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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環境衛生要求及標準

環境衛生要求及標準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0-12 09:33:1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環境衛生要求及標準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1、根據屬地化管理原則,各社區落實責任區范圍內的環境衛生整治、日常保潔和長效管理,確保通過市、區、街道環境衛生日檢查、周檢查。

2、體制完善:

各社區不斷完善環境衛生服務站實體化建設,抓好環境衛生服務站管理層和工作層建設,正常運作、量入為出、自負盈虧。

3、領導重視:

各社區要把環境衛生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領導重視,齊抓共管。街道將環境衛生工作作為考核各社區能否履行好職責的重要內容,把環境衛生目標考核與社區干部工作業績評估結合起來,與干部目標管理獎掛鉤。

二、檢查考核辦法:

1、對各社區環境衛生檢查實行百分制。

2、辦事處領導在環境衛生檢查中所打分值占每周總分30%。

3、辦事處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評比領導小組在每周四督查中所打分值占每周總分40%。

4、城區管理科在日常環境衛生檢查中所打分值占每周總分30%。

5、市、區檢查通報及群眾來信對社區提出表揚或批評的,相應加分或減分作為該社區當周綜合得分的加(減)項。

6、各社區每周總評得分由紅廟子地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小組審定后進行通報。

7、各社區主要領導及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站長每天對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綜合性自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年底作為檔案資料考核項目。

8、對全年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檢查中年度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社區,其年終目標考核成績定為優秀。

9、對全年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檢查中年度平均分在90至95分的社區,其年終目標考核成績定為合格。

10、對全年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檢查中年度平均分在85至90分的社區,其年終目標考核成績定為基本合格。

11、對全年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檢查中年度平均分在85分以下的社區,其年終目標考核成績定為不合格。

12、在每月4次檢查中,對成績突出的社區將掛環境綜合整治流動紅旗,成績差的社區將掛黑旗。

13、在全年的檢查評比中,累計達6次掛黑旗的社區取扣除責任領導、責任人、城區管科相關人員全年目標管理獎,累計4次扣除責任領導、責任人、城區管科相關人員半年目標管理獎。

14、對掛黑旗的社區,必須將黑旗懸掛明顯處,對未懸掛的檢查評比小組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扣除30%的得分值。

15、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社區,紅廟子街道辦事處將予以表彰;被評為不合格的社區,將按照精神文明建設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制。

16、各社區對檢查考核評比小組提出的環境衛生問題要積極落實解決,同一問題被再次指出必須在限期內整改,否則追究社區領導責任。

17、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建設落實情況列入各社區年終目標考核項目,其中包括管理隊伍建設、工作隊伍建設以及實體化建設落實情況。

各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實體化建設納入目標管理,分三種情況區別對待進行考核:1、小區型社區:環境衛生保潔隊伍屬資源轉換的形式,考核重點放在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對保潔隊伍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和資源共享的能力上,考核是否能將小區周邊公共地帶環境衛生長效管理起來;2、自建保潔隊伍型社區:環境衛生保潔隊伍屬社區自行組建的形式,考核重點放在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對保潔隊伍管理、保潔工作的開展、資金的有效運作上,組織建設方面考核社區全委會是否研究環境衛生隊伍建設,是否有經營理念,建設隊伍方面考核社區環境衛生狀況縱向比較所發生的變化,管理隊伍方面考核環境衛生管理是否逐步納入規范化軌道,是否形成長效管理機制,是否足額收費;3、自建保潔隊伍和小區物業保潔隊伍相結合型社區:重點考核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對自建和物業保潔隊伍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的能力上,考核是否能將小區周邊及公共地帶環境衛生長效管理起來;考核社區能否對純居民區域實施長效管理。

18、環境衛生打分檢查實行綜合考評:實行縱向和橫向相結合,縱向比較本社區衛生整治的效果。橫向評比時分類別進行:

一類社區:匯嘉園、匯芙園、阿勒泰路、錦福社區

二類社區:天海、金泰、頭宮、公交、嘉和園社區

三類社區:平頂山、克西路、北園春、泰琇、匯珊園、新通社區

三、社區環境衛生管理、檢查、評比、考核細則:

紅廟子地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根據《沙依巴克區環境綜合整治競賽考核評比辦法》、《沙依巴克區市政市容檢查考核實施細則》要求,制定社區環境衛生管理、檢查、評比、考核細則:

(一)巷道清掃保潔評分標準(15)

1、不按時清掃,3處以上扣0.5分;不及時保潔,3處以上扣0.2分;整條街巷未清掃保潔、衛生臟亂扣1分;

2、巷道有垃圾污物,每處扣0.1分

3、巷道有紙屑、果皮、煙頭等污物,每處扣0.05分;

4、巷道未在規定的時間完成清掃作業,清掃質量不達標,每處扣0.2分;

5、背街小巷有衛生死角,每處扣1分。

(二)垃圾桶(箱)站點管理評分標準(10分)

1、垃圾容器擺放不整齊或不按規定設置及外體不干凈的扣0.1分;

2、垃圾容器未滿而周邊有散亂垃圾,發現一處扣0.1分;

3、在衛生區域焚燒垃圾、樹葉、雜物,查處一處扣0.1分;

4、垃圾桶(箱)站點周圍有污水、污物或有嚴重蚊蠅孳生現象的,發現一處扣0.1分;

5、垃圾站點清運不及時,發現一處扣0.1分,不按規定堆放或清運不干凈,發現一處扣0.1分;

6、垃圾未及時清運,造成垃圾容器滿溢,每處扣0.1分。

(三)袋裝垃圾收集站管理評分標準(7分)

1、袋裝垃圾收集站(點)未按時開放扣0.1分;

2、未實行袋裝化管理或將非生活垃圾混入袋裝站及站點周邊有散亂垃圾的,發現一處扣0.2分,由此影響清運工作或造成清運機械損壞的,發生一次扣0.3分;

3、袋裝垃圾站站容不整,設施不完備,標志和提示文字、圖案不清或缺損的扣0.2分;

4、袋裝垃圾站無專人管理,發現一處扣0.1分;

5、袋裝垃圾站內堆放各種物品的,每處扣0.1分;

6、袋裝垃圾站內外、地面臟污,未定期清洗消毒的,每處扣0.1分。

(四)市容市貌管理評分標準(4分)

1、巷道流動攤販設置合理,規范管理,未按要求發現一處扣0.1分;

2、電線桿、樹木上有懸掛物,發現一處扣0.1分。

(五)市場和指定地段的攤位管理評分標準(5分)

1、早、夜市不按規定時間開市、收市的,發現一處扣0.1分;

2、攤位擺放不整齊的扣0.1

分;3、攤位周邊有垃圾的扣0.1分;

4、攤位沒有垃圾容器的扣0.1分;

5、市場地面污水、垃圾不按時清理扣0.1分。

(六)冰雪管理評分標準(15分)

1、冰雪責任不落實扣0.2分;

2、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清雪任務的,一處扣0.2分;

3、樹溝林帶未按標準堆放積雪,每處扣0.1分;

4、在規定時間人員未到位的,扣0.1分。

5、未按要求清運冰雪的,扣0.5分。

(七)建筑物容貌評分標準(9分)

1、巷道兩側建筑物上有明顯污跡和塵土的,每處扣0.1分;

2、建筑物有陳舊、破損,嚴重褪色的,每處扣0.1分;

3、建筑物、商店櫥窗或公共設施上有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現象的,每處扣0.1分。

(八)單位、店面、市場、住宅區及建筑物管理評分標準(7分)

1、單位、店面、市場、住宅區及建筑物門前及周邊有污物,每處扣0.1分;

2、單位、店面、市場、住宅區及建筑物門前及周邊亂堆、亂放,每處扣0.1分。

(九)綠地、樹穴管理評分標準(7分)

1、綠地、樹穴有垃圾污物,每處扣0.1分;

2、樹木上有塑料袋等懸掛物,每處扣0.1分;

3、綠地護欄臟污,每處扣0.1分。

(十)小區內垃圾箱、果皮箱管理評分標準(4分)

1、垃圾容器、果皮箱未定期殺滅蚊蠅,容器內及周圍有蠅蛆,每處扣0.1分;

2、垃圾容器、果皮箱臟污破損、未定期清洗,每處扣0.1分;

3、垃圾容器、果皮箱未定期油漆,每處扣0.1分;

4、垃圾容器、果皮箱未按時清掏、擦洗的,每處扣0.1分;

