對于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問題,有的觀點認為可以通過加強總裁的權力或者采取設置專司協調的“超級事業部”的方案來解決。這一思路的出發點是: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是一個管理問題。但事實上,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是與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特點聯系在一起的,它是一個組織結構問題,而不是一個管理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在組織結構方面進行其他的選擇。

(2)前后臺脫離。

證券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這一特點決定了證券公司必須在組織結構上建立嚴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同事業部制相聯系,大多數證券公司建立了前后臺分離的組織架構。所謂前臺部門,也就是從事各項證券業務的事業部;后臺部門就是專門進行監督、管理、服務的部門。在前后臺分離的架構中,往往出現兩種現象。一種是前臺與后臺的分離,導致后臺部門對前臺部門的監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財務監督、風險監控等后臺職能難以充分發揮;另一種現象是同前一種現象相聯系,后臺部門出現萎縮或者“膨脹”(機構臃腫但效率低下的情況)的現象。這一現象的實質是后臺的職能沒有充分發揮或者不正常發揮。

前后臺分離中出現的后臺部門功能弱化的情況,不利于證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風險的控制。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也在于事業部制。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也在于對事業部制進行改革和優化。

3)事業部制組織結構的優化

現代企業的組織結構是企業為了有效地整合資源,以便達到企業既定目標而規定的上下左右的領導與協調關系。證券公司是以腦力勞動為主的服務型公司,所處理的問題有綜合、復雜、多變的特點,項目性強,且每個項目都頗具獨立性,對人力資源和信息資源的調配要求高,在組織結構上要有較高的適應性、靈活性。一個項目往往要涉及多個領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區,這就要有多個專業部門的協作與配合,以保證為客戶提供的服務是最專業化的服務。從人員上進行考慮,證券公司有的投資銀行專家會有自己最擅長的領域,為了保持并提高他們的專業性,也要求在組織機構上有合理的安排。這些特性決定了證券公司組織結構更宜于采取矩陣制結構和多維制結構。

前面提到的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本位主義問題,其實質是證券公司內部的不同業務之間的整合問題;而后臺弱化的問題的核心從某一方面來說也是整合問題。因此,證券公司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優化就是要解決不同事業部之間、不同事業部與后臺監管部門之間的整合問題。

(1)權力進一步分散化

在事業部制中,解決整合問題的傳統的思路是通過集權的方式,即通過通過加強總部的權力來實現。從其手段上來看,往往是通過加強公司總裁在統一決策和協調方面的權力或者是設置專門進行不同事業部之間的協調的“超級事業部”。集權的方式在后果上導致了管理層次的增加和決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證明是失敗的。

根據矩陣制的特點,決策的中間層次是非常少的,決策的效率較高。因此對于事業部制的優化可以采取放權的方式,即進一步加強各事業部的決策權,同時加強各副總裁在分管項目上的決策權。權力進一步分散化從表面上看似乎整合問題更加突出,但實際上矩陣制的優勢將得到充分的發揮,使得項目能夠得到最好的完成,證券公司業務的整合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臺職能的虛擬化

所謂后臺職能的虛擬化是指在不影響后臺部門基本職能發揮的前提下,將后臺的監管職能虛擬化,同時加強在前臺業務部門內部的監管職能。后臺職能的虛擬化對于解決前后臺分離中所產生的后臺監管弱化的問題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從證券公司的運作特點來看,前臺部門在業務運轉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的一線監管的要求。而前后臺的分離,實際上又導致了后臺部門不能充分地及時地發揮監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過加強前臺部門內部的監管和虛擬掉后臺部門的作法,來實現加強后臺部門對前臺的監督、管理、服務、支持的職能。

3.綜合類券商的區域管理總部問題

我國綜合類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形式。對應于這種法定的結構,在證券公司內部則大都實行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管理體制。從實踐來看,事業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證券公司業務的專業化,促進了業務的發展,有利于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隨著證券公司資本金和業務的擴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擴張,成為全國性的大證券公司。與此相適應,則在管理體制上出現了分公司和區域管理總部。比如,華夏、國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實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鵬、長江等公司則實行的是區域管理總部模式。區域管理總部模式對于縮小管理半徑,提高管理效率,促進公司業務的全國化,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區域管理總部不是法人組織,因而不利于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出現了“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有人監管,而管理總部無人監管”的奇怪現象。

從證券公司的管理體制角度看,事業部制下的區域管理總部體制是一種混合的內部組織結構體制。一方面,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采取事業部制的管理體制,以不同的業務為劃分標準,采取“縱向”管理;另一方面,設立區域性管理總部,采取“橫向”管理。在實際運作中,這種混合的體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經紀業務管理中,既有經紀事業部管理證券營業部,又有區域性管理總部管理的營業部,造成了公司內部經紀業務的條塊分割,不利于業務的管理與發展。又比如,區域性管理總部這一管理層次的增加,造成“中層膨脹”,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時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應對這種混合型的內部組織結構進行調整和改革。

綜合類券商在內部組織結構上,還是應堅持“事業部制”的形式。事業部制具有專業化、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優勢。這種“縱向”管理體制也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向金融證券集團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組織結構基礎。對于區域性管理總部的改革,應采取兩種辦法。一是降級。撤消那些業務規模較小的區域總部,將其轉變為代表處。撤消后,區域總部的業務管理職能轉給各事業部,而其事務性管理職能則可以由代表處來承擔。另一種辦法是升級。將業務規模較大的區域性管理總部升級為區域分公司。區域分公司是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區域性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經營范圍和管理區域由公司總部授權。在分公司的內部管理體制上,也可實行事業部制。

