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9 1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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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混業經營,系統性風險,金融自由化,流動性
一、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挑戰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強,金融一體化和金融國際化不斷發展,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變化,金融國際化更會帶來信息不對稱與透明度問題,通貨膨脹加劇,匯率、利率不斷動蕩,這一切都給銀行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風險,在傳統的信用風險之外,各類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國際性債務危機的發展及國際儲蓄和投資流向地理位置的轉移,也嚴重沖擊著銀行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風險,迫使銀行業在內的金融行業在金融業務上展開激烈的競爭,不斷創新經營方式、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以滿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應付不穩定帶來的風險,在避免資產風險性的同時,確保銀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從全球范圍來看,銀行業開展金融創新正是其實現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相統一最終經營目標的具體體現,具體表現在:金融業務融合、金融混業、金融系統趨同化及國際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紀80年代,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更加寬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斷涌現;同時,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良好的軟硬件基礎并大大推動了金融創新進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創新和結構調整。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發達國家的金融系統更是呈現出趨同化的跡象。ClaudiaDziobek和JohnK.Garrett(1998)認為,金融系統似乎要趨向于一種共同的中間模式;與此同時,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國際集成化。
美國經濟學家W.西爾伯的金融創新誘致假說認為,金融創新是微觀金融組織為了尋求利潤最大化,減輕外部對其造成的金融壓制而采取的自衛行為。銀行只有成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體才能成為參與金融市場創新的前提。
金融創新的總趨勢是證券化和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即將信貸流量從銀行放款轉為可上市買賣的債務證券。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是宏觀經濟發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術進步和金融工具創新共同作用的結果。
隨著金融創新的增強,信息技術的迅速進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本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流動速度越來越快,流量也越來越大,從而使得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強。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主要表現在:1、銀行業務全球一體化;2、機構性投資與國際多樣化;3、證券股票市場國際化;4、放松資本的國際流動產生了更多的稅收套利機會;5、非美元貨幣的廣泛使用(金融創新溯源于美元市場,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規模和深度,外匯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創新向其他貨幣擴展)。
二、銀行監管保障金融創新的發展
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但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銀行監管。
銀行監管是金融管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作為重要的經濟性規制形式,金融監管是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基于金融市場的自然壟斷特征、信息不對稱、公共產品特性、危機傳染性等原因,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的限制、管理和監督及相應制度的總和,包括了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市場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對金融機構內部組織結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規性、達標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體系過程。
從規制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銀行監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1、經濟全球化發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放松對物質資本、人力資本、技術和信息等國際流動的規制;2、科技進步和專業化分工的發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銀行業放松規制的重要推動力量;3、作為傳統微觀經濟規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銀行監管固有的內在問題如信息不對稱,規制官員的非專業性,規制法規的僵硬性、滯后性,以及規制過度等方面要求銀行監管當局放松規制。
在世界范圍內,放松管制成為一個大趨勢,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促使了“關系”銀行業向“價格”銀行業的轉變。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過程,大部分的管制條例均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條例在促進穩定的同時也降低了效率,同時條例對于外部不斷變化的環境反映太慢,靈活性很差。當管制條例阻礙了銀行獲利的時候,銀行家就施展出他們的聰明才智去規避管制。銀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服務質量提高和金融服務多元化;在提高銀行業效率的同時,促使銀行業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觀層面上,促進了經濟增長,增進了社會福利,減輕了消費者的負擔,進而帶動了投資和金融需求的擴大。
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廣泛應用,金融行業越來越向混業經營發展,金融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金融國際化和金融集團化趨勢進一步加強,資產負債表外的證券和衍生工具的業務比重也越來越大,金融風險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壞性大大加強。特別是在新興市場國家,由于金融監管水平和監管資源普遍比較有限,而離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創新產品又大都游離于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潛在的風險。研究表明,金融創新的動力主要來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稅收政策的變化,其中稅率結構的改變是決定并推動“成功的”金融創新的一個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創新都會以節稅的方式給其使用者帶來直接的好處,如歐洲美元市場就是起源于美國一項奇怪的管制——Q項條例。金融創新還是一種社會效應,它既是金融市場劇烈競爭壓力的產物,同時也促進了這種競爭的壓力。
近年來,為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金融創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業務品種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進展,銀行業務活動日益國際化和復雜化,推動銀行業金融系統結構發展轉型的條件已經逐步具備,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具有更為廣闊的金融創新和發展空間,并將創造出更加符合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廣大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也將享受到更多高質量的現代金融服務。各種工具和產品的出現,使原本傳統業務中的波動性與復雜性更為透明,風險更為分散,風險定價也更為合理。整個銀行業的穩健度隨之而增加,服務各種客戶需求的質效也隨之提高。
然而,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當前的金融創新多為規避管制型創新,技術型金融創新是我國金融創新的薄弱環節,由于金融機構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產品的創新能力。金融創新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由于擔心別的銀行機構“搭便車”,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自主創新的品種少,模仿痕跡較重;創新層次較低,大多數創新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市場效益一般,負債業務創新多,資產業務創新少等等。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制約金融創新發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創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礙,對于金融創新的監管方式過于僵化。當前國際上金融市場創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分業管理制度的改變、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大致遵循兩個方向:一是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二是要追趕國際領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國際化相結合形成的金融創新浪潮,在給全球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帶來更好的現代金融服務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金融穩定問題、金融市場動蕩問題和貨幣政策傳導與有效性問題等,突出表現為金融風險的“核裂變”效應及突發性、擴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滲透性的顯著特征。金融風險一旦爆發,它的擴散和沖擊力呈幾何級數擴大,甚至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維護。
金融業是高度復雜的行業,是一個動態的領域,變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場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嚴重的市場,其中尤以金融創新所引發的信息難題最為突出,法規在刺激競爭和增長所需的自由與防止欺詐和不穩定所需的控制之間達成完美的平衡。相對于大量的小銀行會增加監管難度和監管成本,作為金融混業和金融業務融合的典型組織形式,金融服務集團具有節約儲備成本、分散風險以及監管成本的優勢(這也成為銀行金融服務集團在過去幾十年中迅速膨脹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規避管制和避稅等利益方面的考慮,經常會隱瞞或虛報信息資料,更不會將真實、詳細的內部交易信息公布于眾,從而引發銀行監管的信息不對稱等信息難題。