5、垃圾容器、果皮箱周圍有垃圾污物,每處扣0.1分。

(十一)公共廁所管理評分標準(4分)

1、公廁蹲位、便池、地面、墻壁、門窗、隔板臟污,每處扣0.1分;

2、公廁內有惡臭味、滲漏、蠅蛆的,每處扣0.1分;

3、公廁便池有尿堿,每處扣0.1分;

4、公廁內設施損壞嚴重,維修不及時,每處扣0.1分;

5、公廁內無照明設備或照明設備損壞,每處扣0.1分;

6、公廁內墻隔板、外墻有亂寫亂畫的,周圍衛生臟亂的,每處扣0.2分;

7、公廁標識不明顯,男女標識不清、不規范,每處扣0.1分;

8、旱廁無防蠅措施,未定期消毒,未定時清掏,每處扣0.1分。

(十二)其它方面評分標準(13分)

1、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必須落實政府、街道的環境衛生工作,支持城區管理科的工作,對督辦的事項不按時辦理的,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扣處2分;

2、未按規定時間報送相關材料的查出一次扣1分。

3、社區做到領導重視、機構健全、機制建立、程序到位,要有檢查、督促辦法、長效管理機制,查出一項不合格扣1分。

第2篇

一、主要任務

今后一個時期內,圍繞實現“國家衛生城市”全覆蓋的工作目標,貫徹落實“一城三創五爭先”的工作策略,按照“十一五”規劃精神,健全管理機構,完善基礎設施,建立長效機制,努力提高鎮村環境衛生質量,力爭使大部分村的環境衛生達到衛生村的標準。

二、目標要求

通過實施環境衛生整治工程,到20*年6月底,力爭使大部分村的環境衛生達到衛生村的標準,全市環境衛生要得到顯著改善,具體要達到三大目標:一是保潔范圍全面覆蓋,二是設施裝備全面到位,三是日常管理全面加強。

三、整治內容

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重點整治鎮村“臟、亂、差”和“六亂”狀況,消除衛生死角,實現保潔范圍全覆蓋;完善環衛基礎設施建設,確保環衛設施裝備全面到位;加強道路保潔,落實“門前三包”,保證水道暢通,做好除“四害”、防病工作,具體內容有:

(一)整治衛生死角,實現保潔范圍全覆蓋。

實現保潔全覆蓋,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鎮(街道)、村(社區)、村(居)三級市容環衛管理機構,落實環衛專項經費,把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各鎮(街道)、村(社區)政績,作為各級領導年度工作量化考核的標準,并占一定的比例分值。二是堅持屬地負責制,從村內到村外,從廠區到社區,從大街到小巷,從道路到農田,從陸地到水面,明確責任,專人負責,實現保潔范圍全覆蓋。三是簽訂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環衛主管部門與各村(社區),各村(社區)與轄區各單位、村(居)民小組簽訂責任書,搞好考評,及時向社會通報。

(二)整治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設施裝備全面到位。

整治環衛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鎮村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綠地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要在20*年8月底完成。二是鎮(街道)生活垃圾填埋場,按標準進行評估、整改,采用粘土覆蓋,配有消防設施,達到無蚊、無蠅、無鼠,無人員分揀垃圾及居住。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有關標準和要求。三是鎮(街道)的中心區新建公廁要達到國家一類標準,改造公廁不得低于國家二類標準,環衛設施標志牌、指示牌要統一設計制作,實行免費開放使用。四是殘破、生銹等不符合標準的環衛運輸車輛,禁止裝運垃圾進入填埋場、垃圾焚燒發電廠;無證、無牌、報廢車輛禁止上路運輸;現有的垃圾運輸車輛要全機更新改造,加裝密閉裝置,在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和更新工作。五是各單位、門店、住戶必須配備統一密閉的垃圾容器,環衛部門落實上門收垃圾,做到日產日清,無垃圾散落污染。村(社區)建有一座達二類標準以上公廁和一座符合標準要求的垃圾轉運站或固定垃圾收集站。六是按照《城市基礎設施設置規劃規范》設置果皮箱。