4.風險管理組織結構

風險控制的要求是證券業不同于其他行業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國證券業發展時間較短,因此在證券公司內部的風險控制組織上還很不完善。這也是證券公司內部組織結構上需要加以彌補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紹美國證券業在這方面的經驗。

美國證券公司的風險管制結構一般是由審計委員會、執行管理委員會、風險監視委員會、風險政策小組、業務單位、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及公司各種管制委員會等組成,這些委員會或部門的職能分別介紹如下:

1)審計委員會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由其授權風險監視委員會制定公司風險管理政策。

2)風險監視委員會一般由高級業務人員及風險控制經理組成,一般由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負責人兼任該委員會的負責人。該委員會負責監視公司的風險并確保各業務部門嚴格執行識別、度量和監控與其業務相關的風險。該委員會還要協助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決定公司對各項業務風險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時向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報告重要的風險管理事項。

3)風險政策小組則是風險監視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一般由風險控制經理組成并由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負責人兼任負責人。該小組審查和檢討各種風險相關的事項并向風險監視委員會匯報。

4)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為公司各項業務制定風險容忍度并批準公司重大風險管理決定,包括由風險監視委員會提交的有關重要風險政策的改變。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特別關注風險集中度和流動性問題。

5)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是一個專門負責公司風險管理流程的部門。該委員會的負責人一般直接向財務總監報告,并兼任風險監視委員會和風險政策小組的負責人,同時一般也是公司最高決策執行委員會的成員。風險管理委員會管理公司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公司交易投資由于利率、匯率、權益證券價格和商品價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動而引起的價值變化。信用風險是指由于信用違約造成的可能損失。風險管理委員會還要掌握公司各種投資組合資產的風險概況,并要開發出有關系統和風險工具來執行所有風險管理功能。風險管理委員會一般由市場風險組、信用風險組、投資組合風險組和風險基礎結構組等四個小組組成。

(1)市場風險組負責確定和識別公司各種業務需要承受的市場風險,并下設相對獨立的定量小組專門負責建立、驗證和運行各種用來度量、模擬各種業務的數學模型,同時負責確立監視和控制公司各種風險模型的風險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風險組負責評估公司現有和潛在的個人和機構客戶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風險監視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風險的范圍內決定公司信用風險的承受程度。該組需要審查和監視公司特定交易、投資組合以及其他信用風險的集中程度,并負責審查信用風險的控制流程,同時與公司業務部門一起管理和設法減輕公司的信用風險。該組通常擁有一個特別的專家小組專門負責公司資產確認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現的信用問題。

(3)投資組合風險組具有廣泛的職責,包括通過公司范圍內重點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運作風險有機地結合起來統籌考慮,進行不同國家風險和定級的評估等。該組一般設有一個流程風險小組,集中執行公司范圍內風險流程管理的政策。

(4)風險基礎結構組向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提供分析、技術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確保風險管理委員會更好地監視公司范圍內的市場、信用和投資組合風險。

6)除了以上有關風險管理組織外,還有各種管制委員會制定政策、審查和檢討各項業務以確保新業務和現有業務的創新同樣不超出公司的風險容忍度。這些委員會一般包括新產品審查和檢討委員會、信用政策委員會、儲備委員會、特別交易審查檢討委員會等等。

三.金融證券集團與按照業務劃分的子公司

1.現資銀行采取的普遍的組織結構形式是金融證券集團形式

現資銀行的組織結構經歷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變。目前,國際主要投資銀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組織結構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為了現資銀行的組織結構形式的主流。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兩種含義,一種廣義的含義是指在金融混業經營基礎上的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種狹義的是指在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基礎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銷、并購、經紀、資產管理、風險投資等不同證券業務的金融控股集團,這種形式一般又稱為金融證券集團。隨著金融混業經營日益成為全球性的發展趨勢,上述兩種含義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漸淡化。

金融證券集團最早興起于美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證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單一的證券經紀公司轉變為一家開展綜合性證券業務的投資銀行。美林隨之采取的組織結構形式就是金融證券集團的形式。美林集團按業務進行劃分,設立專業化的證券業務子公司。90年代日本進行金融業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證券公司也紛紛進行金融證券集團化的改組。以大和證券集團為例,其前身為大和證券公司,改組為金融證券集團后則設立了十數家專業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國的臺灣、香港地區的證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證券集團的組織結構形式。

金融證券集團的子公司組織結構形式是從事業部制的證券公司內部管理體制發展而來的。一般來說,子公司體制具有業務專業化、風險控制集中化、不同業務之間的防火墻等優勢。經過數十年的實踐檢驗,金融證券集團的子公司組織結構是一種適合并促進證券業務發展的組織結構形式。

2.金融證券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相關立法問題

金融證券集團是在一家集團公司控制下的眾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子公司、關聯公司的一種特殊的經濟聯系體。金融證券集團本身并不是一個公司,因此它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金融證券集團的核心企業是一家集團公司。該公司在集團中具有絕對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團內,集團公司以股份制為紐帶,控制數家子公司。

金融證券集團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為兩類:純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謂純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權或其他有價證券,其本身并不從事其他方面的任何業務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經營自己的業務的公司。在現資銀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我國《公司法》未對控股公司、集團公司進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革深入的情況下,有關部委對企業集團、控股公司進行了一些規定。在證券公司的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證券監管機關應該對證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集團公司制進行一些規定,以利于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對于立法中的有關問題考慮如下。

a.現有的規模達到一定程度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理論上講,綜合類證券公司都可以成為集團公司,而分設一些子公司。在實際立法和審批中,對成為集團公司的綜合類公司在資本金及業務規模上應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區別于證券法對于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這樣可以鼓勵那些規模較大、競爭力較強的公司進一步發展。資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團公司制的證券公司的風險較之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證券公司的風險更大,而提高資本金是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