銀行業是脆弱的,增強銀行業的穩定性就成了銀行監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場上,監管者常常處于被動的地位,被監管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常常尋找監管中的各種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時甚至違反監管的各種規定以達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經濟的發展,金融環境的變化,運用科學技術發展的新成果,創新金融工具、金融業務,而現行的法規對其又無法約束,監管者只能隨其后而完善監管法規。
銀行業是重要的社會機構,操縱著整個經濟的支付傳送系統。由于這種特殊性,銀行業受到的管制比其他產業要多得多;同時,銀行業管制失靈成本巨大,會直接導致金融發展水平低、金融市場發展畸形、銀行經營績效不高、銀行業危機增加,最終產生資本配置效率降低,社會生產力下降以及經濟增長減慢等。銀行監管正是在金融內外矛盾發展不可調和情況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據是金融系統中存在著由外部因素、市場力量以及信息問題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其目標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標的一部分即經濟運行效率和公平問題。
如果我們把銀行監管理論和經濟管制理論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對銀行監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經濟管制理論直接移植過來。也許是由于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銀行業監管理論雖然在某一方面說明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原因,但是還遠遠沒有達到完備的程度。當然,人們一直在努力從規范的經濟學分析角度尋找銀行業監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維格(Diamond&Dyvbig)銀行擠提模型就是在現代經濟學分析基礎上,運用不對稱信息和博弈論分析范式,研究銀行不穩定的內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預銀行經營活動必要性的結論。因此可以說,只有戴蒙德和戴維格的分析才可以稱得上是現代的銀行監管理論。
銀行監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銀行業系統風險,保持銀行(金融)體系穩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廣大中小儲戶(往往也是知情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給出的銀行監管理由是:給銀行提供“安全網”以保護存款者免遭其銀行倒閉的風險,因為銀行業的高杠桿率決定了其負外部性效應要大得多。
美國經濟學家愛德華·凱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選擇理論應用于銀行監管領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管制“辯證法”,即:在特定條件下受到許多旨在限制獲利機會的管制金融體系,當經濟壓力使這些管制措施具有約束力時,市場會設法逃避管制以獲得利潤,從而引發市場與管制的沖突并促成金融創新和將其用于為追求利潤機會而形成的市場改革…。由此,金融創新使得以傳統業務為基礎的銀行服務體系逐步邁向以市場為基礎的更紛繁復雜的服務體系。
三、金融創新與銀行監管的辯證統一關系
從某種角度來看,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銀行監管放松的標志,銀行監管還通過其對競爭行為、金融創新以及交易費用的作用影響金融機構的效率。在實踐中,隨著銀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創新獲得繁榮的同時也發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機,因而又要加強銀行監管。這種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斷循環的過程,使得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的靜態平衡根本不可能實現。事實上,銀行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過程,銀行監管制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更確切地說,銀行監管要隨著金融創新的改變而改變。
金融創新、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三者相輔相成,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銀行業必須提高風險管控能力,而不僅僅是單純依賴于銀行監管。金融創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就越大。金融創新的步伐越快,監管者就越難以跟上其步伐,越難以弄清如何監管這些創新產品,所有這些都形成了新的潛在風險。當金融機構進入一個新市場開拓業務時,尚沒有足夠的風險管理程序來控制風險,這時銀行監管者面臨的威脅最大;而日趨激烈的競爭又刺激銀行冒更大的風險甚至產生道德風險,甚至導致銀行不聽從監管機構的指令,甘愿選擇更大的經營風險而最終可能導致整個金融系統陷入困境或者崩潰。
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銀行經營的日趨復雜化和國際化,監管者要持續跟蹤單個銀行機構的風險變得日益困難,迫使監管者不得不將更多精力放在監管銀行的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上,因而,銀行監管重點應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場紀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說,圍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不僅僅是政府及監管當局的事,也是銀行客戶(其他金融機構、公司和私人消費者)和股東的事。
金融創新是中國金融業的生命,是中國金融業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長需要銀行、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共同推動。銀行是金融創新的主體,對創新活動及其風險承擔第一責任,還要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包括建立爭議處理的解決機制。監管機構要履行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職責,督促銀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建立公平的市場交易規則,完善法律法規,創造有利于創新發展的法制環境,規范金融市場行為
在經濟全球化,國際政治多極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業務信息化的大環境下,我國銀行業已面臨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巨大沖擊和挑戰,主要包括:技術沖擊、產品沖擊、利潤生成和盈利模式沖擊、體制沖擊、機構沖擊、觀念沖擊以及監管體制和監管思路的沖擊等。要應對這些沖擊和挑戰,要求我國銀行業必須積極面對和適應。因此,金融創新在當前和今后是大勢所趨,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不創新就要落后,不創新就要被淘汰。
面對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順應銀行業務日益復雜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度的特點;同時,James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嚴格的金融管制與銀行業本身的經營收益和成本之間存在一定的正相關性。銀行監管的目標是能有效地調動資源,盡量減少資源配置錯誤,抑制欺詐,制止不穩定轉變為危機。
四、結論
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在重創美國金融市場的同時,也讓美聯儲登上了其有史以來最強大監管權限的“巔峰”。頂著超級聯儲的耀眼光環,在經過多年的努力之后,美聯儲終于在2014年2月18日通過了“嚴”字當頭的外資銀行監管新規。而緊隨其后的2月26日,英國央行下屬審慎監管局(PRA)也公布了一份主要是針對非歐盟地區銀行的“嚴苛”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稿)。美英這些自提出以來就飽受爭議的監管新規勢必對外資銀行產生重要影響。贊美也好,批評也罷,透過喧囂,避開一些細枝末節,人們應當意識到的是,銀行監管標準提高或將成為全球趨勢。對于正在走出國門的中資銀行來說,不應忽視其帶來的影響。
美英相繼出臺金融監管新規
當地時間2月18日,美聯儲正式出臺了加強大型外資銀行監管新規,把在美國運營的部分大型外資銀行納入和本國大型銀行相同的監管框架。根據新規,美聯儲將提高對資產500億美元以上的外資大銀行的監管標準,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和資本三大方面。首先,美聯儲規定,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外資銀行,必須在其美國各子公司之上,建立一家中間控股公司。這家外資所有的中間控股公司,必須和美國其他控股公司一樣,滿足美聯儲在風險管理以及資本金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同時,美聯儲的常規資本金規則以及壓力測試等也適用于這家中間控股公司;其次,在美國資產額達到500億美元之上的外資銀行還必須成立美國風險委員會,并且雇傭一位美國首席風險管理官,用以確保該外資銀行對其美國業務風險有正確的理解并進行有效的管理。除此之外,這類外資銀行還必須適用美聯儲已經提高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標準、流動性壓力測試等。在假定30天極端市場環境之下,這類外資銀行需持有應對危機所必需的高流動性緩沖資產;第三,外資銀行總資產在500億美元之上的,但其在美國的資產額卻不足500億美元的,也需遵循審慎原則。不過,這類外資銀行在資本金、流動性、風險管理以及壓力測試等方面承擔的監管義務,將少于在美國資產額達到500億美元的外資銀行。另外,美聯儲還要求,資產額超過100億美元的外資銀行,需接受美聯儲壓力測試的要求;而資產額超過100億美元且該公司股票在美國公開交易的外資銀行,需滿足成立風險委員會的要求。據美聯儲介紹,上世紀90年代,在美運營的外資銀行分支機構主要依托母公司獲得資金在美國開展業務,往往擁有足夠的現金儲備,而且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信貸上。但這一趨勢在過去10年間發生了改變,在美外資銀行已越來越多依賴美元短期批發融資為其非美國分支提供資金。
在美國通過外資銀行監管新規后僅幾日,2月26日,英國央行下屬審慎監管局(PRA)也公布了一份針對外資銀行,主要是非歐盟地區銀行的“嚴苛”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稿)。新規則主要加強了對外資銀行分支機構的監管,除要求每年兩次報送財務數據外,還將開展有關監管標準和對英國經濟影響的評估,限制其零售業務和批發業務規模。在適用范圍方面,規則不僅適用于某一銀行在英國的分支機構還適用于整個銀行,對已經設立的和新設分支機構均適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國的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適用不同法律,受到的監管方式存在較大差異。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單獨資本要求,雖受PRA和母國監管機構共同監管,但以母國監管為主,PRA對其監管比較松。而附屬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英國本土銀行一樣,受當地法律管轄,需達到英國資本、流動性監管要求。PRA擁有與母國監管機構相同的監管權力和框架,對其監管相對嚴格。
監管新規引發外資銀行擔憂
根據以往的監管做法,美聯儲對外資銀行的整體風險配置情況了解得相對模糊。這些在金融危機爆發前就積累多時的問題在危機中展露無遺,增加了跨境融資風險,威脅了金融穩定。在金融危機期間,美聯儲通過緊急貸款形式為在美運營的外資銀行提供了數千億美元流動性資金。批評人士認為,用美國納稅人的錢去補貼外資銀行損害了美國納稅人的利益。
此次新規是美聯儲依據2010年通過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多德-弗蘭克法案》)而設定的。而在此前,美聯儲分別于2012年1月和12月制定了針對美國大型銀行和外國大型銀行的監管細則。此次通過的最終版本則將這兩套監管體系合二為一。這樣的規定將有利于增強對外資銀行在美業務的管理,促使它們準備足夠的風險管控工具以應對市場壓力。美聯儲主席耶倫表示,金融危機表明,大型銀行機構一旦出事將影響金融系統穩定并傷害實體經濟。傳統監管手段在防范這類風險方面存在重大弊端,新規定正是試圖彌補這些監管軟肋。
新規引致了一些外資銀行的聲討。對于美外資銀行監管新規,包括巴克萊、德意志銀行、瑞士信貸、瑞銀集團等諸多歐洲銀行將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在公共評議階段,德意志銀行和巴克萊銀行就均對此提出異議。外資銀行擔心這樣的規定將增加他們的運營成本,迫使它們向美國分支注入更多資本,限制了它們跨境調配資金的能力,并有可能與本國規定產生沖突。