(三)整治日常管理制度,實現環境衛生明顯改善。

整治日常管理制度,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道路保潔管理。道路(含街巷)無亂堆放、亂倒垃圾、亂拉線纜、亂張貼廣告、亂掛衣物、亂擺亂賣;路面無垃圾、無雜物、無污水、無渣土、無衛生死角,內街小巷有人清掃;垃圾隨產隨清。二是臨街門店管理。簽訂臨街商鋪、單位“門前三包”責任書,監督和檢查制度,做到定人、定崗、定責,臨街商鋪、單位門前無亂丟垃圾、亂張貼、亂堆放物品、亂停車;輛、亂掛衣物,修理店門前無明顯油污,綠化設施良好。三是“牛皮癬”整治。建立城監、工商、通訊等部門聯動的城監制度,定期組織綜合治理,設立專門部門跟蹤追查和舉報機制,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亂張亂貼行為進行查證處罰,電視報紙等宣傳媒介進行曝光,使城市“牛皮癬”有較好整治。四是下水道管理。下水道密封,水道暢通,內街全部硬底化,環衛保潔良好。五是公園、廣場、道路、景點的綠化養護,綠地內沒有紙屑、膠袋等雜物,沒有黃土地、垃圾亂丟現象,綠化植物無缺株、死株,無折損,無病蟲害,生長茂盛,整齊美觀。六是魚塘、河涌要按照“誰承包,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未承包的魚塘、河涌由村(居)民小組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負責,達到無臭味,無水面漂浮垃圾。七是工廠園區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落實衛生檢查制度,確保整治衛生。八是“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插花地、交叉地、待建地、預留地、建筑工地等沒有衛生死角,村內家禽、牲畜無散放消除“四害”;建筑工地封閉施工,進出口混凝土硬化處理,施工現場和辦公、住宅、休息場所有專人管理,定期清潔消毒;落實殘墻斷壁、殘舊廣告招牌、管線的治理工作,做好建筑物外墻、玻璃幕墻、門窗的清洗和樓頂衛生死角的清理。九是照明設施完好,路燈亮燈率達98%。十是加強環衛宣傳工作,落實環衛宣傳專項經費到位,設市容環衛宣傳公益廣告牌,有電視、報紙等形式宣傳環衛知識,曝光環境衛生“臟、亂、差”和“六亂”現象,設置環境衛生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四、整治范圍

在全市*個鎮(區)*個村(社區)范圍內全面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五、整治步驟

各鎮(街道)要結合實際,分步實施,梯度推進,全面整治。整治工作分為五個步驟:

(一)動員準備階段。成立市、鎮(街道)領導小組,為統籌開展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各項工作建立完善的組織機構。市和各鎮(街道)分別召開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動員大會,部署整治工作;印發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整治工作目標、內容、步驟和工作要求,為全面鋪開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做好組織準備、政策準備、方案準備和輿論準備。各鎮(街道)要根據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相應地召開村(社區)、村(居委)整治環境工作動員會議,進行廣泛宣傳發動,明確整治內容和要求,提高整治環境衛生的認識,形成一個有聲有色的整治環境衛生行動。

(二)綜合整治階段。8—12月,各鎮(街道)要加強工作具體領導,集中主要精力和人力,按照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內容、要求,認真進行環境衛生工作的全面整治,確保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按時按質完成。

(三)查漏補缺階段。20*年2月底之前,各鎮(街道)、村(社區)對照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內容要求,進行自我檢查,查漏補缺,對未達到整治要求的要認真進行整改,進一步推進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深入。

(四)組織檢查階段。20*年4月中旬,各鎮(街道)組成檢查小組,按照相關標準,完成整治環境衛生自檢工作,并形成書面總結匯報材料,上報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年5月,市組織檢查小組對各鎮(街道)進行逐一檢查。

(五)總結匯報。6月底前,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作全面總結并上報總結材料。

五、組織機構

成立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副市長任組長,*、*任副組長,市城管局、衛生局、環保局等部門主要領導任成員,統一組織領導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

各鎮(街道)要成立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副書記或副鎮長任組長,公用事業服務中心主任任副組長,城建、城監、工商、環保、環衛等部門領導和各村(居)民委員會主任任成員,鎮(街道)整治環境衛生工作辦公室設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街道)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本鎮(街道)的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有條件的村(社區)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村(社區)的整治環境衛生工作

六、責任分工

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領導、部署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開展,研究解決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組織制訂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實施方案;負責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調查研究,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進展情況,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鎮(街道)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按照屬地負責原則,領導、部署本區域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研究和解決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按時報送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進展情況。