成為集團公司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應該在公司名稱中冠以“集團”字樣。

b.綜合類的證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資本投資于其他的證券公司。若不能投資于其他證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實際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綜合類證券公司應不僅可以從事證券業務,而且還可以從事對其他證券公司的投資,這種投資不能低于新設公司資本金的50%。

c.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綜合類證券公司,除專門的證券經紀公司以外。這與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情況類似。由于我國的證券公司只分兩類,如果綜合類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綜合類,那么它就只能夠從事經紀業務了。事實上,就證券業務之間的聯系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夠做某一種證券業務,那么這種業務事實上很難開展(下文將對此進行分析)。為避免綜合類證券公司過多過濫不利于監管,在實際審批子公司過程中,可以對其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依據申請進行核定。

3.金融證券集團內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業務聯系

考察現代的投資銀行類的金融證券集團,集團內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專業化,確切地說,各公司的分工應稱為主營業務的專業化。在金融證券集團中,集團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經營一部分證券業務,而非純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則是在專業化的基礎上經營另一部分證券業務。在業務分工上,各專業化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業務出現交叉,這是由證券業務的特點所決定的。

比如,大多數金融證券集團中都有從事資產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內,或者在專門從事承銷的子公司內,也有從事資產管理的部門。如果純粹從專業化和規模經濟的角度看,集團內的資產管理業務似乎可以只由資產管理公司來經營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證券業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必須在母公司(或者證券承銷業務子公司)內也設有資產管理部門。從自營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須有資產管理部門來為公司的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管理。從風險控制角度看,公司自營帳戶與受托資產帳戶是不能夠、也不應該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內部也設立資產管理部門。再從包銷業務來看。在證券包銷中,存在著銷售不出去的證券余額由承銷商吃進的可能性。在非集團的證券公司組織結構情況下,承銷商的包銷余額可以由公司的自營部門進行操作,在二級市場上售出。而在金融證券集團中,如果專事承銷業務的子公司沒有資產管理部門,那么證券報銷余額必須由承銷商用自有資金(或者融資)墊付。這樣就為承銷商帶來很大的風險。在風險和收益對稱的原則下,那么專業承銷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銷的方式,這樣就會對專業化的承銷公司的業務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所以,在專門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子公司內部,也有資產管理部門來進行包銷證券余額的管理。

對于投資銀行類的子公司設立的審批,在業務許可方面除承銷業務外,還應包括與承銷有關的其他證券業務,包括資產管理、咨詢等。對于經紀類的子公司,在經紀業務之外,可以允許從事投資咨詢業務。對于資產管理子公司,應允許從事咨詢業務。對于投資咨詢子公司,可以允許從事投資銀行類財務顧問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

4.證券公司的合并重組問題

為促進證券業的發展,可以通過券商合并的方式來發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據前述的允許綜合類券商成為集團公司制的證券公司及證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資本進行對證券公司的投資的設想,小型綜合類券商完全可以實現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時阻礙合并的地方稅收問題也可以同時解決。

例如,兩家在不同地區注冊的綜合類券商考慮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義的局限,往往難以實現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冊,從而導致地方稅收的流失。

在集團公司制的綜合類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兩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資本進行投資而新設一家證券公司。新設公司對公司內部的業務進行重組,而組成一些專業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兩家公司的原注冊地分別注冊。這樣一家新的證券集團就成立了。新公司屬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同時在內部組織結構上實行控股公司制。同時,由于子公司在兩家公司原注冊地注冊,也兼顧到地方稅收問題。

5.除金融證券集團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證券公司組織結構

在美國三大投資銀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實行金融證券集團的組織結構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實行的事業部制管理體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員會領導之下,設有權益部、投資銀行部、商人銀行部、投資管理部、固定收益貨幣商品部、全球投資研究部、技術部等十個業務部門。事業部制并未制約高盛成為美國三大投資銀行之一。這對于我們的啟示在于,對于證券公司采取何種組織結構形式,完全是證券公司自身選擇的結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給與證券公司選擇組織結構形式的法律空間,而并非規定證券公司必須采取某種組織結構形式。

四.小結——立法建議

1.證券公司分類管理的法律規定實行的情況下,應該對綜合類券商的不同證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這是解決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證券公司子公司的業務范圍等諸多問題的基礎。

第6篇

[關鍵詞]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重組模式

[中圖分類號] F830.9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08)07-0026-04

基金項目:國家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70501025);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博士啟動)(7300417)。

一、引 言

截至到2007年1月,在中國證監會監管的104家券商中,100家證券公司將歷史遺留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缺口、違規理財、賬外經營、國債回購等風險事項通過各種模式的重組(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吸收合并、證券類資產出售)進行風險處置后,財務指標已經達到中國證監會進行治理整頓的指標,基本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化解了行業風險。另剩余4家尚在重組過程中的公司也都在按期進行重組工作,由此表明我國對券商的治理整頓工作已基本完成。若按照證監會計劃的2006年10月31日為綜合治理的截至期,則可以看出證監會對券商的全面治理整頓已經大致完成。若將治理整頓以2004年8月中國證監會開始對券商實行“分類監管”政策作為標志,則對券商的治理整頓歷時達兩年多;在此期間,共有30余家證券公司被關閉和撤銷。此外20余家證券公司被列為創新類券商,40余家證券公司被列為規范類券商。這一過程走得相當艱難,我國資本市場上券商過去遺留的風險已經基本化解,特別是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在2006年從熊市走向大牛市,滬綜指數從1000點左右攀升到3000點,更是積極有效地幫助證券公司化解了歷史遺留風險。