在美聯儲將嚴厲監管之“手”伸向外資銀行之后,在歐洲經濟暫現暖陽之時,美國外資銀行監管規則是否會令本來資金就不富裕的歐洲銀行業再度遭遇釜底抽薪之苦?同時,在美聯儲收緊外資銀行監管之后,是否會導致外資銀行縮減其美國業務或者撤離美國?不少經濟學家同樣是心存擔憂。他們認為這些規則存在著過于嚴厲、不公正等缺點,并可能傷及美國與歐洲的關系。如國際銀行家學會執行官莎拉·米爾勒就指出,“我們對美聯儲在實施時點上的讓步感到欣慰,雖然美聯儲認為這些規則不會對外資銀行的資本活動帶來明顯影響,但我對此保持懷疑。”
英國新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稿也同樣表示,新監管規則主要加強了對分支機構的監管。在適用范圍方面,規則不僅適用于某一銀行在英國的分支機構還適用于整個銀行,對已經設立的和新設分支機構均適用。在具體監管方式上,PRA將首先評估外資銀行在母國是否受到與英國同等的監管,具體評估母國監管規則、監管信息共享及監管機構能力和獨立性等方面,并讓母國監管機構保證該銀行的應急方案在分支機構發生危機時,能夠降低對英國金融穩定性的影響。在此基礎上,PRA將與母國監管機構簽訂監管協議,以明確各自應承擔的審慎監管職責。同時,PRA將限制零售業務規模較大的分支機構發展,也希望從事批發業務分支機構的規模不要影響到英國經濟,除非滿足一些例外條件。如果分支機構未達到監管要求,PRA將向母國監管機構提出,在沒有得到有效處置后,PRA將采取相應行動,包括拒絕新分支機構設立的申請以及取消現有機構經營許可。從事零售業務的那些對經濟有重要影響的分支機構將受到嚴重沖擊,因為PRA不希望它們的零售業務規模太大。新監管規則的實施可能使一些分支機構關閉或者轉為附屬公司,并因此承擔一些成本支出。
提高監管標準漸成全球趨勢
繼2月18日美國終于將外資銀行這座“城池”納入到后危機時代嚴厲金融監管體系的新“版圖”之中,英國緊隨其后提高銀行監管標準,這一方面說明英國想保護國內銀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影響包括中國在內的非歐盟地區銀行業務發展和盈利能力。
按照規定,未來只要是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大銀行,不管是美國銀行還是外國銀行都將實施包括資本比率、風險管理、壓力測試和流動性要求在內的統一監管標準。雖然這些規則延續了后危機時代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適度從嚴的基調,但與2010年12月出臺的最初的外資銀行監管草案相比,美聯儲還是在部分問題上作了變通。首先,美聯儲將需要在美國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的外資銀行資產額的“門檻”,從草案的100億美元上升至500億美元。此外,在美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外資銀行還需將其所有在美分支并入一家中間控股公司。根據美聯儲的預測,目前這類外資銀行的數量大約在15家到20家左右。其次,美聯儲將外資銀行監管規則實施日期定為2016年7月1日,這比草案中的實施日期延后了1年多。第三,對于外資銀行設立的中間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率的實施日期,美聯儲最終也決定延后至2018年。
由于英國與歐盟簽署了銀行監管相關協議,新監管規則主要針對的是非歐盟地區的銀行。目前英國有外資銀行分支機構145家,總資產占英國銀行總資產31%,相當于英國GDP的160%;外資銀行附屬公司總資產占英國銀行總資產14%。其中,非歐盟地區銀行分支機構82家,占外資銀行分支機構總數的57%,資產占外資銀行總資產的63%。而歐盟很可能出于報復等原因,對歐洲的美國銀行附以更嚴格的監管義務。4月15日,歐洲議會投票通過了銀行業聯盟法案的最后部分——單一清算機制和國家存款擔保基金規定。至此,由單一監管機制、共同存款保險機制和單一清算機制為三大支柱的歐洲銀行業聯盟終于在理論上由構想變成現實,這被認為是歐元區成立10多年來歐洲金融一體化的最重大步伐之一。
如此看來,未來會否有更多的國家提高銀行監管標準?對于大型跨國銀行來說,它們在未來可能不得不面臨更高額的資本金要求,這是否意味著它們早先憑借雄厚的全球流動資本而占據的絕對競爭優勢會逐漸消失?這是否又會對全球銀行業帶來新的變革和機遇?盡管有著很多的不確定因素,但有一點是逐漸明朗的,那就是,銀行監管標準和提高和措施的強化正在成一種全球性趨勢。
監管新規如何影響中資銀行
考慮到須向美國機構追加資本、重組業務和提高盈利要求,德意志銀行等外資銀行在去年資本新規剛提出時就表示強烈反對。在我國銀行業積極“走出去”的背景下,目前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招商銀行等在美已經設立了分支機構。針對美聯儲通過的對外資銀行資本要求規范的最終版本,外資銀行在美經營自然要按照當地標準和要求。由于我國銀行監管標準已與國際看齊,有些要求甚至更高,且我國銀行規模較大,各行雖然沒有詳細披露在美資產情況,但即使需要追加資本,也不會構成負擔。
與此同時,我國銀行監管已經與國際看齊,積極推進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而且要求更高。無論資本、流動性,還是組織管理的規范性,我國銀行業都是領先的。我國銀行業經營要比美國穩健,資本充足、杠桿率低,更重要的是我國銀行衍生產品沒有美國本土銀行的那么復雜。美聯儲要求設立中間控股公司、增加資本金要求,主要針對的是那些業務復雜的銀行。因此,擁有比較復雜投資和衍生品的銀行會受到較大沖擊。而我國銀行資產相對單一,受到的影響不會太大,壓力測試也不會有問題。
針對資本新規對我國銀行進入美國市場的影響,從某種程度上講,“走出去”是大趨勢,美國是一個重要的市場,對美國監管標準的適應是必須達到的條件,我國銀行應關注監管標準的最新動向。
正在面向公眾征求意見的沃爾克規則(Volker Rule)便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新監管規則之一。業界普遍預計,沃爾克規則將對美國本土及全球眾多與美國有關聯的批發業務銀行/投資銀行的傳統業務模式產生重大影響,那些致力于全球化的中資銀行也不例外。
影響深遠的新規
沃爾克規則最早由美聯儲前任主席保羅?沃爾克(Paul Volker)提出,因此以其名字命名。這項監管議案旨在限制銀行從事投機炒作或與服務客戶無關的交易活動,其理念是銀行等吸納儲蓄的金融機構不能使用客戶資金從事為機構自身牟利的交易活動,因為此類活動容易威脅到存款人資金安全及整個金融體系穩定。
2010年7月15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 FrankAct),沃爾克規則是該法案內容的一部分。美國本土多家金融監管機構就沃爾克規則具體實施方案進行了一年多的討論協商,最終于2011年10月11日公布了沃爾克規則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正式面向公眾征求意見,為期90天,2012年7月被設定為建立全面監管合規體系的最后期限。
盡管獲得了美國四家主要監管機構(美聯儲、美國證監會、貨幣監理署、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的支持,但是在眾多的監管新規提議之中,沃爾克規則依舊是爭議性較大的改革方案之一。
沃爾克規則著重限制銀行機構投資于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并且禁止銀行從事自營交易活動。但是從歷史上看,沃爾克規則所涉及的投機性活動長期以來一直是國際性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
在金融危機之前的市場繁榮階段,領先的國際性金融機構在自營交易、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業務領域投入了巨額的自有資本。華爾街幾乎所有大型投資銀行或全能型銀行都存在相當規模的自營交易,相對于客戶交易傭金或顧問業務較低的利潤,投機性業務一度為銀行創造了豐厚的利潤回報。
從整個行業層面來看,研究分析表明,在全球金融危機前的繁榮時期,國際性銀行資本市場業務營收的15%20%涉及自營交易及另類基金投資活動,而如今,此類業務將不符合沃爾克規則的限制要求。沃爾克規則對于銀行業績的影響已經顯現。美國銀行在今年夏天關閉了自營交易平臺,也就是暫停了以銀行自有資本進行交易。這直接導致第三季度固定收益業務較去年同期下挫90%。因此,業界預期,沃爾克規則的實施將對國際性銀行的業務以及市場體系產生深遠影響。
實際上,鑒于沃爾克規則實施草案涵蓋內容廣泛以及適用主體治外法權的特點,新規不僅將對美國本土銀行的業務產生極大影響,而且非美國銀行在合規要求達標方面也面臨嚴峻挑戰,包括中國銀行業的海外業務也將受其影響。
具體監管的要求
對于銀行機構來說,沃爾克規則的嚴厲性體現在三點: 禁止銀行機構開展對沖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和類似工具的大額投資; 針對大部分資產類型,禁止銀行成立單獨的“自營交易”部門; 準許銀行開展做市商、承銷和相關對沖業務,但前提條件是此類業務活動不涉及被禁止的自營交易。 這三項新規之中的前兩項相對容易理解,實施監管也較為容易。但事實表明,將第三項新規轉化為可實施的監管條例存在很大難度。第三項新規的核心指導思想是,銀行可以保留“良性的”資本市場經紀業務,如為客戶提供做市商服務和對沖服務,同時限制特定金融公司從事“惡性”投機操作。然而,在資本市場出現波動的條件下,這兩類業務活動都必需承擔和管理各類市場風險,并承擔相應的盈利及損失。因此,區分這兩類業務活動具有較大難度。 基于此,實施方法草案對“獲準的做市商業務”做了界定,意味著眾多交易部門需要向監管部門證明自身資質符合以下定義:
1.真正的做市商服務(如,為市場定期提供報價或流動性支持);
2.確保交易活動的規模不超過機構客戶、零售客戶及交易對手合理預期的短期需求;
3.依照相關證券或大宗商品交易法律進行登記:
4.交易活動設計初衷主要是為了獲取手續費、傭金和價差收入,而不是依靠市場價格波動盈利;
5.薪酬激勵措施主要為了獎勵與客戶相關的各項服務,而不是鼓勵追求因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的收入。
以上諸多界定盡管力圖面面俱到,但看上去仍模糊不清,依然留下很多灰色地帶。監管機構逐漸認識到從外部監控自營交易禁令的實施幾乎不可能,因此在制定實施方案草案時,將實施重點放在通過設計一套復雜的監管合規體系,交由各家銀行開展自我監督,而這套合規體系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督掌控。實施方法草案提出了為達到自營交易禁令合規要求,銀行必須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將原本模糊的定義通過技術和數據化的參數體系,變成了可監測和評估的指標。 草案要求各金融機構應構建整體監管合規體系以確保新規實施的有效性,合規體系內容包括相關政策、流程和高管人員問責制度。銀行機構還必須建立市場數據收集流程以捕捉一系列評估指標的每日變化,并形成月度報告,這些指標包括業務部門及交易組層面的風險敞口、營收波動、風險調整后業績、客戶服務活動及營收構成情況。利潤和虧損突破VaR(風險價值)的發生頻率等一些傳繞性指標也以新的方式出現,如買賣凈價差。相比之下,一些評價“客戶服務”相關性的指標對于大部分銀行來說則屬于新生事物。
沃爾克規則實施草案設定2012年7月為建立全面的監管合規體系的最后期限。鑒于這之前還有90天的實施草案征求意見期,加之監管機構確定最終方案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對于相關銀行機構而言,從監管機構公布最終方案到業界完成合規體系構建之間的時間窗口非常短暫。監管機構希望通過為期兩年的行業統一過渡期(在禁令全面生效之前的過渡期間必須遵守各項監管合規流程)實際測試新規中的諸多要求,過渡期對于所有各方而言將是學習完善的過程。
銀行機構各交易部門需要根據自身業務發展特點制定全面的合規政策和流程,這意味著很大的成本壓力。成本來自于幾個方面:
1.草案要求銀行應構建并實施新的政策和流程、內部管控和報告體系并進行獨立測試;
2.跟蹤上述指標數據所需的內部系統調整,比如,交易是否是因客戶需求所觸發,交易盈虧是否不受價格影響;
3.合規活動必須定期進行獨立檢驗,這一規定將顯著提高文檔要求和整個合規工作的總體成本,與《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所產生的成本影響相似。
適用銀行主體范疇
實施方法草案最出乎意料的內容可能是適用主體范疇,即交易業務達到一定規模(如全球交易資產達到10億美元或以上)的幾乎所有銀行
實際上都納入了法規適用范圍,而不考慮所屬地點因素。雖然大部分業界人士曾經預期總部設在美國的銀行機構國際業務將納入監管范圍,但很少有人想到外資銀行的非美國業務也受到影響。
不過,這項監管議案在適用范圍方面規定了一些治外法權,外資銀行機構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不受《沃爾克規則》自營交易禁令及相關合規制度的約束――法規豁免資格要求所有交易主體不得涉及美國居民,直接參與交易的人員不得身處美國境內,交易執行必須完全發生在美國境外(風險管理以及交易劃歸為美國境外資產不足以構成豁免資格)。
然而現實情況是,具有一定規模交易活動的所有外資銀行幾乎都與美國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如美國經紀商),因此這些外資銀行都有可能屬于沃爾克規則實施草案的監管合規體系適用范圍。
沃爾克規則對中國金融機構產生的直接影響相對有限。盡管近年來中國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大力推行國際化發展,但是這些金融機構海外交易業務的實際規模依然較小,幾乎不存在正在進行的規模性自營交易活動。然而,從中期前景來看,隨著中國企業國際化的程度越來越高,沃爾克規則對中國金融機構的影響將逐步顯現。具體而言,對銀行業的影響可能超過證券業,這一判斷部分源于中國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近年來推行的不同擴張戰略。