市城管局負責牽頭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和鎮(街道),制訂整治工作方案,落實整治措施,組織開展督促檢查和信息報道等工作。市衛生局、環保局等部門依各自職責做好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協助配合工作。

七、資金來源

第3篇

一、目標任務

嚴格落實國家衛生城創建標準和《經濟開發區企業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規定要求,各企業要以內部及周邊環境衛生為重點,開展一次環境衛生綜合治理行動,清查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制定下一步的整改措施,分期分步解決衛生死角,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

二、措施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8月5日-8月7日)

起草環境整治通知,下發動員各企業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各企業召開會議,宣傳發動,制作宣傳標語,并確定一名專職聯絡員,上報開發區。

2、自查自糾階段(8月7日-8月8日)

結合環境衛生整治要求,各企業自行清查存在的問題,并匯總整理。企業代辦員要深入企業,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研究確定企業下一步的環境衛生整治計劃,并要求企業負責人簽字。

3、集中清理階段(8月9日-9月11日)

企業按照整治計劃,集中清理存在的環境衛生問題。各企業代辦員深入所聯系企業,督促整改,并將每周整改情況匯總整理。

4、驗收復核階段(9月12日-20日)

開發區組織相關科室和人員,對企業環境衛生整治情況打分,并將得分情況納入開發區年底企業考核。

三、具體指標

1、切實清除企業垃圾袋、廢紙殼、廢舊物品等。

2、企業內部廠區無土堆、建筑施工材料整齊堆放。

3、企業內部嚴禁種植農作物及各種蔬菜。

4、企業內部無雜草,綠化到位,無亂寫亂畫、亂搭亂建現象。

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和“誰占用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各相關部門共同管理、分級組織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

(一)制定、調整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菜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三)編制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經費計劃,檢查監督各項資金的投放與使用;

(四)城市環境衛生的依法監督與管理,指導下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環境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衛生、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電信等部門和市區內的街道辦事處以及各新聞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內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環境衛生保護意識,養成良好的保持公共衛生習慣。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要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社會勞動,不得妨礙或阻撓衛生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八條對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監督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市區內主、次干道的清掃保潔;

(二)負責市區生活垃圾的清運;

(三)負責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維護、檢修、更新和垃圾場的建立與管理;

(四)負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垃圾的有償代運及處理。

(五)負責市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管轄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十條市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范圍內居住區、小街小巷、城鄉結合部的清掃保潔、居民區生活垃圾的一級清運歸點工作。

城市貿易市場的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市場的主管部門或管轄單位負責,其中交易攤點的環境衛生,由經營者負責。

第十一條用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廣告欄板等設施,應及時更新、補充和完善,各種設施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標準。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現代化管理設備。

城市開發或改造的地域,要嚴格執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可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十二條為保證城市規劃附屬設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公廁和垃圾站建設實行保證金管理制度。城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總體規劃要求,在辦理開工許可許前到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按開發建設地域應建垃圾站和公廁數量的總體造價,預交保證金。保證金計算方法按環衛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面積乘以當年工程預算定額核定,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開發建設單位,保證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該開發地域垃圾和公廁的修建,并由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在開發建設中按規劃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組織修建。

第十三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必須堅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開工、同時與主體工程參加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或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或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要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審批,并在完工后及時予以生修或維修,并經批準單位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廁所確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開發建設單位要在開工前提請拆遷方案,經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批準,并按新建標準交足補償費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條城市公廁按照環境衛生管理要求和發展規劃,可采取社會融資建設的辦法適當發展公廁,有計劃地改造旱廁。

第十七條市區內鐵路沿錢的環境衛生管理區域的責任分工,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會同鐵路部門確定,其環境衛生按確定區域由鐵路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私營門市,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完成清掃(含除雪)保潔工作。本區域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按指定地點排放并辦理排放手續,交納排放處理費。

第十九條旅游風景區、公園、影劇院、商場、賓館、體育場、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線兩側、停車場、收費存車處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場所的管理或管轄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執行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禁止拾廢人員的亂扒、亂倒行為。

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清運單位必須及時清運,并盡快實現無害化處理的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開發建設產生工程渣土的單位要在開工前到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辦理排放手續,按規定交納排放處理費,并按指定地點堆放和送入排放處理場。