雖然對券商的治理整頓已接近達到預期整頓的目的,并且券商在當前普遍表現出良好盈利狀態,但并不能就此說明整改合格的所有券商過去存在的所有問題就已經徹底解決了,券商們從此就走向了健全發展之路了。在對券商之前風險困境進行回顧的基礎上,表明券商風險問題的出現主要原因之一是制度性缺陷問題,然而我們在分析證監會對券商的治理整頓情況進行回顧的基礎上,通過對券商的重組模式歸類分析研究發現,導致券商過去面臨風險的根本性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故我們認為重組仍然存在缺陷。因此我們的看法是,此次對券商的治理整頓仍只取得階段性的勝利,券商的重組成功仍然僅只是券商走向良性發展的大方向的前奏和開始,資本市場券商的健康發展還需要進一步的更大的變革。

二、我國證券業的發展歷史與困境根源

1.我國證券業的發展歷史

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是我國最早由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壽保險等中央金融單位在深圳的分支機構于1987年9月發起成立的證券公司。隨后,各級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包括改制前的人民銀行)、財政系統以及眾多信托投資公司先后出資成立了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1992年下半年,在中央政府直接鼓勵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國家級直屬機關部門出資成立了華夏證券、南方證券和國泰證券三家全國性證券公司。同時各地銀行、財政、信托等金融部門也出資組建證券經營機構。[1][5]

然而,由于在1995年爆發了震驚金融行業的“327”國債期貨事件,由此導致在當年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法》中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該法案成為中國證券業發展走向分業經營的分水嶺,而此前由財政和各級銀行出資管理的證券公司紛紛轉讓給地方政府進行管理,隨后幾年,我國大型國有企業出于自身融資的需要,通過聯合出資也成立了數十家證券公司。

我國證券公司的迅猛發展是與整個證券市場的發展密切相聯的。然而進入21世紀后,由于證券市場制度建設和機制建設的缺陷以及證券公司自身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和矛盾的逐漸暴露,導致眾多證券公司陷入嚴重的風險困境。自中國股市2001年步入低靡之后,證券公司的經營即每況愈下,部分中小證券公司甚至難以為繼,挪用客戶保證金參與二級市場的炒作或拆借資金給炒家成為它們重要的“另類”生存之道。2003年券商即開始出現整體虧損局面,而在2004年、2005年諸多證券公司更是在經受著能否繼續生存的煎熬。例如,湘財證券2004年報顯示其虧損接近20億元,負債高達54億元,其中委托理財資金為25億元,南方證券更是因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200億元而震驚了整個中國金融業。同時,中國證券業協會統計報告顯示:在扣減資產減值損失后,2004年114家證券公司利潤總額為-150億元,平均每家虧損達到1.3億元。2005年,券商風險大規模暴露,挪用客戶保證金的規模超過了1000億元。

2.我國證券業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為什么我國證券業會陷入如此嚴重的危機?簡要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制度性缺陷問題。我國絕大多數證券公司是在國有出資的基礎上成立和發展的,雖然形式上建立起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而實質上更多地實行著傳統國有企業的經營方式,存在著所有者缺位與委托問題,導致管理者存在著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2][3][5]例如,南方證券第一大股東是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深圳市政府實質上擁有對南方證券的人事任免、投資決策乃至危機處理權利,這就是南方證券幾任總裁嚴重違規經營和其后嚴重資不抵債問題出現的根源所在。而券商們廣泛地挪用客戶保證金的事實也證明了嚴重的道德風險的存在。其次是資本市場的建設問題。我國資本市場上提供的交易業務種類一方面很有限,另一方面又缺乏可行使“買空賣空”機制以規避風險的手段。再次是證券公司自身經營存在著諸多問題。如證券公司資產規模小、增速慢,業務范圍狹窄,收入結構失衡,收入來源局限于證券發行與承銷、經紀等傳統業務,缺乏正常融資渠道,違規融資頻繁發生,以及違法經營、越權擔

保,決策失誤、違規操作等。

三、我國券商綜合治理過程及重組兼并模式

1.對我國券商進行綜合治理的過程

針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低靡以及券商自身問題的不斷暴露,為了防止風險蔓延和解決券商陷入的風險困境問題,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對券商進行綜合治理“優勝劣汰”的整體原則。2004年8月中國證監會根據券商資產質量、業務水平、風險管理、合法合規等指標,將全國130多家證券公司分為A、B、C、D四類(即創新類、規范類、高度風險類和處置類),并將第三類與第四類作為重點治理的對象。2004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之后證監會又陸續出臺了《關于推動證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規經營和創新發展的通知》等對券商實施整改的法規。并且針對券商的風險情況,專門制定了兩個文件即《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關于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證監會對券商綜合治理的基本目標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目標為摸清底數、完成賬外賬清理;優質公司公開披露財務信息;杜絕保證金新增挪用;關閉一批自救無望、嚴重違規的風險公司;幫助整改公司渡過難關等。第二階段目標主要是在券商的信息披露、風險隔離、產品創新、證券業的法治建設、監督等方面作出積極有效的改進。此次綜合治理顯示出了證監會清理問題券商的巨大決心。2002年證監會撤銷了鞍山證券和大連證券,2004年7家證券公司被托管,2005年處置了13家證券公司,2006年上半年又對整改無望的8家證券公司采取了清理托管、破產重整、收購兼并等風險處置措施。2005年5月,中央銀行宣布由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出面采用注資的方式重組券商。由此,政府再造券商的大門開啟。

2.券商的重組兼并模式歸納

證監會的規范和整頓券商行動,特別是對問題券商的清理整頓,促進了各證券公司的積極重組兼并。券商重組兼并形式呈現出如下幾種模式:

(1)中信模式。是指以中信證券為代表的創新試點類優質券商托管問題券商的重組模式,屬于企業自主型重組并購。中信模式是通過托管問題券商,實現低成本擴張經營目的,屬于市場化形式的兼并重組。在券商治理整頓期間,共有17家創新試點資格券商可以參與托管問題券商,尤其諸如中信證券、招商證券這樣的擁有集團背景、實力雄厚的券商更是積極參與問題券商的重組兼并。例如中信證券收購華夏證券、金通證券,與建銀投資聯合成立中心建銀證券,已在全國各地擁有了200多家營業部。

(2)匯金建銀模式。即利用中央國有資本重整問題券商,屬于政府主導型重組并購。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匯金)成立于2003年12月,是由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有獨資投資控股公司,主要職能是代表國家行使對重點金融企業的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支持其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證國家注資的安全并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建銀)是匯金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專門進行投資和處置金融資產。在對券商的綜合治理中,匯金通過注資方式先后重組申銀萬國(40億元)、國泰君安(25億元)、銀河證券(55億元)等券商,建銀投資也先后注資對銀河證券(15億元)、華夏證券(13.3億元)、南方證券(83.5億元)等券商進行重組。兩者之間的分工是,匯金負責對大型券商進行整合,建銀投資負責對中型券商進行整合。

(3)北證模式。是指外資采取成立合資證券公司或直接入股重組中國證券公司的模式,其典型代表為瑞銀集團,以公開、直接入股北京證券的形式實現了擁有中國綜合類券商牌照的目的。另一典型代表是國際著名投行高盛,通過向中國6位自然人提供商業貸款,由6人再聯合聯想集團共同發起設立高華證券綜合類證券公司,6個自然人占高華證券75%股權,此后,高盛與高華證券又聯合成立高盛高華證券,擁有高盛高華證券33%的股權,由此高盛實質地控制著兩家證券公司,從而間接取得了中國綜合類券商牌照。此外,國內還成立了多家合資證券公司,如中金公司、華歐國際、中銀國際等。中國的投行業務被認為是未來的利益增長點,國際資本和著名投行均迫切地想擁有中國綜合類券商資格。

此外,一些地方性券商也試圖采用聯合重組方式來實現證監會提出的綜合治理目標,如金通證券、金信證券和天

一證券之間進行的協商重組。

四、對我國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及重組兼并模式的評析

1.對券商綜合治理重組兼并的總體評價

雖然直接目的是為了滿足證監會對券商提出的綜合治理目標,但是券商的重組并購也將實現券商行業從粗放式經營、低水平競爭到規模化經營、高水平競爭的發展之路。隨著證券行業的準入障礙的逐漸取消,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資本進入證券業,特別是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對世貿組織承諾的金融5年保護期的結束,中國證券業最終必將走向對外資開放之路,國際投資銀行對中國證券業務的競爭加入,預示著證券公司之間未來的競爭將越趨激烈。[4]研究表明證券公司的經營具有強烈的規模經濟性,若以規模弱小的中國證券公司來與實力雄厚的國際投行巨頭進行競爭無疑讓人非常擔憂,因此此次重組并購在一定程度上為國內券商發展壯大起到了助推作用。無論券商是被迫進行重組或是主動進行重組,其重組兼并整合規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競爭力的結果對于中國證券業的發展,特別是國內券商應對外資進入后的殘酷競爭將起到積極的意義。

2.對券商不同重組兼并模式的具體評析

(1)對中信模式評價分析

一般來說,能夠實施重組兼并活動的往往是具有實力、公司治理結構相對較好的證券公司,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結果應該是這類具有優勢的公司對規模較小、治理較差的證券公司實施兼并重組,從而實現促進整個券商規模實力的提升和證券市場的發展。因此該模式原則上屬于符合市場化的兼并重組方式,應得到大力支持。

然而,由于我國證券公司絕大多數是由國有資金出資組建,券商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大多為地方政府或國有企業,因此在此種模式下,一直以來券商中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問題仍依然不能得到根本消除,委托問題以及相應的激勵機制設計仍然象許多國有上市公司一樣,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特別是地方政府控制證券公司導致普遍存在于證券公司的內部人控制、管理混亂、違規違法操作等現象倘若得不到解決,那么對券商的綜合治理則成為了一個短期的“治標”行動,達不到通過治理對證券公司規范運作治本效果。因此此種重組兼并模式尚不是證券公司發展的終極模式。

(2)對匯金建銀模式的評析

匯金和建銀投資介入券商重組主要是作為整合券商的平臺出現,通過收購券商資產使其走上正軌,在階段性持有后(一般五年左右),還會尋求退出。它們注資券商的目的不是作為公司的長期股東,而是擇機退出。匯金建銀模式對我國券商綜合治理在短期內取得成功,迅速恢復證券業的信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然而,匯金建銀基于其國資身份,以及作為非專業的券商,同時對多家券商給予注資,將面臨著如何解決以下問題:如何確定對券商的投資目標(即如何在風險與收益之間進行平衡,特別是當與券商的其他投資者存在經營理念沖突時),如何平衡投資的多家券商之間的利益沖突,如何實現對券商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造。遺憾的是,在國有企業中廣泛存在的委托問題和所有者缺位問題,在匯金建銀重組兼并模式下不僅沒有解決,反而表現得更為突出,這將極大地加深以此模式改造的券商未來前景的不確定性。因此此種重組兼并模式不是最優模式,應考慮盡快予以解決匯金建銀退出券商經營,由此又將導致另一問題的出現,即匯金建銀退出的股份是由國內資本接收還是由外國資本接受,此兩種不同性質的資本投入將對我國證券業產生完全不同的影響。