就中國證券公司的擴張戰略來看,海外擴張一直高度側重于核心的資本市場業務(如顧問服務、經紀業務、銷售和交易),偏離主營業務而拓展至銀行類存款或融資等新領域的情況很少。作為非吸儲性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不屬于沃爾克規則的直接適用范圍,因而未來在發展另類投資業務或機構交易業務方面面臨的限制較少。
實際上,隨著許多國際性銀行在各類新監管條例的影響下逐漸削減資本密集型產品(如公司衍生品、合成性大宗經紀業務等),這些監管新規可能為中國證券公司的國際化進程創造潛在的發展機遇。
由于中國商業銀行采取了不同的海外市場拓展方式,沃爾克規則對其潛在影響將會較大。受利潤豐厚的投資銀行業務所吸引,中資銀行在海外的發展選擇了在中國市場不能實施的“全能型銀行”模式,積極在海外市場構建商業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平臺。
例如,中銀集團和中國工商銀行通過自主發展和并購在海外市場建立了規模可觀的業務網絡,同時這兩家銀行還以香港市場為中心建立了高速成長的投行業務,業務范圍涵蓋各項資本市場業務,如機構發行承銷、顧問服務、投資管理、銷售和交易等。中銀集團還入選了香港證券交易所港股交易的A類經紀商。
有兩點原因使得中資銀行極有可能被美國監管機構直接納入沃爾克規則適用范圍:
1.由于其全能型銀行業務模式以及在美國市場建立的成熟分支網絡,中資銀行極有可能視為在美吸儲性金融機構而被納入監管;
2.雖然機構交易目前僅占在美中資銀行業務組合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在美中資銀行幾乎沒有建立當地的交易部門,但是由于與美國本土交易對手的關系,中資銀行依然可能面臨與國際同行類似的監管合規壓力。 基于上述分析,對于擁有美國市場交易業務的中資銀行而言,至關重要的一點是全面深入審查現有業務,積極籌備以期在2012年7月前達到各項潛在的合規要求。在這一背景下,未來幾個月中資銀行采取的應對行動可包括以下方面:
1.積極參與為期90天的征求意見工作:中資銀行應幫助美國監管者充分了解實施草案產生的影響和明確實務操作方面的監管要求(如治外法權的適用性);
2.評估自身水平并制定合規計劃:中資機構必須現在著手開始根據新規則達標要求評估銀行目前的準備情況(如,哪些指標需要對現有系統進行較大幅度的優化調整),以及發現交易業務的“高危區域”,這些區域可能需要進行深入的重組調整;
3.啟動監管合規開發工程:負責該工程的高級團隊應制定合規戰略、達成資源投入共識并啟動監管合規工程,該工程最終由市場風險和職能部門負責;
4.開發監管合規所需的操作解決方案:沃爾克規則將促進交易業務的重大重組變化,以確保交易活動不違反最終實施方案提出的法規條例,具體而言,部分交易部門受到的影響將超過其他部門,銀行可能需要評估審查一些傳統的業務體系,這些體系整合了銀行內部交易流程,并支持銀行與其他經紀商開展獨家交易。
除此以外,中資銀行還需重新評估并調整海外機構客戶銷售和交易業務的長期發展戰略,重點可包括以下領域:
1.業務布局地點選擇:外資銀行歷史上曾利用美國市場作為區域中心開展涵蓋整個美洲尤其是拉美地區的交易業務。對于在美洲地區缺乏大規模業務基礎的中小型機構而言,這種模式一直是實現業務布局范圍最大化的一種相對高效選擇方案,也是中資銀行未來發展泛美洲業務的不錯的候選方案。然而,在沃爾克規則的影響下,上述戰略可能失去現實可行性,中資銀行必須探索開發美洲市場具有成本效率的新路徑。
2.交易對手:沃爾克規則將促使美國境內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地位的重大改變(比如基金和非銀行經紀商)。非銀行機構在未來交易業務領域的崛起,對積極從事跨境交易的中資銀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問題,這些問題涵蓋交易策略、吸收機構客戶、交易對手風險管理等。
3.特色產品:沃爾克規則提高了銀行所有交易業務的整體成本水平。交易業務利潤相對較低的金融機構可能選擇削減交易業務,關閉美國的交易部門或者完全退出相關業務;以避免受到監管新規的約束。這一趨勢可能導致市場供應面出現一定程度的重組,同時為新的市場進入者開拓交易業務留下了空間。然而,新的市場進入者必須對照自身競爭優勢和潛在的監管合規壓力,全面評估業務發展戰略,確保持續穩定的經濟效益。
結束語
沃爾克規則的實施對美國本土銀行及外資銀行的業務經營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從中資銀行面臨的前景來看,雖然現有交易業務規模有限,但是由于自身吸儲性金融機構的資質定位,中資銀行將被納入監管新規的適用主體范疇。嚴厲的監管合規要求將造成相關銀行成本大幅度上升,并帶來一系列經營負擔,隨著中資銀行繼續發展海外交易業務,上述影響將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
《辦法》指出,任何資產管理產品募集的資金都不能再發放委托貸款。結合《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的要求,業內人士預計“其他類私募”非標投資整體將受到規范。
據記者了解,委托貸款是“其他類私募”的主要業務之一。所謂“其他類私募”,主要是指投資除證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權以外的其他領域的私募基金。截至2017年11月,“其他類私募”管理規模為1.68萬億元,接近證券類私募2.28萬億元。
據了解,“其他類私募”委托貸款是指其以資管計劃(部分也以有限合伙基金)方式募集資金,然后借銀行通道,貸款給企業。
“銀行的表外貸款通常是表內的很多倍。”北方一排名靠前的城商行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作為表外貸款重要組成部分的委托貸款一直是城商行的主要業務之一,在銀行和私募基金合作的委托貸款中,銀行向私募基金收取通道費。記者從業內了解到,目前這項業務的通道費為貸款金額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之間。
金融監管研究院分析,《辦法》禁止資管產品參與委托貸款,這意味著私募基金通過委托貸款對企業進行非標債權投資的業務不再能做了。北京一家“其他類私募”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實際操作中,通過銀行做委貸與明股實債通常揉在一起。基金業協會于2017年2月13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指出,將不再為投向熱點城市、普通住宅項目的明股實債資管計劃備案。由于資管新規對杠桿比例有嚴格限制,明股實債在其他領域的投資也大幅度受限。加之《辦法》對委托貸款的規定,他表示日后的違規成本大大上升。
金融監管研究院分析,結合資管新規,未來通過多層嵌套間接實現放款的路徑也基本被堵,所以“其他類私募”整個非標投資的路徑所剩無幾。
炒殼熱或降溫
由于“其他類私募”的非標投資受限,業內人士表示,“其他類私募”炒殼行為或降溫。
“曾眼睜睜看著其他類私募的殼一年之內從80萬元漲到了300萬元。”一位專司私募備案注冊咨詢的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其他類私募”備案審核變嚴,他的一個客戶收到第一次反饋的兩個月后,還沒有收到第二次反饋,之前至多20個工作日就會收到第二次反饋。記者從多位業內人士了解到,2017年8月之后,“其他類私募”備案成功的案例寥寥。
“其他類私募”殼價飆升的背后是企業(多為房企)高漲的融資需求。上述專司私募備案注冊咨詢的人士告訴記者,前來咨詢的客戶中包含很多上市公司負責人,這些上市公司希望備案一個“其他類私募”來補充自己的融資手段。
在高企的融資需求下,“其他類私募”發展迅速。截至2016年年底,“其他類私募”的投資基金管理人為446家,管理基金規模為4353億元。而至2017年11月底,“其他類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升至778家,管理基金規模1.68萬億元,規模增長近3倍。
關鍵詞:資本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新舊資本充足率
一、 引言
本輪金融危機表明,現行的銀行資本監管國際規則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導致所計提的監管資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機期間的損失。為此,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Ⅲ),細化了監管資本的定義,強化了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的范圍,提出了一系列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資本措施,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并設置了流動性和杠桿率監管的國際標準,以進一步增強金融和經濟環境不利情況下銀行體系的風險承受能力。為推動我國銀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和穩健運行,提升銀行業資本監管有效性,2012年6月8日,銀監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辦法》),作為銀行業監管新標準的核心內容,并從2013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底前全面達標。它的實施將對我國銀行業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截至2013年6月末,我國商業銀行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2.24%,一級資本充足率達到9.85%,從資本充足率監管指標來看,多數商業銀行該指標的達標壓力較小,但是新的監管標準不僅設定了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敏感程度,同時還限制了資本對資產規模的敏感程度,這也是金融危機爆發前被各國監管層忽略的方面。與此同時,撥備覆蓋率標準直指信貸規模和不良貸款,流動性比率方面設計出的兩個新指標——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也從提高銀行優質資產和控制表外業務風險等方面嚴格要求銀行資本標準。
資本監管新規執行前,一些機構、學者關于《辦法》出臺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大小做了較多測算,普遍認為新規實施后,資本充足率平均下降約0.5個百分點~1個百分點。針對此問題,本文以2013年6月末數據對北京地區法人金融機構新舊資本充足率進行調查研究,結果表明:轄內機構新舊比率總體上均保持較為充裕的水平;但新規下不同類型機構資本充足率下降幅度波動較大,遠非1個百分點所能反映;外資法人銀行下降程度最為顯著,部分機構甚至下降高達100個百分點。
二、 新資本監管的主要標準及變化
《辦法》關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監管資本的定義、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銀行分類監管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等方面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訂。《辦法》設置了資本充足率過渡期內的分年度達標目標,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最終達標時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同時對資產減值準備、操作風險資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級資本工具的處理方法設定了單獨的過渡期。
在新《辦法》執行之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于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主要遵照此前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在該辦法中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為:
資本充足率=(總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00%,(不得低于8%);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00%。
新《辦法》中資本充足率的相關指標也有所調整,除了資本充足率指標計算有所調整外,還取消了核心資本充足率,新增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和一級資本充足率:
新資本充足率=(總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100%,(不得低于8%);
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100%,(不得低于6%);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100%,(不得低于5%)。