第二十二條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要載裝適當、苫蓋嚴密,不準沿途遺撤。各種客運車輛司乘人員不準沿街揚棄廢票。畜力車必須在指定路線和區域行駛,牲畜配帶糞兜。任何車輛輪胎不準帶泥、油污物進入市區街道行駛。

市區內各種運營車輛必須保持內外清潔。

第二十三條市區內非指定公共場所禁止下列違章行為: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果核、紙屑、廣告印刷品、煙頭、餐飲廢棄物等;隨地便溺;亂排亂倒垃圾、糞便、污水、污物;在廣場、街道露天場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內焚燒廢棄物;從樓內、窗口、圍墻等處潑灑污水或拋擲廢棄物;在墻體、樓道等公共場所或設施作戶外廣告實施的亂涂、亂寫、亂畫等。

本市范圍內禁止使用形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暫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實行回收等辦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和生物制品廠形成的廢棄物,必須使用專用容器收集,按國家規定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本單位暫不具備無在化處理條件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采取有償服務的辦法,統一密閉運出,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飼養家畜或家禽。確因教學、科研和特殊行為需要經批準飼養的,必須實行圈養,不得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飼養寵物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市區內沿街各級各類單位實行門前區域環境衛生(含除雪)責任制管理,確保整潔衛生。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對包而不凈、凈而不潔的責任單位采取代掃服務的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委托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單位,應按下列標準交納服務費,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

(一)垃圾代運費每噸收取25元。無法核定噸位的按下列標準收取:

1、機關、團體、部隊每人每月1元;

2、商場(店)、浴池、歌舞廳、影劇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飯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賓館、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醫療衛生單位每月每床2元;

6、學校產生的生活垃圾按噸位交納代運費和排放費,不得向學生收取;

7、市場外攤點和工商部門未收取衛生管理費的露天市場、早晚市場的衛生代掃費每個攤位每日1元;

8、臨街單位門前環境衛生(含除雪)代清掃費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費:

1、生活垃圾入場排放費每噸5元;

2、建筑殘土、爐渣、工業廢渣排放費每噸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費每噸1至2元;

4、生化垃圾處置費每公斤1元。

環境衛生排放費全部用于發展環境衛生事業和環衛設施建設。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揭發、投訴和舉報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及城市監察單位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恢復原貌,應當處罰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依法收費或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行為,按代清掃費收取標準收取清掃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行為,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每次處以5至5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行為,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立即清理現場,消除危害。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或者沒收擅自飼養的家畜、家禽和寵物,并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5篇

一、組織領導

市城管局成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陳國寧任組長,副局長李鎮國、方毅軍任副組長,市容處昝浩、執法處鄧雅萍、法規處沈志剛,錫山、惠山、濱湖、崇安、南長、北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局長王彪、吳偉君、唐國良、李東海、孫意德、肖偉民、洪斌,市城管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孫文軍、市城管治安分局局長虞廣仁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方毅軍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市城管局相關業務處室人員組成,實行定期例會制度,以確保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有效開展。

二、責任分工

(一)市城管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檢查考核。具體職責是:

1.研究制定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進展,做好牽頭組織、日常指導及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制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檢查考核辦法和達標標準,結合“太湖杯”城管創優考評及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績效考核,定期、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考核。

(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責任主體。各區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對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是:

1.根據市統一部署,制訂本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對街道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

2.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的執法保障,依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情況同步落實執法管理監督責任,并對執法監督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3.了解與掌握本區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市主管部門報告。

(三)各街道負責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具體職責是:

1.按照市、區部署,制定本街道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負責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及日常監督管理。

2.定期向上級部門報告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內容詳實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

(四)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公用事業、規劃、園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旅游、體育、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產權所有及《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要求,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和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立面整潔。

市公安城管治安分局要積極支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對阻礙城市管理人員及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范圍要求

二環以內主次干道沿街、沿廣場經營戶單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簽約率達100%,二環以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簽約率達90%以上,執法管理監督責任與責任書簽訂同步落實。

四、方法步驟

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1、1月15日至1月31日為第一階段。宣傳發動、調查摸底準備階段。