(3)北證模式評價分析

外國資本進入中國證券公司經歷了幾個階段。較早期主要是通過中外券商聯合出資成立合資證券公司,例如湘財證券與里昂證券合資成立華歐國際證券公司(從事單一投行業務),此為“湘財模式”,之后有高盛間接實現持有綜合類券商牌照的“高盛模式”,再發展到瑞銀直接掌握相對控股權的“瑞銀模式”。外資引入證券業對改善我國證券公司股東性質與結構、改善微觀主體公司治理、提升專業技術水平、經營管理與風險控制能力、增強資本金實力等都具有積極意義。此外,引入的外資券商在中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突破和創新,還將推進我國證券業在制度和市場層面的改革,帶來重要的“制度效應”。

然而,從外資券商進入中國證券業的動機來看,外資尋求獲得國內綜合類券商控制權的意圖明顯。國內的券商,即便是兼并重組后規模有擴張的券商,其實力仍難以與國際投行巨頭匹敵,而證券業的規模經濟性,[6] 以及競爭的“馬太效應”皆預示著,如果國內證券業市場對外資不加限制的話,本土券商將難以在國際投行巨頭的壓力之下發展,甚至生存都難以為繼。例如,香港證券市場是一步到位的開放市場,但是最近10多年來沒有一家香港本地券商能夠進入證券承銷前五名。同樣,在國際知名券商進入韓國、臺灣地區后,原本實力較強的本土券商就所剩無幾了。可見,對外資進入證券業的無限制極有可能導致本土券商的沉陷,如此,則期望通過引入外資改善我國證券公司的諸多積極意義全部消亡。更為擔憂的是,我國證券業一旦被外資投行所控制,一方面由于金融業的高端產業性質,意味著國內財富將更易被外資掠奪轉移,另一方面中國資本市場也將被外資左右,危及到國家金融安全。

在此次對券商的治理整頓和重組兼并過程中,非常遺憾的是,沒有發現民營資本的身影。民營資本理應在券商的兼并重組過程中承擔重任,因為民營化的證券公司更具競爭力(國際知名券商均為私營企業),同時證券民營化方向也符合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整體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有利于我國證券業長期發展的重組兼并政策應為:適當限制外資投行對國內投行業的介入,盡可能給予本土證券公司較長時期來完善治理結構;積極鼓勵民營資本介入證券公司的重組兼并,特別是對匯金建銀模式下的證券公司,在匯金建銀股本退出證券公司時,應該優先考慮轉讓給國內的民營資本。

五、結 論

我國的券商發展從無到有已經歷20余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封閉性,以及制度建設等方面的問題導致我國券商連續多年陷入了嚴重的風險困境,由此引發了中國證監會對券商市場的綜合治理整頓。

我們認為此次對券商的綜合治理整頓雖然大致完成了目標,但理券商治理的理想目標還有較大差距。在券商的三種主要的重組兼并模式中仍然存在較多的缺陷,而民營資本缺位于此次券商的兼并重組,這些都表明此次對券商的綜合治理取得的只是一個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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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es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Securities Companies in China and Their Restructuring Models

Tang Hairong1,Peng Fei2

(1.Accounting school ,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 Guangzhou 510320 ,China; 2.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chool, South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510631,China)

第7篇

關 鍵 詞: 投資基金;治理;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3)02-0052-06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投資基金肇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1991年7月經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分行批準,珠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發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成為中國設立最早的投資基金 [1] 。當時的投資基金投資方向不一,并非單一的證券投資基金,直到1997年11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正式,中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業才真正有了規范發展的法規基礎。至此,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通過引進消化西方發達國家基金業的制度體系,建立了保障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規范發展的三大基礎性制度基石――“組合投資、信息披露、資產托管”,保障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在與證券、信托等其他非銀行金融行業的生存競爭中,贏得了長跑優勢與規范發展的聲譽,成為惟一沒有被監管機構實施全行業清理整頓的金融行業。目前這三大基石已逐漸成為中國資產管理經營活動的操作規范。特別是2004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正式實施,使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有了規范與發展的根本大法。該法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業的法律地位,構建了發展的制度框架,制定了市場的基本制度,完善了市場主體的準入和約束機制,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完善了監管機構的執法機制和手段, 為行業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無疑, 此時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在與其他金融行業的比較中贏得了制度優勢, 并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在2006~2007年的大發展奠定的堅實的基礎。

但隨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三大制度基石在證券業資產管理及信托投資等金融行業中的廣泛推行,證券投資基金的比較性制度優勢已不復存在或不再明顯。同時,伴隨著作為證券業基礎投資市場的中國股票市場一級市場的加速擴容、 二級市場股份全流通、產業資本加入競爭、金融綜合經營競爭、監管套利競爭以及近年股價指數的陰跌不止, 在做空機制并不完善的二級市場中, 不僅股市缺乏賺錢效應,基金凈值縮水嚴重,基金投資者大多虧損累累,而不少大型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卻獲得較高的盈利水平, 社會對基金行業的怨言與媒體的負面渲染使基金業廣受詬病。 這不得不促使我們深入思考我國現行基金治理結構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

基于此, 本文在對國內現行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進行深入剖析的基礎上, 通過對歐美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的考察和比較分析,尋求改善國內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對策,希望通過對基金投資者利益的有效保護為中國基金業發展贏得新的基礎性的制度優勢。

二、證券投資基金業治理的中國實踐

(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治理的主要法律法規體系

199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當時的中國證券委員會正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發展奠定了法規基礎。1998年3月5日, 我國首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年3月27日基金開元、基金金泰兩只封閉式基金成立,標志著規范意義上的中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式啟航。2000年10月,中國證監會頒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次年9月5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我國首只開放式基金“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正式獲準發行,標志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進入了以開放式基金為主的新的發展階段。2003年初正式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2004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實施,中國基金業有了規范發展的根本大法。并在隨后的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4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05年初正式實施《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管理辦法》,2006年5月8日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2006年6月正式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2007年5月23日正式實施《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2008年9月12日《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2009年4月1日正式實施《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2011年8月3日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201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等。