在具體指標計算上,《新辦法》的調整主要體現在:(一)擴大資本覆蓋風險范圍。除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外,將操作風險也納入資本監管框架。(二)在對信用風險的計量方面采用權重法與內評法兩種口徑并行的方法測算。(三)權重法下按照審慎性原則重新設計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和表外資產的信用轉換系數。其中:(1)取消對中央政府投資公共企業50%的優惠風險權重;(2)對我國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設置為20%(僅指鐵道部,不包括下屬分公司);(3)對國內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從“原始期限4個月以內0%,4個月以上20%”上調到“原始期限3個月以內20%,3個月以上25%”;(4)對符合條件的微小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5)對非住房個人債權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 在對表外業務信用轉換系數的調整方面:對原始期限在一年以內不可無條件撤銷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從0%上調到20%,對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可無條件撤銷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維持50%不變;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額度的信用轉換系數設置為20% 和50%。
與舊辦法相比,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具有四個特點:一是包含內容更全面,新公式首次將操作風險納入風險資本中,有利于反映操作風險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二是提供了多樣化的風險資產計量方法,有利于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情況更準確的測度風險資產大小。三是對資本扣減項制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剔除了一些財務角度上屬于資本概念范疇,但對于銀行風險防范沒有意義的項目。四是調整了不同資產的風險權重與信用轉換系數,更加符合中國國情與信貸政策導向。
三、 《辦法》出臺對我國銀行業的潛在影響
1. 資本充足率和資本質量的要求提高后,短期內對商業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影響不大。各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升降,取決于單個銀行資產組合和所采用的不同的風險計量方法。此外,辦法首次提出了對銀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且具體指標設定為總收入的18%,高于巴塞爾Ⅱ規定的15%,現行資本要求中并沒有針對操作風險計提資本金,這有可能平均降低0.5%左右的銀行資本充足率。操作風險和同業資產將使風險資產提高,為了降低銀行的關聯度,銀監會針對同業業務提高了資本要求,同業占比較高的銀行將具有較大的資本補充壓力。而貸款規模的持續快速增長也給商業銀行資本金的后期補充帶來較大壓力。
2. 《辦法》實施意在引導銀行轉變發展方式,更加注重資產質量和結構,促使商業銀行經營模式從做大改為做強,改變盲目擴大信貸規模,為完善資產質量加快向小微企業和零售業務方向轉型。
《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微小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下調到50%,也體現了對小企業貸款和零售貸款的支持。除了過渡期安排和內部評級法之外,銀行還可以通過主動調整經營結構來節約資本,具體方式可能包括:壓縮同業業務規模,降低考核時點的同業資本占用,將富余資金更多地投向高等級的債券市場,增加個人貸款、小企業貸款,資本節約與風險定價相掛鉤,對資本消耗型業務進行更多定價補償。
3. 對商業銀行資本補充方式的影響。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結構比較單一,附屬資本占比較小,在《辦法》出臺之前發行次級債起到了極大的作用,但《辦法》出臺后銀行互持次級和混合資本債需要在二級資本中扣除,目前二級資本的補充渠道除了超額撥備以外,只有一些資產重估可以計入。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方式有國家注資、銀行上市、發行次級債,加大利潤留成,提高資產質量等。國家注資受限于財政赤字,上市融資主要存在操作成本高,耗時長等問題,且對于一些中小商業銀行來說上市還比較困難。因此,國家也希望商業銀行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改善經營管理和公司治理進而從根本上解決盈利能力低,管理水平落后等問題,在資本補充方式上引進戰略投資者和采用混合資本工具將日漸重要。
四、 新舊資本充足率變動情況及原因分析
1. 新舊資本充足率變動情況。一是新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程度降低。以北京地區為例,2013年6月末,北京地區法人金融機構的新資本充足率為11.79%,較現行資本充足比率降低1.66個百分點,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二是外資法人機構下降程度最為顯著。6月末北京地區外資法人機構新舊資本充足率對比,平均下降程度達到7.71個百分點。其中,部分外資法人銀行下降幅度分別達到100個百分點,其他多數外資法人機構下降程度在3到8個百分點之間,也遠超平均1個百分點的下降水平;三是新舊資本充足率總體保持充裕水平。雖然各家機構新資本充足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與銀監會要求的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3年末資本充足率8.5%的達標要求相比,總體上均保持較為充裕的水平,預計多數金融機構都能達到2018年底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2. 原因分析。一是部分法人銀行資本凈額有小幅下降。一方面,資本新規下明確將無形資產和因經營虧損引起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列為核心資本扣減項,而現行辦法不存在此項要求;另一方面,少數以外幣為資本金計賬的外資銀行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需折合成人民幣,按照現行規定外幣折算差額部分不納入核心資本中,而在監管新規中被納入到核心資本。受人民幣升值影響,該部分外幣折算差額為負值,從而降低了新規中資本凈額的數值。二是信用風險涵蓋范圍擴大以及部分風險權重調整增加了信用風險加權資產。首先,新辦法增加了證券、商品、外匯交易清算過程中形成的風險暴露,包含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有所增加。其次,調整了表內部分債權主體風險權重,如調高商業銀行同業債權風險權重,現行規定中期限4個月以內風險權重為0%,4個月以上為20%;而新規中期限3個月以內為20%,3個月以上從20%調整為25%。這一規定對成立時間較短的銀行來說影響較大,因為成立時間短,貸款業務尚未展開,資產主要以1年內的商業銀行債權為主,尤其是短期債權,按照新規計算加權風險資產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第三,調整了表外項目中承諾與信用卡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新規將符合標準的未使用信用卡授信額度的信用轉換系數從0調高至20%,同時還將原始期限不超過1年的不可撤銷貸款承諾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由0%調高至20%。三是交易賬戶閥值的取消增加了部分銀行市場風險加權資產。按照現行規定,交易賬戶總頭寸高于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者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但在新資本管理辦法中,該閥值被取消,交易賬戶頭寸低于該部分的余額也需要計算到市場風險加權資產中,由此對一些原本不需計算市場風險加權資產的機構產生一定影響。
四是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的增加對新資本充足率的下降影響較為明顯。從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總量和占比看,操作風險資產在全部加權風險資產的比重中超過市場風險資產的影響。2013年6月末,北京法人金融機構全部加權風險資產為49 931億元,市場風險加權資產為1 020.97億元,占全部風險資產比重比為2.04%,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為2 986.60億元,占全部風險資產比重比為5.98%。不考慮其他因素變化影響,若剔除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將使得法人銀行資本充足率平均約1個百分點的提高。
四、 政策建議
1. 中央銀行應對商業銀行進行多維度監管和指導,確保宏觀審慎監管的力度和效果。《辦法》對銀行設定了逆周期超額資本以及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從橫截面和時間序列兩個方面降低系統性風險的蔓延,但中央銀行仍需進一步創新結構性宏觀審慎管理工具,形成穩健的金融市場,將市場力量與監管約束形成合力共同防范系統性風險;結合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中央銀行應根據不同資本規模、資本充足程度的商業銀行,采用差別的動態存款準備金,加強商業銀行存款穩定性;積極運用窗口指導等手段,確保商業銀行保持與經濟增長相適應的信貸規模及結構;密切跟蹤巴塞爾協議Ⅲ和我國監管部門關于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最新動態,及時研究應對之策, 尤其是加強對表外加權風險資產的監測表外項目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如表外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表外項目一旦發生風險,將會使得資本充足率出現快速下降。
2. 金融監管層亟需明確資本監管目標、區別監管對象、把握監管尺度,達到切實可行的微觀審慎監管。金融監管層除了通過提高資本充足率,以保護存款人利益外,還應幫助銀行樹立風險資本意識,建立經濟資本的觀念,充分發揮資本管理在銀行內部經營管理和風險管控中的作用;金融監管層在資本監管的對象上,要在總體保持公平的前提下,分時間、分類型的把金融機構涵蓋進來,比如先商業銀行、后信用社和非銀行機構等。此外,還要充分認識到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的特殊性;金融監管層在要求商業銀行滿足資本充足程度的前提下,也要關注資本充足程度與其盈利能力和流動性方面的一致性。資本充足水平高,不代表銀行流動性強,還需要保障商業銀行能夠持續穩健的經營。
3. 商業銀行要積極拓展表外業務,調整信貸資產結構,加快研究推進內評法。表外業務收入占比相對較低,業務創新能力不足,因此需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發展表外業務;要適當改變目前銀行資產結構過于單一、集中在信貸資產的情況,而拓展多元化的金融業務,提高流動資產,如短期證券、短期票據、短期投資、信托等金融資產占總資產的比率;調整信貸資產結構,多開展資本占用少的業務,加大對小微企業,個人貸款的發放,減少對政府投融資貸款、大企業的貸款,逐步降低信用風險資產權重;加快研究和逐步建立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的數據庫和計算模型,推廣內部評級法,通過內部評級體系對不同類型資產池的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以及違約風險暴露的估計和計算,有效降低信用風險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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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本監管新規;商業銀行;激勵相容;激勵相容度
中圖分類號:F830.1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003-7217(2016)02-0015-06
一、引言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通過《巴塞爾協議Ⅰ》提出了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將資本金要求和資產風險程度掛鉤,奠定了資本監管的基礎。隨著銀行業務創新日新月異,協議中風險資產范圍狹窄、計量方法落后以及激勵機制缺乏等問題逐漸暴露,促使巴塞爾委員會開始制訂新的資本協議,并于2006年底正式實施《巴塞爾協議Ⅱ》。然而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引發了對《巴塞爾協議Ⅱ》監管有效性的質疑,Stieglitz(2008),Eric S. Maskin(2008)等經濟學家認為此次危機源于金融監管缺乏和滯后,主張出臺更加嚴厲和具有前瞻性的監管制度。為了應對危機,巴塞爾委員會于2013年正式頒布了新的國際監管標準――《巴塞爾協議Ⅲ》,以期全面增強銀行系統穩健性,促進全球銀行業可持續發展。早在巴塞爾協議Ⅲ前,中國銀監會就已經啟動了對資本監管新規的研究工作,2012年銀監會中國版巴Ⅲ――《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銀行業資本監管始終是銀行監管體系的核心內容,只有保持充足的資本,商業銀行才能提高抵御風險能力,并降低對實體經濟的溢出效應。但值得關注的是,若一味提高監管標準、不協調商業銀行自身利益而制定資本要求,會增加銀行的經營成本壓力,喪失其開拓新市場的盈利機會,甚至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這樣反而不利于銀行的穩健發展[1]。因此,有必要探討以下現實問題:中國銀行業資本監管新規是否符合激勵相容這一理念?如何定量評價中國資本監管的激勵相容程度?如何改進資本監管機制進而提高監管的激勵相容特性?