2、1月31日至5月1日為第二階段。結合市容環境整治,由各區城管部門配合各街道在二環以內的主次干道,與沿路、沿廣場經營戶逐一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逐一落實執法保障責任。“春節”前各區應至少完成1-2條主要道路的簽約任務。

3、5月1日至10月1日為第三階段。在鞏固提升市容環境整治成效的同時,與轄區內所有沿街(路)單位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4、10月1日以后為第四階段。通過邊簽約邊管理,全面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確保履約率與簽約率的同步提高和落實。

五、執法保障

執法隊伍的執法效能和監管力度,直接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實施效果,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落實負有執法、管理、監督之責。

(一)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要積極主動配合街道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對每一份簽訂的責任書均要同步把執法保障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人員,以切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杜絕責任書簽訂搞形式、走過場現象,使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長效管理作用充分體現出來。

(二)與簽訂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相對應的執法管理監督人員,應認真履行執法職能,加強日常監管,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違反規定或者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以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落實到位。

(三)執法保障人員對責任區制度落實的監管情況,將作為2007年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在日常或定期督查考核中重點加以考評,凡發現已簽約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存在違反市容環境“五包”現象的,將對執法監督管理責任人工作績效酌情予以扣分處理,并與市對所在區局總體考核成績掛鉤、與考核獎金掛鉤。

六、有關要求

1、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級城管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會同街道、社區(村)加強對道路沿線單位的宣傳教育,督促發動地區單位和市民群眾依法履行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義務,確保做到市容環境齊抓共管、社會各界人人有責。

第6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區縣為主、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九條本市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授權的范圍,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于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投訴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本市按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要求,確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建立科學、完備的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專業作業服務體系。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應當逐步實現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專業作業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

第十五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市容環境衛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并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推動環境衛生產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政府投資為基礎,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計劃;

(二)制定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準和規范;

(三)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四)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保潔費用。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八)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周邊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跨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履行。

第二十五條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考評制度,并組織檢查。

第四章城市容貌

第一節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物、構筑物的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三)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筑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四)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粉刷、修飾。

(五)建筑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擺放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置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現有建筑物設置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沒有達到要求的,應當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粉刷、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未經批準搭建的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可按照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面積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他設施可處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觀的,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并按照規定定期維護。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九條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節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保持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十一條在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等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及時維修、更換。

第三十二條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停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投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未經批準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三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未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井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潔,無空置,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斷亮、不殘損。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等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條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規范設置。

牌匾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牌匾和標識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標語和宣傳品

第三十九條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到期及時撤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區等處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筑物、構筑物等處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沒收散發、懸掛、張貼的宣傳品、廣告,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節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條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夜景照明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制定,并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市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夜景照明建設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經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本市對夜景照明設施實行供用電優惠政策,鼓勵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開啟。

第四十四條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并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環境衛生

第一節清掃保潔

第四十五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筑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

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五十一條不得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業務。

進行車輛清洗、維修的,應當保持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

(四)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禁止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頭)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飼養鴿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第二節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本市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處理,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

按照垃圾產生者負有垃圾處理義務的原則,由垃圾產生者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十六條本市應當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十七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所在區、縣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并在采取妥善解決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單位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產生房屋修繕、裝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個人應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自行清運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裝載的貨物應當包扎、覆蓋,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的槽幫應當牢固、無破損,擋板嚴密。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實行密閉運輸。運輸流體貨物應當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無準運證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運輸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可以代為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十條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一條對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

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仕產生的泔水,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運,集中處理并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消納。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運輸泔水應當使用密閉的專用車輛,不得沿途泄漏、遺灑。

鼓勵自建泔水處理設施,實現泔水的綜合利用。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本市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建設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和技術標準。

第六十四條新建、改建仕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

城鄉接壤地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六十五條本市四環路以內地區新建、改建的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標準;現有三類以下標準的公共廁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改造方案,逐步達到二類以上標準。

本市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提倡建設高標準的環保型公共廁所。

第六十六條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設計方案應當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參加審查。

第六十七條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保證工程質量。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提前報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并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六十九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

第七十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招標單位或者委托單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作業服務標準。

中標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要求,完成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工作。

中標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不得將服務項目轉讓或者再委托給他人。

第七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遵守專業作業規范,達到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規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則,不斷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

第7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干。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并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并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核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并發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未經核準的,予以書面答復。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納建筑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主、次干道兩側和旅游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的設置,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范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