上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主要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目前中國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基金投資者、基金本身在內的所有基金業務當事人的行為都必須符合以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8篇

2009年4月13日《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正式施行,其中要求,證券經紀人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方可執業,標志著我國證券經紀人行業的正式形成。證監會對證券經紀人的定義是: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外的自然人。建立并盡快規范和發展證券經紀人制度,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有助于廣大中小投資者盡快走向成熟。

一、國內外證券經紀人制度的主要模式

美國的證券市場在全球是相對較完善的市場,自實行傭金自由化后,美國證券交易商經營模式分化為三種:基于fc經紀人制度的美林模式、愛德華·瓊斯的ir模式和網絡虛擬平臺模式。

fc模式中,fc主要基于研究咨詢支撐部門和tga(trusted global advisor)信息平臺,主要職責是市場營銷。該模式有兩大特點:一是基于強大的研究咨詢平臺;二是fc并不是字面上的理財顧問,而是具有濃厚的營銷色彩(一名新入公司的fc必須在兩年內完成1 800萬美元的客戶管理資產和24份財務計劃書后,才能轉為正式的fc)。

愛德華·瓊斯的投資代表ir(investment representative)模式中,招聘了一個ir,就意味著確定了一個接近成功的營業網點,招聘過程其實就等于確定一個潛在市場的過程。在ir培訓的后期,ir必須確定250個潛在客戶和實際“敲門”拜訪其中的125位。

網絡虛擬平臺模式針對非現場交易而設計,如e-trade、嘉信等網上經紀公司采用的模式。該模式主要利用公司的各種資源,發揮其最大效用,但過分迷信于現代技術,無法建立核心競爭力。

考察國內證券經紀人的發展,證券經紀人制度主要存在穩健金字塔型、完全外掛型、星系運轉型、全員市場型、網絡虛擬平臺等模式。

在穩健金字塔型模式中,證券公司借鑒了保險人制度,設置了金字塔式的營銷架構,如平安證券營銷管理模式等。該模式下,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較強的歸屬感和對企業文化的認同感;但依賴心理較為嚴重,長期形成的被動工作習慣和惰性思維將會影響營銷效果。

完全外掛型模式是一種比較全新的經營方式,參照業務外包方式,鼓勵建立工作室,如富友證券的客戶承包制度。營業部和證券經紀人是以合作伙伴的形式共存,此類模式充分發揮證券經紀人主觀能動性,但需要營業部加強風險控制,比較適合小型證券公司。

對于大型證券公司來說,星系運轉型模式比較適用,如廣發證券等。在某些行政區域,即同城存在5至6家營業部,設立區域銷售中心和服務中心,進行統一調度,實行資源最優配置,由此創造最大價值;但此模式受到行政性和人為因素的干擾等。

所謂全員市場型,即是將營業部區分為前臺和后臺,前臺的主要工作是銷售,后臺的工作是提供相關服務,如湘財證券的oit模式(o-out:走出柜臺;i-in:走進投資者;t-to:走向社會)。這種模式前后臺職責非常清晰,但該模式下后臺能否提供充足的服務有待于考驗;同時,前后臺涇渭分明,會導致外勤員工自認為低人一等。本地的幾家券商營業部(紹興)大多采用此種模式。

二、 證券經紀人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管理較為松散

1.勞資關系不明確

目前,國內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公司簽訂的協議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和證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屬于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另一種是和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一種形式穩定性較強,不會因為業績的波動而頻繁跳槽。但這種形式的證券經紀人所占比例很少,往往是公司內部員工在原崗位上轉化而成,主要工作為發展客戶,有時兼任客戶的理財顧問,開展一定的投資咨詢業務,但不客戶進行操作。作為正式員工,證券經紀人的收入除基本工資外,還根據管理的客戶交易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傭金。

而第二種則是和證券公司是委托關系,所占比例很大。它強調二者之間所建立的聘用關系只是兩個法律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不支付固定工資,或支付一定的底薪,僅根據客戶交易量提取不固定的提成作為報酬。這使得證券經紀人感到在公司沒有地位,更沒有歸屬感,造成了證券經紀人流動性大的結果。證券經紀人的流動導致客戶大量流失,給各券商營業部的經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而證券經紀人是否以證券公司員工名義從事證券業務,證券公司其實很難有效控

制。如果證券市場行情低迷,競爭激烈,證券經紀人為了獲得客戶,大打傭金價格戰,導致市場上的經紀人相互惡性競爭,甚至違規私自客戶或指導客戶進行股票交易。而廣大投資者往往出于對證券公司的信任而放松了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識別的警惕,甚至有的投資者根本就將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畫上等號。因此,一旦客戶與證券經紀人產生糾紛,幾乎所有的客戶都要求追究證券公司的責任。

2.缺乏對證券經紀人的培訓

證券經紀人供大于需,但高素質經紀人需求卻無法滿足。以本地券商為例,多數公司目前對所招聘證券經紀人的要求大多處于“拉客戶”的傳統觀念之中,而忽略了為客戶服務這一關鍵問題。很多證券公司雖然有強大的研究機構(如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但大多數經紀人整天奔波于開發客戶之中,無法對那些專業報告進行研究。

券商在培訓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營銷培訓上下工夫多,在專業知識上下的工夫少;只注重初次上崗前的培訓(以其通過證券經紀人資格考試為目的),而在工作中的持續專業學習很少。

這就導致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素質普遍不高,有的為了拉客戶到別的營業部里“挖墻角”,甚至用惡語詆毀其他營業部。有的證券經紀人缺乏與證券相關的專業知識,對上市公司報表、股票技術分析等知識知之甚少,有些甚至對經紀業務的基本操作都不太了解,活動目標是為券商爭奪客戶或獲取傭金,大大降低了證券投資咨詢的服務水平。