二、文獻綜述
激勵相容(Incentive Compatible)這一概念首先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William Vickiey和James Mirrlees在20世紀90年代引入經濟學領域。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存在“委托問題”,委托人需要設計一種機制,使得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目標能夠通過人的效用最大化行為得以實現,通過這種利益的有效“捆綁”,激勵人選擇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行為,從而實現激勵相容[2]。何自云(2004)借鑒信息經濟學中有關激勵相容的定義,將被監管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標與監管制度的總體目標保持一致的狀態定義為銀行監管的激勵相容[3]。
目前國內外對于資本監管激勵相容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存在一種最優資本監管機制使得商業銀行的行為能與監管機構的目標保持一致。Kupiec和O’Brien(1995)首先提出的預先承諾機制(PCA),就是運用激勵相容原理設計的一種最優資本監管機制。監管機構設定一個測試區間,在此區間內商業銀行承諾一個資本金水平,若商業銀行所發生的實際損失在其承諾的最大額度范圍內,那么監管部門就不會介入,如果超過了,監管部門就會對其進行檢查,并實施相應的懲罰[4]。隨后,Prescott(1997)在一系列假設前提下,系統闡述了PCA的理論模型,構造了約束最小化條件下的預先承諾機制模型[5]。陳珠明、陳建梁(2001)對Prescott的預先承諾模型進行了修正,在此基礎上研究了最優資本金的配置[6]。魯智勇、于良春(2005)從博弈論角度對激勵相容監管進行研究,在預先承諾機制條件下設計了一個具體的機制,并通過案例來說明了激勵相容監管的基本原則[7]。Miline和Elizabeth(2001)提出了將銀行審慎資本監管視為一種激勵機制,資本要求是對違規的懲罰,這些任意形式的懲罰都增加了銀行管理者和股東的成本,因此,審慎的資本監管可以作為一種激勵機制[8]。
第二,某一具體資本監管制度是否形成了正向的激勵機制,從而解決了監管者和被監管的商業銀行之間的“委托-”矛盾。Paul Kupiec(2001)對巴塞爾協議Ⅱ提出的內部信用風險測量法(IRB)是否具有激勵相容特性進行研究,發現內部評級法會影響銀行對貸款的選擇,銀行更加傾向于讓高質量的貸款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9]。Isil Erel(2005)認為巴塞爾Ⅱ的內部評級法(IBR)更加有效率,它能形成一種分離的均衡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好銀行不會過度追求高風險投資,而是看重更低的資本充足率激勵[10]。吳軍等(2005)從定性的角度提出判斷一項監管制度是否有效的標準――激勵相容度,但他并沒有設計出定量的計算模型和方法[11]。卜亞(2013)開始關注資本監管新規的激勵相容特性研究,提出設計預先承諾機制(PCA)提高我國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激勵相容程度[12]。
通過對國內外文獻梳理不難看出,現有研究成果主要探討了激勵理論和委托理論下的資本監管預先承諾機制問題,并以該機制為基礎進行制度設計,以及《巴塞爾協議Ⅱ》資本監管的激勵相容特性,從實證的角度論證了內部評級法更加具有激勵相容特性。然而,對于《巴塞爾協議Ⅲ》是否具有激勵相容特性問題,鮮有實證研究。為此,本文以中國2012年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作為最新的資本監管準則,根據激勵相容的理念,探討中國資本監管新規激勵相容特性,并定量測算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激勵相容程度,以發揮監管的正向激勵作用。
三、中國資本監管新規的激勵相容特征
中國銀監會在2012年6月正式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本監管新規),它充分借鑒了《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經驗,確立了我國銀行業資本和流動性監管的新標準。資本監管新規在全面評估現行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充足率,建立杠桿率監管標準,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強化貸款損失準備監管等,構建了一個更加具有前瞻性的、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以期增強銀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13]。
(一)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
資本監管新規構建了一個多層次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最低資本要求作為監管的第一層次,仍然是資本監管核心。根據規定,普通股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重不低于5%(巴塞爾Ⅱ的標準為2%),一級資本充足率從過去的4%提高到了6%,總資本充足率保持8%。第二層次是儲備資本緩沖,旨在確保銀行能夠利用資本儲備吸收部分損失,其比例為2.5%。儲備資本金增強了銀行抵御負面沖擊的能力,降低了商業銀行的負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效應。此外,該框架具有廣泛的靈活性,給予商業銀行多種應對措施來達到標準。第三層次是逆周期資本緩沖,資本監管新規要求商業銀行在特定情況下應計提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在經濟上行信貸高速擴張階段計提超額資本用來緩沖經濟下行時的損失,來維持整個經濟周期內銀行的穩定經營。逆周期資本緩沖取決于宏觀金融環境,監管部門會根據對系統性風險累積程度的判斷,至少提前12個月公布提高超額準備金的標準,給予商業銀行充足的準備時間。第四層次是系統重要銀行(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IFIs)的附加資本要求,為了有效防范“大而不倒”問題,我國建立了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識別標準及附加資本要求,規定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需要計提1%的資本金,而對被評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國內銀行,將按照巴塞爾委員會規定的1%~3.5%計提。可見,多層次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并非“一刀切”的監管,而是針對特定對象采取適合其發展的監管制度,充分體現了激勵相容監管理念。
(二)允許符合要求的銀行采用高級計量方法計提資本
資本監管新規鼓勵風險管理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采用高級計量方法計提資本。目前,五大行、招行已經獲得銀監會的核準,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計提資本,意味著商業銀行進行自身資本降耗有了更多的選擇和視角。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改變了傳統的以銀監會頒布的風險權重“一刀切”模式,利用每家商業銀行自身的運營能力和風險敞口,進行個性化的資本充足率核算。具體而言,就是結合商業銀行戰略和業務特點,對不同風險、不同性質的業務進行不同比例的風險權重設計,進行差異化的資本計量考核。該模式給予了商業銀行進行自我業務優化和釋放資本的可行途徑,一方面,提高了資本的使用效率,加強了風險的全流程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賦予了商業銀行在利率市場化和大數據背景下進行轉型的主動權。在資本高級計量方法下,銀行根據自身歷史樣本數據估算各項風險參數,這樣能夠比較敏感地反映每家商業銀行自身經營管理情況和風險承擔水平的變化,從而降低資本消耗;同時,銀行還可以據此主動配置資本消耗較低而綜合收益高的資產,減少那些資本消耗大而收益率不高的資產,更加有選擇性地開展業務,提升資本使用效率。因此,這種靈活、高效而有針對性的資本計提方法,充分體現了激勵相容的思想。
(三)合理設計資本充足率過渡期安排
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在執行新的監管規則過程中,過渡期安排對銀行體系和宏觀經濟帶來巨大的影響。如果過渡期太短,則對銀行業和經濟增長造成較強烈的沖擊。資本監管新規根據巴塞爾Ⅲ制定的達標要求,并結合我國國情,提出了較為合理的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安排,同時制定嚴格的報告流程,在過渡期內對相關標準進行監測,并評估其對銀行業、金融市場、信貸投放以及經濟增長的影響,以應對意料之外的后果,確保銀行業能夠平穩地向新標準過渡。新規要求商業銀行應在2018年年底前達標,最后達標期限符合巴Ⅲ的要求。同時對分年度的資本充足率達標要求也做出了具體安排,監管部門將依據各家商業銀行的實施進度,相應地采取監管措施。漸進式的過渡期安排有利于商業銀行通過合理的利潤留存或者資本籌集來實現更高的資本要求,使得商業銀行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保持自身盈利能力并能夠為社會提供信貸支持,體現了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
四、資本監管新規激勵相容度測算及其檢驗
(一)資本監管新規的激勵相容度測算
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目標完全吻合是一種激勵相容的理想狀態,現實經濟運行中難以存在。因此,需要界定一個激勵相容度概念,即“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目標一致的程度”,作為判斷一項監管制度是否激勵相容的標準,從而對我國資本監管激勵相容水平進行更加科學的定位。本文根據吳軍、何自云(2005)[11]提出的思路,將激勵相容度的取值范圍從數值上定義在(-1,1)區間,與激勵相容度所對應的激勵狀態如圖1所示。那么,取值1代表商業銀行自身目標和資本監管制度目標完全吻合,稱為完全正激勵狀態;取值-1代表兩者目標的完全背離,稱為完全負激勵狀態;取值0代表了兩者目標之間的相關性為零,稱為激勵不相關狀態。取值在(0,1)范圍內是不完全的正激勵狀態,其中(0,0.5)表明正向激勵程度較低,而(0.5,1)表明正向激勵程度較高。取值位于(-1,0)區間時稱作不完全的負激勵狀態。
根據激勵相容度的概念“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目標一致的程度”,本文利用監管者目標與被監管者目標之間的相關系數來估算這一激勵相容度,觀察其取值范圍,從而對該制度激勵相容程度進行初步判定,具體步驟如下:
1.選取監管者目標變量Yi(i=1,2,3…n)。資本監管制度目標是維護銀行系統的穩定,能夠有效預防系統性銀行危機爆發。資本充足率要求是資本監管的主要手段,監管者通過對不同層次的資本制定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保證銀行有充足的資本金來覆蓋危機發生時的損失。資本充足率作為資本監管的直接測量指標,可以用來代表資本監管的目標。資本充足率水平越高,表明整個銀行系統越穩定,抗擊風險能力越強。核心一級資本作為銀行持續經營下無條件用來吸收損失的資本工具,資本監管新規對這種高質量的資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核心資本在我國商業銀行資本構成中占絕大部分,因此,本文選取可以獲取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作為制度目標Y。
2.選取商業銀行目標變量Mj(j=1,2,3…m)。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和目標。穩健經營的商業銀行總是追求安全性和流動性既定前提下的盈利最大化。信貸業務作為商業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其風險程度對銀行的安全性影響重大,而不良貸款率能夠反映銀行信貸資產的風險程度,是衡量銀行安全狀況的核心指標。不良貸款率越高,表明信貸資產質量越差,安全性越低,為了保持與制度目標方向一致性,需要先將不良貸款率正向化。因此,選取正向化的不良貸款率M1作為衡量安全性的指標。流動性比例是商業銀行衡量流動性風險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該比例越高,表明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越小,由于資本監管新規中對于流動性監管的新標準并未開始實施,因此,仍然選取流動性比例M2(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100%)作為衡量流動性目標的指標。資產收益率是商業銀行盈利性指標的直接體現,因此,選取資產收益率M3作為銀行盈利性的指標。
3.確定監管者目標與商業銀行目標之間的函數關系,并以函數形式表示:
4.資本監管激勵相容度的測算。
估算商業銀行自身目標Mj與監管者目標Y之間的相關系數Rj,它們代表了資本監管制度的激勵相容度。本文根據銀監會的主要監管指標季度數據,選取我國商業銀行2009年一季度~2014年四季度的不良貸款率、流動性比例、資產收益率、資本充足率數據,利用Eviews計算得出資本監管目標與商業銀行自身目標之間的相關系數如表1所示。通過對監管目標與商業銀行自身目標之間的相關系數測算,發現資本監管制度的激勵相容度處在一個較高程度的正激勵區間。為了進一步檢驗資本監管制度的激勵相容特性,以下將進一步研究資本監管對于商業銀行的影響,即以商業銀行的“三性”目標作為因變量,資本監管目標作為自變量,重新構建函數模型,來檢驗資本監管制度對于銀行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影響,進而探討資本監管新規的激勵相容特性。
(二)資本監管新規激勵相容特性檢驗
根據激勵相容監管理念,以商業銀行自身目標作為目標函數的因變量,將制度目標資本充足率作為自變量,采用GMM估計研究自變量與因變量之間的關系,從而驗證兩者之間的激勵相容特性。
1.變量選取。
(1)因變量。
根據商業銀行三性平衡理論,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商業銀行所追求的目標。因此,根據激勵相容度測算時選取的代表商業銀行自身目標的三個指標,即不良貸款率、流動性比例、資產收益率分別作為因變量。(2)自變量。
資本監管新規更加強調核心一級資本的重要性,而商業銀行實際資本充足率與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8%)的差額作為緩沖資本比例,它代表了商業銀行自身持有資本的意愿,可以用來表示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因此,選取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緩沖資本比例作為自變量。(3)控制變量。