(八)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核準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筑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核準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占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8篇

為鞏固衛生鎮創建成果,進一步加強農村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切實改善農村環境面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我鎮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

全鎮各行政村。

二、職責分工

農村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按統一領導,屬地管理的原則,

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分級考核。鎮政府成立鎮農村衛生長效管理領導小組,由鎮長同志任組長,鎮長同志任副組長,為成員,辦公室設在鎮社會事務辦,由兼任辦公室主任。

具體分工:

鎮農辦:著重抓好綠化村創建,河道保潔和生態村創建工作,畜牧生產無害化處理及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抓好規模化養殖場的污染治理。

鎮財政所:負責做好農村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經費的預算安排和審核撥付。

城建辦:負責全鎮公路及其紅線控制范圍內(含綠化地塊)環境衛生的綜合整治,做好違章建筑、亂搭亂建的治理工作,抓好工業園區、建成區環境衛生綜合整治。

社會事務辦:負責確保環衛設施正常運行,維護周圍環境整治,組織中轉站至垃圾填埋場的垃圾運輸,做好各村環衛工作技術指導。

愛衛辦:負責開展農村衛生改廁,組織督促各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油廢水處置工作。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組織廣大團員青年、學生和婦女開展靈活多樣的農村環境衛生宣傳和整治活動。

各行政村職責:全面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健全組織領導,完善管理制度,做好環境衛生宣傳,加強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抓好環境綜合整治。重點抓好轄區內的垃圾收集、清運等保潔機制的建立和正常運行。確保村道公路可及范圍內和主要道路、池塘、河道、溝渠、垃圾中轉站及其周圍區域整潔干凈,無亂丟亂扔現象,無衛生死角,及時清運垃圾;要設立“衛生保潔日”,在每月15日開展環境衛生集中整治專項行動;要按《臨山鎮環境衛生長效管理考核評分細則》(見附件1)明確的標準要求認真開展工作。鎮長效管理領導小組定期對各村長效保潔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檢查結果作為鎮政府經費發放的主要依據,各村對照要求配足配好保潔設施,并建立對村保潔員工作的考核細則,要實行專人負責監督考核。確保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三、督查制度

1、各行政村每月自查制度。各村對本轄區進行檢查和考核,每月月底將檢查結果報送鎮愛衛辦。

2、抽查制度。鎮長效管理領導小組進行聯合檢查,按《村莊環境衛生長效管理考核評分細則》對各村衛生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每月安排1次專項檢查,聽取各村情況匯報,查看工作檔案資料。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發《督查整改通知書》,期限為7天,整改到期后進行回訪巡查,如沒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下發《督查通報》。

3、各行政村互查制度。每3個月組織1次各行政村分管衛生干部進行工作互查,檢查結果納入村考核計分。

四、年終考評

1、各行政村對照《村莊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考評細則》進行年終自查考評,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鎮上報工作總結和自評表。

2、鎮農村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平時督查情況進行匯總,以百分制計算考核結果。

年度得分=每次考核得分總和÷檢查次數

五、獎勵辦法

1、農村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納入各村年終年度目標考核。各村環衛長效管理年度得分在90分以上年終年度目標考核不扣分;70-89分的按比例扣分;70分以下的不得分。

2、鼓勵各村積極爭創各級衛生村,經上級衛生部門任命,一次性加省級15分,級10分、級5分,并給予一定獎勵;鞏固、省衛生村復評,順利通過的,加5分和10分,給予相應獎勵。

3、鎮政府每年安排120-150萬元資金,對各村衛生長效管理工作實行以獎代補。

(1)村級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獎補。村保潔員基本工資獎補標準,按每100戶配備一名保潔員標準:補2000元/人;村考核獎標準:基數為每戶20元,獎勵金額=戶數×20元×年終得分÷100。

(2)鄉鎮衛生長效管理工作獎補。考核獎按各村年度平均考核得分排名次分三等獎勵。各村排名為1-2位的為一等獎、3-7位的為二等獎、8-10位的三等獎。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同時每年評選鎮“十佳”衛生保潔員、優秀衛生干部,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精神獎勵。

(3)資金撥付辦法。年終由鎮考核領導小組按考核結果,提出獎補實施方案,經鎮黨委、政府審核后一次性撥付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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