(二)現有的證券經紀人模式不利于證券行業的發展

在對本地券商調研過程中發現,許多證券公司仍然處于傳統的粗放式經營模式中,單純通過與證券經紀人傭金分成招攬客戶的方式進行營銷,不利于公司自身競爭力的提高,也不利于行業發展。

首先,證券經紀人的客戶交易傭金成為維系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聘用關系的紐帶。有的證券經紀人為了個人利益,大肆推介或代客買入股票,或頻繁代客下單或慫恿客戶多跑短線,以增加傭金收入。還有一些經紀人在客戶較多的情況下,憑借資金實力操縱市場, 成為市場的不穩定因素。而這些現象在比較成熟的證券市場,都是被明文禁止的,因為不利于一個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

其次,證券經紀人帶來的客戶中往往包括部分親屬、朋友等。基于這些特殊的關系,證券公司容易出現放松管理或疏漏,在不具備合法手續下,就允許證券經紀人操作客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嚴重時可能出現挪用和侵占客戶資金的犯罪問題。  (三)缺乏科學合理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現今在證券經紀人制度中被廣泛采用的“底薪+提成”薪酬模式。由于券商付給經紀人報酬是依據客戶交易量的大小,而與本人素質與服務質量基本沒有關系,這使經紀人盲目追求客戶的交易量,而沒有很好考慮服務質量。而客戶交易量與行情好壞有很大的關系,所以這使經紀人收入與行情好壞有直接關系。從某種程度上,使經紀人行為有很強的短期性。券商缺乏對其長期激勵機制;注重個人激勵,缺乏團隊激勵與個人激勵的結合,不能形成團隊效應;重視營銷業績,忽視工作考核,造成工作量與激勵不平衡,使證券公司在大客戶方面缺乏可持續性。 此外,由于證券公司沒有對經紀人的業務范圍責任等作規定,這使經紀人存在很多操作上的不規范。有一些經紀人,受自身利益驅動,為了創造更多的客戶交易量,不惜違背職業道德,傳遞虛假信息,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券商很難從根本上控制經紀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更容易產生道德風險。

三、創新制度設想

(一) 建立經紀人管理制度

1.建立科學的培訓體系

美國的美林證券擁有全球一流的高素質證券經紀人才,這與其形成的培訓體制不可分割。為了保持隊伍的活力,每年招收相當數量的新人進行培訓,培訓期為三年,培訓期內給予固定工資,但這一期間的淘汰率非常高,第一年通常會淘汰75%。三年內開發的客戶資產量達到3 000萬美元才能取得理財顧問的資格。拿到理財顧問資格后每年還要接受至少兩次、每次3—5天的培訓。美林對理財顧問培訓同時建立了一整套嚴格的考核制度,考核內容除了營業收入、客戶資產增長量外,還有客戶的反饋和執業紀律等指標。綜合來看,創新和嚴格管理是美國證券經紀市場長盛不衰的秘訣。

同樣,理財顧問業務模式在中國也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好的經驗,付出長期艱苦細致的努力,達到經紀業務自身的轉型,再加上公司一整套管理制度,以及監管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合和支持。

2.建立業務評級體系

為提高證券經紀人的業務水平, 應根據證券經紀人從事的業務范圍劃分證券經紀人等級。比如,參照證券經紀人業務水平的高低,將其評定為高級、中級和初級證券經紀人三個等級。高級信譽最高,業務水平最高,職業操守最好。獲得該級的證券經紀人可從事全部的證券經紀業務,包括委托、投資咨詢和投資管理;中級可從事投資咨詢與委托業務;初級證券經紀人則只能從事

委托業務。與此同時, 將定期、不定期對證券經紀人的各個方面進行嚴格的評定, 對其業務等級根據證券經紀人狀況隨時進行升降。

3.建立薪酬制度體系

在推進專業化分工的同時,推進經紀人薪金制度改革。對現有實行唯一的傭金提成制度進行改革,推行按功能分開和按等級的薪金制度。經紀人的薪金主要來源于向客戶收取的服務費用或年費,資金管理顧問的薪金主要來源于傭金和業績提成等,以穩定經紀人隊伍和吸引優秀的經紀人才。但在制定證券經紀人薪酬管理的同時,應和相關國家部門協調,制定相關的財務處理規定和納稅規定。

(二)建立風險管理基金制度

設立證券經紀人風險賠償基金,用于個人證券經紀人因工作失誤給投資者造成風險損失時的風險賠償。該基金主要來源于個人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即每月從個人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其個人風險基金,作為個人證券經紀人的風險基金,從而逐步建立健全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風險管理基金制度。它既有利于交易風險的防范,又有利于證券公司在經紀活動中提高自身的信譽度。

(三)建立配套的行業監管制度

可參照國際管理,并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督體系的框架內,建立起證監會、證券經紀人協會或地方證券業協會和證券公司三個層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由中國證監會全面負責規劃證券經紀人制度,監督有關證券經紀人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對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處罰。

證券業協會協助證券監管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有關證券經紀人的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會員所屬的證券經紀人的行為,并對有違法違規的會員進行處分;接受投資者對證券經紀人的投訴并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

證券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內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將證券經紀人納入證券公司內部管理。證券公司對錄用的證券經紀人建立檔案,客觀詳實地記錄證券經紀人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市場表現、工作業績、客戶評價以及獎懲情況等。

證券經紀人制度模式在發達國家證券市場起到了關鍵的作用。雖然國內證券經紀人制度還處于完善階段,但我們相信,在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經紀人將會成為證券市場的主流力量,證券經紀人將扮演更積極、更關鍵的角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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