考慮到歷史因素對模型估計結果的影響,因此,引入因變量的滯后一期作為方程的控制變量。(4)虛擬變量。
Shrieves和Dahl(1992)以銀行資本是否達到監管要求的虛擬變量說明銀行是否受到資本約束,如果銀行資本充足率低于最低監管要求,那其監管壓力為1[14]。Jacques和Nigro(1997)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以銀行資本充足率與最低監管要求之差衡量銀行面臨的監管壓力大小,銀行資本充足率低于或者高于最低資本監管要求時,監管壓力對商業銀行行為的影響是不同的[15]。參照Jacques和Nigro(1997)的思路,在模型中引入兩個虛擬變量:LCAR、HCAR。根據資本監管新規將“10.5%”設定為“目標錨”。
當銀行資本充足率低于10.5%的最低監管要求時,LCAR=1/CAR-1/10.5%,否則LCAR=0。
當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5%的最低監管要求時,HCAR=1/10.5%-1/CAR,否則HCAR=0。
2.模型設定。設定以下三個模型,即:
其中,NPL為不良貸款率;CCAR為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BUF為緩沖資本比例;LR為流動性比例;ROA為資產收益率。
3.實證結果及解釋。從數據可得性和準確性出發,選取2009年一季度~2014年四季度全國商業銀行相關指標的季度數據對模型(Ⅰ)、(Ⅱ)、(Ⅲ)進行GMM估計回歸,運用STATA12.0得到回歸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風險;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
自20世紀六十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已經成為金融體系促進實體經濟運行的“引擎”。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通過金融制度、金融產品、交易方式、金融組織、金融市場等的創新和變革,促進金融領域各種要素的重新優化組合和各種資源的重新配置,促進金融市場發育、金融行業發展和經濟的快速增長。但自九十年代以來,從1995年巴林銀行倒閉,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到今天的美國次貸危機,幾乎全球每一場金融風暴都與金融創新有關。從次貸危機爆發的整個過程來看,金融創新首先帶來了美國房地產信貸市場和金融市場的繁榮,而隨后又帶來了巨大的信用危機和流動性危機等金融風險,嚴重威脅著美國和全球的金融安全。在這個過程中,金融創新扮演著金融繁榮的創造者和終結者的雙重角色。可以說,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關于金融創新的定義,國內外學者給出了很多解釋,但至今尚未有一種統一的說法,且這些說法基本上都是從熊彼特的創新定義中衍生出來的,沒有太大的差異。根據1986年西方十國集團中央銀行編寫的《近年來國際銀行業的創新》的研究報告中指出:金融創新從廣義角度看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金融工具的創新,主要是指票據發行便利、貨幣和利率互換、外匯期權和利率期權、遠期利率協議;另一種是金融創新的三大趨勢,主要是指金融領域的證券化趨勢、資產表外業務與日俱增的趨勢和金融市場越來越全球一體化的趨勢。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金融創新是金融當局或金融機構為更好地實現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標,利用新的觀念、新的管理方法以及新的技術,來改變金融體系中基本要素的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服務、新的市場、新的制度,創造一個新的高效率的資金營運體系的過程。金融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創新泛指金融發展史上出現的任何創造性的變革,從貨幣、信用的產生,到股份制國家銀行的誕生、到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令人眼花繚亂的金融工具的出現,金融發展史本身就是一部金融創新史。狹義上的金融創新特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金融領域發生的重大變革,令人耳目一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現,功能齊全的資本市場的不斷形成,以及涉及廣泛的國際貨幣制度和監管制度的建立,金融創新進入了一個大規模、全方位的高峰期,對全球的金融和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2、金融風險。金融風險是伴隨著金融業的產生而與生俱來的,關于金融風險的定義也有多種說法,目前理論界認識也不盡相同。人們對金融風險概念、定義的不同,實際上反映出對金融風險的性質、特點和成因等在認識上存在的分歧和差別。由于金融風險在各國和各地區的具體表現和運行規律有所不同,形成人們認識上的分歧和差別,因此人們在風險防范和化解手段、所采用的政策和對策上的不同,從而形成不同的經濟流派和政策主張。但不管有多大差別,金融風險給人們帶來的損失是肯定的,這種損失既可能是土地、房屋、貨幣、資本、外匯、有價證券等物質財富的損失,也有可能是心理的、肉體的傷害。
所謂金融風險,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由于金融市場中各種經濟因變量的不確定造成結果發生的波動,而導致行為主體遭受損失以及這種損失發生可能性的大小,損失發生的大小與損失發生的概率是金融風險的核心參量。
3、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如影隨形,金融創新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隨著企業和個人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多,為了滿足金融消費者不斷增長的需求,拓寬收入渠道,提高國際競爭力,金融機構競相創新,不斷拓展業務領域,開展綜合經營試點,越來越多地參與復雜的金融創新的衍生產品業務,隨著金融機構創新熱潮的不斷涌動,金融創新的風險也日益凸顯。
金融創新具有非常明顯的雙向效應,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雙刃劍”。從積極作用來看,金融創新具有轉移和分散風險的作用,極大地促進了全球金融業的發展,給金融體系的結構、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帶來巨大改變,這種深刻變化極大地推動了經濟金融化與金融自由化的進程。但從負面效應來看,金融創新也帶來許多問題,其中最明顯的是對全球金融風險的形成起了一定的作用。金融體系創造信用關系的渠道及方式越來越多,信用創造變得越來越容易而且迅速,整個經濟體系中的信用關系日益龐雜、多變,信用膨脹顯著;以衍生金融工具為代表的當代金融創新成果,為投機者提供了大批操縱市場的先進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擁有了撬動一國或一地區金融市場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為當今金融發展的主旋律時,以確保金融系統穩健運行為目的的金融監管在如雨后春筍般的金融創新中顯得被動無力,這些金融創新在分散與轉移風險的同時,也正在潛在地提升和積累新的風險。所以,金融創新風險就是金融創新活動本身的風險和由于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新的風險。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體系
我們從金融創新的方式和內容入手,分析金融創新風險產生的原因有:金融創新自身活動及產品隱含的缺陷、金融創新影響貨幣供應量和貨幣政策的有效傳導、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影響金融市場與機構的穩定性,等等。從中總結出金融創新風險的隱蔽潛伏性、快速傳播性及系統國際化等特征。根據金融創新風險對金融體系不同的影響,我們可以把金融創新劃分為金融創新自身活動及產品風險、金融創新市場風險、金融創新機構風險、金融創新宏觀政策及監管風險、金融創新系統化及國際化風險等。針對以上對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析提出下列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體系和配套措施:
1、建立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金融創新中風險防范體系構建總的構架是,形成監管當局宏觀監管、同業公會同向約束、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及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四位一體系統。充分發揮同業公會的自律功能和社會信用體系的約束作用,構筑銀行內部風險控制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的風險防范體系。
2、對金融創新進行立法,為金融創新提供保駕護航的同時規范創新。通過立法保護金融創新者的利益,降低金融創新本身活動的風險,對金融創新產品,要有一定時間的收益保護期或應用專利保護期。另外,規范創新規則,金融創新不是無序創新,而應在一定的規則內運行,在法律和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創造出新穎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不能把違法違規行為與金融創新混為一談,要通過立法或管理條例等形式,使創新有規可循,這是金融創新業務順利運作的外部法制框架,從而降低和減少金融創新產品本身隱含的風險。
3、加強市場紀律,注重市場約束,減低金融創新市場與機構風險。市場既是競爭的場所,也是一個自然的監督機制。因為市場本身就從不間斷地對參與者行為進行著監督,所以各經濟體都日益強調市場約束。如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實施、2001年《新巴塞爾協議》的出臺以及2002年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頒布,使金融監管中的市場約束受到高度重視。各國監管當局正采取各種方法將政府監管與市場約束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加強市場信息披露、注重信用評級,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這些措施就是通過市場經濟力量本身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約束,從根本上防范金融風險。
4、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模式。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引導金融創新,要創新監管理念。監管當局應變合規性監管為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在鼓勵法人內部風險監控的同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監管經驗,積極構建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將金融監管的重心放在構建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上來,更多地運用新的電子及通訊技術進行非現場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呆壞賬比例等指標實行實時監控,以此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金融創新在前,而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在后,在此期間有一個時間差,為了保證管理的有效性,要加大對已經出臺法律的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究;對目前尚缺、配套條件難以一步到位的個別條款,要通過補充條款予以過渡,規定一定時間必須到位,同時要對金融創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訂,以適應金融創新有序發展的需要。
5、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注重監管的有效性。將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精通金融業務的員工充實到監管崗位上;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出一大批懂得國際金融、了解金融風險、洞悉金融創新業務的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并改進監管手段、鼓勵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以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應對金融業務的創新。監管當局必須從以監管信用風險為特征的傳統監管方式轉向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各種風險的全面風險監管。
6、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融創新具有系統化、國際化特征,一國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要求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有效地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是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也可以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出發,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國際性的金融創新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創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作者單位: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王楚明等著.全球金融創新與金融發展[M].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2.
[2]張宏偉.應對金融創新風險的策略思考[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11.
關鍵字:巴塞爾協議Ⅲ;商業銀行;風險管理
一、《巴塞爾協議Ⅲ》介紹
以2007年次級債危機為導火線,在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而引發全球性金融危機,導致世界經濟陷入衰退的兩周年之際,世界主要國家的中央銀行代表于2010年9月12日,在瑞士巴塞爾舉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商業銀行資本監管改革新規,即《巴塞爾協議III》,作為金融危機后加強銀行風險管理的改革方案。
《巴塞爾協議III》的目的很明確:一是提高國際商業銀行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二是確保銀行持有足夠的儲備金,能不依靠政府的救助而獨立自主地應對今后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三是能避免銀行在房地產貸款、商業貸款、信用卡業務方面承擔大量的風險和債務,以創建一個更具穩定的金融體系。
根據《巴塞爾協議III》,商業銀行必須上調資本金比率,以加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協議規定,在2015年1月1日前,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比例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并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資金”,總資本充足率維持在8%。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為確保相互關聯的全球銀行體系不再面臨又一次危機,短期內的信貸波動是值得的。但考慮到新規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所引發的部分擔憂,新規則允許銀行在今后數年內分階段實行新規則。新協議還規定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的過渡期分階段執行。
“資本留存緩沖資金”將從2016年1月1日開始,每年增加相當于風險加權資產0.625%的資本,直到2019年1月1日達到2.5%,即本質上由銀行所有人及股東所投資的普通股資本占其加權風險資產比例最終將達到7%。
若銀行設立了該部分的緩沖資本,在經濟下行階段,其發放股利和派息的能力將受到極大限制。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這一機制將有利促進銀行改善公司治理,避免出現金融危機期間資本水平和盈利能力下降的同時銀行員工卻大派獎金薪酬的行為。同時,新協議也指出銀行在信貸增長過快時必須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這部分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介于0-2.5%。不過,各國監管機構可自行決定何時為進入“信貸增長過快”的時期。
新協議也將對全球范圍內信貸流動的規模和成本產生廣泛影響。對銀行而言,《巴塞爾協議III》將迫使銀行為更大規模的放貸和投資留出更多的資本撥備,縮減資產負債表規模,舍棄那些雖有巨大盈利潛力但被認為具有過高風險的業務,把更多的收益儲備起來以應對潛在風險,此舉可能減少全球大型銀行的利潤,在向投資者和員工派發薪酬減少的同時,還可能限制銀行放貸,從而制約經濟增長。對消費者來說,新協議實為雙刃劍,即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時,貸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貸款難度加大。
《巴塞爾協議III》將從根本上強化全球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助于維持長期的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經過過渡性安排,銀行可以達到新標準,同時也能支撐經濟復蘇。
入世以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化步伐的逐步加快,商業銀行所面臨的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對于國內商業銀行來說,風險管理的范疇也變得越來越寬泛,單純的風險管理技術本身已經難以滿足商業銀行發展的需要,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中國建設銀行研究部,2007)。特別是在《巴塞爾協議III》的框架下,我國商業銀行如何適應國際競爭的要求,盡快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已成為一個迫切的理論問題與實踐問題。
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現狀
我國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首次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率做出了不得低于8%的規定,2004年中國銀監會公布并實施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強調了資本監管在銀行監管中的核心地位,并規定2007年1月1日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最后達標期限。國內商業銀行積極引入科學的現代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經過努力,各項風險管理狀況得到顯著改善。同時,仍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
1、資本充足率符合國際水平,風險抵御能力逐步增強
除了對外募集資金和依靠自身內部積累增加的資本金之外,我國商業銀行以貝勒的銀行資產持續增長模型為指導積極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通過降低不良貸款余額、降低市場風險敞口等途徑,實現風險資產規模的下降,進而提高資本充足率。同時開始逐漸從關注資產規模到注重資產結構和資產質量的轉變。
根據銀監會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年報》的數據,2009年我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1.4%,超過國際平均水平。截至2009年底,239家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全部達標,達標銀行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比例達到100%。
2、貸款質量和撥備覆蓋率明顯提高,信用風險管理能力逐步提升
在“統一授信、審貸分離、分級審批、責任明確”的新型授信管理模式下,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資產剝離、核銷和注資等措施的實施使得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實現了“雙下降”。撥備覆蓋率實際上銀行貸款可能發生的呆、壞帳準備金的使用比率,衡量了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是否充足,從宏觀上反應銀行貸款的風險程度及社會經濟環境、誠信等情況。
但根據目前實行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2006),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高級法”實施水平有待提高,單純依靠靜態的財務數據和財務報表,難以真實完整的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度量。
3、流動性比率較高,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經受挑戰
在我國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影響下,利率和匯率的波動在為商業銀行提供靈活的市場化價格體系的同時,也帶來了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的巨大挑戰。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總體利率敏感性缺口為呈上升趨勢的正缺口,加大了利率風險,但也對銀行利潤產生正面影響。存款準備金率的不斷上調,使得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負影響。另外,面對我國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及“人民不升值”壓力,商業銀行外匯頭寸的管理難度也隨之增加。
4、操作風險管理能力加強
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3月了《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就操作風險管理指出具體的要求,促使商業銀行采取防范措施和控制操作風險。在銀行自身風險管理和監管機構指導下,我國商業銀行設立了專司操作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委員會,逐步建立了科學的操作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并制定了更加規范的政策制度,同時采取更客觀的風險度量和評價。
但由于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公司治理結構還有待完善,且操作風險涉及操作環節較多,風險管理意識相對淡薄,銀行仍需從多方便完善操作風險管理
5、其他方面的風險管理。
目前銀行收費項目增多,跨行業務的手續費也有所提高,同時ATM機糾紛時有發生,商業銀行在聲譽及形象上的風險管理能力也有待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還只停留在以盈利為目的的層次上,而服務社會的理念和意識仍需進一步培養。
另外,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存在風險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的現象,沒有完整統一的風險預警機制、信息披露機制和風險避險機制,建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迫在眉睫。
三、《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的影響
目前,我國銀行業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下,采取更為嚴格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國有大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超過國際平均水平,也高于《巴塞爾協議III》的要求,這就減緩了新規定對銀行業的沖擊。如果按照《巴塞爾協議Ⅲ》要求進行監管,對中國銀行業的暫時影響并不大。
這一切無疑得益于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理念、方法、手段不斷改進,通過改革和完善資本監管制度,顯著鞏固了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也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支持經濟復蘇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從長期來看,提高監管標準有助于銀行業發展,但時間上需緩行以減少對銀行業不必要的沖擊。畢竟,當前經濟形勢仍不明朗,過早提高監管可能挫傷銀行放貸積極性,并影響經濟復蘇進程。
但也應清醒地看到,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方面還有很多薄弱環節。目前,金融體系的改革和效率有待深入和提升,銀行系統性的風險暴露隱患不容忽視,粗放式信貸管理模式亟待改變。尤其是在《巴塞爾協議III》實施后,金融監管和銀行經營都需要盡快適應,建立以資本和風險管理為核心的長效機制,繼續以改革開放為動力,提升銀行業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我國發生金融危機的概率更低、抵御外部風險沖擊的能力更強、經濟和金融之間的良性循環更好。
四、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建議
作為全球最有影響的國際規則,《巴塞爾協議III》必然會對我國銀行業的改革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將促進我國銀行業全面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提高風險管理技術,改進信息披露制度,保證監管的持續性和有效性。
1、健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組織體系。隨著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股權結構改革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由原來的信用風險為主發展到以信用風險為核心,覆蓋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未來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要以“全面風險管理”理念為指導,有效改善總分行制管理模式下各項風險戰略。
2、完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運行機制。我國商業銀行要協調風險管理與業務發展的關系,以客戶需求為落實點,采取前、中、后臺分離的一體流程化管理模式。簡化繁冗的業務操作環節,以崗位制衡為原則,利用電子程序控制系統降提高風險管理效率,從根本上提高銀行經營績效與風險管理,實現穩定發展的目標。要完善銀行運作的自律機制,自覺接受監管當局的監管,服從市場的約束力,并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3、提高風險管理技術與手段,建立內部評級體系。內部評級法作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2006)的核心技術,在全球具有較高的運用水平,而我國缺乏具有足夠公信度的外部評級機構,因此建立高級內部風險模型成為亟待開發的重要問題。內部評級體系的建立,不僅為我國商業銀行運用經濟資本配置和RAROC考核等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奠定了基礎,也大大提高了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
4、引入以RAROC為核心的考核體系。我國商業銀行多以傳統的資產收益率(ROA)和資本收益率(ROE)等會計指標作為衡量標準,對銀行經營管理的風險關注不夠。RAROC考核體系為不同部門、不同業務和不同客戶在占用風險資本基礎上的比較收益提供了統一的衡量標準,也為經營決策中的投資決策提供了一項工具,浙江有助于“價值管理”理念的推廣。
5、培育風險管理文化,強化金融監管。我國商業銀行對風險管理文化在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可以通過政策、制度和培訓等方式轉變傳統思維和經營方式,同時觀測現代風險管理理念。我國商業銀行應該進一步修改信息披露制度,嚴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質量。我國的監管當局應制定科學合理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同時,強化監管當局對銀行安全性監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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